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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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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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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26: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五室,三四步,四三尺,(堂上為五室,象五行也。

 

三四步,室方也。

 

四三尺,以益廣也。

 

木室於東北,火室於東南,金室於西南,水室於西北,其方皆三步,其廣益之以三尺。

 

土室於中央,方四步,其廣益之以四尺。

 

此五室居堂,南北六丈,東西七丈。)

 

疏注「堂上」至「七丈」

 

○釋曰:云「五室象五行」者,以其宗廟製如明堂,明堂之中有五天帝,五人帝、五人神之坐,皆法五行,故知五室象五行也。

 

東北之室言木,東南之室言火,西南之室言金,西北之室言水。

 

五行先起東方,故東北方之室言木。

 

其實東北之室兼水矣,東南之室兼木矣,西南之室兼火矣,西北之室兼金矣。

 

以其中央大室有四堂,四角之室皆有堂,故知義然也。

 

中央之室大一尺者,以其在中,號為大室,故多一尺也。

 

云「此五室居堂,南北六丈,東西七丈」者,以其大室居中,四角之室皆於大室外,接四角為之。

 

大室四步,四角室各三步,則南北三室十步,故六丈。

 

東西三室六丈,外加四三尺,又一丈,故七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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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26: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九階,(南麵三,三麵各二。)

 

疏注「南麵三三麵各二」

 

○釋曰:按賈、馬諸家皆以為九等階。

 

鄭不從者,以周殷差之,夏後氏宮室,故一尺之堂為九等階,於義不可,故為旁九階也。

 

鄭知南麵三階者,見《明堂位》云:「三公中階之前,北麵東上。

 

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麵北上。

 

諸伯之國,西階之西,東麵北上。」

 

故知南麵三階也。

 

知餘三麵各二者,《大射禮》云:「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

 

又《雜記》云:「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

 

《奔喪》云:「婦人奔喪,升自東階。」

 

以此而言,四麵有階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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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27: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四旁兩夾,窗,(窗助戶為明,每室四戶八窗。

 

○夾,古洽反,劉古協反。

 

窗,初江反,一音怱。)

 

疏注「窗助」至「八窗」

 

○釋曰:言「四旁」者,五室,室有四戶,四戶之旁皆有兩夾窗,則五室二十戶、四十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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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28: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白盛,(蜃炭也。

 

盛之言成也,以蜃灰堊牆,所以飾成宮室。

 

○蜃,常軫反。

 

堊,烏路反,又烏洛反。)

 

疏注「蜃炭」至「宮室」

 

○釋曰:《地官•掌蜃》「堂供白盛之蜃」,則此蜃灰出自掌蜃也。

 

云「以蜃灰堊牆」者,《爾雅》云:「地謂之黝,牆謂之堊。」

 

堊即白蜃。

 

堊之,使壁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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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28: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門堂,三之二,(門堂,門側之堂,取數於正堂。

 

今堂如上製,則門堂南北九步二尺,東西十一步四尺。

 

《爾雅》曰:「門側之堂謂之塾。」

 

 

○塾,音孰,劉又音育。)

 

疏注「門堂」至「之塾」

 

○釋曰:鄭云「今堂如上製」者,以上堂不言步,故此注亦云令。

 

假令如上製,南北十四步,東西十七步半。

 

今云「三之二」,謂三分取二分,以十四步取十二步,三分之,得八步。

 

二步為丈二尺,三分之,得八尺。

 

以六尺為一步,添前為九步,餘二尺,故云「南北九步二尺」也。

 

云「東西十一步四尺」者,十七步半,以十五步得十步,餘二步半為丈五尺,三分之,得一丈。

 

以六尺為一步,餘四尺,添前為十一步四尺也。

 

引《爾雅》「門側之堂謂之塾」者,證此經門堂為塾之義也。

 

《尚書•顧命》「左塾右塾」,亦此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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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29: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室,三之一。

 

(兩室與門,各居一分。)

 

疏注「兩室」至「一分」

 

○釋曰:此室即在門堂之上作之也。

 

言「各居一分」者,謂兩室與門,各居一分。

 

鄭不言尺數,義可知,故略而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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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29: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殷人重屋,堂脩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

 

(重屋者,王宮正堂若大寢也。

 

其脩七尋五丈六尺,放夏周,則其廣九尋七丈二尺也。

 

五室各二尋。

 

崇,高也。

 

四阿若今四柱屋。

 

重屋,複笮也。

 

○重,直龍反,下及注同。

 

放,方往反。

 

複,音福。

 

笮,側白反。)

 

疏注「重屋」至「笮也」

 

