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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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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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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17: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壺涿氏掌除水蟲,以炮土之鼓驅之,以焚石投之。

 

(水蟲,狐蜮之屬。

 

故書「炮」作「泡」。

 

杜子春讀炮為「苞有苦葉」之苞。

 

玄謂燔之炮之炮,炮土之鼓,瓦鼓也。

 

焚石投之,使驚去。

 

○炮,步交反,注「泡」、「苞」同。

 

蜮,音或。

 

燔,音煩。)

 

疏注「水蟲」至「驚去」

 

○釋曰:云「水蟲,狐蜮之屬」者,蜮即短狐,一物,南方水中有之,含沙射人則死者也。

 

言「之屬」者,水蟲眾矣,故云之屬以包之也。

 

子春讀從《詩》「苞有苦葉」之「苞」者,取其聲同耳,不取義也。

 

「玄謂燔之炮之炮」者,亦讀從《詩》,此取炮燒之義,故云「炮土之鼓,瓦鼓也」。

 

云「焚石投之,使驚去」者,石之燔燒,得水作聲,故驚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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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18: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若欲殺其神,則以牡橭午貫象齒而沈之,則其神死,淵為陵。

 

(神,謂水神龍罔象。

 

故書「橭」為「梓」,「午」為「五」。

 

杜子春云:「梓當為橭,橭讀為枯,枯,榆木名。

 

書或為樗。」

 

又云:「五貫當為午貫。」

 

○橭,劉音沽,杜讀為枯,劉亦音枯,案:如杜義則音枯,山榆也。

 

梓,音子,本或作橭。

 

樗,醜居反。)

 

疏「若欲」至「為陵」

 

○釋曰:云「以牡橭午貫象齒而沈之」者,按《儀禮•大射》云「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彼物,射者所履,記安足之處,十字為之,今此亦然,神謂水神,龍罔象也。

 

「橭讀為枯,枯,榆木名」,以橭為掞鞗穿孔,以象牙從橭貫之為十字,沈之水中,則其神死,淵為陵,所謂「深穀為陵」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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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18: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庭氏掌射國中之夭鳥。

 

若不見其鳥獸,則以救日之弓與救月之矢射之。

 

(不見鳥獸,謂夜來鳴呼為怪者。

 

獸,狐狼之屬。

 

鄭司農云:「救日之弓,救月之矢,謂日月食所作弓矢。」

 

玄謂日月之食,陰陽相勝之變也,於日食則射大陰,月食則射大陽與?

 

 

○射,食亦反,下注同。

 

呼,喚故反,下文「嘂呼」同。

 

大,音泰,下文同。

 

與,音餘。)

 

疏「庭氏」至「射之」

 

○釋曰:云「掌射國中之夭鳥」者,城郭之所,人聚之處不,宜有夭鳥,故去之。

 

○注「不見」至「陽與」

 

○釋曰:云「獸,狼狐之屬」,不言鳥者,上文注鴞鵩已解也。

 

「玄謂日月之食,陰陽相勝之變也」者,日之食,晦朔之間,月之食惟在於望。

 

日食是陰勝陽,月食是陽勝陰,未至為災,故云陰陽相勝之變也。

 

所以救日月用弓矢射之者,鄭以意推量。

 

「日食則射大陰」者,以陰侵陽,臣侵君之象,故射大陰是其常,不足可疑。

 

月食是陽侵陰,君侵臣之象,陽侵陰非逆,既用弓,不得不射,若射當射大陽,以是為疑,故云「月食,則射大陽與」以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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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19: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若神也,則以大陰之弓與枉矢射之。

 

(神,謂非鳥獸之聲,若或叫於宋大廟譆譆出出者。

 

太陰之弓,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與?

 

不言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者,互言之。

 

救日用枉矢,則救月以恆矢可知也。

 

○譆,許其反。

 

詘,劉音出,本亦作出。)

 

疏「若神」至「射之」

 

○釋曰:「若神也」者,謂不見其身,直聞其聲,非鳥獸之神耳,則以大陰救月之弓與救日枉矢射之。

 

○注「神謂」至「知也」

 

○釋曰:鄭知「神,謂非鳥獸之聲」者,見宋大廟有聲,非鳥獸之聲,既有聲又非鳥獸之聲,故知是神聲,若神降於莘之類是也。

 

云「若或叫於宋太廟譆譆出出者」,《左傳》文。

 

云「太陰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與」者,太陰之弓為救月之弓,不言與,則不疑,不疑者,以其與經云「救日之弓」相對,彼言救日之弓,明此太陰之弓是救月之弓可知。

 

若然,上言「救月之矢」,則此枉矢是救日可知。

 

而言「與」以疑之者,但救日與太陰相對,故不疑,上言救月,此不言太陽之矢,直言枉矢矢名而已,故須疑之。

 

云「不言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者」,互言之者,若此文云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為文自足,何暇須互,既不須互,則上下二文全不見弓矢之名矣。

 

是以互見其文,欲見有弓矢之名故也。

 

互者,上文云救日,明太陰是救月;

 

此文救月,是太陰,則上文救日是太陽也。

 

又枉矢,見矢名不言救,明有救名,救月之矢,見救不見矢名,明亦有名,亦是互也。

 

云「救日用枉矢,則救月以恆矢可知也」者,見《司弓矢》枉矢最在前,明救月矢當在枉矢之下,故知救月用恆矢可知。

 

不用庳矢,以其庳矢弩所用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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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20: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1 23:24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銜枚氏掌司囂。

 

(察讙讓者,為其聒亂在朝者之言語。

 

