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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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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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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1: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諸守城、車戰,殺矢、鍭矢用諸近射、田獵,矰矢、茀矢用諸弋射,恆矢、痺矢用諸散射。

 

(此八矢者,弓弩各有四焉。

 

枉矢殺矢、矰矢、恆矢,弓所用也。

 

絜矢、鍭矢、茀矢、庳矢,弩所用也。

 

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

 

矢絜矢象焉。

 

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守城、車戰。

 

前於重後微輕,行疾也。

 

殺矢,言中則死。

 

鍭矢象焉,鍭之言候也。

 

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前尤重,中深,而不可遠也。

 

結繳於矢謂之矰。

 

矰,高也。

 

茀矢象焉,茀之言刜也。

 

二者皆可以弋飛鳥,刜羅之也。

 

前於重,又微輕,行不低也。

 

《詩》云:「弋鳧與雁。」

 

恆矢,安居之矢也。

 

痺矢象焉。

 

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謂禮射及習射也。

 

前後訂,其行平也。

 

凡矢之製,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後。

 

殺矢之屬參分,一在前,二在後。

 

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恆矢之屬軒輞中,所謂誌也。

 

鄭司農云:「庳矢,讀為人罷短之罷玄謂庳讀如痺病之痺,痺之言倫比。

 

○枉,紆往反。

 

絜,劉苦結反,又音結,一音戶結反,弩矢也。

 

鍭,音候,劉音侯,弩矢。

 

矰,音增。

 

茀,劉扶弗反,李一音孚忽反,一音孛攵,或音弗,弩矢。

 

痺,方二反,弩矢。

 

散,素旦反,注同。

 

中,丁仲反,下「中深」、「射中」同。

 

繳,章藥反。

 

刜,孚物反。

 

訂,李音亭,呂沈同,劉當定反。

 

周,音周,一音定周反。

 

痺,方二反。

 

比,毗誌反。)

 

疏注「此八矢者」至「言倫比」

 

○釋曰:鄭知此八矢弓弩各有四者,以上文六弓四弩俱陳,於下總列八矢,則知八矢為弓弩所設,故鄭分之,四矢屬弓,四矢屬弩也。

 

八矢兩兩相附,必知在上者屬弓,在下者屬弩者,此上文六弓在上,四弩在下,故還以在上配弓,在下配弩也。

 

云「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者,按《輈人》云「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按《孝經緯•援神契》云「枉矢射慝」。

 

《考異郵》曰:「枉矢精,狀如流星,蛇行有尾見。」

 

《天文誌》曰:「枉矢,狀大流星,是其狀變之星,行時有光」,故鄭云「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

 

漢時名此矢為飛矛,故舉以為說也。

 

云「或謂之兵矢」者,《矢人職》文云「絜矢象焉」者,謂輕重象枉矢也。

 

云「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守城、車戰」者,故鄭《矢人職》注以枉、絜二矢俱為兵矢。

 

云「前於重後微輕,行疾也」者,以殺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後,是最重者也。

 

此枉、絜二矢則五分,二在前,三在後。

 

云前於重又微輕,微輕對己下矰矢、恆矢等為最輕也。

 

云「殺矢,言中則死」者,解稱殺矢之名,以其最重,中則死故也。

 

云「鍭矢象焉」 者,亦尤重者也。

 

云「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者,釋經用「諸近射田獵」之文。

 

云「前尤重,中深,而不可遠也」者,以其三分一在前,二在後,故云尤重。

 

中深,故殺,名不可遠,故用之近射也。

 

云「結繳於矢謂之矰。

 

矰,高也」者,繳則繩也,謂結繩於矢以弋射鳥獸者。

 

言矰高者,欲取向上射飛鳥之義也。

 

云 「茀矢象焉」者,亦結繳為射也。

 

云「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飛鳥,刜羅之也」者,解結繳以羅取而刜殺之義。

 

云「前於重又微輕」者,此又對枉矢絜矢五分者是重,此於五分之重,又微輕於彼,以此矢七分故也。

 

引《詩》者,證弋是取禽鳥之義也。

 

云「恆矢,安居之矢也」者,按《弓人》有 「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之文,則此恆矢軒周訂,是安居之矢也。

 

云「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者,謂禮射及習射」者,已上六矢,皆用之攻守及弋射,惟此矢云散射,明散射是禮射也。

 

其禮射者,即大射、賓射、燕射之等皆是,其習,亦於此三射中為之,故並言之也。

 

云「前後訂,其行平也」者,以矰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則知此八分,四在前,四在後,即行平也。

 

云「凡矢之製枉矢之屬」至「四在後」,皆《矢人職》文。

 

云「恆矢之屬軒周中,所謂誌也」者,《既夕記》云:「誌一乘軒周中」是也。

 

先鄭云庳矢讀為人罷短之罷,此依俗讀,於義無取。

 