○釋曰:云「王宮正堂若大寢也」者,謂對燕寢側室非正,故以此為正堂大寢也。

 

言「放夏周」者,夏在殷前,可得言放,其周在殷後,亦言放者,此非謂殷人放周而為之。

 

鄭直據上文夏法,下文周法。

 

言放,猶言約夏周者也。

 

雖言放夏周,經云「堂脩七尋」,則其廣九尋。

 

若周言南北七筵,則東西九筵。

 

是偏放周法,而言放夏者,七九偏據周,夏後氏南北狹,東西長,亦是放之,故得兼言放夏也。

 

云「四阿,若今四柱屋」者,《燕禮》云:「設洗當東霤。」

 

則此四阿,四霤者也。

 

云「重複,複笮也」者,若《明堂位》云:「複廟重簷屋。」

 

鄭注云:「重簷,重承壁材也。」

 

則此複笮亦重承壁材,故謂之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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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30: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

 

(明堂者,明政教之堂。

 

周度以筵,亦王者相改。

 

周堂高九尺,殷三尺,則夏一尺矣,相參之數。

 

禹卑宮室,謂此一尺之堂與?

 

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同製。

 

○度九,劉直路反,戚待洛反,下及注同。

 

禹卑,如字,劉音婢。

 

與,音餘。)

 

疏注「明堂」至「同製」

 

○釋曰:此記人據周作說,故其文備於周,而略於夏殷,是以下文皆據周而說也。

 

以夏之世室,其室皆東西廣於南北也。

 

周亦五室,直言「凡室二筵」,不言東西廣,鄭亦不言東西益廣,或五室皆方二筵,與夏異製也。

 

若然,殷人重屋,亦直云堂脩七尋,不言室,如鄭意,以夏周皆有五室十二堂,明殷亦五室十二堂。

 

云「明堂者,明政教之堂」者,以其於中聽朔,故以政教言之。

 

明堂者,明諸侯之尊卑。

 

《孝經緯•授神契》云:「得陽氣明朗,謂之明堂,以明堂義大,故所合理廣也。」

 

云「周度以筵,亦王者相改」者,對夏度以步,殷度以尋,是王者相改也。

 

云「周堂高九尺,殷三尺,則夏一尺矣」者,夏無文,以後代文而漸高,則夏當一尺,故云「相參之數」。

 

「禹卑宮室,謂此一尺之堂與」,言「與」者,以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也。

 

云「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同製」者,互言之者,夏舉宗廟,則王寢、明堂亦與宗廟同製也。

 

殷舉王寢,則宗廟、明堂亦與王寢同製也。

 

周舉明堂,則宗廟、王寢亦與明堂製同也。

 

云「其同製」者,謂當代三者其製同,非謂三代製同也。

 

若然,周人殯於西階之上,王寢與明堂同,則南北七筵,惟有六十三尺。

 

三室居六筵,南北共有一筵,一麵惟有四尺半,何得容殯者。

 

按《書傳》云:「周人路寢,南北七雉,東西九雉,室居二雉。」

 

則三室之外,南北各有半雉,雉長三丈,則各有一丈五尺,足容殯矣。

 

若然,云同製者,直製法同,無妨大矣。

 

據周而言,則夏殷王寢亦製同,而大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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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塗度以軌。

 

(周文者,冬因物宜為之數。

 

室中,舉謂四壁之內。)

 

疏注「周文」至「之內」

 

○釋曰:云「周文者,各因物宜為之數」者,對殷已上質,夏度以步,殷度以尋,無異稱也。

 

因物宜者,謂室中坐時馮幾。

 

堂上行禮用筵。

 

宮中合院之內無幾無筵,故用手之尋也。

 

在野論裏數皆以步,故用步。

 

塗有三道,車從中央,故用車之軌。

 

是因物所宜也。

 

云「室中,舉謂四壁之內」者,對宮中是合院之內。

 

依《爾雅》,宮猶室,室猶宮者,是散文宮室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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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31: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廟門容大扃七個,(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

 

每扃為一個,七個二丈一尺。

 

○扃,古熒反。

 

個,古賀反,注及下同。)

 

疏注「大扃」至「一尺」

 

○釋曰:知「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者,此約《漢禮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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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32: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闈門容小扃參個,(廟中之門曰闈門。

 

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

 

參個,六尺。

 

○闈,音韋,劉音暉。

 

膷,音香。)

 

疏注「廟中」至「六尺」

 

○釋曰:云「廟中之門曰闈門」者,《爾雅》文。

 

此即《雜記》云「夫人至,入自闈門」是也。

 

云「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者,亦《漢禮器製度》知之。

 