○囂,五羔反,下同。

 

讙,呼丸反。

 

朝,直遙反,下同。)

 

疏注「察囂」至「言語」

 

○釋曰:以銜枚不得語,是止讙囂之官,故掌司察囂讙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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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25: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國之大祭祀,令禁無囂。

 

(令,令主祭祀者。)

 

疏注「令令主祭祀者」

 

○釋曰:「國之大祭祀」,謂天地宗廟。

 

令主祭祀之官,使禁止無得讙囂,讙囂則不敬鬼神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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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25: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軍旅、田役,令銜枚。

 

(為其言語以相誤。)

 

疏注「為其」至「相誤」

 

○釋曰:軍旅、田役二者,銜枚氏出令,使六軍之士皆銜枚,止言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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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26: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禁嘂呼歎嗚於國中者,行歌哭於國中之道宅。

 

(為其惑眾相感動,嗚,吟也。

 

○嘂,音叫。

 

吟,魚今反。)

 

疏注「為其」至「吟也」

 

○釋曰:此經四事皆是在道為之,為其惑眾,釋嘂呼歌也。

 

相感動,解歎嗚與哭也。

 

云「嗚,吟也」者,以嗚與歎相連,則嗚是歎之類,故知嗚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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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27: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伊耆氏掌國之大祭祀,共其杖鹹,(鹹讀為函。

 

老臣雖杖於朝,事鬼神尚敬,去之。

 

有司以此函藏之,既事乃授之。

 

○函,音鹹。

 

去,起呂反。)

 

疏注「鹹讀」至「授之」

 

○釋曰:下二文云授杖,此經惟言其杖函,止謂祭祀時,臣雖老,合杖,但為祭祀尚敬,暫去之。

 

去杖之時,共杖函盛之。

 

祭祀訖,還與老臣拄之。

 

老臣雖杖於朝,事鬼神尚敬,去之,謂七十有德,君不許致仕者也。

 

《王製》云「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謂得致仕者,與此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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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27: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軍旅,授有爵者杖。

 

(別吏卒,且以扶尊者。

 

將軍杖鉞。

 

○別,彼烈反。

 

卒,子忽反。

 

杖,直亮反,又音丈。

 

鉞,音越。)

 

疏注「別吏」至「杖鉞」

 

○釋曰:此謂在軍之時。

 

有爵,謂士以上。

 

若然,自伍長下士、兩司馬中士、卒帥上士、旅帥下大夫、師帥中大夫等並得杖。

 

云「別吏卒」者,吏則命士以上,卒,謂一乘車,步卒七十二人等,若然,甲士三人,亦是民之無爵,亦與步卒同無杖也。

 

知「將軍杖鉞」者,今文《泰誓》「師尚父左杖黃鉞,右把白旄」,是將軍杖鉞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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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27: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共王之齒杖。

 

(王之所以賜老者之杖。

 

鄭司農云:「謂年七十當以王命受杖者,今時亦命之為王杖。」

 

玄謂《王製》曰:「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

 

疏注「王之」至「於朝」

 

○釋曰:既「共王之齒杖」,明皆據王賜老者之杖而言,若不得王賜者,自拄之也。

 

先鄭惟據七十,故後鄭增成之,引《王製》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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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29: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大行人掌大災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

 

(大災,要服以內諸侯。

 

大客,謂其孤卿。

 

○要,於遙反,下文及注同。)

 

疏「大行」至「諸侯」

 

○釋曰:此經與下經為目。

 

大賓言禮亦有儀,大客言儀亦有禮。

 

言禮,據其始為本;

 

言儀,據威儀為先。

 

云「以親諸侯」者,《易》云「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則朝聘往來是也。

 

○注「大賓」至「孤卿」

 

○釋曰:言「要服以內諸侯」者,對要服已外為小賓,下文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壹見」是也。

 

云「大客,謂其孤卿」者,謂還是大賓下孤卿,對《小行人》所云「小客則受幣聽其辭」者為小客。

 

言孤卿者,據大國得立孤一人,孤來聘,侯伯已下無孤,使卿來聘。

 

不言大夫士者,殷聘使卿,時聘使大夫,士雖不得特聘,為介來,亦入客中。

 

故下云「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大夫士亦如之」。

 

是皆得為客。

 

但據大聘,略據尊者而言也。

 

此大賓大客尊卑異,故言「及」以殊之。

 

此賓客相對則別,散文則通。

 

是以《大司徒》云「大賓客,則令野脩道委積」,賓亦名客。

 

《小司徒》云「小賓客,令野脩道委」,則客亦名賓,是賓客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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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30: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春朝諸侯而圖天下之事,秋覲以比邦國之功,夏宗以陳天下之謨,冬遇以協諸侯之慮,時會以發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

 

(此六事者,以王見諸侯為文。

 

圖、比、陳、協,皆考績之言。

 

王者春見諸侯則圖其事之可否,秋見諸侯則比其功之高下,夏見諸侯則陳其謀之是非,冬見諸侯則合其慮之異同。

 

六服以其朝歲,四時分來,更迭如此而徧。

 

時會即時見也,無常期。

 

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徵討之事,則既朝,王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發禁命事焉。

 

禁,謂九伐之法。

 

殷同即殷見也。

 

王十二歲一巡守,若不巡守則殷同。

 

殷同者,六服盡朝,既朝,王亦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其政。

 

政謂邦國之九法。

 

殷同,四方四時分來,歲終則徧矣。

 

九伐九法皆在《司馬職》。

 

《司馬法》曰:「春以禮朝諸侯,圖同事。

 

