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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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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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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25: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王合諸侯而饗禮,則具十有二牢,庶具百物備,諸侯長十有再獻。

 

(饗諸侯而用王禮之數者,以公侯伯子男盡在,是兼饗之,莫敵用也。

 

諸侯長,九命作伯者也。

 

獻,公侯以下,如其命數。

 

○長,丁丈反,注同。

 

敵,丁曆反。)

 

疏注「饗諸」至「命數」

 

○釋曰:云「王禮之數」者,則十二牢,是故哀七年,吳來徵百牢,魯使子服景伯對曰:「周之王也,製禮,上物不過十二,以為天之大數也。」

 

上公以九為節,則十二者是王禮之數也。

 

云「以公侯伯子男盡在,是兼饗之」者,以經云合則時會殷同,是盡在,於是兼饗,故用十二牢也。

 

云「莫敵用也」者,若單饗一國,即有賓主之敵,則單用大牢。

 

今兼饗諸侯,無一一相敵,故云莫敵用也。

 

若《曲禮》云「大饗不問蔔」,鄭云:「莫適蔔也。」

 

彼亦非一帝,總饗五帝,莫適蔔也。

 

云「諸侯長,九命作伯者也」者,《大宗伯》云「九命作伯」,注云:「上公有功德者,加命為二伯。」

 

云「獻公侯以下,如其命數」者,《大行人》云「上公饗禮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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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25: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王巡守、殷國,則國君膳以牲犢,令百官百牲皆具。

 

從者,三公視上公之禮,卿衛侯伯之禮,大夫視子男之禮,士視諸侯之卿禮,庶子壹視其大夫之禮。

 

(國君者,王所過之國君也。

 

犢,繭栗之犢也。

 

以膳天子,貴誠也。

 

牲孕,天子不食也,祭帝不用也。

 

凡賓客則皆角尺。

 

令者,掌客令主國也。

 

百牲皆具,言無有不具備。

 

○從者,才用反,下注「從賓」同。

 

繭,古典反。)

 

疏「王巡」至「之禮」

 

○釋曰:王巡守則殷同,殷同則殷國也。

 

王巡守至於四嶽之下,當方諸侯,或所在經過,或至方嶽之下。

 

若殷國,或在王城,出畿外,在諸侯之國,所在之處,皆設禮待王,故巡守、殷國並言也。

 

云「則國君膳以牲犢」者,膳,亦謂殷膳時也。

 

云「令百官百牲皆具」者,此文與下為目,百官即三公已下是也。

 

云「三公」者,明上公已下及侯伯子男禮,備於《大行人》及《掌客》。

 

諸侯之卿及諸侯大夫禮,亦備於《聘禮》及《公食大夫》也。

 

○注「國君」 至「具備」

 

○釋曰:云「國君者,王所過之國君也」者,鄭偏舉一邊而言,所在亦須共待。

 

云「犢,繭栗之犢也」者,《王製》云:「天地之牢,角繭栗。」

 

《郊特牲》云:「天子適諸侯,諸侯膳用犢。」

 

謂殷膳時特與祭天之牲同用犢,則天子繭栗可知也。

 

云「以膳天子,貴誠也,牲孕,不食也。

 

祭帝不用也」者,皆《郊特牲》文。

 

言此者,見天子牲與天同貴誠愨,故用繭栗也。

 

云「凡賓客則皆角尺」者,亦《王製》文。

 

云「令者,掌客令主國也」者,以其掌客掌諸侯已下牢禮,故知掌客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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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26: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凡諸侯之禮:上公五積,皆視飧牽,三問皆脩,群介、行人、宰、史皆有牢。

 

飧五牢,食四十,簠十,豆四十,鉶四十有二,壺四十,鼎簋十有二,牲三十有六,皆陳。

 

饔餼九牢,其死牢如飧之陳,牽四牢,米百有二十筥,醯醢百有二十甕,車皆陳。

 

車米視生牢,牢十車,車乘有五籔,車禾視死牢,牢十車,車三秅,芻薪倍禾,皆陳。

 

乘禽日九十雙,殷膳大牢,以及歸,三饗、三食、三燕,若弗酌則以幣致之。

 

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餼,以其爵等為之牢禮之陳數,唯上介有禽獻。

 

夫人致禮,八壺、八豆、八籩,膳大牢,致饗大牢,食大牢。

 

卿皆見,以羔,膳大牢。

 

侯伯四積,皆視飧牽,再問皆脩。

 

飧四牢,食三十有二,簠八,豆三十有二,鉶二十有八,壺三十有二,鼎簋十有二,腥二十有七,皆陳。

 

饔餼七牢,其死牢如飧之陳,牽三牢,米百筥,醯醢百甕,皆陳。

 

米三十車,禾四十車,芻薪倍禾,皆陳。

 

乘禽日七十雙,殷膳大牢,再饗、再食、再燕。

 

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餼,以其爵等為之禮,唯上介有禽獻。

 

夫人致禮,八壺、八豆、八籩,膳大牢,致饔大牢。

 

卿皆見,以羔,膳特牛。

 

子男三積,皆視飧牽,壹問以脩。

 

