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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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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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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18: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軫之方也,以象地也。

 

蓋之圜也,以象天也。

 

輪輻三十,以象日月也。

 

蓋弓二十有八,以象星也。

 

(輪象日月者,以其運行也。日月三十日而合宿。)

 

疏「軫之」至「星也」

 

○釋曰:此言總結上車及蓋取象之意。

 

云「軫之方也,以象地也」者,據輿方而言,不言輿言軫者,軫是輿之本,故舉以言之。

 

云「蓋之圜也,以象天也」者,即上輿人所造者也。

 

云「以象星」者,星則二十八宿,一麵有七,角亢之等是也。

 

若據日月合會於其處,則名宿,亦名辰,亦名次,亦名房也。

 

若不據會宿,即指星體而言星也。

 

○注「輪象」至「合宿」

 

○釋曰:云「輪象日月者,以其運行也。

 

日月三十日而合宿」者,輪乃運行之物,至於日,則一日行一度,一年一周天。

 

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月一周天。

 

又行一辰,遂及日而合宿,是日月亦是運行之物,故以輪象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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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18: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龍旂九斿,以象大火也。

 

(交龍為旂,諸侯之所建也。

 

大火,蒼龍宿之心,其屬有尾,尾九星。

 

○斿,音留。

 

宿,音秀,下同。)

 

疏注「交龍」至「九星」

 

○ 釋曰:自此以下為上造車,車上皆建旌旂,故因說旌旗之義也。

 

然此已下九斿、七斿、六斿、四斿之旌旗,皆謂天子自建,非謂臣下。

 

知者,以此九七六四不與臣下命相當故也。

 

若臣下,則皆依命數。

 

然天子以十二為節,而今建九斿、七斿、六斿、四斿者,蓋謂上得兼下也。

 

云「交龍為旂,諸侯之所建也」者,皆《司常》文。

 

此既非臣下所建,而鄭引《司常》者,蓋取彼交龍以釋此旂,因言諸侯亦建旂,非謂此經論諸侯事。

 

云「大火,蒼龍宿之心」者,《書大傳》云:「夏,大火中,可種黍菽,及春秋,火出。」

 

皆此大火,一也。

 

東方木色蒼,東方七宿畫為龍,故曰蒼龍。

 

日月季秋會於此,星則曰宿、角、亢、氐、房心、尾箕,次比言之,則曰心,故云大火,蒼龍宿之心也。

 

云「其屬有尾,尾九星」者,是九斿所象也。

 

言九斿若此,正謂天子龍旂,其上公亦九斿,若侯伯則七斿,子男則五斿,《大行人》所云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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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19: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鳥七斿,以象鶉火也。

 

(鳥隼為,州裏之所建。鶉火,朱鳥宿之柳,其屬有星,星七星。)

 

疏注「鳥隼」至「七星」

 

○釋曰:云「鳥隼為,州裏之所建」,《司常職》文。

 

州長中大夫四命,裏宰下士一命,皆不得建此七斿之。

 

言州裏建者,亦取彼成文以釋,非謂州裏得建七斿也。

 

云「鶉火,朱鳥宿之柳,其屬有星,星七星」者,南方七宿,畫為鶉,畫為鳥,火色朱,日月六月會於柳,故云宿之柳也。

 

云「其屬有星,星七星」者,《月令》云「旦七星中」是也。

 

不指七星言柳,乃云其屬有星者,當鶉火三星,柳為首,故先舉其首,後言其屬也。

 

若然,上心與尾別辰,心非尾之首,亦舉心後言其屬尾者,心為大辰,雖非本辰,亦為其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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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19: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熊旗六斿,以象伐也。

 

(熊虎為旗,師都之所建。

 

伐屬白虎宿,與參連體而六星。

 

○象伐,如字,劉扶廢反。

 

參,色林反。)

 

疏注「熊虎」至「六星」

 

○釋曰:云「熊虎為旗,師都之所建」者,亦《司常職》。

 

云「伐屬白虎宿,與參連體而六星」者,西方七宿,畫為虎,金色白。

 

孟夏日月會,則日宿參伐六星為上下,是連體也。

 

師都,鄉遂大夫也。

 

鄉大夫雖是六命,即得建六斿,遂大夫是中大夫四命,即不得建六斿。

 

此亦謂天子所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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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0: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龜蛇四斿,以象營室也。

 

(龜蛇為,縣鄙之所建。

 

營室,玄武宿,與東璧連體而四星。

 

○東璧,音壁。)