夏以禮宗諸侯,陳同謀。

 

秋以禮覲諸侯,比同功。

 

冬以禮遇諸侯,圖同慮。

 

時以禮會諸侯,施同政。

 

殷以禮宗諸侯,發同禁。」

 

○朝,直遙反,後皆同。

 

比,毗誌反,注同。

 

春見,徐賢遍反,戚如字,夏秋冬放此。

 

更,音庚。

 

迭,直結反。

 

徧,音遍,下文注皆同。

 

時見,賢徧反,下「殷見」同。

 

伐,如字,劉扶發反。)

 

疏「春朝」至「之政」

 

○釋曰:此六者,諸侯朝覲天子,春秋冬夏、時會殷同,各自相對為文。

 

春秋冬夏雖相對為文,及其受之處所,則春夏為陽,秋冬為陰,以類同處,是以鄭注《曲禮》云:「春夏受摯於朝、受享於廟,生氣,文也,故兩處受之。

 

秋冬一受之於廟,殺氣,質也,故一處受之。

 

至於時會、殷同,自在國外,為壇受之耳。」

 

○注「此六」至「同禁」

 

○釋曰:云「此六事者,以王見諸侯為文」者,此六事者,有考績之事,故王下見諸侯為文。

 

《大宗伯》無事相見,故以諸侯見王為文,故言「春見曰朝,夏見曰宗」之等也。

 

云「圖、比、陳、協,皆考績之言」者,事功謨慮禁政,是考校功績之語,故知是考績之言也。

 

云「春見諸侯則圖其事之可否」者,以其事由春始,故圖事也。

 

云「秋見諸侯則比其功之高下」者,秋時物成,故校比其功之高下,以行賞罰也。

 

云「夏見諸侯陳其謀之是非」者,夏物盛大,形體皆異,可分別,故陳天下諸侯謀之是非。

 

云「冬見諸侯則合其慮之異同」者,冬物伏藏,故合其慮之異同也。

 

此四者,皆因四時而為名也。

 

云「六服以其朝歲,四時分來,更迭如此而徧」者,云六服以其朝歲者,以下文依服數來朝,則有不朝之歲,故云以其朝歲也。

 

四時分來更迭而徧者,假令侯服年年朝,春東方來,夏南方來,秋西方來,冬北方來,甸服二歲一見,亦春東、夏南、秋西、冬北,男服三歲一見,當朝之歲亦然,采服、衛服、要服皆然,四方四分,更互遞代來而徧。

 

云「時會即時見也」者,《大宗伯》云「時見」,故云即時見也。

 

云「無常期,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徵討之事,則既朝,王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發禁命事焉」者,無常期者,假令一方諸侯,或一國或五國謀叛不順,王命餘諸侯並來,並兵眾而至,一則自明服,二則助王討之。

 

云既朝者,諸侯有不當朝歲者,則就國外壇朝而已。

 

是以《司儀》與《覲禮》有壇朝之法,若諸侯來者,次當朝之歲者,則於國內依常朝之法,既朝乃向外就壇,行盟載之禮也,故云既朝。

 

既朝,當朝歲之諸侯也。

 

云王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發禁命事焉者,《司儀》所云者是也。

 

云「禁,謂九伐之法」者,《大司馬》所云九伐是也。

 

云「殷同即殷見也」者,《大宗伯》云「殷見曰同」,故云即殷見也。

 

云「王十二歲一巡守,若不巡守則殷同。

 

殷同者,六服盡朝」者,鄭必知王不巡守即行殷同者,下文云「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殷國與巡守連文,明同是十二歲。

 

若王巡守,何須殷同,明不巡守,乃殷同也。

 

云「既朝,王亦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其政」者,此時六服盡朝於壇,而云既朝者,是當朝歲者在國朝,既朝乃更於壇朝,如時會然。

 

若然,十二年唯衛服非朝之歲,則既朝者,侯、甸、男、采、要皆是也。

 

云「殷同,四方四時分來,歲終則徧矣」者,春東方六服盡來,夏南方六服盡來,秋西方六服盡來,冬北方六服盡來,是歲終則徧矣。

 

云「九伐九法皆在《司馬職》」者,按《大司馬》云「掌建邦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製畿封國,以正邦國」之等是也。

 

九伐者,彼又云「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之等是也。

 

「《司馬法》曰」 以下,彼四時春云事,夏云謀,秋云功,冬云慮,與此同,惟時會言施同政,殷同言發同禁,二者與此不同者,欲見二者更互而有,故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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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頫以除邦國之慝,(此二事者,亦以王見諸侯之臣使來者為文也。

 

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諸侯使大夫來聘,親以禮見之,禮而遣之,所以結其恩好也。

 

天子無事則已。

 

殷頫,謂一服朝之歲也。

 

慝猶惡也。

 

一服朝之歲,五服諸侯皆使卿以聘禮來頫天子,天子以禮見之,命以政禁之事,所以除其惡行。

 

○好,呼報反,注同。

 

頫,通吊反。

 

慝,吐得反。

 

使來,色吏反。

 

行,下孟反。)

 

疏注「此二」至「惡行」

 

○釋曰:云「此二事者」,言「亦」,亦上諸侯也。

 

是「亦以王見諸侯之臣使來者為文」。

 

此亦,對《宗伯》。

 

彼無考績之事,直相見,故云「時聘曰問、殷頫曰視」,以見王為文。

 

此有好慝之事,故以王下見為文。

 

云「時聘者,亦無常期」者,亦諸侯云時會也。

 