飧三牢,食二十有四,簠六,豆二十有四,鉶十有八,壺二十有四,鼎簋十有二,牲十有八,皆陳。

 

饔餼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陳,牽二牢,米八十筥,醯醢八十甕,皆陳。

 

米二十車,禾三十車,芻薪倍禾,皆陳。

 

乘禽日五十雙,壹饗、壹食、壹燕。

 

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餼,以其爵等為之禮,唯上介有禽獻。

 

夫人致禮,六壺,六豆,六籩,膳視致饗。

 

親見卿皆膳特牛。

 

(積皆視飧牽,謂所共如飧,而牽牲以往,不殺也。

 

不殺則無鉶鼎。

 

簠簋之實,其米實於筐,豆實實於甕。

 

其設,筐陳於楹內,甕陳於楹外,牢陳於門西。

 

車米禾芻薪,陳於門外。

 

壺之有無未聞。

 

三問皆脩,脩,脯也。

 

上公三問皆脩,下句云「群介行人宰史皆有牢」,君用脩而臣有牢,非禮也。

 

蓋著脫字失處且誤耳。

 

飧,客始至,致小禮也。

 

公侯伯子男飧飧皆餁一,牢其餘牢則腥。

 

食者,其庶羞美可食者也。

 

其設,蓋陳於楹外東西,不過四列。

 

簠,稻粱器也。

 

公十簠,堂上六,西夾東夾各二也。

 

侯伯八簠,堂上四,西夾東夾各二。

 

子男六簠,堂上二,西夾東夾各二。

 

豆,菹醢器也。

 

公四十豆,堂上十六,西夾東夾各十二。

 

侯伯三十二豆,堂上十二。

 

西夾東夾各十。

 

子男二十四豆,堂上十二,西夾東夾各六。

 

《禮器》曰:「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

 

以《聘禮》差之,則堂上之數與此同。

 

鉶,羹器也。

 

公鉶四十二,侯伯二十八,子男十八,非衰差也。

 

二十八,書或為「二十四」,亦非也。

 

其於衰,公又當三十,於言又為無施。

 

禮之大數,鉶少於豆,推其衰,公鉶四十二,宜為三十八,蓋近之矣。

 

則公鉶堂上十八,西夾東夾各十。

 

侯伯堂上十二,西夾東夾各八。

 

子男堂上十,西夾東夾各四。

 

壺,酒器也,其設於堂夾,如豆之數。

 

鼎,牲器也。

 

簋,黍稷器也。

 

鼎十有二者,餁一牢,正鼎九與陪鼎三,皆設於西階前。

 

簋十二者,堂上八,西夾東夾各二。

 

合言鼎簋者,牲與黍稷俱食之主也。

 

牲當為腥,聲之誤也。

 

腥謂腥鼎也。

 

於侯伯云「腥二十有七」,其故腥字也。

 

諸侯禮盛,腥鼎有鮮魚、鮮臘,每牢皆九為列,設於阼階前。

 

公腥鼎三十六,腥四牢也。

 

侯伯腥鼎二十七,腥三牢也。

 

子男腥鼎十八,腥二牢也。

 

皆陳,陳列也。

 

飧門內之實,備於是矣。

 

亦有車米禾芻薪。

 

公飧五牢,米二十車,禾三十車。

 

侯伯四牢,米禾皆二十車。

 

子男三牢,米十車,禾二十車。

 

芻薪皆倍其禾。

 

饔餼,既相見致大禮也。

 

大者,既兼飧積,有生,有腥,有孰,餘又多也。

 

死牢如飧之陳,亦餁一牢在西,餘腥在東也。

 

牽,生牢也。

 

陳於門西,如積也。

 

米橫陳於中庭,十為列,每筥半斛。

 

公侯伯子男黍粱稻皆二行,公稷六行,侯伯稷四行,子男二行。

 

醯醢夾碑從陳,亦十為列,醯在碑東,醢在碑西。

 

皆陳於門內者,於公門內之陳也。

 

言車者,衍字耳。

 

車米,載米之車也。

 

《聘饋否曰:「十鬥曰斛,十六鬥曰籔,十籔曰秉。」

 

每車秉有五籔,則二十四斛也。

 

禾,稾實並刈者也。

 

《聘禮》曰:「四秉曰筥,十筥曰稯,十稯曰秅。」

 

每車三秅,則三十也。

 

稯猶束也。

 

米禾之秉筥,字同數異。

 

禾之秉,手把耳。

 

筥讀為棟梠之梠,謂一穧也。

 

皆陳,橫陳門外者也。

 

米在門東,禾在門西。

 

芻薪雖取數於禾,薪從米,芻從禾也。

 

乘禽,乘行群處之禽,謂雉雁之屬,於禮以雙為數。

 

殷,中也。

 

中又致膳,示念賓也。

 

若則酌,謂君有故,不親饗食燕也。

 

不饗則以酬幣致之,不食則以侑幣致之。

 

凡介、行人、宰、史,眾臣從賓者也。

 

行人主禮,宰主具,史主書,皆有飧饔餼,尊其君以及臣也。

 

以其爵等為之牢禮之數陳,爵卿也,則飧二牢,饔餼五牢。

 

大夫也,則飧大牢,饔餼三牢。

 

士也,則飧少牢,饔餼大牢也。

 

此降小禮,豐大禮也。

 

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

 

夫人致禮,助君養賓也。

 

籩豆陳於戶東,壺陳於東序。

 

凡夫人之禮,皆使下大夫致之。

 

於子男云膳視致饗,言夫人致膳於小國君,以致饗之禮,則是不複饗也。

 

饗有壺酒,卿皆見者,見於賓也。

 

既見之,又膳之,亦所以助君養賓也。

 

卿見又膳,此《聘禮》卿大夫勞賓、餼賓之類與?