 

疏注「龜蛇」至「四星」

 

○釋曰:「龜蛇為,縣鄙之所建」者,亦《司常職》文。

 

縣正雖是下大夫四命,鄙師上士三命,即不得建四斿,此亦謂天子自建也。

 

云「營室,玄武宿」者,玄武,龜也。

 

有甲能禦捍,故曰武,水色玄。

 

孟春日月會,故曰宿。

 

云「與東壁連體而四星」者,營室是北方七宿,室在東,壁在西,西壁而言東壁者,據十月在南方,壁在東,故云東壁也。

 

此星一名室壁,一名營室,一名水。

 

《春秋》云「水昏正而栽」是也。

 

一名定,「定之方中」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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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0: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覲禮》曰「侯氏載龍旂,弧韣」,則旌旗之屬皆有弧也。

 

弧以張糸參之幅,有衣謂之韣。

 

又為設矢,象弧星有矢也。

 

妖星有枉矢者,蛇行,有毛目,此云枉矢,蓋畫之。

 

○韣,音獨。

 

縿,所銜反,本又作參,同。

 

為,於偽反。)

 

疏注「覲禮」至「畫之」

 

○釋曰:云「弧旌」者,弧,弓也。

 

旌旗有弓,所以張糸參幅,故曰弧旌也。

 

云「枉矢」者,就旌旗張糸參弓上,亦畫枉矢於上。

 

云「以象弧也」者,象天上弧星,弧星則矢星也。

 

引《覲禮》「侯氏載弧韣」,而云「旌旗之屬皆有弧」者,按《司常》云「全羽為旞、析羽為旌」,則無縿幅可張。

 

而云「旌旗之屬皆弧」者,此二者無弧。

 

而云「之屬」者,舉眾而言,謂若《司常》注云「九旗之帛皆用絳」,亦舉眾而言也。

 

云「有衣謂之韣」者,韣,韜也。

 

以衣韜其弓,謂之弓韜。

 

《月令》「帶以弓韣」是也。

 

云「又為設矢,象弧星有矢也」者,天上弧星有枉矢,即引《孝經緯》「枉矢者,蛇行,有毛目,此云枉矢,蓋畫之」,知畫之者,以其弓所以張幅,幅非弦不可著矢,以畫於縿上也。

 

按《孝經援神契》云:「枉矢所以射慝謀輕。」

 

《考異郵》曰:「枉矢狀如流星,蛇行,有毛目。」

 

《天文誌》曰:「枉矢類大流星,蛇行而蒼黑,長數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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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1: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攻金之工,築氏執下齊,冶氏執上齊,鳧氏為聲,氏為量,段氏為鎛器,桃氏為刃。

 

(多錫為下齊,大刃、削殺矢、鑒燧也。

 

少錫為上齊,鍾鼎、斧斤、戈戟也。

 

聲,鍾、錞於之屬。

 

量,豆、區、鬴也。

 

鎛器,田器錢鎛之屬。

 

刃,大刃刀劍之屬。

 

○齊,才細反,下及注皆同。

 

段,丁亂反。

 

削,如字,李音笑,下同。

 

燧,音遂。

 

錞,音淳。

 

區,烏侯反。

 

鬴,音輔。

 

錢,子踐反。)

 

疏「攻金」至「為刃」

 

○釋曰:此經與下為目。

 

云「築氏執下齊,冶氏執上齊」者,據下文六等言之,四分已上為上齊,三分已下為下齊。

 

築氏為削,在二分中,上仍有三分大刃之等,亦是下齊。

 

若然,築氏於下齊三等之內,於此舉中言之。

 

「鳧氏為聲」,按鳧氏為鍾,此言聲者,鍾類非一,故言聲以包之,故注云:「聲、鍾、錞於之屬。」

 

「桃氏為刃」,按下文桃氏為劍,此言刃,變言之者,亦是劍類非一,故注云:「刃,大刃刀劍之屬也。」

 

○注「多錫」至「之屬」

 

○釋曰:云「多錫,為下齊」者,據下文「參分其金而錫居其一,謂之大刃之齊」。

 

云「削殺矢」者,即下文云「五分其金而錫居二,謂之削殺矢之齊」是也。

 

云「鑒燧也」者,即下文「金錫半,謂之鑒燧之齊」是也。

 

云「少錫為上齊,鍾鼎、斧斤、戈戟也」者,即下文「四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戈戟之齊」,已上皆是上齊。

 

若然,鳧氏入上齊,桃氏入下齊。

 

