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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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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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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46: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已上則摩其旁,(鄭司農云:「磬聲大上,則摩鑢其旁。」

 

玄謂大上,聲清也。

 

薄而廣則濁。

 

○已上,時掌反,注同。

 

大,音泰,劉它賀反,下同。

 

鑢,音慮。)

 

疏注「鄭司」至「則濁」

 

○釋曰:先鄭直云「摩鑢其旁」,不言處所,故後鄭增成之。

 

凡樂器,厚則聲清,薄則聲濁,今大上,是聲清,故摩使薄,薄而廣則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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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46: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已下則摩其耑。

 

(大下,聲濁也。

 

短而厚則清。

 

○耑,音端,劉又音穿,本或作端。)

 

疏注「大下」至「則清」

 

○釋曰:此聲濁由薄,薄不可使厚,故摩使短,短則形小,形小則厚,厚則聲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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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47: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矢人為矢,鍭矢參分,茀矢參分,一在前,二在後。

 

(參訂之而平者,前有鐵重也。

 

《司弓矢職》茀當為殺。

 

鄭司農云:「一在前,謂箭稾中鐵莖居參分殺一以前。」

 

○鍭矢,音侯,劉音侯。

 

茀,音殺,色黠反,劉色例反,李音拂。

 

訂,音亭,劉當定反。

 

稾,古老反,下同。)

 

疏注「參訂」至「以前」

 

○釋曰:云「參訂之而平」者,以其言參分,一在前,二在後,明據稱量得訂而言之,云「前有鐵重也」者,若不前鐵重,何以參分得訂也。

 

引《司弓矢職》者,彼鍭矢與殺矢相對,茀矢自與矰矢相對。

 

此上既言鍭矢,明下宜有殺矢對之,故破此茀為殺也。

 

先鄭云「一在前,謂箭稾中鐵莖居參分殺一以前」者,後鄭意,直據近鏃鐵多,先鄭據長短,又以參分殺一,近鏃宜細,以其鏃長,近鏃雖殺猶重,與後鄭義合,故引之在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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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49: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

 

(鐵差短小也。

 

兵矢,謂枉矢、絜矢也。

 

此一矢亦可以田。

 

田矢,謂矰矢。

 

○絜,苦結反,又音結。

 

矰,音增。)

 

疏注「鐵差」至「矰矢」

 

○釋曰:云「鐵差短小也」者,前參分一在前得訂,此五分二在前得訂,故知鐵差短小也。

 

云「兵矢謂枉矢、絜矢也」者,以《司弓矢職》參之,下有七分,當茀矢矰矢,此五分,當枉矢絜矢也。

 

云「田矢,謂矰矢」者,依《鄭誌》。

 

此云田矢謂矰矢,非謂經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

 

若然,既非經之田矢,鄭言之者,欲見矰矢正田矢。

 

此經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經枉矢、絜矢非直為兵矢,亦將田獵,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

 

按《鄭誌》,趙商問:「《司弓矢》注云:『凡矢之製,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按《矢人職》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

注云:『田矢謂矰矢。』

數不當應,不知所裁。」

 

答曰:「『田矢謂矰矢』,此先定,後云『此二矢亦可以田』。

 

頃若少疾,此疏初在篋笥之間,屬錄事得之,謹答。」

 

若然,鄭君本意,以矰矢為田矢,非經田矢,自是尋常田矢。

 

「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經田矢是枉矢、絜矢,非直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

 

此鄭云「田矢謂矰矢」,按《司弓矢職》,枉矢、絜矢言利諸田獵,茀矢、矰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獵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獵也。

 

按《司弓矢職》,枉矢、絜矢在前,後乃云鍭矢、殺矢,此《矢人》先言鍭矢、殺矢者,彼據事之重者為先,以其枉矢、絜矢用諸戰伐是重,故在前,此據鐵輕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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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49: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殺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鐵又差短小也。

 

《司弓矢職》「殺」當為「茀」。

 

○殺,依注為茀,劉符弗反,李音拂。)

 

疏注「鐵又」至「為茀」

 

○釋曰:上經已破「茀」當為殺,此殺固宜為茀,與矰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證之也。

 

此經直言茀矢,不言矰矢者,以其與茀矢同製,故略而不言也。

 

言「鐵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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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0: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參分其長而殺其一,(矢稾長三尺,殺其前一尺,令趣鏃也。

 

○殺,本又作閷,色界反,注下皆同。

 

趣,七喻反,一音促。

 

鏃,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注「矢稾」至「鏃也」

 

○釋曰:按《稾人》註:「矢服長短之製,未聞。」

 

今此注云「矢稾長二尺」,彼以無正文,故云未聞。

 

此云三尺者,約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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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1: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五分其長而羽其一,(羽者六寸。○羽,於付反,注及下同。)

 

以其笴厚為之羽深,(笴讀為稾,謂矢幹,古文假借字。

 

厚之數,未聞。

 

○笴,古老反,下相笴同。)

 

水之以辨其陰陽,(辨猶正也。

 