 

於子男云「親見卿皆膳特牛」,見讀如「卿皆見」之見,言卿於小國之君,有不故造館見者,故造館見者乃致膳。

 

鄭司農說牽云:牲可牽行者也,故《春秋傳》曰「餼牽竭矣」。

 

秅讀為「秅秭麻」之秅。

 

○鉶,音刑。

 

牲三十,牲音星,下「牲十有八」、「受牲禮」同。

 

筥,薑呂反。

 

甕,烏弄反。

 

藪,素口反,劉色縷反。

 

秅,丁故反,或宅加反。

 

乘,繩證反,下及注同。

 

食,音嗣,下「食大牢」、「再食」、 「壹食」、注「不食」同。

 

見,賢遍反,注「下除相見」、「見讀」皆同。

 

餁,而甚反。

 

夾,古洽反,劉古協反,下同。

 

衰,初危反,下同。

 

差,初隹反,又初宜反。

 

陪鼎,音裴。

 

行,戶剛反,下文「六行」、「四行」、「二行」皆同。

 

從,子容反。

 

稾,古老反。

 

並,必政反,又必盈反。

 

曰緫,本又作緵,子工反,李又音揔。

 

把,必馬反。

 

梠,音呂。

 

穧,才計反。

 

參,初林反。

 

差,初宜反。

 

複,扶又反。

 

勞,老報反。

 

造,七報反。

 

秭,徐音姊,劉祖禮反。)

 

疏注「積皆」至「之秅」。

 

○釋曰:云「凡諸侯之禮」者,此一句與下為總目也。

 

此一經並是諸侯自相朝,主國待賓之禮。

 

若然,天子掌客不見天子待諸侯之禮,而見諸侯自相待者,天子掌客自掌天子禮,則諸侯相待之禮無由得見。

 

今以天子之官,輒見諸侯自相待,以外包內,天子待諸侯,亦同諸侯自相待可知。

 

是以見諸侯相待之法也。

 

云「上公五積,皆視飧牽」者,公國自相朝,是上公待上公之禮,有五積,皆視飧,一積視一飧,飧五牢,五積則二十五牢。

 

言牽者,數雖視飧,飧則殺,積全不殺,並生致之,故云牽。

 

「侯伯四積」,皆視飧牽,飧四牢,一積視一飧,則一積四牢,總十六牢,亦牽不殺。

 

「子男三積」,積亦視飧,飧三牢,一積三牢,三積九牢,亦牽之不殺也。

 

必牽之不殺者,以其在道分置豫往,故不殺之,容至自殺也。

 

既云「視飧」,飧則有芻薪米禾之等,故鄭解積皆依飧解之也。

 

云「不殺則無鉶鼎」者,鉶鼎即陪鼎是也。

 

但殺乃有鉶鼎,不殺則無鉶鼎可知,侯伯子男皆然。

 

鄭云「簠簋之實」已下,皆約《公食大夫》「親食則有簠簋之實」已下,皆餁在俎。

 

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幣致之,則生往。

 

今積既不殺,與《公食》生致同,故鄭皆約《公食大夫》解之也。

 

云「其設筐陳於楹內」者,彼云:「簋實實於筐,陳於楹內兩楹間,二以並,南陳。」

 

云「甕陳於楹外」者,彼云:「豆實實於甕,陳於楹外,二以並,北陳。」

 

云「牢陳於門西」者,彼云:「牛羊豕陳於門內西方,東上。」

 

是鄭皆依《公食大夫》之文也。

 

云「車米禾芻薪陳於門外」者,此約《聘禮》致饔餼之文。

 

彼云「米三十車,設於門東,為三列,東陳。

 

禾三十車,設於門西,西陳。

 

薪芻倍禾」。

 

注云:「薪從米,芻從禾。」

 

是其事也。

 

侯伯子男積之簠豆米禾薪芻等,陳列亦與此同也。

 

云「壺之有無未聞」者,以其酒不可生致,故云未聞。

 

云「三問皆脩,群介、行人、宰、史皆有牢」者,鄭云「三問皆脩,脩,脯也」,對文,脩是鍛脩,加薑桂捶之者。

 

脯,乾肉薄者。

 

散文,脩脯一也。

 

云「上公三問皆脩,下句云『群介行人宰史皆有牢』,君用脩而臣有牢,非禮也」者,言非禮者,君尊用脩,臣卑用牢,故云非禮。

 

云「蓋著脫字失處」,按下文,「凡介、行人、宰、史」,皆在饗食燕下,此特在上。

 