膷鼎亦牛鼎,但上牛鼎扃長三尺,據正鼎而言。

 

此言膷鼎,據陪鼎三,膷、臐、膮而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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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32: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路門不容乘車之五個,(路門者,大寢之門。

 

乘車廣六尺六寸,五個三丈三尺,言不容者,是兩門乃容之。

 

兩門乃容之,則此門半之,丈六尺五寸。)

 

疏注「路門」至「五寸」

 

○釋曰:下云「應門」,則此路門以近路寢,故特小為之。

 

經言「乘車」,據輿廣六尺六寸者,按《輿人》云「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鄭注云:「車,輿也。」

 

故知此云車亦據輿也。

 

云「言不容者,是兩門乃容之」者,若容兩個、三個、四個,正應云容乘車之兩個、三個、四個。

 

若四個上複有餘分,應云四個,然後見其分數多少,今直云不容乘車之五個,明兩門乃容之,猶如上文云中地食者,其民可任者二家五人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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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應門二徹參個。

 

(正門謂之應門,謂朝門也。

 

二徹之內八尺,三個二丈四尺。)

 

疏注「正門」至「四尺」

 

○釋曰:云「正門謂之應門」者,《爾雅》文。

 

以其應門內路門外有正朝,臣入應門至朝處,君臣正治之所,故謂此門為應門,是以鄭云「謂朝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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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內有九室,九嬪居之。

 

外有九室,九卿朝焉。

 

(內,路寢之裏也。

 

外,路門之表也。

 

九室,如今朝堂諸曹治事處。

 

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禦。

 

六卿三孤為九卿。)

 

疏注「內路」至「九卿」

 

○釋曰:內外,據路寢之表裏言之,則九卿之九室在門外正朝之左右為之,故鄭據漢法朝堂諸曹治事處,謂正朝之左右為廬舍者也。

 

云「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禦」者,《九嬪職》文。

 

按《內宰》,王有六宮,九嬪已下分居之。

 

若然,不得複分居九室矣。

 

此九嬪之九室與九卿九室相對而言之,九卿九室是治事之處,則九嬪九室亦是治事之處,故與六宮不同。

 

是以鄭引《九嬪職》掌婦學之法,則九室是教九禦之所也。

 

云「六卿三孤為九卿」,孤同卿數者,以命數同故也。

 

按《昏義》以夏之九卿,謂三孤與六卿為九,此云九卿,亦謂周之三孤六卿為九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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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九分其國以為九分,九卿治之。

 

(九分其國,分國之職也。

 

三孤佐三公論道,六卿治六官之屬。)

 

疏注「九分」至「之屬」

 

○釋曰:云「九分其國,分國之職也」者,鄭恐九分其國分其地域,故云分國之職也。

 

云「三孤佐三公論道,六卿治六官之屬」 者,欲見分職為九分之意。

 

以其三公三孤無正職,天地四時正職,六卿治之,其餘非正職者,分為三分,三公治之,三孤則佐三公者也。

 

但三公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鄉之教,《書傳》又云司徒公、司馬公、司空公,則三公六卿亦有職。

 

此亦據夏而言,周則未見分為九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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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王宮門阿之製五雉,宮隅之製七雉,城隅之製九雉。

 

(阿,棟也。

 

宮隅、城隅,謂角浮思也。

 

雉長三丈,高一丈。

 

度高以高,度廣以廣。

 

○浮思,並如字,本或作罘罳,同。

 

高一,古報反,後放此。

 

度,待洛反,下同。)

 

疏注「阿棟」至「以廣」

 

○釋曰:云「王宮門阿之製五雉」者,五雉,謂高五丈。

 

云「宮隅之製七雉」者,七雉,亦謂高七丈。

 

不言宮牆,宮牆亦高五丈也。

 

云「城隅之製九雉」者,九雉,亦謂高九丈。

 

不言城身,城身宜七丈。

 

云「阿,棟也」者,謂門之屋,兩下為之,其脊高五丈。

 

鄭以「浮思」解「隅」者,按漢時云「東闕浮思災」,言災,則浮思者,小樓也。

 

按《明堂位》云「疏屏」,注亦云:「今浮思也。

 

刻之為云氣蟲獸,如今闕上為之矣。」

 

則門屏有屋覆之,與城隅及闕皆有浮思,刻畫為云氣並蟲獸者也。

 

云「雉長三丈,高一丈。

 

度高以高,度廣以廣」者,凡版廣二尺。

 

《公羊》云:「五版為堵,高一丈,五堵為雉。」

 

《書傳》云:「雉長三丈,度高以高,度長以長,廣則長也。

 

言高一雉則一丈,言長一雉則三丈。」

 

