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註疏 卷四十】
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尺而圜其外,其實一鬴;
(以其容為之名也。
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曰鬴。
鬴,六鬥四升也。
鬴十則鍾。
方尺,積千寸。
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
其數必容鬴,此言大方耳。
圜其外者,為之唇。)
疏注「以其」至「之唇」
○釋曰:言「量之以為鬴」者,謂量金汁入模,以為六鬥四升之鬴。
云「深尺,內方尺」者,此據模之形狀。
云「圜其外」者,謂向下方尺者,鬴之形。
向上謂之外。
繞口圜之,又厚之以為唇。
云「其實一鬴」,受六鬥四升也。
云「以其容為之名也」者,此量器受六鬥四升曰釜,因名此器為鬴,故云以其容為之名也。
云「四升曰豆」已下至「則鍾」,《左氏傳》昭三年,齊晏子辭。
連引豆、區、釜、鍾者,以其四者皆量器之名也。
云「方尺,積千寸」者,云方尺者,上下及旁徑為方尺,縱橫皆十。
破一寸一截,一截得方寸之方百,十截則得千寸也。
又云「於今粟米法」者,筭術有筭粟為米之法,故云粟米法也。
筭法,方一尺,深尺六寸二分,容一石。
如前以縱橫十截破之,一方有十六寸二分,容一升;
百六十二寸,容一鬥;
千六百二十寸,容一石。
今計六鬥四升為釜,以百六十二寸受一鬥,六鬥各百為六百;
六鬥各六十,六六三十六,又用三百六十;
六鬥又各二寸,二六十二,又用十二寸。
總用九百七十二寸,為六鬥。
於千寸之內,仍有二十八寸在。
於六鬥四升曰鬴,又少四升,未計入。
今二十八寸,取十六寸二分為一升,添前為六鬥一升,餘有十一寸八分。
又取一升分為八十一分,以十六寸二分,一寸當五分,十寸當五十分,又有六寸,五六三十,又當三十分,添前為八十分,是十六寸當八十也。
仍有十分寸之二當一分。
都並十六寸二分,當八十一分。
如是,十一寸八分於八十一分當五十九,更得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分,始得一升。
添前為六鬥二升,複得二升,乃滿六鬥四升為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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