有人見下文脫此語,錯差著於此,更有人於下著訖,此剩不去,故云蓋著脫字失處也。

 

云「且誤耳」者,下文皆云「凡介」,此云「群介」,故云且誤耳。

 

云「飧,客始至,致小禮也」者,按聘賓,「大夫帥至館,卿致館」,即云「宰夫朝服設飧」,是其客始至之禮。

 

言小禮者,對甕餼為大禮也。

 

云「公侯伯子男飧皆餁一牢,其餘牢則腥」者,鄭言此者,下惟言腥,不言餁此有鉶及鼎,皆為餁一牢而言,以是經雖不言餁,須言餁之矣。

 

云「其餘牢則腥」,腥之數,備於下也。

 

云「食者,其庶羞美可食者也。

 

其設,蓋陳於楹外東西,不過四列」者,前所陳,皆約《公食大夫》致食之禮。

 

今按《公食》,「若不親食,庶羞陳於碑內」者,設飧之時,堂上皆有正饌,無容庶羞之處,楹外既空,不須向碑內及堂下,故疑在楹外陳之,十以為列,故四列也。

 

《公食》陳於碑內者,由饔陳於楹外,故在下也。

 

必知為四列,見《公食》云「庶羞東西不過四列」,故知也。

 

云「簠,稻粱器也」者,見《公食大夫》簠盛稻粱。

 

云「公十簠,堂上六,西夾東夾各二也。

 

侯伯八簠,堂上四,西夾東夾各二。

 

子男六簠,堂上二,西夾東夾各二」,鄭知此者,見《聘禮》致饔餼,堂上二簠,東西各二簠。

 

今此公十,侯伯八,子男六,禮之道列,堂上之數與東西夾之數,堂上不多則等,鄭遂以意裁之,五等東西夾各二,以外置於堂上,故云公六、侯伯四、子男二也。

 

《聘禮》設飧,鄭約致饔餼,今亦約致饔餼也。

 

但《聘禮》設飧云西夾六,無東夾之饌者,蓋降於君禮故也。

 

云「豆,菹醢器也」者,見《公食大夫》及《特牲》、《少牢》,豆皆以豆盛菹醢,故知也。

 

云「公四十豆,堂上十六」至「各六」,鄭以堂上豆數,取《聘禮》致饔餼於上大夫八豆,下大夫六豆,並是堂上豆數。

 

又取《禮器》「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謂侯伯子男同,則亦是堂上豆數可知。

 

以此主公言四十,酌十六在堂上,餘二十四豆分之於東西夾。

 

此侯伯言三十二,亦以十二為堂上豆數,餘二十,分於東西夾,各十。

 

此子男云二十四,以十二為堂上豆數,其餘十二分為東西夾,各六。

 

其堂上豆數,既約《聘禮》為《禮器》,東西多少,鄭以意差之可知,故云「以《聘禮》差之,則堂上豆數與此同」也。

 

云「鉶,羹器也」者,鉶,器名,鉶器所以盛膷臐膮三等之羹,故為鉶羹。

 

云「公鉶四十二,侯伯二十八,子男十八,非衰差也」者,衰差之餘,上下節級似,若九,若七,若五,校一節是衰差。

 

今公四十二,侯伯二十八,子男十八,公於侯伯子男大縣絕,故云非衰差也。

 

云「二十八,書或為『二十四』,亦非也」者,侯伯若二十四,為比公四十二,侯十八,又以二十四比子男十八,校六,亦非其類,故云亦非也。

 

云「其餘衰,公又當三十,於言又為無施」者,為三十,亦非衰法,以其無所倚就,故云無所施也。

 

云「禮之大數,鉶少於豆」者,案侯伯豆三十二,鉶二十八,子男豆二十四,鉶十八,是鉶少豆多。

 

《公食大夫》豆六鉶四,是其鉶少於豆也。

 

云「推其衰,公鉶四十二,宜為三十八,蓋近之矣」者,子男十八,侯伯二十八,公三十八,以十為降殺,是其衰也。

 

言「蓋」者,無正文,故疑而云蓋也。

 

疏云「公鉶堂上十八,西夾東夾各十,侯伯堂上十二,西夾東夾各八,子男堂上十,西夾東夾各四」,知如此差者,亦約《聘禮》致饔餼,兼以意準量而言。

 

云「壺,酒器也」者,《司尊彝》有兩壺尊,《春秋傳》云「尊以魯壺」,皆以壺為酒尊也,此所設亦約《聘禮》,但彼堂上八壺,東西夾各六壺,此壺與豆數同四十,故云「其設於堂夾如豆之數」也。

 

云「鼎,牲器」者,謂享牲體之器。

 

云「簋,黍稷器也」者,「鼎十有二者,餁一牢,正鼎九與陪鼎三,皆設於西階前」者,其陪鼎三,設於內廉。

 

云「簋十二者,堂上八,西夾東夾各二」知設如此者,約《聘禮》而知之也。

 

牢鼎九者,謂牛、羊、豕、魚、臘、膚與腸胃、鮮魚、鮮臘,陪鼎三者,膷、臐、膮也。

 

云「合言鼎簋者,牲與黍稷俱食之主也」者,黍稷與眾饌為主,牲與羞物為主,是俱得為食之主也。

 

