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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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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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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1:17: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舞器,羽籥之屬。)

 

疏注「舞器羽籥之屬」

 

○釋曰:鄭知司幹所掌舞器是羽籥,以其是武之舞所執有異,則二者之器皆司幹掌之。

 

言司幹者,周尚武,故以幹為職首。

 

其籥師教而不掌。

 

若然,幹與戈相配,不言戈者,下文云:「祭祀,授舞器」,則所授者授幹與羽籥也。

 

按《司戈盾》亦云:「祭祀,授旅賁殳,故主戈盾,受舞者兵。」

 

云舞者兵,惟謂戈,其幹亦於此官受之。

 

《司兵》云「祭祀授舞者兵」,鄭注云:「授以朱幹玉戚。」

 

謂受《大武》之舞,與此受小舞幹戈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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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1:17: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祭祀,舞者既陳,則授舞器,既舞則受之。

 

(既,已也。

 

受取藏之。)

 

賓饗亦如之。

 

大喪,廞舞器,及葬,奉而藏之。

 

疏 「大喪」至「藏之」

 

○釋曰:此官云幹盾及羽籥,及其所廞,廞幹盾而已。

 

其羽籥,籥師廞之,故其職云「大喪,廞其樂器。

 

及葬,奉而藏之」。

 

其視了所廞者,謂鼓與磬,《鍾師》不云廞,則鍾亦視了廞之。

 

如是,《瞽蒙》及《大師》、《小師》皆不云廞者,以其無目。

 

其《瞽蒙》所云、、塤、簫、管及琴瑟,皆當視了廞之。

 

不云奉而藏之,文不具。

 

《笙師》云「竽笙」已下,則笙師自廞之,故其職云廞藏。

 

《鎛師》云「擊晉鼓」,則晉鼓鎛師廞之。

 

其兵舞所廞,入五兵中,故《司兵》云「大喪廞五兵」。

 

凡廞樂器,皆大司樂臨之,故其職云「大喪臨廞樂器」。

 

《典同》不云廞者,以其律呂與鍾器等為製度,不掌成器,故不云廞。

 

《韎師》、《旄人》、《鞮鞻氏》等不云廞者,死後無一天下之事,故不云廞也。

 

《典庸器》不云廞者,以其庸器非常,故不廞也。

 

以其樂師非一,故諸官各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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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1:18: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大蔔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

 

(兆者,灼龜發於火,其形可占者。

 

其象似玉瓦原之鏬,是用名之焉。

 

上古以來,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

 

杜子春云:「《玉兆》,帝顓頊之兆。

 

《瓦兆》,帝堯之兆。

 

《原兆》,有周之兆。」

 

 

○兆,亦作兆阝,音兆。

 

,許鄞反。

 

沈依聶氏《音問》云:「依字作璺。」

 

璺玉之圻也,龜兆文似之,《占人》注同。)

 

疏「大蔔」至「原兆」

 

○釋曰:大蔔所掌,先三兆,後三易,次三夢者,筮短龜長,夢以葉蔔筮,故以先後為次。

 

○注 「兆者」至「之兆」

 

○釋曰:云「兆者,灼龜發於火」者,此依下文《菙氏》云「凡蔔,以明火爇燋,遂吹其焌契」,是以火灼龜,其兆發於火也。

 

云「其形可占」 者,則《占人》云「君占體,大夫占色」之等,彼不云占玉瓦原,體色中含之,是其形可占也。

 

云「象似玉瓦原之璺鏬」,謂破而不相離也。

 

謂似玉、瓦、原之破裂。

 

或解以為玉、瓦、原之色。

 

云「是用名之焉」者,謂用是似玉、瓦、原,名之為《玉兆》、《瓦兆》、《原兆》也。

 

云「上古以來,其作法可用者有三」者,但蔔筮是先聖王之所作,蓋伏犧時已有,其時未有此玉、瓦、原之名,至顓頊以來,始有此名,故云然也。

 

云「原,原田也」者,謂若《左氏》僖二十八年傳云「原田每每」,以其原與原田字同,故為此傳解也。

 

子春云「《玉兆》帝顓頊之兆,《瓦兆》帝堯之兆,《原兆》有周之兆」者,趙商問此,並問下文:「子春云《連山》宓戲,《歸藏》黃帝。

 

今當從此說以不?