云「天子有事,諸侯使大夫來聘,親以禮見之,禮而遣之,所以結恩好也」者,此謂時會之年,當方有諸侯不順服,當方諸侯來,餘方無諸侯不順之事,身不來,即大夫來聘天子,亦有兵至,助王討逆。

 

云「天子無事則已」者,此聘事為有事,若王無事,則不來也。

 

「殷頫謂一服朝之歲也」者,按《宗伯》注云:「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

 

以其朝者少,聘者多,故亦得稱殷,殷,眾也。

 

知亦「命以政禁之事」者,以其言除邦國之慝,大司馬九法九伐,平正邦國,所以除惡。

 

既言除慝,明亦命以政禁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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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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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間問以諭諸侯之誌,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賀慶以讚諸侯之喜,致禬以補諸侯之災。

 

(此四者,王使臣於諸侯之禮也。

 

間問者,間歲一問諸侯,謂存省之屬。

 

諭諸侯之誌者,諭言語、諭書名其類也。

 

交,或往或來者也。

 

讚,助也。

 

致禬,凶禮之吊禮禬禮也。

 

補諸侯災者,若《春秋》「澶淵之會,謀歸宋財」。

 

○間,間廁之間,注同。

 

脤,上忍反。

 

禬,音會。

 

澶,市然反。)

 

疏「間問」至「之災」

 

○釋曰:此經天子於諸侯之法,即下文云「王之所以撫邦國」已下是也。

 

此云「之」者,以上二經已言諸侯見王之法,故先略言王施恩於諸侯之禮。

 

○注「此四」至「宋財」

 

○釋曰:云「此四者,王使臣於諸侯之禮也」者,對上是諸侯及臣見王之禮,故云此以對彼。

 

「間問者,間歲一問諸侯,謂存省之屬」者,按下文云「歲徧存,三歲徧頫,五歲徧省,七歲屬象胥,九歲屬瞽史,十有一歲達瑞節」,並是間歲之事,故鄭云之屬以包之。

 

云「諭諸侯之誌者,諭言語、諭書名其類也」者,彼仍有協辭命之等,故云其類也。

 

云「交,或往或來者也」者,欲見臣有祭祀之事,亦得歸胙於王,故《玉藻》云「臣致膳於君,有葷桃茢」,亦歸胙於王也。

 

按《宗伯》云,脤膰,本施同姓,尊二代之後,亦得之。

 

故僖二十四年,「宋成公如楚,還入鄭,鄭伯將享之,問禮於皇武子。

 

對曰:『宋,先代之後也,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

 

僖九年「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

 

注云「周禮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不以賜異姓。

 

尊齊侯,客之若先代之後」,是其事也。

 

此言脤,不言膰,文不具。

 

云「致禬,凶禮之吊禮禬禮也」者,按《宗伯》云以禬禮哀國敗,此災亦云禬者,同是會合財貨,故災亦稱禬也。

 

云「澶淵之會,謀歸宋財」者,此事見襄公三十年《左氏傳》,彼以宋遭災,諸侯大夫謀歸宋財補不足,故取為證補災之事也。

 

按《宗伯》「賀慶之禮親異姓之國」,此云「諸侯」者,欲見庶姓諸侯有恩亦施及之故也。

 

按《宗伯》嘉禮有六,此惟施二者,但此二者可施與諸侯,其餘飲食、冠婚、饗燕,直製法行之,非歸與之禮,故不言也。

 

若然,彼《宗伯》凶禮有五,此唯言吊禮,餘四者不言者,行人唯主吊法,餘禮蓋自有人主之,故此不言也。

 

隱元年「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服氏云:「咺,天子宰夫。」

 

是宰夫主賻賵之事,是其別主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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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32: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以九儀辨諸侯之命,等諸臣之爵;

 

以同邦國之禮,而待其賓客。

 

(九儀,謂命者五,公、侯、伯、子、男也。

 

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

 

疏「以九」至「賓客」

 

○釋曰:此經與下為目,下文有五等諸侯,次有孤執皮帛,次諸侯之卿,下其君二等,次有大夫士亦如之,是列五等四命等爵,故鄭云「命者五,公侯伯子男也,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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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32: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上公之禮,執桓圭九寸,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樊纓九就,貳車九乘,介九人,禮九牢,其朝位,賓主之間九十步,立當車軹,擯者五人,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再祼而酢,饗禮九獻,食禮九舉,出入五積,三問三勞。

 

諸侯之禮,執信圭七寸,繅藉七寸,冕服七章,建常七斿,樊纓七就,貳車七乘,介七人,禮七牢,朝位賓主之間七十步,立當前疾,擯者四人,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壹祼而酢,饗禮七獻,食禮七舉,出入四積,再問再勞。

 

諸伯執躬圭,其他皆如諸侯之禮。

 

諸子執穀璧五寸,繅藉五寸,冕服五章,建常五斿,樊纓五就,貳車五乘,介五人,禮五牢,朝位賓主之間五十步,立當車衡,擯者三人,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壹祼不酢,饗禮五獻,食禮五舉,出入三積,壹問壹勞。

 

諸男執蒲璧,其他皆如諸子之禮。

 

(繅藉,以五采韋衣板,若奠玉,則以藉之。

 

冕服,著冕所服之衣也。

 

九章者,自山龍以下。

 

七章者,自華蟲以下。

 

五章者,自宗彝以下也。

 

常,旌斿也。

 

斿,其屬參垂者也。

 

樊纓,馬飾也,以罽飾之,每一處五采備為一就。

 

就,成也。

 

貳,副也。

 

介,輔已行禮者也。

 

禮,大禮饔餼也。

 

三牲備為一牢。

 

朝位,謂大門外賓下車及王車出迎所立處也。

 

王始立大門內,交擯三辭乃乘車而迎之,齊僕為之節。

 

上公立當軹,侯伯立當疾,子男立當衡,王立當軫與?

