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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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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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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2: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

 

(其讀誄亦以大史賜諡為節,事相成。)

 

疏注「其讀」至「相成」

 

○釋曰:按《大史》云「小喪賜諡」,注云:「小喪,卿大夫之喪。」

 

注取此文。

 

彼不云讀誄,今此云「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賜諡是大史之事,非小史,但小史於大史賜諡之時,須誄列生時行跡而讀之。

 

故云「其讀誄亦以大史賜諡為節。」

 

云「事相成」者,諡法依誄為之,故云「事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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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3: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辨其敘事,以會天位。

 

(歲,謂太歲。

 

歲星與日同次之月,鬥所建之辰。

 

《樂說》說歲星與日常應大歲月建以見,然則今曆大歲非此也。

 

歲日月辰星宿之位,謂方麵所在。

 

辨其敘事,謂若仲春辯秩東作,仲夏辯秩南訛,仲秋辯秩西成,仲冬辯在朔易。

 

會天位者,合此歲日月辰星宿五者,以為時事之候,若今曆日大歲在某月某日某甲朔日直某也。

 

《國語》曰:「王合位於三五。」

 

《孝經》說曰:「故敕以天期四時,節有晚早,趣勉趣時,無失天位。」

 

皆由此術云。

 

○馮,音憑。

 

相,息亮反。

 

會,如字,注同。

 

見,賢遍反,下皆同。

 

訛,五和反。

 

直,音值。)

 

疏「馮相」至「天位」

 

○釋曰:云「十有二歲」者,歲,謂太歲左行於地,行有十二辰,一歲移一辰者也。

 

云「十有二月」者,謂鬥柄月建一辰,十二月而周,故云十有二月。

 

云「十有二辰」者,謂子醜寅卯之等十有二辰也。

 

「十日」者,謂甲、乙、丙、丁之等也。

 

云「二十八星」者,東方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鬥、牛之等,為二十八星也。

 

若指星體而言,謂之星。

 

日月會於其星,即名宿,亦名辰,亦名次,亦名房。

 

云「之位」者,總五者皆有位處也。

 

云「辨其敘事」者,謂五者皆與人為候之,以為事業次敘,而事得分辨,故云辨其序事也。

 

云「以會天位」者,五者在天會合而為候也,此謂之五者也。

 

○注「歲謂」至「術云」

 

○釋曰:云「歲,謂大歲,歲星與日同次之月,鬥所建之辰」者,此太歲在地,與天上歲星相應而行。

 

歲星為陽,右行於天,一歲移一辰,又分前辰為一百三十四分而侵一分,則一百四十四年跳一辰,十二辰匝,則總有千七百二十八年,十二跳辰匝。

 

以此而計之,十二歲一小周,謂一年移一辰故也。

 

千七百二十八年一大周,十二跳匝故也。

 

歲左行於地,一與歲星跳辰年歲同。

 

此則服虔注《春秋》龍度天門是也。

 

以歲星本在東方謂之龍,以辰為天門,故以歲日跳度為龍度天門也。

 

云「歲星與日同次之月,鬥所建之辰」者,以歲星為陽,人之所見。

 

大歲為陰,人所不睹。

 

既歲星與大歲,雖右行左行不同,要行度不異,故舉歲星以表大歲。

 

言歲星與日月次之月,一年之中,惟於一辰之上為法。

 

若元年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五星俱赴於牽牛之初,是歲星與日同次之月,十一月鬥建子,子有大歲。

 

至後年,歲星移向子上,十二月日月會於玄枵,十二月鬥建醜,醜有大歲,自此已後皆然。

 

引《樂說》者,證太歲在月建之義也。

 

云「然則今曆大歲非此也」者,以今曆太歲歲星北辰,大歲無跳辰之義,非此經太歲者也。

 

云「歲日月辰星宿之位,謂方麵所在」者,此五物皆依四方四麵十二辰而見,故云方麵所在。

 

云「謂若仲春辨秩東作」已下者,按《尚書》皆作「平秩」,不為「辨秩」,今皆云辨秩,據《書傳》而言,辨其平也。

 

注引《國語》者,《周語》文。

 

云「王合位於三五」者,按彼武王伐紂之時,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鬥柄,星在天元。

 

引之者,證經五者各於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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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3: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冬夏致日,春秋致月,以辨四時之敘。

 