 

敢問杜子春何由知之?」

 

鄭答云:「此數者非無明文,改之無據,故著子春說而已。

 

近師皆以為夏殷周。」

 

鄭既為此說,故《易讚》云:「夏曰《連山》,殷曰《歸藏》。」

 

又注《禮運》云:「其書仔者有《歸藏》。」

 

如是《玉兆》為夏,《瓦兆》為殷可知,是皆從近師之說也。

 

按今《歸藏》,《坤》開筮,帝堯降二女以舜妃,又見《節卦》云:「殷王其國常母穀。」

 

若然,依子春之說,《歸藏》黃帝,得有帝堯及殷王之事者,蓋子春之意,《宓戲》,黃帝造其名,夏殷因其名以作《易》,故鄭云改之無據,是以皇甫謐《記》亦云「夏人因炎帝曰《連山》,殷人因黃帝曰《歸藏》」。

 

雖炎帝與子春黃帝不同,是亦相因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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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1:19: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

 

(頌謂繇也。

 

三法體繇之數同,其名占異耳。

 

百二十每體十繇,體有五色,又重之以墨坼也。

 

五色者,《洪範》所謂曰雨、曰濟、曰[C163]、曰蟊、曰克。

 

○繇,直又反,下同。

 

重,直用反。

 

圻,敕白反。

 

濟,節細反,又才禮反。

 

[C163],音亦。

 

蟊,音濛,劉莫溝反,謀。)

 

疏 「其經」至「二百」

 

○釋曰:云「經兆」者,謂龜之正經。

 

云「體」者,謂龜之金木水火土五兆之體。

 

云「經兆之體」,名體為經也。

 

云「皆百有二十」者,三代皆同,百有二十,若經卦皆八然也。

 

若然,龜兆有五,而為百二十者,則兆別分為二十四分,云「其頌千有二百」者,每體十繇,故千二百也。

 

○注 「頌謂」至「曰?」

 

 

○釋曰:云「頌謂繇」者,繇之說兆,若《易》之《說卦》,故名占兆之書曰繇。

 

云「三法體繇之數同」者,上云三代兆有異,此云皆百有二十,皆千有二百,故云體繇之數同也。

 

云「其名占異」者,上云玉瓦,原是名異,其云占異者,三代占兆無文,異否不可知。

 

但三易名異,占亦異,則三兆名異,占亦異可知。

 

故鄭云名占異也。

 

云「百二十,每體十繇也」者,鄭欲解體百有二十而繇有千二百之意,體既有百二十,每體十繇,則得千有二百也。

 

云「體有五色,又重之以墨坼也」者,按《占人》云:「君占體,大夫占色,史占墨,蔔人占坼。」

 

彼注云: 「體,兆象。

 

色,兆氣。

 

墨,兆廣。

 

坼,兆璺。」

 

若然,體色墨坼各不同,今鄭云體有五色,又重之以墨坼,則四者皆相因而有也。

 

何者?

 

以其有五行兆體,體中有五色,既有體色,則因之以兆廣狹為墨,又因墨之廣狹,支分小璺為坼,是皆相因之事也。

 

今每體有十繇,其體有五色,曰雨曰濟之等,其色統得體,每色皆有墨坼,則五色中各有五墨坼,含得五色,不複別云五色。

 

似若八卦,卦別重得七,通本為八卦,總云八八六十四卦,不複別云八卦,以其六十四卦,合有八卦故也。

 

云 「《洪範》所謂曰雨、曰濟、曰[C163]、曰蟊、曰克」者,彼鄭注云:「曰雨者,兆之體氣如雨氣然。

 

曰濟者,兆之光明如雨止。

 

曰蟊者,氣不澤,鬱冥也。

 

曰[C163]者,色澤者。

 

曰克者,氣色相犯入。」

 

此鄭義。

 

若孔注,則云「有似雨者,有似雨止者。

 

蟊,謂陰闇,[C163],氣落驛不連屬。

 

克,兆相交錯」,與鄭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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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1:20: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

 

(易者,揲蓍變易之數,可占者也。

 

名曰連山,似山出內氣變也。

 

歸藏者,萬物莫不歸而藏於其中。

 

杜子春云:「《連山》,宓戲。

 

《歸藏》,黃帝。」

 

 

○揲,時設反,劉音舌。

 

宓,音伏。

 

戲,本又作虧,音羲。)

 

疏注 「易者,」至「黃帝」

 

○釋曰:云「易者,揲蓍變易之數可占者也」者,按《易•係辭》云:「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

 

此是揲蓍變易之數,可占者也。

 

就《易》文卦畫,七八爻稱九六,用四十九蓍。

 

三多為交錢,六為老陰也。

 

三少為重錢,九為老陽也。

 

兩多一少為單錢,七為少陽也。

 

兩少一多為拆錢,八為少陰也。

 

夏殷《易》以七八不變為占,《周易》以九六變者為占,按襄九年《左傳》云:「穆薑薨於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

 