陰沈而陽浮。

 

○辨,皮勉反,劉方免反。)

 

疏注「辨猶」至「陽浮」

 

○釋曰:就其浮沈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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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1: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夾其陰陽以設其比,夾其比以設其羽,(夾其陰陽者,弓矢比在稾兩旁,弩矢比在上下。

 

設羽於四角。

 

鄭司農云:「比謂括也。」

 

○夾,古洽反,劉古協反。

 

比,毗誌反,下及注同。)

 

疏注「夾其」至「括也」

 

○釋曰:云「弓矢比在稾兩旁」者,以其弓豎用之,故比在稾之兩畔。

 

云「弩矢比在上下」者,以其弩弓橫用之,故比在稾上下。

 

云「設羽於四角」者,無問弓之矢,弩之矢,比在兩旁上下,皆設羽於四角,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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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2: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參分其羽以設其刃,(刃二寸。)

 

疏注「刃二寸」

 

○釋曰:知「刃二寸」者,以其言「參分其羽以設其刃」,不可參分取二分,作四寸刃,明知參分取一,得二寸為刃,故知刃二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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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3: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則雖有疾風,亦弗之能憚矣。

 

(故書「憚」或作「怛」。

 

鄭司農云:「讀當為『憚之以威』之憚,謂風不能驚憚箭也。」

 

○憚,音怛,都達反,李直旦反,注同,李又直丹反。)

 

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

 

(刃長寸,脫「二」字。

 

鋌一尺。

 

○鋌,直頂反。

 

垸,音丸。)

 

疏注「刃長」至「一尺」

 

○釋曰:知脫「二」字者,據上參分其羽,以設其刃,若刃一寸,則羽三寸,知一尺五寸,便大短,明知脫「二」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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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3: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前弱則俛,後弱則翔,中弱則紆,中強則揚,羽豐則遲,羽殺則趮。

 

(言幹羽之病,使矢行不正。

 

俛,低也。

 

翔,回顧也。

 

紆,曲也。

 

揚,飛也。

 

豐,大也。

 

趮,旁掉也。

 

○趮,音躁,子到反,旁掉也,沈又色到反。

 

掉,徒吊反。)

 

是故夾而搖之,以視其豐殺之節也;

 

(今人以指夾矢扌舞衛是也。

 

○搖,本又作 [A14W],羊招反。)

 

疏「是故」至「節也」

 

○釋曰:上經陳幹羽失所,今此經說知矢之羽病狀,故云「夾而搖之,以視其豐殺之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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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4: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橈之,以視其鴻殺之稱也。

 

(橈搦其幹。

 

○橈,乃孝反。

 

稱,尺證反。

 

搦,女角反。)

 

疏「橈之」至「稱也」

 

○釋曰:此經說知矢幹之病狀。

 

此言「鴻」,即上文「強」是也。

 

此言「殺」,即上文「弱」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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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4: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凡相笴,欲生而摶,同摶欲重,同重節欲疏,同疏欲。

 

(相猶擇也。

 

生謂無瑕蠹也。

 

摶讀如「摶黍」之摶,謂圜也。

 

鄭司農云:「欲,欲其色如也。」

 

 

○相,息亮反,注同。

 

摶,徒丸反。

 

蠹,丁故反。)

 

疏注「相猶」至「也」

 

○釋曰:云「生謂無瑕蠹也」者,直言「欲生」,於義無所取,故以無瑕蠹解之。

 

無瑕,謂無異色。

 

無蠹,謂無蠹孔也。

 

云「摶讀如摶黍之摶」者,讀如《爾雅•釋鳥》,黃鳥,摶黍也。

 

此取其摶圜之義。

 

先鄭云「欲,欲其色如也」者,觀經,義取堅實。

 

先鄭云色如,即是堅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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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5: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陶人為甗,實二鬴,厚半寸,唇寸。

 

盆,實二鬴,厚半寸,唇寸。

 

甑,實二鬴,厚半寸,唇寸,七穿。

 

(量六鬥四升曰鬴。

 

鄭司農云:「甗,無底甑。」

 

○甗,魚輦反,又音唁,劉魚建反,沈魚偃反,一音彥,甑也。

 

鬴,音輔。)

 

疏注「量六」至「底甑」

 

○釋曰:六鬥四升曰鬴,昭三年《左氏傳》齊晏子辭。

 

云「甗無底甑」者,對甑七穿,是有底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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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6: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鬲,實五觳,厚半寸,唇寸庾,實二觳,厚半寸,唇寸。

 

(鄭司農云:「觳讀為斛。

 

觳受三鬥,《聘禮記》有斛。」

 

玄謂豆實三而成觳,則觳受鬥二升。

 

庾讀如「請益與之庾」之庾。

 

○鬲實,音曆。

 

觳,音斛。)

 

疏注「鄭司」至「之庾」

 

○釋曰:先鄭云「觳讀為斛,觳受三鬥」,又引「《聘禮記》有斛」者,按下《瓬人》「豆實三而成觳」,受鬥二升,有成文。

 