其氏為量,段氏為鎛器,亦當入上齊中。

 

云「量,豆、區、鬴也」者,《左氏傳》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鍾。

 

四升為豆,四豆為區,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

 

云「鎛器,田器錢鎛之屬」者,《詩》云:「痔乃錢鎛。」

 

注云:「錢銚錢鎒是也。」

 

云「刃,大刃刀劍之屬」者,桃氏為劍及刀,皆大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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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1: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金有六齊:(目和金之品數。)

 

六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鍾鼎之齊。

 

五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斧斤之齊。

 

四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戈戟之齊。

 

參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大刃之齊。

 

五分其金而錫居二,謂之削殺矢之齊。

 

金錫半,謂之鑒燧之齊。

 

(鑒燧,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

 

鑒亦鏡也。

 

凡金多錫,則忍白且明也。

 

○則忍,音刃。)

 

疏「金有」至「之齊」

 

○釋曰:上文「築氏執下齊,冶氏執上齊」,今於此文,戈戟之齊在四分其金而錫居一之中,則此已上六分其金與五分其金在上齊中,參分其金已下為下齊中可知。

 

其斧斤在上齊,上齊中惟有冶氏造戈戟,則斧斤亦當冶氏為之矣。

 

○注「鑒燧」至「明也」

 

○釋曰:云「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者,《司恆氏》職文。

 

云「凡金多錫,則刃白且明也」者,據大刃已下削殺矢等,鑒燧入且明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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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2: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築氏為削,長尺博寸,合六而成規。

 

(今之書刃。)

 

疏「築氏」至「成規」

 

○釋曰:鄭云「今之書刃」者,漢時蔡倫造紙,蒙恬造筆,古者未有紙筆,則以削刻字。

 

至漢雖有紙筆,仍有書刃,是古之遺法也。

 

若然,則經削,反張為之,若弓之反張,以合九、合七、合五成規也。

 

此書刀亦然。

 

馬氏諸家等,亦為偃曲卻刃也。

 

欲新而無窮,(謂其利也。

 

鄭司農云:「常如新,無窮已。」)

 

敝盡而無惡。

 

(鄭司農云:「謂鋒鍔俱盡,不偏索也。」

 

玄謂刃也,脊也,其金如一,雖至敝盡,無瑕惡也。

 

○鍔,五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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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2: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冶氏為殺矢,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

 

(殺矢與戈戟異齊,而同其工,似補脫誤在此也。

 

殺矢,用諸田獵之矢也。

 

鋌讀如「麥秀鋌」之鋌。

 

鄭司農云:「鋌,箭足入稿中者也。

 

垸,量名,讀為丸。」

 

○鋌,徒頂反。

 

垸,音丸。

 

齊,才細反。

 

古老反。)

 

疏注「殺矢」至「為丸」

 

○釋曰:云「殺矢與戈戟異齊,而同其工」者,按上文戟在上齊內,殺矢在下齊中,是異齊。

 

今此同工,不可也。

 

云「似補脫誤在此也」者,按下矢人自造八矢、殺矢彼已有,此亦有,是彼脫漏,有人於彼補脫訖,更有人補於此,是誤在此也。

 

云「殺矢用諸田獵之矢也」者,《司弓矢職》文。

 

先鄭直云「垸,量名,讀為丸」者,其垸是稱兩之名,非斛量之號。

 

又讀為丸,未知欲取何義,後鄭引之在下者,以其垸之度量,其名未聞,無以破之,故引之在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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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3: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戈廣二寸,內倍之,胡三之,援四之。

 

(戈,今句孑戟也,或謂之雞鳴,或謂之擁頸。

 

內謂胡以內接柲者也,長四寸。

 

胡六寸,援八寸。

 

鄭司農云:「援,直刃也。

 

胡,其孑。」

 

○句,古侯反,下「句兵」同。

 

柲,音祕。)

 

疏「戈廣」至「四之」

 

○釋曰:「戈廣二寸」者,據胡寬狹。

 

云「內倍之」者,據胡下柄入處之長。

 

「胡三之」,據胡之長。

 

援四之,據最上刺刃之長也。

 

○注「戈今」至「其孑」

 

○釋曰:據此上下文,戈與戟別,而鄭云「戈,今句孑戟」,戈戟共為一者,據漢法而言。

 

漢時見胡撗之句孑戟。

 

云「或謂之雞鳴」者,以其胡似雞鳴故也。

 