此五等諸侯同簋十二。

 

按《聘禮》致饔餼,堂上八簋,東西夾各六簋,總二十簋。

 

彼臣多此君少者,禮有損之而益故也。

 

云「牲當為腥,聲之誤也。

 

腥謂腥鼎也。

 

於侯伯云『腥二十有七』,其故腥字也」者,子男亦云牲十八,是亦當為腥,聲之誤也。

 

云「諸侯禮盛,腥鼎有鮮魚、鮮臘,每牢皆九為列,設於阼階前」者,此皆約《聘禮》設飧而言。

 

案彼「餁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東,鼎七」。

 

致饔餼云「腥二牢,鼎二七,無鮮魚、鮮臘,設於阼階前,西麵陳,如餁鼎,二列」。

 

此云三十六,故知有鮮魚、鮮臘也。

 

云「飧門內之實,備於是矣」者,鄭言此者,欲見門內既備,乃有車米之等也,是以云「亦有車米禾芻薪」也。

 

云「公飧五牢,米二十車,禾三十車」已下,皆約饔餼死牢而言,以其饔餼云死牢如飧之陳,上公五牢死,侯伯四牢死,子男三牢死,皆如飧之陳,明此米禾數如此。

 

云「芻薪皆倍其禾」者,亦約饔餼禮也。

 

若然,按《聘禮》,米禾皆二十車者,彼大夫禮,豐小禮,六夫饔三牢,故米禾皆無之,米禾各二十車也。

 

云「饔餼,既相見致大禮也」者,知既相見所致者,按《聘禮記》云「聘日致饔」,鄭云「急歸大禮」,是既相見致大禮也。

 

云「大者,既兼飧積,有生,有腥,有孰,餘又多也」者,假令上公饔餼九牢,五牢死,四牢牽。

 

上公五積,皆視飧牽,則是一積五牢。

 

言兼飧,死五牢與飧同。

 

言兼積者,則兼不盡,止兼四耳,言兼積者,以其牽與積同,故云兼之也。

 

侯伯子男皆兼積不盡。

 

言餘又多者,謂米禾芻薪醯醢芻米之屬。

 

云「死牢如飧之陳者。

 

亦餁一牢在西,餘腥在東也」者,約《聘禮》知之也。

 

云「牽,生牢也。

 

陳於門西,如積」者,亦橫陳於門西而東上。

 

云「米橫陳於中庭,十為列,每筥半斛」,知然者,前飧之陳及積之陳,皆約《聘禮》致饔餼法。

 

今於此文積在前已說,故以此饔餼向前知之,故云「如積」也。

 

云如積,則亦如《聘禮》饔餼也。

 

今此自米已下,還約《聘禮》致饔餼法。

 

云「公侯伯子男黍粱稻皆二行,公稷六行,侯伯稷四行,子男稷二行」者,彼云「米百筥,筥半斛,設於中庭,十以為列,北上,黍粱稻皆二行,稷四行」。

 

此以增稷,餘不增,故知公稷六行。

 

子男米八筥,黍粱稻各二行,更得二即足,故知稷二行。

 

云「醯醢夾碑從陳,亦十為列,醯在碑東,醢在碑西鍘邊,彼注云:「夾碑,在庭之中央也。

 

醯在東,醯穀,陽也。

 

醢肉,陰也。」

 

言夾碑,故知從陳。

 

然侯伯醯醢百甕,米百筥,上介筥及甕加上賓,上斤四人,米百筥,此芻多於子男,與侯伯等者,上公醯醢百二十甕,與王舉百二十甕同,故《鄭誌》云此公乃二王後,如是王之上公,與侯伯俱用百甕,子男八十甕,其筥米皆同甕數。

 

此是尊卑之差。

 

至於《聘禮》,乃是臣法,自為一禮,不相與,亦是損之而益。

 

云「於公門內之陳也。

 

言車,衍字耳」者,言車,載米之車,不合在醯醢下言之。

 

又按「侯伯子男醯醢」下皆無「車」字,故知衍字也。

 

云「車米,載米之車也。

 

《聘禮》曰:十鬥曰斛,十六鬥曰籔,十籔曰車,每車秉有五籔,則二十四斛也。

 

禾稾實並刈者也」者,《聘禮記》文。

 

云「筥讀為棟梠之梠,謂一穧也」者,世有棟梠之言,故讀從之,亦曰一穧。

 

穧,即《詩》云「此有不斂穧」,穧即鋪也。

 

云「皆橫陳門外者也。

 

米在門東,禾在門西」者,皆約《聘禮》致饔餼法。

 

云「芻薪雖取數於禾」已下,鄭以義言也。

 

云「乘禽,乘行群處之禽,謂雉雁之屬」者,此禽謂兩足而羽者,不兼四足而毛,故云雉雁。

 

以其兼有鵝鶩之等,故云之屬。

 

是以《大宗伯》「以禽作六摯」,有雉、雁、雞、鶩之等也。

 

云「於禮以雙為數」者,即此九十、五十,及士中日則二雙,皆以雙為數是也。

 