注云:「爻在初六,九三,六四,六五,上九,惟六二不變。

 

《連山》、《歸藏》之占,以不變者為正。」

 

但《周易》佔九六,而云遇《艮》之八,是據夏殷不變為占之事。

 

云「名曰《連山》,似山出內氣也」者,此《連山易》,其卦以純《艮》為首,《艮》為山,山上山下,是名《連山》。

 

云氣出內於山,故名《易》為《連山》。

 

歸藏者,萬物莫不歸而藏於其中者,此《歸藏易》,以純《坤》為首,坤為地,故萬物莫不歸而藏於中,故名為《歸藏》也。

 

鄭雖不解《周易》,其名《周易》者,《連山》,《歸藏》,皆不言地號,以義名《易》,則周非地號。

 

以《周易》以純《乾》為首,乾為天,天能周匝於四時,故名《易》為「周」也。

 

必以三者,為首者取三正三統之義。

 

故《律曆誌》云:「黃鍾為天統,黃鍾子為天正。

 

林鍾為地統,未之衝醜,故為地正。

 

大簇為人統,寅為人正。」

 

周以十一月為正,天統,故以《乾》為天首。

 

殷以十二月為正,地統,故以《坤》為首。

 

夏以十三月為正,人統,人無為卦首之理,《艮》漸正月,故以《艮》為首也。

 

杜子春云「《連山》宓戲,《歸藏》黃帝」者,《鄭誌》答趙商云:「非無明文,改之無據,且從子春,近師皆以為夏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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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1:20: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其經卦皆八,其別皆六十有四。

 

(《三易》卦別之數亦同,其名占異也。

 

每卦八,別者,重之數。

 

○重,直龍反。)

 

疏「其經」至「有四」

 

○釋曰:云「經卦皆八」者,謂以卦為經,即《周易》上經下經是也。

 

皆八者,《連山》、《歸藏》、《周易》皆以八卦《乾》、《坤》、《震》、《巽》、《坎》、《離》、《艮》、《兌》為本,其別六十四,鄭云謂重之數,通本相乘,數之為六十四也。

 

○注「三易」至「之數」

 

○釋曰:云「《三易》卦別之數亦同」者,三代《易》之卦皆八,而別皆六十四,亦如上三兆體別之數,故云「亦同」。

 

云「其名占異也」者,其名,謂《連山》、《歸藏》、《周易》,是名異也。

 

占異者,謂《連山》、《歸藏》佔七八,《周易》佔九六,是占異也。

 

云「每卦八別者,重之數周易者,據《周易》以八卦為本,是八卦重之,則得六十四。

 

何者?

 

伏犧本畫八卦,直有三爻,法天地人。

 

後以重之,重之法,先以乾之三爻為下體,上加乾之三爻,為純《乾卦》。

 

又以乾為下體,以坤之三爻加之,為《泰卦》。

 

又以乾為本,上加震之三爻於上,為《大壯卦》。

 

又以乾為本,上加巽於上,為《小畜卦》。

 

又以乾為本,上加坎卦於上,為《需卦》。

 

又以乾為本,上加離卦於上,為《大有卦》。

 

又以乾為本,上加艮於上,為《大畜卦》。

 

又以乾為本,加兌卦於上,為《卦》。

 

此是乾之一,重得七為八。

 

又以坤之三爻為本,上加坤,為純《坤卦》。

 

又以坤為本,上加乾,為《否卦》。

 

又以坤為本,上加震,為《豫卦》。

 

又以坤為本,上加巽,為《觀卦》。

 

又以坤為本,上加坎,為《比卦》。

 

又以坤為本,上加離,為《晉卦》。

 

又以坤為本,上加艮,為《剝卦》。

 

又以坤為本,上加兌,為《萃卦》。

 

是以通本為八卦也。

 

自震、巽、坎、離、艮、兌,其法皆如此,則為八八六十四,故鄭云別者重之數。

 

後鄭專以為伏犧畫八卦,神農重之。

 

諸家以為伏犧畫八卦,還自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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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掌《三夢》之法,一曰《致夢》,二曰《觭夢》,三曰《鹹陟》。

 

(夢者,人精神所寤可占者。

 

致夢,言夢之所至,夏後氏作焉。

 

鹹,皆也。

 

陟之言得也,讀如「王德翟人」之德。

 

言夢之皆得,周人作焉。

 

杜子春云:「觭讀為奇偉之奇,其字當直為奇。」

 

玄謂觭讀如諸戎掎之掎,掎亦得也。

 

亦言夢之所得,殷人作焉。

 

○[B16X],音夢,本多作夢。

 

觭,居綺反。

 

注「掎」同,又紀宜反,杜其宜反。

 

