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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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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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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4: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參分其臘廣,去一以為首廣,而圍之。

 

(首圍,其徑一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首圍」至「之二」

 

○釋曰:此「首廣」,謂劍把接刃處之徑也。

 

臘廣二寸半,參分去一,二寸,以一寸為六分,二寸為十二分,半寸為三分,添十二為十五分。

 

三分去一得十分,取六分為一寸,餘四分名為六分寸之四。

 

六分寸之四即三分寸之二,故云「一寸三分寸二」也。

 

而圍之者,正謂圜之,故《廬人》皆以圍為圜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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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5: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身長五其莖長,重九鋝,謂之上製,上士服之。

 

身長四其莖長,重七鋝,謂之中製,中士服之。

 

身長三其莖長,重五鋝,謂之下製,下士服之。

 

(上製長三尺,重三斤十二兩。

 

中製長二尺五寸,重二斤十四兩三分兩之二。

 

下製長二尺,重二斤一兩三分兩之一。

 

此今之匕首也。

 

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帶之。

 

此士謂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

 

《樂記》曰:「武王克商,玄冕搢笏,而虎賁之士說劍。」

 

○裨,婢支反,劉音卑。

 

笏,音忽。

 

賁,音奔。

 

說,吐活反,劉詩悅反。)

 

疏注「上製」至「說劍」

 

○釋曰:知「上製長三尺」者,以其言「五其莖長」。

 

上文長倍之,莖長五寸,五其莖長,二尺五寸,並莖五寸為三尺也。

 

已下皆如此計之可知。

 

「重三斤十二兩」者,以其言九鋝,鋝別六兩大半兩,六九五十四為五十四兩。

 

九鋝皆有大半兩,鋝別有十六銖,為百四十四銖。

 

二十四銖為一兩,總為六兩,添前五十四為六十兩。

 

十六兩為一斤,取四十八兩為三斤,餘十二兩,故云重三斤十二兩。

 

已外皆如此計之,亦可知也。

 

云「此今之匕首也」者,漢時名此小劍為匕首也。

 

云「人各以形貌大小帶之」,解經上士、中士、下士,非謂三命為上士之屬,宜以據形長者為上,次者為中,短者為下士。

 

云「此士謂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者,此《司右》文。

 

彼不言勇力之士用劍,而言勇力士者,以《樂記》說劍之事知之,故引之為證也。

 

武王克商,在軍皆韋弁。

 

韋弁,兵服。

 

克商還,皆裨冕,裨冕則五冕,各以尊卑服之,而助祭於明堂。

 

「虎賁之士」,即勇力之士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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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6: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鳧氏為鍾,兩欒謂之銑,(故書「欒」作「樂」,杜子春云:「當為欒,書亦或為欒。

 

銑,鍾口兩角。」

 

○欒,本又作鸞,力端反。

 

銑,先典反。)

 

疏注「故書」至「兩角」

 

○釋曰:欒、銑一物,俱謂鍾兩角。

 

古之樂器應律之鍾,狀如今之鈴,不圜,故有兩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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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6: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銑間謂之於,於上謂之鼓,鼓上謂之鉦,鉦上謂之舞。

 

(此四名者,鍾體也。

 

鄭司農云:「於,鍾唇之上袪也。

 

鼓,所擊處。」

 

○鉦,音征。

 

袪,丘書反,徐丘庶反。)

 

疏注「此四」至「擊處」

 

○釋曰:云此四名為鍾體,對下角衡非鍾體也。

 

以於為袪者,以鍾唇厚褰袪然,故謂之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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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7: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舞上謂之甬,甬上謂之衡。

 

(此二名者,鍾柄。

 

○甬,音勇。)

 

鍾縣謂之旋,旋蟲謂之幹。

 

(旋屬鍾柄,所以縣之也。

 

鄭司農云:「旋蟲者,旋以蟲為飾也。」

 

玄謂今時旋有蹲熊、盤龍、辟邪。

 

○旋,如字,李信犬反。

 

蹲,音存。

 

盤,畔幹反。

 

辟,必亦反。

 

邪,似嗟反。)

 

疏注「旋屬」至「辟邪」

 

○釋曰:後鄭舉漢法,鍾旋之上,以銅篆作蹲熊及盤龍、辟邪。

 

辟邪亦獸名,古法亦當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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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7: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鍾帶謂之篆,篆間謂之枚,枚謂之景。

 

(帶所以介其名也。

 

介在於鼓鉦舞甬衡之間,凡四。

 