云「或謂之擁頸」者,以其胡曲,故謂之擁頸,有此數名也。

 

云「內謂胡以內接柲」者,即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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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3: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2 10:2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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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25: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已倨則不入,已句則不決,長內則折前,短內則不疾,(戈,句兵也,主於胡也。

 

已倨,謂胡微直而邪多也,以啄人,則不入。

 

已句謂胡曲多也,以啄人,則創不決。

 

胡之曲直鋒,本必橫,而取圜於磬折。

 

前謂援也。

 

內長則援短,援短則曲於磬折,曲於磬折則引之與胡並鉤。

 

內短則援長,援長則倨於磬折,倨於磬折則引之不疾。)

 

疏「已倨」至「不疾」

 

○釋曰:此經論戈之所用主於胡,故此經言胡之四疾之事。

 

○注「戈句」至「不疾」

 

○釋曰:云「戈,句兵也」者,下文《廬人》云「句兵欲無彈」,鄭注云:「句兵,戈戟屬。」

 

是戈為句兵,以其有胡孑,故為句兵也。

 

云「主於胡也」者,以胡為主,言此者,欲見此經戈不說援,專言胡之意也。

 

此經「已」皆為大也。

 

「已倨」,謂胡頭大舒,故云「胡微直而邪多也」。

 

「已句謂胡曲多」者,謂胡大橫也。

 

云「以啄人,則創不決」者,橫則擁不削物,故創不決也。

 

云「胡之曲直鋒,本必橫,而取圜於磬折」者,胡孑橫捷,微邪向上,不倨不句,似磬之折殺也。

 

云「前謂援也」者,以其援在上,故云前。

 

云「內長則援短」者,按上文內倍之四寸,援曲之八寸,並有定數。

 

若胡內長,則胡向上侵援,援無八寸,故云內長則援短,援短則曲於磬折。

 

「曲於磬折」者,由胡向上近援,胡頭低。

 

胡頭低,則胡曲於磬折也。

 

胡既與援相近,故援共胡並鉤,並鉤則援折,故云折前也。

 

云「內短則援長」者,胡內本四寸,今胡近下為之,胡下無四寸,故胡上援,則長逾八寸矣,故云內短則援長也。

 

云 「援長則倨於磬折」者,以其由胡近下安之,則頭舒,頭舒則倨於磬折也。

 

以頭舒,故引之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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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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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


是故倨句外博。

 

(博,廣也。

 

倨之外,胡之裏也。

 

句之外,胡之表也。

 

廣其本以除四病而便用也。

 

俗謂之曼胡,似此。

 

○便,婢麵反。

 

曼,莫幹反。)

 

疏注「博廣」至「似此」

 

○釋曰:此經為除上四疾而生此文,故云「是故」,謂起上義也。

 

云「倨之外,胡之裏也」,「句之外,胡之表」者,倨謂胡上,句謂胡下,倨與句皆有外廣,故云倨之外胡之裏,謂胡下近本,增使廣。

 

句之外,胡之表,謂於胡上近本,增之使廣。

 

若然,則胡本上下俱寬,自然合於磬折,無上四疾而便用矣。

 

云「俗謂之曼胡,似此」者,由胡外廣而本寬,曼胡然,俗呼為曼胡,似此經所云者也。

 

按莊公四年《左氏傳》「楚武王荊屍,授師孑焉,以伐隨」,注云:「孑,句孑。

 

凡戟而無刃。

 

秦晉之間謂之孑,或謂之鏕。

 

吳揚之間謂之伐。

 

東齊秦晉之間,其大者謂之曼胡,其曲者謂之句孑曼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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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


重三鋝。

 

(鄭司農云:「鋝,量名也。

 

讀為刷。」

 

玄謂許叔重《說文解字》云:「鋝,釒爰也。」

 

今東萊稱或以大半兩為鈞,十鈞為環,環重六兩大半兩。

 

釒爰鋝似同矣,則三鋝為一斤四兩。

 

○鋝,色劣反,又音劣,或音環。

 

釒爰,戶關反,又於眷反。

 

稱,尺證反。)

 

疏注「鄭司」至「四兩」

 

○釋曰:先鄭讀「鋝」為「刷」,取音同。

 

後鄭引許叔重《說文解字》云「鋝,釒爰也」者,《尚書•呂刑》有 「墨罰疑赦,其罰百釒爰,及大辟千釒爰」,許氏以此「鋝」與《尚書》「釒爰」為一。

 

云「今東萊稱或以大半兩為鈞,十鈞為環,環重六兩大半兩。

 