 

廟,受命祖之廟也。

 

饗,設盛禮以飲賓也。

 

問,問不恙也。

 

勞,謂苦倦之也。

 

皆有禮,以幣致之。

 

故書「祼」作「果」。

 

鄭司農云:「車軹,軹也。

 

三享,三獻也。

 

祼讀為灌。

 

再灌,再飲公也。

 

而酢,報飲王也。

 

舉,舉樂也。

 

出入五積,謂饋之芻米也。

 

前疾,謂駟馬車轅前胡下垂柱地者。」

 

玄謂三享皆束帛加璧,庭實惟國所有。

 

《朝士儀》曰:「奉國地所出重物而獻之,明臣職也。」

 

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也。

 

王禮,王以鬱鬯禮賓也。

 

《鬱人職》曰:「凡祭祀賓客之祼事,和鬱鬯以實彝而陳之。」

 

禮者使宗伯攝酌圭瓚而祼,王既拜送爵,又攝酌璋瓚而祼,後又拜送爵,是謂再祼。

 

再祼賓乃酢王也。

 

禮侯伯一祼而酢者,祼賓,賓酢王而已,後不祼也。

 

禮子男一祼不酢者,祼賓而已,不酢王也。

 

不酢之禮,《聘禮》禮賓是與?

 

九舉,舉牲體九飯也。

 

出入,謂從來訖去也。

 

每積有牢禮米禾芻薪,凡數不同者,皆降殺。

 

○ 繅,音藻。

 

藉,在夜反,下及注同。

 

斿,音留,下同。

 

樊,畔於反,下同。

 

乘,繩證反,下同。

 

介,音界,下及注同。

 

軹,之氏反,或居氏反。

 

擯,必刃反,後皆同。

 

祼,古亂反。

 

酢,才洛反。

 

食禮,音嗣,下及注皆同。

 

積,子賜反,後皆同。

 

勞,老報反,下及注並《小行人》、《司儀職》放此。

 

信,音申,後「信圭」同。

 

衣板,於既反。

 

著,丁略反。

 

屬,章玉反。

 

參,音衫。

 

罽,居例反。

 

齊,側皆反。

 

與,音餘,下「是與」、「步與」皆同。

 

飲,於鴆反,下同。

 

恙,羊尚反。

 

餽,本又作饋,來位反,徐紀畏反。

 

柱,張矩反。

 

飯,扶晚反。

 

殺,色界反。)

 

疏「上公」至「之禮」

 

○釋曰:此一經總列五等諸侯來朝天子,天子以禮迎待之法。

 

云「上公之禮」至「三問三勞」,遍論上公之禮。

 

但上公之禮一句,總與下為目。

 

「執桓圭九寸,繅藉九寸」,此主行朝禮,於朝所執,其服則皮弁。

 

若行三享,則執璧瑞。

 

自「冕服九章」已下至「將幣三享」,見行三享已前之事。

 

自「王禮」已下至「三勞」,見王禮,注公之禮。

 

云「執桓圭九寸」者,以桓楹為飾。

 

「繅藉九寸」者,所以藉玉。

 

「冕服九章」者,袞龍已下,衣五章,裳四章。

 

「建常九斿」者,但對文,日月為常,交龍為旂,而云「常」者,常,總稱,故號旂為常也。

 

「樊纓九就」者,樊馬腹帶。

 

纓,馬鞅,以五采罽飾之而九成。

 

「貳車九乘」者,按《覲禮記》云「偏駕不入王門」,鄭云:「在傍與已同曰偏,同姓金路,異姓象路,四衛革路,蕃國本路。」

 

此等不入王門,舍於館,乘墨車龍旂以朝。

 

彼據《覲禮》。

 

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故諸侯不得申偏駕。

 

今此春夏受贄在朝,無迎法,亦應偏駕不來。

 

今行朝後,行三享在廟,天子親迎,並申上服,明乘金路之等。

 

若不申上車,何得有樊纓九就之等,以此知皆乘所得之車也。

 

但貳車所飾無文,未知諸侯貳車得與上車同否?

 

但數依命,九乘、七乘、五乘。

 

「介九人」者,陳於大門外,賓北麵時,介皆西北陳之也。

 

「禮九牢」者,此謂饔餼大禮,朝享後乃陳於館,以數有九,故進之與介同在上。

 

「其朝位,賓主之間九十步」者,上公去門九十步,王未迎之時,在大門內與賓相去之數也。

 

「立當車軹」者,軹,謂轂末。

 

車轅北向,在西邊,亦去大門九十步。

 

公於車東,東西相望,當轂末。

 

「擯者五人」者,大宗伯為上擯,小行人為承擯,嗇夫為末擯,其餘二人是士。

 

「廟中將幣三享」者,此謂行朝禮在朝訖,乃行三享在廟,乃有此迎賓之法也。

 

「王禮」者,此與下為目,則自此已下皆王禮耳。

 

「再祼而酢」者,大宗伯代王祼賓,君不酌臣故也。

 

次宗伯又代後祼賓。

 

祼訖,賓以玉爵酢王。

 

是再祼而酢也。

 

「饗禮九獻」者,謂後日王速賓,賓來就廟中行饗。

 

饗者,亨大牢以飲賓,設幾而不倚,爵盈而不飲。

 

饗以訓恭儉。

 