鄭司農云:「枚,鍾乳也。」

 

玄謂今時鍾乳俠鼓與舞,每處有九,麵三十六。

 

○篆,直轉反。)

 

疏注「帶所」至「十六」

 

○釋曰:云「帶所以介其名也」者,介,間也。

 

言四處,則中二,通上下畔為四處也。

 

舉漢法一帶有九,古法亦當然。

 

種有兩麵,麵皆三十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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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8: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於上之攠謂之隧。

 

(攠,所擊之處攠弊也。

 

隧在鼓中,窐而生光,有似夫隧。

 

○攠,音摩,劉亡奇反,又莫賀反。

 

隧,音遂。

 

窐,劉烏車反,徐於蛙反,又於圭反。

 

夫,音符。)

 

疏注「攠所」至「夫隧」

 

○釋曰:有二名者,攠據所擊之處靡弊,若《禮記》云「國家靡弊窐是也。

 

隧者,據生光如言,故引《司垣氏》「夫隧」。

 

彼隧若鏡,亦生光。

 

窐而生光者,本造鍾之時即窐,於後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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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8: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十分其銑,去二以為鉦,以其鉦為之銑間,去二分以為之鼓間。

 

以其鼓間為之舞脩,去二分以為舞廣。

 

(此言鉦之徑居銑徑之八,而銑間與鉦之徑相應;

 

鼓間又居銑徑之六,與舞脩相應;

 

舞脩,舞徑也。

 

舞上下促,以橫為脩,從為廣。

 

舞廣四分,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間,則舞間之方恆居銑之四也。

 

舞間方四,則鼓間六亦其方也。

 

鼓六,鉦六,舞四,此鍾口十者,其長十六也。

 

鍾之大數,以律為度,廣長與圜徑,假設之耳。

 

其鑄之,則各隨鍾之製為長短大小也。

 

凡言間者,亦為從篆以介之,鉦間亦當六。

 

今時鍾或無鉦間。

 

○從,子容反,下同。)

 

疏「十分」至「舞廣」

 

○釋曰:此鍾從鼓鉦舞三處,上下為十六,口徑十而言,故鄭云「此鍾口寸者,其長十六」。

 

云「鍾之大數,以律為度,廣長與圜徑,假設之耳」者,按《周語》云:「景王將鑄無射,問律於伶州鳩。

 

對曰:律所以立均出度,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量以製,度律均鍾。」

 

韋昭云:「均,平也。

 

度律呂之長短,以平其鍾、和其聲也。」

 

據此義,假令黃鍾之律長九寸,以律計,身倍半為鍾,倍九寸為尺八寸。

 

又取半,得四寸半,通二尺二寸半,以為鍾。

 

餘律亦如是。

 

其以律為廣長與圜徑也。

 

此口徑十,上下十六者,假設之,取其鑄之形,則各隨鍾之製為長短大小者,此即度律均鍾也。

 

凡言間者,亦為從篆以介之,即所圖者是也。

 

云「鉦間亦當六」,此經不言鉦間,故鄭言之,以其鼓間六,舞間四,鉦間方六可知,經不言者,可知故也。

 

今時或無鉦間者,見此經無鉦間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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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9: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以其鉦之長為之甬長。

 

(並衡數也。○數,色主反。)

 

疏注「並衡數也」

 

○釋曰:知並衡數,以其衡不言其長,又以鉦長六為甬長,大長不類,故並衡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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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39: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以其甬長為之圍,參分其圍,去一以為衡圍。

 

(衡居甬上,又小。)

 

疏注「衡居甬上又小」

 

○釋曰:以自兩欒已上至甬,皆下寬上狹,衡又在甬上,故宜小於甬一分,故三分去一為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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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0: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參分其甬長,二在上,一在下,以設其旋。

 

(令衡居一分,則參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

 

以旋當甬之中央,是其正。)

 

疏注「令衡」至「其正」

 

○釋曰:上文惟以其鉦之長為甬長,並衡數,則未知衡與甬長短之定,故云令衡居一分。

 

假令三分,甬居二,衡居一,一則於甬中央,下有一分,上通衡有二分,故云「令衡居一分,則參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

 

以旋當甬之中央,是其正」。

 

正,謂上有二分,下有一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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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0: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薄厚之所震動,清濁之所由出,侈弇之所由興,有說。

 

(說猶意也。

 

故書「侈」作「移」。

 

鄭司農云:「當為侈。」

 

○說,徐始銳反,注同。)