而先鄭讀「觳」為「斛」,斛受十鬥。

 

又云「觳受三鬥」,複引《聘禮記》有斛,其言自相亂,後鄭皆不從之也。

 

「玄謂豆實三而成觳」,出於下文,引之破先鄭觳受三鬥或十鬥也。

 

讀「庾」為「請益與之庾」之庾者,讀從《論語》孔子、冉有辭。

 

《小爾雅》「匊二升,二匊為豆,豆四升,四豆曰區,四區曰釜,二釜有半謂之庾」者,庾本有二法,故《聘禮記》云「十六鬥曰籔」,注云:「今文籔為逾。」

 

逾即庾也。

 

按昭二十六年,申豐云「粟五千庾」,杜注云:「庾,十六鬥。」

 

以此知庾有二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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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2:57: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瓬人為簋,實一觳,崇尺,厚半寸,唇寸,豆實三而成觳,崇尺。

 

(崇,高也。

 

豆實四升。

 

○瓬,方往反。)

 

疏「瓬人」至「崇尺」

 

○釋曰:祭宗廟皆用木簋,今此用瓦簋,據祭天地及外神尚質,器用陶匏之類也。

 

注云「豆實四升」者,晏子辭。

 

按《易•損卦•彖》云:「二簋可用享。」

 

四,以簋進黍稷於神也。

 

初與二直,其四與五承上,故用二簋。

 

四,《巽》爻也,《巽》為木。

 

五,《離》爻也,《離》為日。

 

日體圜,木器而圜,簋象也。

 

是以知以木為之,宗廟用之。

 

若祭天地外神等,則用瓦簋,故《郊特牲》云「掃地而祭,於其質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是其義也。

 

若然,簋法圓。

 

《舍人》注云:「方曰簠,圓曰簋。」

 

注與此合。

 

《孝經》云:「陳其簠簋。」

 

注云「內圓外方」者,彼發簠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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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凡陶瓬之事,髻墾薜[B181]不入市。

 

(為其不任用也。

 

鄭司農云:「髻讀為刮。

 

薜讀為藥黃檗之檗。

 

[B181]讀為剝。」

 

玄謂髻讀為跀。

 

墾,頓傷也。

 

薜,破裂也。

 

[B181],墳起不堅致也。

 

○髻,音刮。

 

墾,苦狠反。

 

薜,蔔革反,劉薄駮反,注同。

 

[B181],音剝,又音雹,或蒲到反。

 

為,於偽反。

 

任,音壬。

 

跀,劉音月,或五刮反,一音兀,又五活反。

 

墳,扶粉反。

 

致,直吏反。)

 

疏注「為其」至「致也」

 

○釋曰:先鄭云「髻」讀為「刮」,刮是亂刮摩之義,故「不任用」理無所取,故後鄭不從。

 

「薜」,讀為「藥黃檗」之檗,取音同。

 

又以「[B181]」為「剝」者,凡為器,無剝破之義,故後鄭亦不從也。

 

玄謂「髻」讀為「跀」,跀,謂器不正,欹邪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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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器中,豆中縣。

 

(讀如「車輇」之輇。

 

既拊泥而轉其均,尌其側,以擬度端其器也。

 

縣,縣繩正豆之柄。

 

○中,丁仲反,下同。

 

,市專反,注輇同。

 

縣,音玄,後皆放此。

 

拊,音附,又方附反。

 

尌,音樹,本又作樹。

 

儗,疑紀反。

 

度,待洛反。)

 

疏注「讀」至「之柄」

 

○釋曰:云「讀如車輇之輇」者,讀從《雜記》「載以輇車」之輇,取音同也。

 

云「尌其側」者,按下文「崇四尺」,上下高四尺,無邪曲。

 

轉其均之時,當擬度此,宜與相應,其器則正也。

 

「豆中縣」者,豆柄,中央把之者,長一尺,宜上下直與縣繩相應,其豆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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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崇四尺,方四寸。

 

(凡器高於此,則垺不能相勝。

 

厚於此,則火氣不交,因取式焉。

 

○垺,芳符反,又普回反。

 

勝,音升。)

 

疏注「凡器」至「式焉」

 

○釋曰:「高於此」,謂崇四尺有餘也。

 

「厚於此」,謂厚於此四寸,謂垺拊四畔各一寸也。

 

埒厚,火氣不交,埒不孰則易破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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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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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梓人為筍虡。

 

(樂器所縣,橫曰筍,植曰虡。

 

鄭司農云:「筍讀為竹筍之筍。」

 

 

○{┺六},息允反,本又作筍。

 

虡,音巨。

 

植,直吏反,又時力反。)

 

疏「梓人為筍虡」

 

○釋曰:此文與下文為總目耳,故下文重說為筍虡之法也。

 

○注「樂器」至「之{┺六}」

 

○釋曰:樂器所縣於筍虡者,謂鍾、磬、鎛者也。

 

先鄭「筍」讀為「竹筍」之「筍」,筍,謂竹初生,則醢人筍菹者也。

 

亦取音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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