引之者,證經五雉、七雉、九雉,雉皆為丈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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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經塗九軌,環塗七軌,野塗五軌。

 

(廣狹之差也。

 

故書「環」或作「轘」,杜子春云:「當為環。

 

環塗,謂環城之道。」

 

 

○環,如字,劉戶串反。

 

轘,戶關反。)

 

疏注「廣狹」至「之道」

 

○釋曰:「環塗」,謂繞城道如環然,故謂之環也。

 

「野塗」,國外謂之野,通至二百裏內。

 

以其下有都之塗三軌,言都,則三百裏大夫家,塗亦三軌也,故知此野通二百裏內也。

 

不言緯者,以與經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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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門阿之製以為都城之製。

 

(都,四百裏外距五百裏,王子弟所封。

 

其城隅高五丈,宮隅門阿皆三丈。)

 

疏注「都四」至「三丈」

 

○釋曰:鄭云「都,四百裏外距五百裏,王子弟所封」者,則唯據大都而言,不通小都卿之埰地。

 

以《司裘》「諸侯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共麋侯」,則卿不入諸侯中。

 

此云都,按諸侯而言,故不及小都也。

 

大都,諸侯兼三公,直云「王子」,其言略,兼有三公可知。

 

云「城隅高五丈」者,以上文王門阿五雉,今云「門阿之製為都城製」,城製五雉。

 

若據城身,則與下諸侯同,故知此城製據城隅也。

 

云「宮隅門阿皆三丈」者,以下文畿外諸侯尊得申,為台門高五丈,此畿內屈,故宮隅隅門阿皆三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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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宮隅之製以為諸侯之城製。

 

(諸侯,畿以外也。

 

其城隅製高七丈,宮隅門阿皆五丈。

 

《禮器》曰:「天子諸侯台門。」)

 

疏注「諸侯」至「台門」

 

○釋曰:鄭知「諸侯,畿以外」者,上文都據畿內諸侯,故知此諸侯據畿以外也。

 

引《禮器》者,欲見諸侯門阿得與天子同之意也。

 

按《異義》,古《周禮》說云:「天子城高七雉,隅高九雉。

 

公之城高五雉,隅高七雉。

 

侯伯之城高二雉,隅高五雉。

 

都城之高,皆如子男之城高。」

 

隱元年服注云:「與古《周禮》說同。」

 

其天子及公故與以《匠人》同,其侯伯以下與此《匠人》說異者,此《匠人》云「門阿之製以為都城之製」,高五雉亦謂城隅也。

 

其城高三雉,與侯伯等,如是,子男豈不如都乎?

 

明子男城亦與伯等,是以《周禮》說不云子男及都城之高,直云「都城之高,皆如子男之城高」。

 

有此《匠人》相參,以知子男皆為本耳,亦互相曉,明子男之城不止高一丈隅二丈而已。

 

如是,王宮隅之製以為諸侯城製者,惟謂上公耳。

 

以此計之,王城隅高九雉,城高七雉。

 

上公之城,隅高七雉,城高五雉。

 

侯伯已下城,隅高五雉,城高三雉。

 

天子門阿五雉,則宮亦五雉,其隅七雉。

 

上公之製,鄭云「宮隅門阿皆五雉」,則其宮亦五雉。

 

都之製,鄭云「宮隅門阿皆三雉」,則其宮高亦三雉。

 

何者?

 

天子門阿與宮等,明知其餘皆等。

 

惟伯子男宮與都等,其門阿蓋高於宮,當如天子五雉。

 

何者?

 

《禮器》云:「天子諸侯台門,大夫不台門。」

 

以此觀之,天子及五等諸侯,門阿皆五雉可知。

 

都城據大都而言,其小都及家之城,都當約中五之一,家當小九之一,為差降之數未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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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3:38: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一


環塗以為諸侯經塗,野塗以為都經塗。

 

(經,亦謂城中道。

 

諸侯環塗五軌,其野塗及都環塗、野塗皆三軌。)

 

疏注「經亦」至「三軌」

 

○釋曰:諸侯直云「經塗」,不言緯塗,緯塗亦與天子環塗同可知。

 

諸侯及都皆不言環塗、野塗,文略,有可知,故鄭增成之也。

 

知「諸侯環塗五軌,野塗三軌」者,以經塗七軌以下差降為之,故知義然也。

 

又知「都環塗、野塗皆三軌」者,此塗皆男子由右,女由左,車從中央,三者各一軌,則都之野塗不得降為一軌,是以《遂人》注云「路容三軌」,遙釋此也。

 

云都之野塗與環塗同,以其野塗不得上於田間川上之路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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