 

疏注「說猶」至「為侈」

 

○釋曰:此鍾薄厚之所震動,由鍾體薄厚,出聲震動有石有播也。

 

云「濁之所由出」者,清濁據聲,亦由鍾之厚薄。

 

云「侈弇之所由興」者,由鍾口侈弇所興之聲,亦有柞有鬱。

 

按《典同》,病鍾有十等,此但言薄厚、侈弇者,《典同》具陳,於此略言其意。

 

言有意者,即下云「已厚」、「已薄」,不得所之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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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1: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鍾已厚則石,(大厚則聲不發。

 

○大,音泰,劉他賀反,下同。)

 

疏注「大厚」至「不發」

 

○釋曰:《典同》亦云厚聲石。

 

已薄則播,(大薄則聲散。)

 

疏注「大薄則聲散」

 

○釋曰:《典同》云「薄聲甄」,鄭云:「甄猶掉也。」

 

與此聲播亦一也。

 

以聲散則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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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2: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侈則柞,(柞讀為「咋咋然」之咋,聲大外也。○柞,側百反,注咋同。)

 

疏注「柞讀」至「外也」

 

○釋曰:《典同》注云:「侈則聲迫筰,出去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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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2: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此聲大外亦一也。

 

弇則鬱,(聲不舒揚。)

 

疏注「聲不舒揚」

 

○釋曰:《典同》注云:「聲鬱勃不出。」

 

與此注「不舒揚」亦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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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3: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長甬則震。

 

(鍾掉則聲不正。○掉,徒吊反。)

 

疏注「鍾掉則聲不正」

 

○釋曰:《典同》云「薄聲甄」,甄猶掉也。

 

謂聲掉者,據鍾形薄則聲掉,此不據鍾體據甬長,縣之不得所,則鍾掉,故聲不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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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3: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是故大鍾十分其鼓間,以其一為之厚。

 

小鍾十分其鉦間,以其一為之厚。

 

(言若此,則不石、不播也。

 

鼓鉦之間同方六,而今宜異,又十分之一猶大厚,皆非也。

 

若言鼓外鉦外則近之,鼓外二,鉦外一。

 

○近,附近之近。)

 

疏注「言若」至「外一」

 

○釋曰:云「鼓鉦之間同方六」者,據上圜可知。

 

言「今宜異」者,此鍾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異,不得同取六也。

 

云「又十分之一猶大厚,皆非也。

 

若言鼓外鉦外則近之」者,鄭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

 

云「鼓外二,鉦外一」者,據上所圖,鼓外有銑間,乃銑外有二間,鉦外唯一間,就外中十分之一為鍾厚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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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4: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鍾大而短,則其聲疾而短聞。

 

(淺則躁,躁易竭也。

 

○聞,音問,下同。

 

易,以豉反。)

 

疏「鍾大」至「短聞」

 

○釋曰:此二者,於樂器中,所係縱聲舒而聞遠,亦不可。

 

是以《樂記》云「止如槁木」,不欲聞遠之驗也。

 

故鄭云深則安,安難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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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4: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為遂,六分其厚,以其一為之深而圜之。

 

(厚,鍾厚。

 

深謂窐之也。

 

其窐圜。

 

故書「圜」或作「圍」,杜子春云:「當為圜。」)

 

疏「為遂」至「圜之」

 

○釋曰:此遂謂所擊之處,初鑄作之時,即已深而圜,以擬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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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44: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耗。

 

(消湅之精,不複減也。

 

,古文或作曆。

 

玄謂量當與鍾鼎同齊。

 

工異者,大器。

 

○消湅,音練,下同。

 

複,扶又反。

 

鹹,洽斬反,本亦作減。

 

齊,才計反。)

 

疏注「消湅」至「大器」

 

○釋曰:言「改煎金錫」者,如重煎,謂之改煎也。

 

「不耗」,耗,減也。

 

故鄭云「消湅之精,不複減也」。

 

「玄謂量當與鍾鼎同齊。

 

工異者,大器」者,按上文云「鳧氏為磬,氏為量」,六等之中,云「六分其金而錫居其一,謂之鍾鼎之齊」,是上齊。

 

中不言氏為量在上齊中。

 

鄭以鳧氏為鍾,鍾鼎在上齊之中,氏為量,量是鍾類,故知亦在上齊之中矣。

 

故云量當與鍾鼎同齊也。

 

云「工異者」,鳧氏為鍾,不使島氏兼造量,器大,雖同齊,使別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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