云「殷,中也,中又致膳,示念賓也」者,此為牢禮之外,見賓中間未至,恐賓慮主人有倦,更致此爵,所以示念賓之意無倦也。

 

云「若弗酌,謂君有故,不親饗食燕也,不饗則以酬幣致之,不食則以侑幣致之」者,此皆約《聘禮》文,不言致燕者,饗食在廟在寢,禮惟言致饗食者,以合在廟嚴凝之事,不親,即須致之。

 

燕禮褻,不親酌蓋不致也。

 

云「凡介、行人」,鄭云「行人主禮,宰主具,史主書」者,按《王製》云「大史典禮,執簡記」,《大史職》亦云「執其禮事」,與此史主書行人主禮違者,大史在國,則專主書。

 

故《曲禮》云「史載筆,士載言」。

 

此云史,止謂大史之屬官,以其有爵等,故知也。

 

云行人主禮者,主賓客之禮,大行人之類,是掌賓禮也。

 

按《聘禮》云:「史讀書,宰執書,告備具於君。」

 

又掌饌具,故《公食大夫》云「宰夫具饌於房」,是掌具也。

 

云「爵卿也,則飧二牢,饔餼五牢」已下,皆約《聘禮》賓之卿、上介之大夫、士介四人,歸饔餼降殺而言也。

 

云「此降小禮,豐大禮也」者,小禮謂飧,飧則去君遠矣,並乘禽之等,皆是小禮也。

 

大禮謂饔餼,卿五牢,子男、卿與君等,是豐大禮也。

 

云「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者,依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並有大國孤一人四命。

 

是從孤已下,通一命不命有五等。

 

若以此命數五等為之,則參差難可等級,略於臣用爵而已,爵則有三等,易為等級也。

 

言略於臣用爵,則若不依爵而用命,即諸侯爵五等,命惟三等,《大行人》、《掌客》皆依命是也。

 

云「夫人致禮,助君養賓也。

 

籩豆陳於戶東,壺陳於東序」至「下大夫致之」,知義然者,見《聘禮》致饔餼下大夫韋弁,歸禮,堂上籩豆設於戶東,東上亦以並,東陳。

 

注「設於戶東,辟饌位」,「壺設於東序,北上,南陳,叟黍清皆兩壺」,約此故知之也。

 

若然,不使卿者,按《內宰》云「致後之賓客之禮」,註:「謂之諸侯朝覲及女賓之賓客。」

 

亦內宰,是下大夫。

 

王後尚使下大夫,況諸侯夫人乎?

 

故知使下大夫也。

 

云「於子男云膳視致饗,言夫人致膳於小國君,以致饗之禮,則是不複饗也。

 

饗有壺酒」者,公侯伯夫人致禮,則云八壺、八豆、八籩,與膳大牢、致饗大牢三者各別。

 

於子男夫人,則云「視膳致饗」,鄭云「饗有壺酒」,則致膳無酒矣,故云饗有酒。

 

若然,子男夫人於諸侯惟有二禮矣。

 

《聘禮》夫人於聘大夫,直有籩豆壺,又不致饗,是其差也。

 

云「卿皆見者,見於賓也。

 

既見之,又膳之,亦所以助君養賓也」者,言「亦」者,亦大夫也。

 

云「卿既見又膳,此《聘禮》大夫勞賓餼賓之類與」者,按《聘禮》:「聘與,賓即館,卿大夫勞賓,賓不見,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注云:「不言卿,卿為大夫同執雁,下見於國君。

 

《周禮》凡諸侯之卿見,朝君皆執羔。

 

勞上介亦如之。」

 

又云:「餼賓大牢,米八筐,上介亦如之。」

 

此朝君有膳無勞餼,聘客有勞餼無膳,明此事相當,故云勞賓餼賓之類與。

 

約同之,故云「與」以疑之。

 

云「於子男云『親見卿皆膳特牛』,見讀如『卿皆見』之見」者,上公侯伯直云「卿皆見以羔」,於子男即云「親見卿」,作文有異。

 

此言親見卿,似朝君親自夾見卿,有此嫌,故讀從上文「卿皆見」以兼之,明此見亦是見朝君。

 

三卿之內,有見者不見者,若故造館見,則致膳。

 

若不故造館見,則不致膳。

 

是以鄭云「言卿於小國之君,有不故造館見者,故造館見者乃致膳」也。

 

先鄭說牽云:「牲可牽行者也,故《春秋傳》曰『餼牽竭矣』」者,按僖三十二年《左氏傳》云:「杞子自鄭告於秦曰: 『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若潛師以來,國可得也。』

 

秦師將至鄭,鄭人知之,使皇武子辭焉,曰:『吾子淹久於弊邑,惟是脯資餼牽竭矣。』」

 

注「餼,死牢。

 

牽,生牢」,引之,證牽亦生牢未殺者也。

 

云「秅讀為『秅秭麻』之秅者,時有秅秭麻之言,故讀從之。

 

秅是束之總名,如《詩》云「萬億及秭」,秭亦數之總號。

 

是鋪名。

 

刈麻者,數把共為一鋪。

 

言此者,見秅為束之總號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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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27: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凡諸侯之卿、大夫、士為國客,則如其介之禮以待之。