(冬至,日在牽牛,景丈三尺。

 

夏至,日在東井,景尺五寸。

 

此長短之極。

 

極則氣至,冬無愆陽,夏無伏陰。

 

春分日在婁,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牽牛、東井,亦以其景知氣至不。

 

春秋冬夏氣皆至,則是四時之敘正矣。)

 

疏「冬夏」至「之敘」

 

○釋曰:此經欲知人君政之得失之所致,觀日月之景,以辨四時之敘,若政教得所,則四時之景依度。

 

若依度,則四時之敘得正矣。

 

必冬夏致日,春秋致月者,以日者,實也,故於長短極時致之也。

 

月者,闕也,故於長短不極時致之也。

 

○注「冬至」至「正矣」

 

○釋曰:鄭知「冬至,景丈三尺」 者,按《易緯•通卦驗》云:「冬至日,置八神,樹八尺之表,日中視其影,如度者歲美人和,晷不如度者歲惡人偽,言政令為之不平。」

 

註:「神讀如引。

 

言八引者,樹杙於地,四維四中,引繩以正之,故因名之曰引。

 

立表者,先正方麵,於視日審矣。

 

晷進則水,晷退則旱。

 

進尺二寸則月食,退尺二寸則日食。」

 

注云晷進,謂長於度,日之行黃道外,則晷長,晷長者陰勝,故水。

 

晷短於度者,日之行入進黃道內,故晷短,晷短者陽勝,是以旱。

 

進尺二寸則月食者,月以十二為數,以勢言之,宜為月食。

 

退尺二寸則日食者,日之數備於十,晷進為盈,晷退為縮,冬至晷長丈三尺。

 

至云「所立八尺之表,陰長丈三尺,長之極」,彼雖不言夏至尺五寸景,以冬至景長丈三尺反之致夏,惟尺五寸景也。

 

是以鄭注《考靈耀》云:「日之行,冬至之後,漸差向北,夏至之後,漸向南。

 

日差大分六,小分四。

 

大分六者,分一寸為十分,小分四者,分一寸為十分。

 

一寸千裏,則差六百四十裏。」

 

按《大司徒職》云:「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

 

從夏至之後差之,至冬至,得丈三尺景。

 

又按《天文誌》,春秋分,日在婁而晷中,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長七尺三寸六分。

 

云「極則冬無愆陽,夏無伏陰」者,愆陽伏陰者,昭四年申豐辭。

 

以其德政所致,而四時之景合度,故陰陽和也。

 

云「春分日在婁,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牽牛、東井,亦以其景知氣至不」者,按《通卦驗》云:「夫八卦氣驗常不在望,以入月八日不盡八日候諸卦氣。」

 

注云:「入月八日不盡八日,陰氣得正而平。」

 

以此而言,明致月景亦用此日矣。

 

若然,春分日在婁,其月上弦在東井,圓於角,下弦於牽牛;

 

秋分日在角,上弦於牽牛,圓於婁,下弦東井。

 

故鄭並言弗弦於牽牛、東井,不言圓望,義可知也。

 

此以三月諸星複,若不在三月,則未到本位,大判皆以合昏星體在酉而言。

 

以其二月春分,婁星昏在酉,秋分角星昏亦在酉,以是推之,皆可知。

 

按《天文誌》云「月有九行」,云「黑道二出黃道北。

 

赤道二出黃道南。

 

白道二出黃道西。

 

青道二正出黃道東。

 

立春、春分,日東從青道云云。

 

然則用之,決房中。

 

赤青出陽道,白黑出陰道。

 

月失節度而行,出陽道則旱風,出陰道則雨」。

 

此云九行,則通數黃道也。

 

進入黃道南,別謂之赤道。

 

夏時月在黃道南,謂之赤道;

 

進入黃道北,謂之黑道。

 

東西自相對,春時月行黃道東,謂之青道,進入黃道西,謂之白道。

 

秋時月在黃道西,謂之白道;

 

進入黃道東,謂之青道。

 

此皆不得其正,故曰出陽道則旱風,出陰道則雨。

 

若在黃道,是其正,亦如日然。

 

故《星備》云「明王在上,則日月五星皆乘黃道」。

 

又云:「《黃帝》占曰:天道有三,黃道者,日月五星所乘。」

 

問曰:「按鄭《駁異義》云,《三光考靈耀書》云:『日道出於列宿之外,萬有餘裏。』

 