陟,如字,或音得。)

 

疏注 「夢者」至「作焉」

 

○釋曰:云「夢者,人精神所寤可占」者,謂人之寐,形魄不動,而精神寤見。

 

覺而占之,故云精神所寤可占者也。

 

云「致夢,言夢之所至」 者,馴「致」為「至」,故云夢之所至也。

 

云「夏後氏作焉」者,上文《三兆》、《三易》,有子春所解,且從子春。

 

至於餘文正解,即從近師所說。

 

此《三夢》子春等不說,故即從近師為夏殷周也。

 

云「讀如王德翟人之德」者,按僖二十四年《左傳》云: 「王德翟人,以其女為後。」

 

德亦為得義,故讀從之,故杜子春讀「觭」為「奇偉」之奇,讀從《家語》。

 

「玄謂觭讀如諸戎掎之掎,掎亦得也」者,按襄十四年《左傳》云:「戎子駒支曰:秦師不複,我諸戎實然。

 

譬如捕鹿,晉人角之,諸戎掎之。」

 

是掎為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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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其經運十,其別九十。

 

(運或為緷,當為煇,是《視祲》所掌十煇也。

 

王者於天,日也。

 

夜有夢,則晝視日旁之氣,以占其吉凶。

 

凡所佔者十煇,每煇九變。

 

此術今亡。

 

○緷,胡本反,《字林》云:「大束也。」

 

《說文》音運,云「緯也」,聶音徽。

 

煇,音運。

 

祲,子鳩反。)

 

疏注「運或」至「今亡」

 

○釋曰:「運」或作「緷」者,此經運,一部《周禮》或作「緷」字,並不從,故云當為「煇」,讀從《視祲》「十煇」之煇,故引視祲所掌十煇為證也。

 

云「王者於天,日也。

 

夜有夢,則晝視日旁之氣,以占其吉凶」者,此按《占夢》云:「以日月星辰,佔六夢之吉凶。」

 

注引趙簡子夜夢,日而日食,史墨占之。

 

又《視祲》有十煇之法,五曰闇,先鄭云「謂日月食」。

 

餘九煇皆日旁氣,故以日旁氣解之。

 

云「凡所佔者十煇,每煇九變」 者,此類上《三兆》、《三易》,皆有頌別之數,此經煇十,其別有九十,以義言之,明一煇九變,故為九十解之。

 

云「此術今亡」者,數見十煇為九十變,此術今亡,未知其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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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以邦事作龜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與,四曰謀,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

 

(國之大事待蓍龜而決者有八。

 

定作其辭,於將蔔以命龜也。

 

鄭司農云:「征謂征伐人也。

 

象謂災變云物,如眾赤鳥之屬有所象似。

 

《易》曰天垂象見吉凶,《春秋傳》曰天事恆象,皆是也。

 

與謂予人物也,謀謂謀議也,果謂事成與不也,至謂至不也,雨謂雨不也,瘳謂疾瘳不也。」

 

玄謂征亦云行,巡守也。

 

象謂有所造立也,《易》曰「以製器者尚其象」。

 

與謂所與共事也。

 

果謂以勇決為之,若吳伐楚,楚司馬子魚蔔戰,令龜曰「鮒也以其屬死之,楚師繼之,尚大克之」吉,是也。

 

○瘳,敕留反。

 

命龜,命亦作令。

 

菑,音災。

 

見,賢遍反。

 

鮒,音附,《左傳》作魴。)

 

疏「以邦」至「曰瘳」

 

○釋曰:云「以邦事」者,謂國家有大事須蔔,故特作龜而命之,其事有八。

 

○注 「國之」至「是也」

 

○釋曰:云「國之大事待蓍龜而決者有八」者,謂此八者皆大事,除此八者即小事,入於九筮也。

 

若然,大事蔔,小事筮,此既大事而兼言筮者,凡大事皆先筮而後蔔,故兼言蓍也。

 

云「定作其辭,於將蔔以命龜也」者,凡命龜辭,大夫已上有三,命筮辭有二,士命龜辭有二,命筮辭一。

 

知者,按《士喪禮》,「命筮者,命曰『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度茲幽宅兆基,無有後艱』。

 

筮人許諾,不述命」。

 

注云:「既命而申之曰述。

 

不述者,士禮略。

 

凡筮,因會命筮為述命。」

 

及蔔葬日,云:「蒞蔔,命曰:『哀子某,來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無有近悔。』

 

許諾,不述命,還即席,乃西麵坐,命龜。」

 

注云:「不述命,亦士禮略。

 

凡蔔,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

 