「玄謂庳讀為痺病之痺,痺之言倫比」,倫比則與安居之義同也。

 

此八矢六弓四弩不相配者,以四矢配四弩,於義為可,以四矢配六弓,其數參差,不可相當,故不得相配,但依六弓四弩與矢,隨義相當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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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1: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諸侯合七而成規大夫合五而成規,士合三而成規,句者謂之弊弓。

 

(體往來之衰也。

 

往體寡來體多則合多往體多,來體寡則合少而圜。

 

弊猶惡也。

 

句者惡則直者善矣。

 

○弊,婢世反,徐扶滅反。

 

衰,初危反。

 

圜,音圓。)

 

疏「天子」至「弊弓」

 

○釋曰:按上注而言王、弧射大侯,夾、庾射犴侯言之,則天子之弓王、弧也,以其往體寡,故合九成規。

 

諸侯之弓則唐大,以其往來體若一,故合七成規。

 

大夫之弓則夾庾,以其往體多,故合五成規也。

 

士之弓則六弓之外句曲,合三成規。

 

云「句者謂之弊弓」者,但句之至極,無過合三,合三之外,雖別言句者,還指合三者而言耳。

 

按天子諸侯三侯,士與大夫同射近侯,與大夫別侯之法。

 

今以士合三,與大夫弓別者,以士與大夫尊卑次,暫以合三者托之於士,其實士無合三之弓也。

 

○注「體往」至「善矣」

 

○釋曰:云「體往來之衰也」者,此皆據角弓及張,不被弦而合之。

 

從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殺以兩,故言衰也。

 

云「往體寡來體多則合多」者,據王、弧而言。

 

云「往體多來體寡則合少而圜」者,據夾、庾而說。

 

不言唐、大者,在此二者中間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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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2: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射牲,示親殺也。

 

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

 

《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疏「凡祭」至「弓矢」

 

○釋曰:言「凡」,語廣,則天地宗廟皆有射牲之事。

 

○注「射牲」至「其牲」

 

○釋曰:言「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者」,按《禮記》「君親製祭」,《詩》云「執其鸞刀,以啟其毛」,則射外兼為,而言惟射者,彼亦示行之,非正製之耳。

 

引《國語》者,欲見有射牲之事,彼據祭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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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2: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澤,共射椹質之弓矢。

 

(鄭司農云:「澤,澤宮也,所以習射選士之處也。」

 

《射義》曰:「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

 

澤者,所以擇士也。

 

已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射中者得與於祭。

 

○與,音預。)

 

疏注「鄭司」至「於祭」

 

○釋曰:此所共弓矢,據王、弧,故上云「王弓、弧弓以射甲革椹質」。

 

引《射義》,欲見射椹質是試弓習武在澤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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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3: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數並夾。

 

(如數,如當射者之數也。

 

每人一弓乘矢,並夾,矢籋也。

 

○夾,音甲,注同。

 

乘,繩證反,四矢曰乘矢。

 

籋,劉奴輒反,又女十反。)

 

疏注「如數」至「籋也」

 

○釋曰:知每人四矢者,見《大射》、《鄉射禮》皆人各乘矢也。

 

云「並夾矢籋也」者,矢籋之言,出於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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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3: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大喪,共明弓矢。

 

(弓矢,明器之用器也。《士喪禮下篇》曰:「用器弓矢。」)

 

疏「大喪共明弓矢」

 

○釋曰:云「明器之用器也」者,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幹笮,用器中有弓矢,故鄭還引用器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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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3: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凡師役、會同,頒弓弩各以其物,從授兵至之儀。

 

(物,弓弩矢箙之屬。○從,才用反。)

 

疏「凡師」至「之儀」

 

○釋曰:言「師役」,據王巡狩、征伐而言,與會同異,頒弓弩則不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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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3: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田弋,充籠箙矢,共矰矢。

 

(籠,竹箙也。

 

矰矢不在箙者,為其相繞亂,將用乃共之。

 

○籠,也東反。

 

為,於偽反。)

 

疏注「籠竹」至「共之」

 

○釋曰:田,謂四時田時。

 

弋,謂弋鳧與雁。

 

云「充籠箙矢」者,籠箙,皆盛矢物,及矢皆共之。

 

云「共矰矢」者,謂矢之有繳者。

 

云「矰矢不在箙」者,以其共矰矢,在箙下別言之,故言不在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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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5: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凡亡矢者,弗用則更。

 

(更,償也。用而棄之則不償。○更,音庚,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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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5: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繕人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

 

(鄭司農云:「抉者,所以縱弦也。

 

拾者,所以引弦也。」

 

《詩》云:「抉拾既次。」

 

《詩》家說或謂抉謂引弦區也,拾謂韝扞也。

 

玄謂抉,挾矢時所以持弦飾也,著右手巨指。

 

《士喪禮》曰:「抉,用正王棘若檡棘。」

 

則天子用象骨與?