謂五星則差在其內,何得與日同乘黃道?」

 

及問曰:「日何得在婁、角、牽牛、東井乎?」

 

答曰:「黃道數寬廣,雖差在內,猶不離黃道,或可以上下為外內。」

 

又按《天文誌》云:「春秋分,日在婁、角、去極中,而晷中,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長七尺三寸六分也。」

 

若然,《通卦驗》云「春秋晷長七尺二寸四分」者,謂晷表有差移,故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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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保章氏掌天星,以誌星辰日月之變動,以觀天下之遷,辨其吉凶。

 

(誌,古文識,識,記也。

 

星謂五星。

 

辰,日月所會。

 

五星有贏縮圜角,日有薄食暈珥,月有盈虧朓側匿之變。

 

七者右行列舍,天下禍福變移所在皆見焉。

 

○識,音誌,又音試,又如字,下同。

 

暈,本又作煇,亦作運,音同。

 

朓,他了反,晦而月見西方。

 

匿,女力反,劉吐則反,朔而月見東方,曰側,匿亦名肭,肭,女六反。)

 

疏「保章」至「吉凶」

 

○釋曰:上馮相氏掌日月星辰不變依常度者,此官掌日月星辰變動,與常不同,以見吉凶之事。

 

○注「誌古」至「見焉」

 

○釋曰:云「誌,右文識,識,記也」者,古之文字少,誌意之誌與記識之誌同,後代自有記識之字,不複以誌為識,故云誌,古文識,識即記也。

 

云「星謂五星」者,按《天文誌》謂東方歲,南方熒惑,西方大白,北方辰,中央鎮星。

 

云「辰,日月所會」者,《左氏傳》士文伯對晉侯之辭也。

 

云「五星有贏縮」者,按《天文誌》云,歲星所在,其國不可以伐人。

 

起舍如前出贏,贏為客,晚出為縮,縮為主人。

 

故人有言曰:「天下大平,五星循度,亡有逆行。

 

日不蝕朔,月不蝕望。」

 

云「圜角」者,《星備》云:「五星更王相休廢,其色不同。

 

王則光芒,相則內實,休則光芒無角,不動搖,廢則少光,色順四時,其國皆當也。」

 

又云:「立春,歲星王七十二日,其色有白光,角芒,土王三月十八日,其色黃而大,休則圓,廢則內虛。

 

立夏,熒惑王七十二日,色赤角芒,土王六月十八日,其色黃而大。

 

立秋,大白王七十二日,光芒無角,土王九月十八日,其色黃而大。

 

立冬,辰星王七十二日,其色白芒角,土王十二月十八日,其色黃而大。

 

星當王相,不芒角,其邦大弱,強國取地。

 

大弱,失國亡土也。

 

云「日有薄蝕暈珥」者,此則《視祲職》具釋其事也。

 

云「月有虧盈」者,此則《禮運》所云「三五而盈,三五而闕」也。

 

云「朓側匿之變」者,按《尚書五行傳》云:「晦而月見西方謂之朓,朔而月見東方謂之側匿。

 

側匿則侯王其肅,朓則侯王其舒。」

 

云「七者右行列舍」者,七謂日月五星,皆右行於天,留伏順逆,以見吉凶,故云「天下禍福變移所在皆見焉」。

 

若然,經有辰,鄭云「日月所會」,直釋辰名,不解辰之禍福者,但辰與二十八星隨天左行,非所以見吉凶。

 

已見《馮相氏》,而此言之者,星辰是相將之物,挾句而言,故鄭不釋為禍福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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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5: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觀妖祥。

 

(星土,星所主土也。

 

封猶界也。

 

鄭司農說星土以《春秋傳》曰「參為晉星」、「商主大火」,《國語》曰「歲之所在,則我有周之分野」之屬是也。

 

玄謂大界則曰九州,州中諸國中之封域,於星亦有分焉。

 

其書亡矣。

 

堪輿雖有郡國所入度,非古數也。

 

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

 

星紀,吳越也;

 

玄枵,齊也;

 

娵訾,衛也;

 

降婁,魯也;

 

大樑,趙也;

 

實沈,晉也;

 

鶉首,秦也;

 

鶉火,周也;

 

鶉尾,楚也;

 

壽星,鄭也;

 

大火,宋也;

 

析木,燕也。

 