命筮云不述,下無西麵命筮,明命共述命作一辭,不述命,則其所命龜筮辭兼在其中,故曰因命也。

 

蔔云不述命,猶有西麵命龜,則知命龜與述命異,故曰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

 

是士禮命龜辭有二,命筮辭有一之事。

 

大夫已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者,按《少牢》云:「史執策受命於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史曰諾。」

 

又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孝子某」以下,與前同。

 

以其述命述前辭,以命筮冠述命首。

 

大夫筮既得述命,即蔔可得述命也,是知大夫以上命龜有三,命筮有二也。

 

先鄭云「征謂征伐人也」,後鄭從之。

 

云「象謂災變云物,如眾赤鳥之屬有所象似」者,按哀六年,楚子卒。

 

是歲有云如眾赤鳥,夾日以飛三日,使問諸周大史。

 

史曰:「其當王身乎!

 

若禜之,可移令尹、司馬。」

 

是赤鳥之事。

 

云「《易》曰『天垂象見吉凶』,《春秋傳》曰『天事恆象』」者,昭十七年冬,「有星孛於大辰,西及漢。

 

申須曰『彗所以除舊布新也。

 

天事恆象』」是也。

 

此所解,後鄭不從之。

 

「與謂予人物」,後鄭亦不從。

 

云「謀謂謀議」,後鄭從之。

 

「果謂事成與不」,後鄭亦不從。

 

云「至謂至不也,雨謂雨不也,瘳謂疾瘳不也」,此後鄭皆從也。

 

「玄謂征亦云行,巡守也」者,增成先鄭義。

 

知征兼有巡守者,《左氏傳》鄭良霄云:「先王蔔征五年,歲襲其祥。」

 

是征亦得為巡狩之事也。

 

云「《易》曰『以製器者尚其象』」者,《上係辭》文。

 

注云:「此者存於器象,可得而用。」

 

一切器物及造立皆是。

 

云「與謂所與共事」,不從先鄭予人物者,與物情義可知,不須蔔。

 

與人共事,得失不可知,故須蔔也。

 

云「果謂以勇決為之,若吳伐楚」者,昭十七年,吳人伐楚,陽匄為令尹,蔔戰,不吉。

 

司馬子魚曰:「我得上流,何故不吉?

 

且楚故,司馬令龜,我請改蔔。」

 

令曰:「魴也以其屬死之,楚師繼之,尚大克之。」

 

吉。

 

戰於長岸,子魚先死,楚師繼之,大艾吳師。

 

是果決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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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1:23: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以八命者讚《三兆》、《三易》、《三夢》之占,以觀國家之吉凶,以詔救政。

 

(鄭司農云:「以此八事,命蔔筮蓍,龜參之以,夢故曰以八命者讚《三兆》、《三易》、《三夢》之占。

 

《春秋傳》曰:『筮襲於夢,武王所用。』

 

」玄謂讚,佐也。

 

詔,告也。

 

非徒占其事,吉則為,否則止,又佐明其繇之占,演其意,以視國家餘事之吉凶,凶則告王救其政。

 

○演,以善反。)

 

疏「以八」至「救政」

 

○釋曰:云「以八命者讚《三兆》、《三易》、《三夢》之占」者,以上文八事命龜之辭。

 

讚,佐也。

 

佐明《三兆》、《三易》、《三夢》之占辭,將此辭演出其意,以觀國家之吉凶。

 

詔,告也。

 

凶則告凶,救其政,使王改過自新。

 

○注 「鄭司」至「其政」

 

○釋曰:先鄭云「以此八事,命蔔筮蓍龜參之以夢」者,先筮後蔔,聖人有大事必夢,故又參之以夢。

 

云「故曰以八命者讚《三兆》、《三易》、《三夢》之占」者,此先鄭不釋讚意,後鄭增成其義。

 

云「《春秋傳》曰『筮襲於夢,武王所用』」者,按昭七年,《左傳》云,衛靈公之立,成子以《周易》筮之,遇《屯》之《比》,以示史朝,史朝曰:「元亨,又何疑焉。」

 

又云:「筮襲於夢,武王所用也,弗從何為。」

 

《外傳》曰「《大誓》曰:『朕夢協朕蔔,襲於休祥,戎商必克。』

 

」此《外》、《內傳》相包乃具,引之者,證夢與蔔筮相參也。

 

「玄謂非徒占其事,吉則為,否則止」者,此解以八命命龜之常事也。

 

云「又佐明其繇之占,演其意,以視國家餘事之吉凶」者,以釋八命者讚《三兆》、《三易》、《三夢》之占,以觀國家之吉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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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07: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凡國大貞,蔔立君,卜大封,則氐高作龜。

 