九獻者,王酌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酬賓,酬後更八獻,是為九獻。

 

「食禮九舉」者,亦享大牢以食賓,無酒,行食禮之時,九舉牲體而食畢。

 

「出入五積」者,謂在路供賓,來去皆五積,視飧牽,但牽牲布之於道。

 

「三問」者,按《司儀》,諸公相為賓,云:「主國五積三問,皆三辭,拜受,皆旅擯。」

 

注云:「間闊則問,行道則勞,其禮皆使卿大夫致之。」

 

若然,天子於諸侯之禮,亦當使卿大夫問之,亦有禮以致之,所行三處,亦當與三勞同處也。

 

「三勞」者,按《小行人》,逆勞於畿。

 

按《覲禮》云:「至於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勞。」

 

注云:「郊謂近郊。」

 

其遠郊勞無文,但近郊與畿,大小行人勞,則遠郊勞,亦使大行人也。

 

按《書傳略說》云:「天子太子年十八,授孟侯。

 

孟侯者,四方諸侯來朝,迎於郊。」

 

或可遠郊勞,使世子為之,是以《孝經》注亦云「世子郊迎」。

 

郊迎,即郊勞也。

 

彼雖據夏法,周亦然。

 

諸侯之禮者,餘文云「諸侯」者兼五等,而此諸侯,惟據單侯也。

 

其禮皆降上公二等。

 

又自擯者已下,亦皆降殺。

 

○注「繅藉」至「降殺」

 

○釋曰:云「繅藉,以五采韋衣板」者,按《聘禮記》云:「公侯伯三采,朱、白、倉。

 

子男二采,朱、綠。」

 

《典瑞》天子乃五采,此諸侯禮而言五采者,此注合三采二采而言五,非謂得有五采也。

 

云「若奠玉,則以藉之」者,按《覲禮》「侯氏入門右,奠圭,再拜稽首」,此時奠玉則以藉之。

 

若然,未奠之時,於廟門外,上介授時,已有繅藉矣。

 

云「冕服,著冕所服之衣也」者,凡服皆以冠冕表衣,故言衣先言冕。

 

鄭恐冕服是服此冕,故云著冕所服之衣也。

 

云「九章者,自山龍以下。

 

七章者,自華蟲以下。

 

五章者,自宗彝以下」,已具於《司服》。

 

云「常,旌旗也」者,鄭欲見常與旌旗皆總稱,非日月為常者。

 

云「斿,其屬參垂者也」者,《爾雅》云「纁帛縿,練旒九」,正幅為縿,謂旌旗之幅也,其下屬旒,故云屬縿垂者也。

 

云「樊纓,馬飾也,以罽飾之,每一處五采備為一就。

 

就,成也」者,此云五采備,即《巾車》注五采罽,一也。

 

此等諸侯皆用五采罽,與繅藉異,似繅藉之上絢組,亦同五采也。

 

云「三牲備為一牢」者,《聘禮》致饔餼云「牛一、羊一、豕一為一牢」,故知也。

 

云「朝位,謂大門外賓下車及王車出迎所立處也」者,約《聘禮》,在大門外,去門有立位、陳介之所。

 

云「王始立大門內」者,亦約《聘禮》。

 

《聘禮》雖後亦不出迎,要陳擯介時,主君在大門內。

 

云「交擯三辭乃乘車而迎之」者,王與諸侯行禮,與諸侯待諸侯同。

 

按《司儀》云:「諸公相為賓,及將幣,交擯三辭,車迎拜辱。」

 

玄謂「既三辭,主君則乘車,出大門而迎賓」是也。

 

必知天子待諸侯敵禮者,按下文,大國之孤,繼小國之君,不交擯,其他皆視小國之君,則諸侯於天子交擯。

 

交擯是敵禮也。

 

是以《齊僕》云:「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其法儀,各以其等為車送逆之節」,亦是敵禮,故鄭此即取之為證也。

 

言「王立當軫與」者,差約小向後為尊,故疑云「與」也。

 

云「廟,受命祖之廟也」者,此約《覲禮》。

 

覲在文王廟,故《覲禮》云「前朝皆受舍於朝」,注云:「受舍,受次於文王廟門之外。」

 

《聘禮》受朝聘於先君之祧,故知王受覲在受命祖廟,在文王廟,不在武王廟可知,是於受命祖廟也。

 

云「享,設盛禮以飲賓也」者,云「盛禮者,以其饗有食有酒,兼燕與食,故云盛禮也。

 

「問,問不恙也」者,恙,憂也,問賓得無憂也。

 

云「皆有禮,以幣致之」者,按《聘禮》勞以幣,《覲禮》使人以璧,璧則兼幣,是有幣致之也。

 

先鄭云「舉,舉樂也」者,按襄二十六年《左氏傳》云:「將刑,為之不舉,不舉,則徹樂。」

 

後鄭易之以為「舉牲體」者,但此經食禮九舉,與饗禮九獻相連,故以食禮九舉為舉牲體。

 

其實舉中可以兼樂,以其彼傳亦因舉食而言也。

 

先鄭云「前疾,謂駟馬車轅前胡下垂柱地」者,謂若《輈人》「輈深四尺七寸,軾前曲中」是也。

 

「玄謂三享皆束帛加璧庭實惟國所有」者,《聘禮》與《覲禮》,行享皆有庭實,鄭又引《朝士儀》,為證貢國所有也。

 

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也」者,按《覲禮》,行朝訖,乃行享。

 

此經「冕服九章」以下唯言享,不見朝禮,故鄭言之。

 