此分野之妖祥,主用客星彗孛之氣為象。

 

○分,扶問反,注同。

 

參,所林反。

 

娵,子須反。

 

訾,子斯反。

 

降,戶江反。

 

彗,以歲反,又息遂反。

 

孛,音佩。)

 

疏「以星」至「妖祥」

 

○釋曰:此經論北鬥及二十八宿所主九州及諸國封域之妖祥所在之事。

 

故云「以星土」也。

 

云「辨九州之地」者,據北鬥而言。

 

云「所封封域」者,據二十八星而說。

 

云「皆有分星」者,總解九州及諸國也。

 

云「以觀妖祥」者,據星見徵應所在,以觀妖祥之事也。

 

○注「星土」至「為象」

 

○釋曰:先鄭所引《春秋傳》者,按昭元年《左氏傳》,鄭子產云:「辰為商星,參為晉星。」

 

又襄九年《左氏傳》云:「辰為商主大火」,此所引及《國語》,皆據諸國而言,故增成其義,並釋九州之土也。

 

後鄭云「大界則曰九州」者,此解經「九州之地」,按《春秋緯•文耀鉤》云:「布度定記,分州係象。

 

華岐以龍門、積石,至三危之野,雍州,屬魁星。

 

則大行以東,至碣石、王屋、砥柱,冀州,屬樞星。

 

三河、雷澤,東至海岱以北,兗州、青州,屬機星。

 

蒙山以東,至南江、會稽、震澤,徐揚之州,屬權星。

 

大別以東,至雷澤、九江、荊州,屬衡星。

 

荊山西南至岷山,北嶇鳥鼠,梁荊,屬開星。

 

外方、熊耳以至泗水、陪尾,豫州,屬搖星。

 

此九州屬北鬥。

 

星有七,州有九,但袞、青、徐、揚並屬二州,故七星主九州也。

 

周之九州差之義亦可知。

 

云「州中諸國」已下,別釋經「所封封域」,古黃帝時堪輿亡,故其書亡矣。

 

云「堪輿雖有郡國所入度,非古數」者,謂後代有作堪輿者,非古數。

 

雖非古數,時有可言者,故云「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者。

 

但吳越在南,齊魯在東,今分星或北或西,不依國地所在者。

 

此古之受封之日,歲星所在之辰,國屬焉故也。

 

吳越二國同次者,亦謂同年度受封,故同次也。

 

云「此分野之妖祥,主用客星彗孛之氣為象」者,按《公羊傳》昭十七年,「冬,有星孛於大辰。

 

孛者何?

 

彗星也」。

 

何休云:「孛彗者,邪亂之氣,掃故置新之象。」

 

《左氏》申繻曰:「彗所有除舊布新。」

 

如是,彗、孛一也。

 

時為宋、衛、陳、鄭災。

 

《天文誌》彗長丈二。

 

言用客星者,彗非位,奔霣而入他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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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以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

 

(歲謂太歲。

 

歲星與日同次之月,鬥所建之辰也。

 

歲星為陽,右行於天,太歲為陰,左行於地,十二歲而小周。

 

其妖祥之占,《甘氏歲星經》,其遺象也。

 

鄭司農云:「大歲所在,歲星所居。

 

《春秋傳》曰『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之屬是也。」

 

 

○相,息亮反,下同。)

 

疏「以十」至「妖祥」

 

○釋曰:此經又乙太歲以觀妖祥之異耳。

 

○注「歲謂」至「是也」

 

○釋曰:云「歲謂大歲」者,上文已說五星訖,以文次而推知非歲星,故知是在地之太歲也。

 

其惟太歲所在以下,於上《馮相氏》釋訖,鄭恐人不曉,故重言之也。

 

先鄭云「太歲所在,歲星所居」者,亦欲見推太歲之處。

 

云歲星所居,亦是歲星與日同次之月也。

 

太歲所在,亦是鬥所建之辰,下有大歲也。

 

云「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之屬」者,按昭三十二年「夏,吳伐越。

 

史墨曰:不及四十年,越其有吳乎!