釒爰鋝似同矣」者,鋝釒爰輕重無文,故王肅之徒皆以六兩為釒爰,是以鄭引許氏及東萊稱為證也。

 

云「大半兩為鈞」者,凡數言大者,皆二分之二為大,三分之一為少。

 

以一兩二十四銖,十六銖為大半兩也。

 

云「十鈞為釒爰」者,釒爰則百六十銖,二十四銖為兩,用百四十四銖為六兩,餘十六銖為大半兩,是銖有六兩大半兩也。

 

云「釒爰鋝似同矣」者,此從許君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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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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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


戟廣寸有半寸,內三之,胡四之,援五之,倨句中矩,與刺重三鋝。

 

(戟,今三鋒戟也。

 

內長四寸半,胡長六寸,援長七寸半。

 

三鋒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

 

鄭司農云:「刺謂援也。」

 

玄謂刺者,著柲直前如鐏者也。

 

戟胡橫貫之,胡中矩,則援之外句磬折與?

 

○中,丁仲反,注同。

 

刺,七賜反,注同。

 

著,直略反。

 

鐏,祖悶反,劉祖悶反。

 

折與,音餘。)

 

疏注「戟今」至「折與」

 

○釋曰:鄭知此戟三鋒者,見此經言援、言胡、又言刺,又按上文戈廣二寸,援及接秘長一尺二寸,胡長六寸,重三鋝。

 

此戟廣寸半,援及接柲,亦長尺二寸,胡長六寸,狹於戈半寸,亦重三鋝。

 

明知刺與援別,為三鋒矣。

 

云「三鋒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者,經云「倨句中矩」,鄭云「胡中矩」,則倨句不中矩,謂援為磬折,故為倨句也。

 

先鄭云「刺謂援也」,後鄭不從者,經上言援及胡,下別言刺,明刺與援別,若不三鋒,輕於戈,不得同重三鋝也。

 

「玄謂刺者,著柲直前如鐏者也」者,謂於援胡之橫上中,使出者也。

 

但長短無文,蓋與衚衕六寸,乃可充三鋝之數也。

 

云「戟橫胡貫之」者,胡六寸,橫貫三寸,直下三寸。

 

云「胡中矩,則援之外句磬折與」者,援七寸半,亦以三寸為橫,稍舉之使不中矩,以四寸半者向上為磬折,磨折向外,故云外句。

 

言「與」者,以經直言倨句中矩,鄭以意分中矩於胡,似倨句,於援上為磬折,故云「與」以疑之也。

 

若然,讀經「倨句」上屬。

 

必知三鋒胡向下者,三鋒皆向上者無用。

 

故《廬人》注「句兵,戈戟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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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0: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桃氏為劍,臘廣二寸有半寸。

 

(臘謂兩刃。○臘,力闔反,一音獵,李魯頰反。)

 

疏注「臘謂兩刃」

 

○釋曰:此劍兩刃與今同,短則與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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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3: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言「兩刃」者,兩麵各有刃也。

 

兩從半之。

(鄭司農云:「謂劍脊兩麵殺趨鍔。」)

 

疏注「鄭司」至「趨鍔」

 

○釋曰:謂劍刃兩麵殺趨鍔,鍔即鋒,兩廂俱然,故云「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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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3: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以其臘廣為之莖圍,長倍之。

 

(鄭司農云:「莖謂劍夾,人所握,鐔以上也。」

 

玄謂莖在夾中者,莖長五寸。

 

○莖,戶耕反。

 

夾,古協反,又古洽反,下同。

 

鐔,戚音淫,徐、劉音尋,一音徒南反。)

 

疏注「鄭司」至「五寸」

 

○釋曰:二鄭意劍夾是柄,莖又在夾中,即劍鐔是也。

 

倍上臘二寸半,故五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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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4: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中其莖,設其後。

 

(鄭司農云:「謂穿之也。」

 

玄謂從中以卻稍大之也。

 

後大則於把易製。

 

○把,劉音霸。

 

戚,必雅反。

 

易,以豉反。)

 

疏注「鄭司」至「易製」

 

○釋曰:先鄭云「穿之」,謂穿劍夾,內莖於中,故云「中其莖」。

 

後鄭意,設訓為大,故《易•係辭》云:「益長裕而不設。」

 

鄭注云:「設,大也。

 

《周禮•考工》曰:『中其莖,設其後。』」

 

故云「從中以郤稍大之,後大則於把易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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