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註疏 卷二十七】
皆畫其象焉,官府各象其事,州裏各象其名,家各象其號。
(事、名、號者,徽識,所以題別眾臣,樹之於位,朝各就焉。
《覲禮》曰:「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
此其類也。
或謂之事,或謂之名,或謂之號,異外內也。
三者旌旗之細也。
《士喪禮》曰:「為銘,各以其物。
亡則以緇長半輻,赬末長終幅,廣三寸,書名於末。」
此蓋其製也。
徽識之書,則云某某之事,某某之名,某某之號。
今大閱禮象而為之。
兵,凶事,若有死事者,亦當以相別也。
杜子春云:「畫當為書。」
玄謂書,畫云氣也。
異於在國,軍事之飾。
○別,彼列反,下「相別」同。
亡,音無。)
疏「皆畫」至「其號」
○釋曰:上云旌旗之大,此言旌此之細者也。
云「皆畫其象焉」,與下為目,此則官府已下三像是也。
○注「事名」至「之飾」
○釋曰:鄭云「事、名、號者,徽識」者,《大傳》云「殊徽號」,昭公二十一年,宋廚人濮曰「揚徽者,公徒也」,是名徽也。
《詩•六月》云「識文鳥章」,箋云 「識,徽識,是名識也」。
今鄭合而言之,故云徽識也。
云「所以題別群臣」者,此經雖為軍事而言,而云題別群臣者,亦據在朝位而言也。
故鄭即言「樹之於位,朝者各就焉」,而引《覲禮》為證也。
按《覲禮》,秋覲在廟,諸侯前期,皆受含於朝。
文王廟外,上介樹君之旂於位。
明日公侯伯子男人,各就其旂而立,即此經象,故云此其類。
云「或謂之事,或謂之名,或謂之號,異外內也」者,官府在朝,是內,其州裏在百裏、二百裏,家在三百、四百裏、五百裏,並是外也。
云「三者旌旗之細也」者,對上大常已下為旌旗之大者也。
云「《士喪禮》曰,為銘各以其物」者,謂為銘旌,各以生時物,王則大常已下為之。
云「亡則以緇長半幅」者,謂不命之士生時無旌旗者,故云亡也。
以緇繒長半幅,長一尺也。
云「赬末長終幅,廣三寸」者,以赤繒為之,長二尺,廣三寸。
云「書名於末」者,書死者名於廣三寸之上。
云「此蓋其製也」者,此在朝表朝位,其銘旌製亦如此。
按《禮緯》云:「天子之旌高九刃,諸侯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
按《士喪禮》「竹杠長三尺」,則死者以尺易刃,天子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其旌身亦以尺易刃也。
若然,在朝及在軍,綴之於身亦如此,故云蓋其製也。
云「徽識之書,則云某某之事」者,官府天官在軍,當云大宰之下,某甲之事。
地官之下,當云大司徒之下,某甲之事。
餘四官之下皆然。
云「某某之名」者,此據州裏而言,假令六鄉之下,則言某鄉之下,某甲之名。
若六遂之下,當云某遂之下,某甲之名也。
云「某某之號」者,此據都家之內,假令三百裏大夫家之下,當云某家之下,某甲之號。
此三者則遍其畿內矣。
云「今大閱禮象而為之」 者,此在軍之旌,綴於身,大小象銘旌旗及在朝者為之。
云「兵,凶事」者,《隱公傳》云「兵,兇器。
戰,危事,亦是凶事也」,杜子春破「畫」為「書」,後鄭不從,還從畫云氣者,按《鄉射記》云:「凡畫者,丹質,則射侯之等皆有畫云氣之法。」
明此經所云畫者,畫云氣也。
云「異於在國,軍事之飾」者,《覲禮》及銘旌皆不云畫,以其在國,質故也。
惟在軍畫之,故云軍事之飾,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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