 

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

 

按昭十三年,蔡複之歲,歲在大樑,至昭三十二年,正應在析木。

 

而越得歲者,按彼服注,歲星在星紀,吳、越之分野。

 

蔡複之歲,歲在大樑,距此十九年。

 

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之歲,龍度天門。

 

龍,歲星也。

 

天門在戌,是歲越過,故使今年越得歲。

 

龍,東方宿,天德之貴神,其在所之國,兵必昌,向之以兵則凶。

 

吳、越同次,吳先舉兵,故凶也。

 

或歲星在越分中,故云得歲。

 

史墨知不及四十年越有吳者,以其歲星十二年一周天,存亡之數不過三紀。

 

三者,天地人之數,故歲星三周星紀至玄枵。

 

哀二十二年越滅吳,至此三十八年。

 

鄭君之義則不然,故《春秋誌》云:「五星之期各用數,有氣者期遠而禍大,無氣者期近而禍小。

 

吳越以夏,周之孟夏建卯,仲夏建辰,木用事之時。

 

木數三,木用事則歲星王,當從遠期,以三乘十二為三十六。

 

歲星複其所,而三十七過其次,而歲星去矣,故伐越亦後。

 

至哀二十二年,積三十八年冬,十一月丁亥而越滅吳。

 

按:越興在哀二十年,吳惡未周,故不滅也。」

 

此鄭義與服小異大同也。

 

按《括地象》「天不足於西北」,則西為天門。

 

昭十五年,歲星正應在鶉首,越一次當在鶉火,是以昭三十二年得在星紀。

 

若然,天門不在戌者,但龍度天門,正應在五月,日體在鶉首,與歲星同次,日沒於戌,歲星亦應沒,由度戌至酉上見而不沒,故云龍度天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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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以五云之物,辨吉凶、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物,色也。

 

視日旁云氣之色。

 

降,下也,知水旱所下之國。

 

鄭司農云:「以二至二分觀云色,青為蟲,白為喪,赤為兵荒,黑為水,黃為豐。

 

故《春秋傳》曰:『凡分至啟閉,必書云物,為備故也。』

 

故曰凡此五物,以詔救政。」)

 

疏「以五」至「祲象」

 

○釋曰:物,色也。

 

此五色之云,以辨吉凶也。

 

云「水旱降豐荒」者,水旱降為荒,凶也。

 

風雨降為豐,吉也。

 

云「之祲象」者,祲,謂日旁云氣,以見五色之云,則知吉凶也。

 

○注「物色」至「救政」

 

○釋曰:鄭知「視日旁云氣之色」者,以其《視祲職十》者皆視日旁云氣之色,此云祲象,故知所視五云亦視日旁云氣之色也。

 

鄭知「水旱所下之國」者,以其云降,明據日旁云氣,則知當十二辰之分野所下之國有豐荒也。

 

鄭「以二至二分觀云色」者,即所引《春秋》者是。

 

云「青為蠱」已下,蓋據陰陽書得知。

 

按僖五年《左氏傳》云:「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公既視朔,遂登觀台以望,而書,禮也。

 

凡分、至、啟、閉,必書云物,為備故也。」

 

注云:「分,春、秋分。

 

至,冬、夏至。

 

啟,立春、立夏。

 

閉,立秋、立冬。」

 

據八節而言也。

 

先鄭引下文凡此五物者,欲見《春秋》與此相當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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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以十有二風察天地之和,命乖別之妖祥。

 

(十有二辰皆有風,吹其律以知和不,其道亡矣。

 

《春秋》襄十八年,楚師伐鄭,師曠曰:「吾驟歌北風,又歌南風,南風不競,多死聲,楚必無功。」

 

是時楚師多凍,其命乖別審矣。)

 

疏「以十」至「妖祥」

 

○釋曰:此一經欲見十二辰順律氣,以知妖祥之事。

 

○注「十有」 至「審矣」

 

○釋曰:鄭知十二風是十二辰氣為風者,師曠云歌北風、南風,皆據十二辰之氣為風,故知風即氣也。

 

云「吹其律以知和不,其道亡」者,鄭亦按師曠吹律,而知此氣亦當吹律也。

 

今無吹律之法,故云其道亡。

 

引襄十八年者,是時鄭屬晉,不複事楚,楚師伐之,晉為盟主,欲救之,故師曠吹律,以觀楚強弱。

 

按:彼服注「北風,無射夾鍾以北。

 

南風,沽洗以南呂以南」。

 

云「命乖別審矣」者,以南風弱,即知楚無功,是其命楚師乖離別審矣。

 