(蔔立君,君無塚適,蔔可立者。

 

卜大封,謂竟界侵削,蔔以兵征之,若魯昭元年秋,叔弓帥師疆鄆田是也。

 

視高,以龜骨高者可灼處示宗伯也。

 

大事宗伯蒞卜,蔔用龜之腹骨,骨近足者其部高。

 

鄭司農云:「貞,問也。

 

國有大疑,問於蓍龜。

 

作龜,謂鑿龜令可爇也。」

 

玄謂貞之為問,問於正者,必先正之,乃從問焉。

 

《易》曰:「師貞,丈人吉。」

 

作龜,謂以火灼之,以作其兆也。

 

春灼後左,夏灼前左,秋灼前右,冬灼後右。

 

《士喪禮》曰:「宗人受蔔人龜,示高蒞蔔,受視反之。」

 

又曰:「蔔人坐作龜。」

 

 

○氐,音示,下同。

 

適,丁曆反。

 

竟,音境。

 

疆,居良反。

 

鄆,音運。

 

近,附近之近。

 

令,力呈反。

 

爇,人悅反。)

 

疏 「凡國」至「作龜」

 

○釋曰:言「凡國大貞」者,言「凡」非一。

 

貞,正也。

 

凡國家有大事,正問於龜之事有二,則蔔立君、卜大封是也。

 

云「則氐高作龜」者,凡蔔法,在禰廟廟門閾外闑西南,北麵,有席。

 

先陳龜於廟門外之西塾上。

 

又有貞龜,貞龜,謂正龜於閾外席上。

 

又有蒞蔔、命龜、氐高、作龜,六節。

 

尊者宜逸,卑者宜勞,從下向上差之,作龜、氐高二者勞事。

 

以大貞事大,故大蔔身為勞事,則大宗伯臨卜,其餘陳龜、貞龜皆小宗伯為之也。

 

○注「蔔立」至「作龜」

 

○釋曰:鄭云「君無塚適,蔔可立者」,若然,君無塚適,則有蔔法。

 

按昭二十六年,「王後無適,則擇立長。

 

年鈞以德,德鈞以蔔。

 

王不立愛,公卿無私,古之製也」。

 

何休以為:「《春秋》之義,三代異,建適媵,別貴賤,有侄娣,以廣親疏,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王後無適明尊之敬之,義辭所蔔筮。

 

不以賢者,人狀難別,嫌有所私,故絕其怨望,防其覬覦。

 

今如《左氏》言,云『年鈞以德,德鈞以蔔。』

 

君之所賢,人必從之,豈複有蔔?

 

隱、桓之禍,皆由是興。

 

乃曰古製,不亦謬哉!

 

又大夫不世,如並為公卿通計嗣之禮,《左氏》為短。」

 

玄箴之曰:「立適固以長矣,無適而立子,固以貴矣。

 

今言無適則擇立長,謂貴均如立長,王不得立愛之法。

 

年均,則會群臣、群吏、萬民而詢之,有司以序進而問,大眾之口,非君所能掩,是王不得立愛之法也。

 

禮有詢立君,示義在此,距之言謬,失《春秋》與《禮》之義矣。

 

公卿之世立者有功德,先王之命,有所不犯。

 

如是,宅中蔔立君,亦是年均德均也。」

 

云「卜大封謂竟界侵削,蔔以交征之,若魯昭元年秋,叔弓帥師疆鄆田是也」,按彼莒魯爭鄆,故魯叔弓往定其疆界,以其出兵,故須蔔知吉凶也。

 

云「視高,以龜骨高者可灼處示宗伯也」者,以鄭言示宗伯,則「示」字不得為 「視」,但古字通用,以目視物,以物示人,同為視也。

 

知「大事宗伯臨卜」者,按《大宗伯》云:『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帥執事而蔔日。』

 

」官尊,故知蒞卜也。

 

云大事宗伯,臨則小事不使宗伯,故下文云「凡小事蒞蔔」,是大蔔臨之也。

 

云「蔔用龜之腹骨,骨近足者其部高」者,言龜近四足其下腹,骨部然而高,高處灼之也。

 

先鄭云「貞,問也」者,謂正意問龜,非謂訓貞為問也。

 

云「國有大疑,問於蓍龜」者,義取《尚書•洪範》云「女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蔔筮」是也。

 

云「作龜,謂鑿令可爇也」者,按下《菙氏》云:「凡蔔,以明火爇燋。」

 

鑿即灼也,故云令可爇也。

 

玄謂《易》曰「師貞,丈人吉」者,此《師卦》繇辭。

 

丈人者,嚴莊之辭。

 

則法須嚴莊則吉。

 

