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傳註疏 卷六 莊公卷六】
秋,公至自伐衛。
曷為或言致會,或言致伐?
得意致會,(所伐國服,兵解國安,故不複錄兵所從來,獨重其本會之時。)
疏「曷為」至「致會」。
○解云:即襄十一年「公至自會」是也。
○注「所伐」至「之時」。
○解云:即襄十一年秋,「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以下「伐鄭,會於蕭魚。
公至自會」是也。
不得意致伐。
(所伐國不服,兵將複用,國家有危,故重錄所從來,此謂公與二國以上也。
公與一國及獨出用兵,得意不致,不得意致伐。
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致會,不得意不致。
公與一國出會盟,得意致地,不得意不致,皆例時。)
疏注「所伐」至「從來」。
○解云:即襄十一年夏,「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已下「伐鄭。
秋,七月,己未,同盟於京城北。
公至自伐鄭」是也。
又僖四年春,「公會齊侯、宋公」以下「侵蔡,蔡潰」,「遂伐楚,次於陘」,秋「八月,公至自伐楚」,傳云「楚已服矣,何以致伐楚?
叛盟」之屬是也。
若然,成十六年秋,「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婁人伐鄭」,冬十二月,「公至自會」;
又成十七年「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婁人伐鄭。
六月,乙酉,同盟於柯陵。
秋,公至自會」;
又成十七年「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婁人伐鄭。
十一月,公至自伐鄭」。
以此言之,則十六年秋伐鄭,十七年夏伐鄭,皆是鄭人不服而致會者,正以十六年時鄭人始叛,晉帥諸侯伐而討之,當是時實服,明年乃叛,是以致會也。
其十七年夏公會單子已下伐鄭者,正以比年用兵不能服,故以得意為文。
其十七年冬公會單子已下伐鄭,以伐致者至於三,伐事寔當見,故言公至自伐鄭矣。
若然,桓十六年「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從此之後,鄭不背叛,何故不致,而致伐者?
桓元年「三月,公會鄭伯於垂」,彼注云「不致之者,桓弒賢君,篡慈兄」,「與人交接則有危」,「故奪臣子辭,成誅文」。
然則桓是惡人,本不合致,而桓十六年注云「致者,善桓公能疾惡同類,比與諸侯行義兵伐鄭」也者,是其得致之由。
而致伐者,諸侯本意正欲助忽以誅突,突終得國,忽死不還,以其不得伐力,故致伐。
○注「公與」至「致伐」。
○解云:其獨出用兵得意不致者,即隱七年「秋,公伐邾婁」;
僖三十三年夏,「公伐邾婁」;
哀七年「秋,公伐邾婁」之屬,皆不致是也。
其與一國用兵不得意致伐者,即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師伐齊,取穀。
公至自伐齊」,傳云「此已取穀矣,何以致伐?
未得乎取穀也」,「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是也。
其公獨出用兵不得意致伐者,即下二十六年「春,公伐戎。
夏,公至自伐戎」是也。
其公與一國用兵得意不致,《春秋》之內,偶爾無之。
《春秋》既無而知然者,正以用兵得意,兵不複用,何勞致伐乎?
不致會者,離不成會故也。
其不得意所以致伐者,兵將複用,重錄兵所從來故也。
○注「公與二國」至「不致」。
○解云:其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致會者,即哀十三年夏,「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秋,公至自會」是也。
其不得意不致者,即宣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之屬是也。
其得意致會者,以其成會也。
其不得意不致者,無功可言故也。
○注「公與一國」至「不致」。
○解云:其得意致地者,即桓二年秋,「公及戎盟於唐。
冬,公至自唐」之屬是也。
其不得意不致之者,即隱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之屬是也。
其得意所以致地者,離不成會故也。
其不得意所以不致者,無功可致矣。
○注「皆例時」。
○解云:謂鄉來諸例皆書時,即桓二年「冬,公至自唐」,僖二十六年冬「公至自伐齊」,哀十三年「秋,公至自會」之屬是也。
其僖四年「八月,公至自伐楚」,彼注云「月者,凡公出滿二時,月,危公之久」。
然則彼以公正月出會齊侯伐楚,至八月乃反,故云滿二時矣。
成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何氏云「月者,前魯大夫獲齊侯,今親相見,故危之」是也。
而襄十一年「公至自伐鄭」,「公至自會」,不滿二時而皆在日月下,何氏不注,蓋以為不蒙月故也。
成十六年「公至自會」,亦不滿二時而在日月下,是不蒙月明矣。
成十七年十一月「公至自伐鄭」,彼注云「月者,方正下壬申,故月之」,然則公至亦不蒙月矣。
衛侯朔入於衛,何以致伐?
(據得意。)
不敢勝天子也。
(與上辟王同義。久不月者,不與伐天子也,故不為危錄之。)
疏注「與上辟王同義」。
○解云:上五年五國伐衛之時,寔納衛侯朔,所以不言納衛侯朔者,辟王者兵,使若伐而去,不留納朔者,所以正其義,因為內諱也。
今此寔得意,所以不致會而致伐者,不敢勝天子,使若更以他事伐衛,不為納朔然,所以正其義,因為內諱,故曰同義。
○注「不月」至「錄之」。
○解云:僖四年「八月,公至自伐楚」,彼注云「月者,凡公出滿二時,月,危公之久」。
然則今此兵曆四時而不月者,不與伐天子,故不為危錄故也。
螟。
(先是伐衛納朔,兵曆四時,及反民煩擾之所生。○螟,亡丁反。)
疏注「兵曆四時」。
○解云:謂從五年冬訖於此年之秋故也。
冬,齊人來歸衛寶。
此衛寶也,則齊人曷為來歸之?
衛人歸之也。
(以稱人共國辭。○衛寶,《左氏》經作「衛俘」。)
疏注「以稱人共國辭」。
○解云:注言此者,欲決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不言人也。
言以稱人共國辭者,謂稱齊人,可以兼得兩國人之辭也。
衛人歸之,則其稱齊人何?
讓乎我也。
其讓乎我奈何?
齊侯曰:「此非寡人之力,魯侯之力也。」
(時朔得國,後遣人賂齊,齊侯推功歸魯,使衛人持寶來,雖本非義賂,齊當以讓除惡,故善起其事。
主書者,極惡魯犯命複貪利也。
不為大惡者,納朔本不以賂行,事畢而見謝爾。
寶者,玉物之凡名。
○惡,烏路反。)
疏注「故善起其事」。
○解云:言《春秋》善齊侯之讓,是以不言衛人而稱齊人,所以起其讓事矣。
○注「不為」至「謝爾」。
○解云:所傳聞之世,內大惡諱之。
今此書見,故知不為大惡矣。
○注「寶者」至「凡名」。
○解云:猶言玉物之總名耳。
定八年傳云「寶者何?
璋判白,弓繡質,龜青純」是也。
七年,春,夫人薑氏會齊侯於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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