按《考異郵》曰:陽立於五,極於九,五九四十五,日一變以陰合陽,故八卦主八風,距同,各四十五日。

 

《艮》為條風,《震》為明庶風,《巽》為清明風,《離》為景風,《坤》為涼風,《兌》為閶闔風,《乾》為不周風,《坎》為廣莫風。

 

按《通卦驗》云「冬至,廣莫風。

 

十二月大寒、小寒,皆不云風。

 

至立春,條風。

 

至雨水,猛風。

 

至二驚蟄,不見風。

 

至春分,明庶風。

 

至清明,雷鳴雨下,清明風。

 

至玄鳥來,穀雨,不見風。

 

立夏,清明風。

 

至小滿,不見風。

 

五月芒種,不見風。

 

夏至景風至,小暑、大暑,不見風。

 

立秋,涼風。

 

至處暑,不見風。

 

白露,不見風。

 

秋風,涼風。

 

至寒露、霜降,皆不見風。

 

立冬,不周風。

 

至小雪、大雪皆不見風」。

 

如是,無十二風,何云十二月皆有風乎?

 

按《通卦驗》云「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皆不見風,惟有八以當八卦。

 

八節云十一月者,則《乾》之風漸九月,《坤》之風漸八月,《艮》之風漸十二月,《巽》之風漸三月。

 

故清明節次云清明風,立夏複云清明風,是清明風主三月複主四月,則其餘四維之風主兩月可知。

 

雨水猛風與條風俱在正月,則猛風非八卦之風亦不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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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7: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凡此五物者,以詔救政,訪序事。

 

(訪,謀也。

 

見其象則當豫為之備,以詔王救其政,且謀今年天時占相所宜,次序其事。)

 

疏「凡此」至「序事」

 

○釋曰:此經總計上五經文。

 

云「凡此五物」者,謂從掌天星以下五經,並是已見之物,有此五事。

 

云「詔」者,詔,告也,告王改脩德政,以備之以救止前之惡政。

 

云「訪序事」者,謂事未至者,預告王,訪謀今年天時占相所宜,次敘其事,使不失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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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8: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

 

一曰爵,二曰祿,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子,八曰奪。

 

(大宰既以詔王,內史又居中貳之。

 

○柄,本又作枋,兵病反。

 

治,直吏反,下同。)

 

疏「內史」至「曰奪」

 

○釋曰:按:大宰有誅無殺,此有殺無誅者,誅與殺相因,欲見為過不止則殺之。

 

假令過失已麗於法,內之圜土。

 

《司圜職》云「掌收教罷民」又云「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之」,是因過而致殺也。

 

八者不與大宰次第同者,亦欲見事起無常,故不依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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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8: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

 

(國法,六典、八法、八則。)

 

疏「執國」至「會計」

 

○釋曰:以內史掌爵祿殺生之事,故執國法及國令之貳者。

 

國法,大宰掌其正。

 

國令,謂若凡國之政令,故亦掌其貳。

 

因即句考其政事及會計,以知得失善惡而誅賞也。

 

○注「國法」至「八則」

 

○釋曰:按《太宰》則皆訓為法,故知國法中含有六典、八法、八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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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0: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掌敘事之法,受納訪以詔王聽治。

 

(敘,六敘也。

 

納訪,納謀於王也。

 

六敘六曰以敘聽其情。)

 

疏注「敘六」至「其情」

 

○釋曰:云「敘,六敘也」者,按《小宰職》有六序。

 

六序之內云「六曰以序聽其情」,是其聽治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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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0: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王命內史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

 

策謂以簡策書王命。

 

其文曰:「王謂叔父,敬服王命,以綏四國,糾逖王慝。」

 

晉侯三辭,從命,受策以出。

 

○父,音甫。

 

逖,吐曆反。

 

慝,吐得反。)

 

疏「凡命」至「命之」

 

○釋曰:周法爵及士,餘文更不見命士之法,明士亦內史命之。

 

不言者,以其賤,略之也。

 

○注「鄭司」至「以出」

 

○釋曰:此事見僖二十八年《左氏傳》。

 

以晉文公敗楚於城濮,王命為侯伯之長。

 

按《曲禮》云:「大國曰伯父,州牧曰叔父。」

 

晉既大國而云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禮命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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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1: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

 

(若今尚書入省事。)

 

疏「凡四」至「讀之」

 