 

(言其特來為問,待之禮,如其為介時也。

 

然則《聘禮》所以禮賓,是亦禮介。)

 

疏注「言其」至「禮介」

 

○釋曰:前文云「凡介行人宰史」,是從君之法。

 

今言此者,見不從君而特來聘問者,亦有三等之爵,爵卿也,爵大夫也,爵士也。

 

若大聘曰聘,卿為賓,大夫為上介,士為眾介,小聘曰問,大夫為賓,介皆士也,故曆言卿大夫也。

 

云「待之禮如其為介之時」者,則前注爵卿已下是也。

 

云「然則聘禮凡所以禮賓,是亦禮介」者,此即《聘禮》致饔餼之時,賓與上介、眾介,皆別行於館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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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28: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凡禮賓客,國新殺禮,凶荒殺禮,劄喪殺禮,禍烖殺禮,在野在外殺禮。

 

(皆為國省用愛費也。

 

國新,新建國也。

 

凶荒,無年也。

 

禍烖,新有兵寇水火也。

 

○為,於偽反,下同。

 

費,芳味反。)

 

疏注「皆為」至「火也」

 

○釋曰:云「國新,新建國也」者,謂若「刑新國用輕典」,鄭云「新闢地立君之國」,故云新建國也。

 

云「凶荒,無年也」者,此則《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者也。

 

云「禍災」者,兵寇來侵為禍,水火來害為災也。

 

云「在野在外殺禮」者,以其野外忽遽,禮物不可卒備,故亦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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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28: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凡賓客死,致禮以喪用。

 

(死則主人為之具而殯矣。

 

喪用者,饋奠之物。)

 

疏注「死則」至「之物」

 

○釋曰:若諸侯之君出行,則以三年之戒以椑從,死時除棺之外,主人皆借之。

 

若臣從者死,棺物皆共之。

 

云「死則主人為之具而殯矣」者,此乃在館權殯,還日以柩行。

 

知者,時賓死,以柩造朝是也。

 

云「喪用者,饋奠之物」者,小斂特豚一鼎,大斂時特豚三鼎之類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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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29: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賓客有喪,惟芻稍之受。

 

(不受饗食,饗食加也。

 

喪謂父母死也。

 

客則又有君焉。

 

芻,給牛馬。

 

稍,人稟也。

 

其正禮飧饔餼,主人致之則受。

 

○稍,所教反,舊疏詔反。)

 

疏注「不受」至「則受」

 

○釋曰:上文賓客身死。

 

此文據為賓客聘至彼國後,有喪來告者。

 

云「惟芻稍之受」者,君行師從,卿行旅從,須得資給,故受芻稍也。

 

云「不受饗食,饗食加也」者,二者並速賓於廟飲食之事,故自為而不受之。

 

《聘禮》亦云:「聘君若薨於後,入境則遂,受禮。」

 

注云:「受饗餼也。」

 

「不受饗食。」

 

云「喪謂父母死也」者,據正賓而言。

 

若諸侯,正應母死,而有父者,或始封之君,舊為卿大夫,容有父,或父有廢疾不立,己受位於祖,亦云有父也。

 

云「客則又有君焉」者,謂介已下,非直有父母,又有君喪,以其俱三年,故《聘禮》「若有私喪,則哭於館,衰而居」。

 

云「芻,給牛馬」者,從行之牛馬。

 

云「稍,人稟也」者,師從旅從須給稍,即月稟是也。

 

「飧饔餼,主人致之,則受」者,以正禮,故受之,若饗食加,主人致之,亦不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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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29: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遭主國之喪,不受饗食,受牲禮。

 

(「牲」亦當為「腥」,聲之誤也。

 

有喪,不忍煎烹,正禮飧饔餼常熟者,腥致之也。

 

○煎,子然反,劉子賤反。

 

亨,普庚反,劉普孟反。)

 

疏注「牲亦」至「之也」

 

○釋曰:「牲亦當為腥」者,亦上文「公與子男腥三十有六」當為「腥」是也。

 

主人有喪,不忍煎烹,腥致之也。

 

按《聘禮》「聘遭喪,入境則遂也」,注云:「遭喪,主國君薨也。」

 

「主人畢歸禮」,注云:「賓所飲食,不可廢也,禮,謂饔餼饗食。」

 

「賓惟饔餼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

 

饗食雖主人歸賓,賓不受其加。

 

若饗,主人致之,亦應受,以其正受腥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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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30: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掌訝掌邦國之等籍,以待賓客。

 

(等九儀之差數。)

 

疏注「等九儀之差數」

 

○釋曰:「九儀之差數」,即《大行人》命者五,爵者四,以九、以七、以五為差數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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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32: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若將有國賓客至,則戒官脩委積,與士逆賓於疆,為前驅而入。

 

(官謂牛人、羊人、舍人、委人之屬。

 

士,訝士也。

 

既戒,乃出迎賓。)

 

疏注「官謂」至「迎賓」

 

○釋曰:云「國賓客至」者,謂五等諸侯及其臣來朝聘。

 

至,謂入畿內。

 

至廬宿市,當共待之。

 