云「作龜,謂以火灼之以作其兆也」者,作,謂發使拆。

 

云「春灼後左」已下,並取義於《禮記•中庸》,故彼云「國家將興亡,見於蓍龜,動於四體」。

 

鄭注云:「四體,龜之四足」,亦云:「春占後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後右。」

 

彼云占,此云灼,即灼而占之,亦一也。

 

云《士喪禮》者,彼謂蔔葬日,引之,證有示高作龜之事。

 

彼云事,宗族長尊,故云臨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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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08: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大祭祀,則氐高命龜。

 

(命龜,告龜以所蔔之事。

 

不親作龜者,大祭祀輕於大貞也。

 

《士喪禮》曰:「宗人即席西麵坐,命龜。」)

 

疏「大祭」至「命龜」

 

○釋曰:云「不親作龜者,大祭祀輕於大貞也」者,大貞之內,有立君、大封,大蔔作龜不命龜。

 

此大祭祀不作龜,進使命龜,作龜作龜是勞事,故云大祭祀輕於大貞也。

 

引《士喪禮》「宗人即席西麵坐,命龜」者,證天子命龜處所與士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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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09: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凡小事,蒞蔔。

 

(代宗伯。)

 

疏 「凡小事?

 

蔔」

 

○釋曰:凡大事蔔,小事筮。

 

若事小,當入九筮,不合入此大蔔。

 

《大蔔》云小事者,此謂就大事中差小者,非謂筮人之小事也。

 

小事既大卜蒞蔔,則其餘仍有陳龜已下,則陳龜、貞龜、命龜、視高,皆蔔師為之。

 

其作龜,則蔔人也。

 

大宗伯六命卿,小宗伯四命中大夫,大卜亦四命下大夫。

 

卜師上士。

 

卜人中士。

 

其大宗伯蒞卜,大卜視高作龜,其中陳龜、貞龜、命龜,皆小宗伯為之。

 

下文大遷、大師,大蔔貞龜貞。

 

龜上有蒞卜,亦大宗伯為之,陳龜亦宜小宗伯也。

 

其命龜、視高,蔔師。

 

作龜,蔔人。

 

次下云「凡旅陳龜」,則蒞卜仍是大宗伯。

 

貞龜、命龜、視高皆蔔師,亦蔔人作龜。

 

次下云「凡喪事命龜」,命龜之上有陳龜、貞龜,亦《小宗伯》,蒞卜還是大宗伯,視高、作龜,小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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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10: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國大遷、大師,則貞龜。

 

(正龜於蔔位也。

 

《士喪禮》曰「蔔人抱龜燋,先奠龜西首」是也。

 

又不親命龜,亦大遷、大師輕於大祭祀也。

 

○燋,哉約反。)

 

疏「國大」至「貞龜」

 

○釋曰:正龜於卜位,蔔位,即閾外席上也。

 

故引《士喪禮》為證也。

 

云「又不親命龜,亦大遷、大師輕於大祭祀」者,以命龜在貞龜後而為勞,故云輕於大祭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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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10: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凡旅,陳龜。

 

(陳龜於饌處也。

 

《士喪禮》曰「蔔人先奠龜於西塾上,南首」是也。

 

不親貞龜,亦以蔔旅祭非常,輕於大遷大師也。

 

○塾,音孰,舊音育。)

 

疏「凡旅陳龜」

 

○釋曰:云「陳龜於饌處也」者,饌處,謂在西塾南首,故引《士喪禮》為證也。

 

云「亦以蔔旅祭非常,輕於大遷大師」者,按《大宗伯》:「國有故,旅上帝及四望。」

 

則祀天亦是大祭祀,而輕於大遷、大師退在下者,鄭以旅為非常祭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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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11: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凡喪事命龜。

 

(重喪禮,次大祭祀也。

 

士喪禮則筮宅、卜曰,天子卜葬兆。

 

凡大事,大蔔陳龜、貞龜、命龜、視高,其他以差降焉。)

 

疏「凡喪事命龜」

 

○釋曰:云「重喪禮,次大祭祀也」者,大祭祀,大蔔非直命龜,兼視高。

 

此喪事亦命龜,與大祭祀同,但不兼視高,即輕於大祭祀也。

 

但以喪事為終,故文退在「凡旅」下也。

 

云「《士喪禮》則筮宅、卜日,天子卜葬兆」者,欲見此經天子法,卜葬日與士同,其宅亦蔔之,與士異。

 

《孝經》云「蔔其宅兆」,亦據大夫以上,若士則筮宅也。

 

云「凡大事,大蔔陳龜、貞龜、命龜、視高」者,據此,大蔔所掌,皆是大事,故大蔔或陳龜,或貞龜,或視高。

 