○釋曰:言「四方之事書」者,諸侯凡事有書奏白於王,內史讀示王。

 

○注「若今」至「省事」

 

○釋曰:漢法奏事讀之,故舉以況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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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1: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王製祿,則讚為之,以方出之。

 

(讚為之,為之辭也。

 

鄭司農云:「以方出之,以方版書而出之。

 

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

 

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

 

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

 

杜子春云:「方,直謂今時牘也。」

 

玄謂《王製》曰:「王之三公視公侯,卿視伯,大夫視子男,元士視附庸。」

 

 

○食,音似,下同。

 

牘,音獨。)

 

疏注「讚為」至「附庸」

 

○釋曰:先鄭云「上農夫」已下,皆《禮記•王製》文。

 

按彼所釋,凡地有九等。

 

按《遂人》註:「有夫有婦乃成家。

 

自二人以至十人,為九等。」

 

則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若然,上地之中有上上之地,食十人,上中食九人。

 

今言上農夫食九人,不言上上食十人者,欲取下士食九人祿,與上中之地食九人同,故據上中已下而言也。

 

云「其次食八人」,據上下之地。

 

云「其次食七人」者,據中上之地。

 

云「其次食六人」者,據中中之地。

 

云「其次食五人」者,據中下之地。

 

又不言下上之地食四人以下者,欲見八人以下至五人有四等,當庶人在官者,有府史胥徒,其祿以是為差,故不言四人以下也。

 

若然,則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故云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

 

云「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者,欲見從下士以上祿轉多,故以此為本以增之。

 

杜子春云「方,直謂今時牘也」者,古時名為方,漢時名為牘,故舉以說之。

 

「玄謂《王製》曰」已下,以先鄭不言者,故引之以增成其義,欲見此經所云據王臣為本,故先鄭、後鄭內外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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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2: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賞賜亦如之。

 

疏「賞賜亦如之」

 

○釋曰:此謂王以恩惠賞賜臣下之祿,亦以方書讚為之辭。

 

按《司勳職》,凡賞無常,輕重視功,功多則多,功少則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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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2: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內史掌書王命,遂貳之。

 

(副寫藏之。)

 

疏「內史」至「貳之」

 

○釋曰:謂王有詔敕頒之事,則當副寫一通,藏之以待勘校也。

 

外史掌書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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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3: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王令下畿外。

 

○下,戶嫁反。)

 

疏注「王令下畿外」

 

○釋曰:經典凡言四方及外者,據畿外而言,經言外,因知王下畿外之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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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3: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掌四方之誌,(誌,記也。

 

謂若魯之《春秋》、晉之《乘》、楚之《檮杌》。

 

○乘,繩正反。

 

檮,徒刀反。

 

杌,五忽反。)

 

疏注「誌記」至「檮杌」

 

○釋曰:謂若魯之《春秋》之等,孟子文。

 

名《春秋》者,謂四時之書,春為陽之首,秋為陰之先,故舉春秋以包四時也。

 

云「晉謂之《乘》」者,春秋為出軍之法,甸方八裏,出長轂一乘,故名《春秋》為《乘》也。

 

云「楚謂之《檮杌》」者,檮杌,謂惡獸。

 

《春秋》者,直史,不避君之善惡,事同檮杌,故謂《春秋》為檮杌也。

 

皆是國異故史異名也。

 

引之者,欲見《春秋》是記事,云與四方之誌為一,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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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34: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掌三皇五帝之書,(楚靈王所謂《三墳》、《五典》。

 

○墳,扶云反。)

 

疏注「楚靈」至「五典」

 

○釋曰:按《孝經緯》云:「三皇無文,五帝畫象,三王肉刑。」

 

又《世本•作》云「蒼頡造文字」,蒼頡,黃帝之史,則文字起於黃帝。

 

今此云五帝之書為可,而云三皇之書者,三皇雖無文,以有文字之後,仰錄三皇時事,故云掌三皇之書也。

 

按昭十二年,楚靈王謂左史倚相能讀《三墳》、《五典》、《八索》、《九丘》。

 

彼《三墳》,三皇時書。

 

《五典》,五帝之常典。

 

《八索》,八王之法。

 

《九丘》,九州亡國之戒。

 

下有延叔堅、馬季長等,所說不同,惟孔安國《尚書序》解《三墳》、《五典》與鄭同。

 

以無正文,故所解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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