 

韝扞著左臂裏,以韋為之。

 

○ 抉,古穴反,注同。

 

區,苦侯反。

 

韝,古侯反,劉云區字之異者。

 

扞,胡旦反。

 

挾,子協反,一音戶牒反。

 

著,丁略反,或直略反,下同。

 

檡,劉音澤,又音亦,一音徒洛反。

 

與,音餘。)

 

疏「繕人」至「抉拾」

 

○釋曰:此繕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謂司弓矢選擇大善者入,繕人以共王用也。

 

○注「鄭司」至「為之」

 

○釋曰:先鄭所解抉拾,二家為說,前非後是,故後鄭增成其義,引《士喪禮》者,欲見凶時有文,吉時無文,約出吉禮也,無正文,故云「天子用象骨與」。

 

韝用韋,雖不言「與」,亦同疑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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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5: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掌詔王射,(告王當射之節。)

 

疏注「告王當射之節」

 

○釋曰:王射,先行燕禮,以大夫為賓,賓與王為耦。

 

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禮》大射正告公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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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6: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讚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疏注「授之受之」

 

○釋曰:按《大射禮》,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

 

天子禮,繕人授之,受之。

 

按《大僕職》已授之受之,此又為者,大僕尊,大僕讚時,此官助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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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8:56: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凡乘車,充其籠箙,載其弓弩,(充籠箙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

 

○釋曰:繕人惟主王所乘之車而言吉,凡乘車,則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車,車皆有右,備製非常,皆充其籠箙及所載弓矢。

 

○注「充籠箙者以矢」

 

○釋曰:以籠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實者是矢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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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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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既射則斂之。

 

(斂,藏之也。《詩》云:「彤弓召兮,受言藏之。」○召,昌遙反。)

 

疏注「斂藏」至「藏之」

 

○釋曰:所斂者,惟據王所乘車上有弓矢者,既射,還斂取藏之,引《詩》,證既射弛而藏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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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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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無會計。

 

(亡敗多少不計。○會,古外反,下「大會」同,後「會計」之類放此。)

 

疏「無會計」

 

○釋曰:以其王所費損,故不會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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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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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槁人掌受財於職金,以齎其工。

 

(齎其工者,給市財用之直。○齎音諮,後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

 

○釋曰:「掌受財於職金」者,謂有罪人出贖之物,金罰、貨罰,故須財者往受之。

 

○注「齎其」至「之直」

 

○釋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齎其工者,給市財用之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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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弓六物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

 

(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

 

《弓人職》曰:「弓長六尺六寸,謂之上製,上士服之。

 

弓長六尺三寸,謂之中製,中士服之。

 

弓長六尺,謂之下製,下士服之。」

 

弩及矢箙長短之製,未聞。)

 

疏「弓六」至「如之」

 

○釋曰:《弓人》惟云弓之長短,不言弩之長短,蓋當與弓同。

 

但無文,故注亦云「未聞」。

 

○注「三等」至「未聞」

 

○釋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據凡人長短為上中下士,非謂命數者也。

 

此經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經有矢箙,因此弩並云未聞。

 

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

 

其羽六寸,則矢長三尺,而此云矢未聞者,彼矢長三尺,約而言之,亦無正文。

 

且弓之長短既不同,明矢亦當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聞,及箙亦未聞也。

 

但弓六物為三等不言「皆」者,下別言弩,故六弓不言皆。

 

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須言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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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

 

春獻素,秋獻成。

 

(矢箙,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獻成」

 

○釋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應作四等,而言三等,蓋據長短為三等法。

 

《矢人》注「矢長三尺」者,假設言之,弩既無長短之文,矢亦未聞長短也。

 

若然,箙隨矢長,則弓之矢箙與弓矢齊,弩之矢箙亦與弩矢齊。

 

但矢既未聞,故箙亦未聞也。

 

○注「矢箙春作秋成」

 

○釋曰:按《士喪禮》,明器有獻素獻成,注云:「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

 

此矢箙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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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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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書其等以饗工。

 

(鄭司農云:「書工功拙高下之等,以製其饗食也。」

 

玄謂饗,酒肴勞之也。

 

上工作上等,其饗厚。

 

下工作下等,其饗薄。

 

○勞,洛報反。)

 

疏注「鄭司」至「饗薄」

 

○釋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饗據以酒肴饗之。

 

先鄭以饗為食,非,故後鄭不從。

 

後鄭不言中饗者,舉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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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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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二


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誅賞。

 

(鄭司農云:「乘,計也,計其事之成功也。」

 

故書「試」為「考」。

 

玄謂考之而善,則上其食,尤善又賞之,否者反此。

 

○試,音考,出注。

 

下上,時掌反,注同。)

 

疏注「鄭司」至「反此」

 

○釋曰:云「故書試為考」,後鄭亦從考為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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