以委積有牛羊豕、米禾芻薪之等,故知戒官者謂牛人已下也。

 

舍人掌給米稟,委人掌芻薪之委布於道,遺人道上十裏有廬,盧有飲食,三十裏有宿,宿有委,五十裏有市,市有積之等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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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33: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2 08:34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及宿,則令聚柝。

 

(令,令野盧氏。○廬,力於反。)

 

疏注「令令野廬氏」

 

○釋曰:知「令野廬氏」,其職云「有賓客,令其地之民聚柝之」,故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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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36: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及委,則致積。

 

(以王命致於賓。)

 

疏注「以王命致於賓」

 

○釋曰:凡致禮於賓,無非王命,故知以王命。

 

至於國,賓入館,次於舍門外,待事於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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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37: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及宿,則令聚柝。

 

(令,令野盧氏。○廬,力於反。)

 

疏注「令令野廬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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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40: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釋曰:知「令野廬氏」,其職云「有賓客,令其地之民聚柝之」,故知也。

 

(次,如今官府門外更衣處。

 

待事於客,通其所求索。

 

○索,色白反。)

 

疏注「次如」至「求索」

 

○釋曰:賓客至,王使卿致館。

 

掌訝既為賓客前驅,入館,掌訝次止於舍門外,待事於客。

 

於「次如今官府門外更衣處」,舉漢法以況之,即今門外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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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40: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及將幣,為前驅。

 

(道之以如朝。○道,音導,下文注「道之」、「道賓」、「道王」同。)

 

疏注「道之以如朝」

 

○釋曰:「將幣」,謂至行朝聘之日。

 

「道之以如朝」,謂至大門外之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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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41: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至於朝,詔其位,入複。

 

及退亦如之。

 

(鄭司農云:「詔其位,告客以其位次也。

 

入複,客入則掌訝出複其故位也。

 

客退,複入迎,為之前驅至於館也。」

 

玄謂入複者,入告王以客至也。

 

退亦如之,如其為前驅。

 

○退複,扶又反。

 

為之,於偽反,亦如字。)

 

疏注「鄭司」至「前驅」

 

○釋曰:解諸侯外朝之法,有二稱解之,或解取閔公傳,季友將生,「間於兩社,為公室輔」。

 

注云:「兩社,周社、毫社。」

 

此二社在大門內,內門外,既云兩社為公室輔,則外朝所在也。

 

或解以為《聘禮》,聘賓在外卒,以柩造朝,柩不可入公門,造朝,朝在大門外可知,是其兩解不同。

 

驗此文云「於朝」者,即是大門外陳擯介之處,言朝,即外朝,在大門外,於義可矣。

 

云「詔其位」者,謂告皋門外立位。

 

云「入複」者,複,白也。

 

白王賓已至位。

 

云「及退亦如之」者,賓客行朝聘訖,出還館,謂之退,亦如前與之道至館。

 

先鄭以入複為掌訝詔客,自複己之故位。

 

後鄭不從,以入複為入白王,於義為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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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46: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凡賓客之治,令訝,訝治之。

 

(賓客之治,謂欲正其貢賦理國事也。

 

以告訝,訝為如朝而理之。

 

○治,直吏反,注下同。

 

為,於偽反,下注為同。)

 

疏注「賓客」至「理之」

 

○釋曰:但諸侯之理,其事眾多。

 

鄭以貢賦為主,兼再理國事以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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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47: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凡從者出,則使人道之。

 

(從者,凡介以下也。

 

人,其屬胥徒也。

 

使道賓客之從者,營護之。

 

○從,才用反,注同。)

 

疏注「從者,」至「護之」

 

○釋曰:「從者,凡介以下也」者,上《掌客》凡介、行人、宰、史從賓客來者,皆是從者也。

 

知人是「其屬胥徒也」者,訝士即下士,下士使人,明使在下胥徒之等,故知胥徒也。

 

云「營護之」者,使不得侵陵從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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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47: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及歸,送亦如之。

 

(如之者,送至於竟,如其前驅、聚柝、待事之屬。○竟,音境。)

 

疏「及歸送亦如之」

 

○釋曰:來時訝為之道,今歸又為之道,及聚柝待事皆如前,故云「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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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8:48: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凡賓客,諸侯有卿訝,卿有大夫訝,大夫有士訝,士皆有訝。

 

(此謂朝覲聘問之日,王所使迎賓客於館之訝。)

 

疏注「此謂」至「之訝」

 

○釋曰:此訝,是諸侯朝覲、卿大夫士聘問之日,訝之入至朝聘之時。

 

按《聘禮記》云:「卿訝,卿,大夫訝;

 

大夫,士訝;

 

士皆有訝。

 

賓即館,訝將公命。」

 

注云:「使已迎待之命。」

 

「又見之以其摯」,注云:「訝將舍於館之外,宜相親也。」

 

聘問之日亦使之訝者,但天子有掌訝之官,即館之訝餘事皆掌主之,惟朝覲聘問之日使卿大夫訝。

 

諸侯兼官,故大夫士為訝,賓即館時即為之訝,與此掌訝不同也。

 

凡訝者,賓客至而往,詔相其事而掌其治令。

 

(○相,息亮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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