雖不言作龜,於大貞亦作龜,不言之者,在其他以差降之中。

 

云 「其他以差降」者,更有臨蔔已下至作龜,官之尊卑以次為之是也。

 

按上所解陳龜在前,重於命梗霿而《士喪禮》「蔔人卑而陳龜,宗人尊而命龜在後」者,士之官少,故所執不依官之尊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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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12: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蔔師掌開龜之四兆,一曰方兆,二曰功兆,三曰義兆,四曰弓兆。

 

(開,開出其占書也。

 

經兆百二十體,今言四兆者,分之為四部,若《易》之二篇。

 

《書•金縢》曰「開籥見書」,是謂與?

 

其云方、功、義、弓之名,未聞。

 

○與,音餘。)

 

疏 「蔔師」至「弓兆」

 

○釋曰:云「開,開出其占書也」者,鄭意兆出於龜,其體一百二十。

 

今云用龜之四兆,謂開出其占兆之書,分為四部,若《易》之二篇,故引《金縢》為證也。

 

云「開籥見書」,謂啟匱以籥,乃見其書。

 

云「是謂與」者,但開出占兆書為四兆,以意言,無正文,故云是謂與,以疑之。

 

云「其云方功義弓之名,未聞」者,但名此四部為方功義弓,必有其義,但無文,以言疑事無質,故云未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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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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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凡卜事,氐高。

 

(示蒞蔔也。)

 

疏「凡卜事氐高」

 

○釋曰:按上《大蔔》而言,則大貞使大卜氐高。

 

今云「凡卜氐高」者,謂大卜不氐高者,皆卜師氐高,以龜高處示臨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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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揚火以作龜,致其墨。

 

(揚猶熾也。

 

致其墨者,孰灼之,明其兆。)

 

疏「揚火」至「其墨」

 

○釋曰:「致其墨者,孰灼之,明其兆」者,按《占人》註:「墨,兆廣也。

 

墨大坼明則逢吉。」

 

坼稱明,墨稱大。

 

今鄭云「孰灼之明其兆」以解墨者,彼各偏據一邊而言,其實墨大兼明,乃可得吉,故以明解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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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13: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四


凡蔔,辨龜之上下左右陰陽,以授命龜者而詔相之。

 

(所蔔者當各用其龜也。

 

大祭祀、喪事,大蔔命龜,則大貞小宗伯命龜,其他蔔師命龜,蔔人作龜。

 

蔔人作龜,則亦辨龜以授蔔師。

 

上,仰者也。

 

下,俯者也。

 

左,左倪也。

 

右,右倪也。

 

陰,後弇也。

 

陽,前弇也。

 

詔相,告以其辭及威儀。

 

○辨,如字,劉皮勉反。

 

倪,五計反,又五未反。

 

弇,於撿反。)

 

疏「凡蔔」至「相之」

 

○釋曰:蔔師辨此龜上下左右陰陽六種授命龜者,據《大蔔》,命龜之無定,俱是命龜,即辨而授之。

 

○注 「所蔔」至「威儀」

 

○釋曰:云「所蔔者當各用其龜也」者,即上下左右陰陽者是也。

 

云「大祭祀、喪事」已下,皆據《大蔔》而言。

 

鄭知大貞小宗伯命龜者,以其大貞,大卜下大夫視高,視高之上有命龜、貞龜、陳龜,小宗伯中大夫,尊於大蔔,卑於大宗伯,故知大貞小宗伯命龜也。

 

云「其他蔔師命龜」者,其他,謂凡小事大卜,臨蔔,大遷、大師大蔔貞龜,凡旅陳龜;

 

如此之輩,則蔔師命龜。

 

卜師命龜,則蔔人作龜。

 

蔔人灼龜,則亦辨龜以授蔔師。

 

按《序官》,卜人中士八人,於此不列其職者,以其與蔔師同職,不見之也。

 

云「上仰者也」者,《爾雅》云:「仰者謝。」

 

言此經「上」,即《爾雅》云「仰者」也。

 

此已下皆據《爾雅》及下文而言。

 

按《爾雅》云:「龜,俯者靈,行頭低。

 

仰者謝,行頭仰。

 

前弇諸果,甲前長。

 

後弇諸獵,甲後長。

 

左倪不類,行頭左痺。

 

右倪不若,行頭右痺。」

 

故鄭據而言焉。

 

云「詔相,告以其辭及威儀」者,辭,謂命龜之辭。

 

威儀者,謂若《士喪禮》蔔日在廟門外,臨蔔在門東,西麵,龜在閾外席上,西首,執事者門西,東麵,行立皆是威儀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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