云「朝正禮,不嫌有等」者,朝屬路門外,正君臣尊卑之禮,不嫌有九十、七十、五十步之差等相迎之法,故云不嫌有等也。

 

既無等,故不言之也。

 

宗伯攝祼,正與後皆同拜送爵者,恭敬之事不可使人代也。

 

云「不酢之禮,《聘禮》禮賓是與」者,《聘禮》禮賓用醴。

 

子男雖一祼不酢,與《聘禮》禮賓同。

 

子男用鬱鬯,不用醴,則別。

 

約同之,故云「與」以疑之也。

 

云「九舉,舉牲體九飯也」者,見《特牲饋食禮》,屍食舉,屍三飯,佐食舉肝,屍又三飯,舉骼及獸、魚,公食不云舉,文不具也。

 

王日一舉,亦謂舉牲體,故知生人食有舉法,故為「九舉,舉牲體」,不為舉樂也。

 

云「出入,從來訖去也」者,謂從來時有積,訖去亦有積,不謂從來訖去共五積。

 

若然,來去皆五積也。

 

知積皆有芻、薪、米、禾者,《掌客》積視飧牽,飧有米禾芻薪,明在道致積者可知。

 

云「凡數不同者皆降殺」者,五等諸侯為三等者,以依命數為差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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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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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凡大國之孤,執皮帛以繼小國之君,出入三積,不問,壹勞,朝位當車前,不交擯,廟中無相,以酒禮之。

 

其他皆視小國之君。

 

(此以君命來聘者也。

 

孤尊,既聘享,更自以其贄見,執束帛而已,豹表之為飾。

 

繼小國之君,言次之也。

 

朝聘之禮,每一國畢,乃前。

 

不交擯者,不使介傳辭交於王之擯,親自對擯者也。

 

廟中無相,介皆入門西上而立,不前相禮者,聘之介是與?

 

以酒禮之,酒謂齊酒也,和之不用鬱鬯耳。

 

其他,謂貳車及介、牢禮、賓主之間、擯者、將幣、祼酢、饗食之數。

 

○相,息亮反,注同,李息丈反。

 

摯,本又作贄,音至。

 

見,賢遍反,下文「壹見」、「而見之」、「朝見」皆同。

 

傳,直專反。

 

齊,才計反。)

 

疏「凡大」至「之君」

 

○釋曰:按《典命》,上公之國,立孤一人,侯伯已下則無,故云「大國之孤」也。

 

趙商問:「《大行人》職曰『凡大國之孤執皮帛』,所尊眾多,下云『其他視小國之君』,以五為節。

 

今此亦五。

 

下云『諸侯之卿各下其君二等以下』,注云:『公使卿亦七,侯伯亦五,子男三。』

 

不審大國孤五而卿七何?」

 

答曰:「卿奉君命,七介。

 

孤尊,更自特見,故五介。

 

此有《聘禮》可參之,未之思邪?

 

反怪此更張擯介。

 

又繼小國之君,非私覿也。」

 

然則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天子,服繐衰於天子,或可有私覿,結其恩好,但無文耳。

 

趙商又問:「《大行人職》曰:『孤出入三積。』

 

此即與小國同,宜應視小國之君,何須特云三積,與例似錯。」

 

答曰:「三積者,卿亦然,非獨孤也。

 

故不在視小國之中。

 

與例似錯,何所據也?」

 

然則一勞者,亦是卿亦然,故須見之。

 

若然,牢禮卿亦五,視小國君五牢同,其餘則異。

 

按《聘禮》,腥牢無鮮臘,醯醢百甕,米百筥,禾四十車,薪芻倍禾。

 

按《掌客》,饔餼五牢,米八十筥,醯醢八十甕,米二十車,禾三十車,薪芻倍禾。

 

有此別,故在視小國之君中。

 

然則孤聘天子,既以聘使受禮,又自得禮,如是,孤法再重受禮矣也。

 

○注「此以」至「之數」

 

○釋曰:云「此以君命來聘者也」者,畿外之臣,不因聘,何以輒來?

 

故知「因君命來聘者也」。

 

知「孤尊,既聘享,更自以其贄見,執束帛而已」者,若行正聘,則執彖圭璋八寸以行聘,何得執皮帛也?

 

但侯伯已下臣來,直行公使執圭璋,無此更見法。

 

以大國孤四命,尊,故天子別見之也。

 

按《宗伯》云「孤執皮帛」,故云自以其贄見,執皮帛而已。

 

云「豹皮表之為飾」者,《宗伯》注云「天子之孤,飾摯以虎皮。

 

公之孤,飾摯以豹皮」也。

 

云「繼小國之君,言次之也」者,謂行禮次在小國君之後。

 

云「不使介傳辭交於王之擯」者,則諸侯行交擯者,使介傳於王擯,傳而下,又傳而上是也。

 

云「親自對擯者也」者,則《聘禮》來在末介下,東麵,上擯亦至末擯下,親相與言者是也。

 

云 「廟中無相,介皆入門西上而立,不前相禮者,聘之介是與」者,按《聘禮》,賓行聘之時,擯者納賓,賓入門左,介皆入門左,北麵西上。

 

注云:「隨賓入也,介無事,止於此。」

 

是介入廟門西上,不相者也。

 

云是與者,彼諸侯法,約同天子禮,故云「與」以疑之也。

 

云「以酒禮之,酒謂齊酒也」者,按《聘禮》,禮賓用醴齊,明此亦用醴齊。

 

對文,三酒五齊別,通而言之,齊亦明酒,故云齊酒也。

 

云「其他,謂貳車」至「之數」者,此其他中之數,一唯上子男禮中,即孤之所用者也。

 

若然,子男用鬯祼,孤用醴,今得入其他中者,祼據小國君而言,以其孤用醴醴之,不酢,子男祼亦不酢,祼亦不酢同。

 

故舉小國君祼而言,不謂孤用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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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以下,及其大夫士皆如之。

 

(此亦以君命來聘者也,所下其君者,介與朝禮、賓主之間也。

 

其餘則自以其爵。

 

《聘義》曰:「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是謂使卿之聘之數也。

 

朝位,則上公七十步,侯伯五十步,子男三十步與?

 

 

○下,戶嫁反,注同。)

 

疏注「此亦」至「步與」

 

○釋曰:云「各下其君二等」,則五等諸侯據上文三等命而言,上公以九,侯伯以七,子男以五。

 

卿自各下其君二等,若公之卿以七,侯伯卿以五,子男卿以三也。

 

云「及其大夫士皆如之」者,大夫又各自下卿二等。

 

士無聘之介數,而言如之者,士雖無介與步數,至於牢禮之等,又降殺大夫。

 

《大行人》首云「以九儀」,注云「九儀,謂命者五,爵者四」。

 

爵者四中有士,故於此連言士。

 

其於此經,介與步數則無士也。

 

引《聘義》者,唯卿各下其君二等,仍不見大夫下卿二等。

 

按《聘禮》云:「小聘使大夫,其禮如為介,三介。」

 

彼侯伯之大夫三介,則亦三十步。

 

若上公大夫五介五十步,子男大夫一介一十步可知。

 

鄭不言者,舉卿則大夫見矣,故不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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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邦畿方千裏,其外方五百裏謂之侯服,歲壹見,其貢祀物。

 

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甸服,二歲壹見,其貢嬪物。

 

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男服,三歲壹見,其貢器物。

 

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采服,四歲壹見,其貢服物。

 

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衛服,五歲壹見,其貢材物。

 

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要服,六歲壹見,其貢貨物。

 

(要服,蠻服也。

 

此六服去王城三千五百裏,相距方七千裏,公侯伯子男封焉。

 

其朝貢之歲,四方各四分趨四時而來,或朝春,或宗夏,或覲秋,或遇冬。

 

祀貢者,犧牲之屬。

 

故書「嬪」作「頻」。

 

鄭司農云:「嬪物,婦人所為物也。

 

《爾雅》曰:『嬪,婦也。』」

 

玄謂嬪物,絲枲也。

 

器物,尊彝之屬。

 

服物,玄纁絺纊也。

 

材物,八材也。

 

貨物,龜貝也。

 

○嬪,婢人反。

 

絺,敕之反,劉豬履反。

 

纊,音曠,徐、劉古曠反。)

 

疏「邦畿云「貨物」

 

○釋曰:此一經,見九州諸侯依服數來朝天子,因朝即有貢物。

 

此因朝而貢,與《大宰》「九貢」及下《小行人》「春入貢」者別。

 

彼二者是歲之常貢也。

 

○注「要服」至「具也」

 

○釋曰:云「要服,蠻服也」者,《職方》云「蠻服」,要、蠻義一也。

 

鄭計「七千裏」者,欲見土廣萬裏,中國七千裏為九州,有此貢法。

 

下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以其所貴寶為摯」,無此貢法也。

 

云「公侯伯子男封焉」者,對彼蕃國惟有子男,無五等也。

 

按馬氏之義,六服當麵各四分之,假令侯服四分之,東方朝春,南方宗夏,西方覲秋,北方遇冬。

 

南方侯服亦然,西方、北方皆然,甸服已外皆然。

 

是以韓侯是北方諸侯,而言入覲,以其在北方,當方分之在西畔,故云覲。

 

鄭《答誌》云:「朝覲四時通稱,故覲禮亦云朝。」

 

若然,鄭不與馬同。

 

觀此注似用馬氏之義者,鄭既不與馬同,今所解云「四方各四分」者,謂四方諸侯六服,服各四分,趨四時而來。

 

或朝春,據王城東方。

 

或宗夏,據王城南方。

 

或覲秋,據王城西方。

 

或遇冬,據王城北方。

 

《大宰》「四曰幣貢」,此中無幣貢者,因朝而貢,三享中已有幣,故不別貢幣也。

 

《大宰》歲歲常貢,此依服數來朝,因朝而貢,數既有異,時又不同,故彼此物數不類也。

 

玄謂「器物尊彝之屬」者,按《大宰》云「器貢」,先鄭以為宗廟之器,後鄭易之,以為器貢銀鐵、石磬、丹漆,不從先鄭。

 

此云「器物」,後鄭以為尊彝之屬,與彼先鄭同者,彼是歲之常貢,不合有成器,故破之。

 

此乃因朝而貢,得貢成器,故為尊彝解之。

 

知因朝得貢成器者,見昭十五年六月,大子壽卒。

 

秋八月,穆後崩。

 

十二月,晉荀躒如周,葬穆後,藉談為介。

 

以文伯宴,尊以魯壺,王責之分器。

 

藉談歸,以告叔向。

 

叔向曰:「王其不終乎!

 

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於是乎以喪賓宴,又求彝器。」

 

以此知因朝得貢成器。

 

云「材物,八材也」者,據《大宰》云「飭化八材」也。

 

云「貨物,龜貝也」者,貨是自然之物,故知龜貝謂若《禹貢》揚州納錫、大龜、厥篚、織貝。

 

此注所貢絲枲,若青州鹽絺、岱畎絲枲,荊州厥篚玄纁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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