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城應詔集卷十二 附錄】
傳記資料《宋史》本傳:蘇轍字子由,年十九,與兄軾同登進士科,又同策制舉。
仁宗春秋高,轍慮或倦於勤,因極言得失,而於禁廷之事,尤為切至。
曰:陛下即位三十餘年矣,平居靜慮,亦嘗有憂於此乎,無憂於此乎?
臣伏讀制策,陛下既有憂懼之言矣。
然臣愚不敏,竊意陛下有其言耳,未有其實也。
往者寶元、慶曆之間,西夏作難,陛下晝不安坐,夜不安席,天下皆謂陛下憂懼小心,如周文王。
然自西方解兵,陛下棄置憂懼之心,二十年矣。
古之聖人,無事則深憂,有事則不懼。
夫無事而深憂者,所以為有事之不懼也。
今陛下無事則不憂,有事則大懼,臣以為憂樂之節易矣。
臣疏遠屑,聞之道路,不知信否?
近歲以來,宮中貴姬至以千數,歌舞飲酒,優笑無度,坐朝不聞咨謨,便殿無所顧問。
三代之衰,漢、唐之季,女寵之害,陛下亦知之矣。
久而不止,百蠹將由之而出。
內則蠱惑之所汙,以傷和伐性;
外則私謁之所亂,以敗政害事。
陛下無謂好色于內,不害外事也。
今海內窮困,生民愁苦,而宮中好賜不為限極,所欲則給,不問有無。
司會不敢爭,大臣不敢諫,執契持敕,迅若兵火。
國家內有養士、養兵之費,外有契丹、西夏之奉,陛下又自為一阱以耗其遺餘,臣恐陛下以此得謗,而民心不歸也。
策入,轍自謂必見黜。
考官司馬光第以三等,範鎮難之。
蔡襄曰:吾三司使也。
司會之言,吾愧之而不敢怨。
惟考官胡宿以為不遜,請黜之。
仁宗曰:以直言召人,而以直言棄之,天下其謂我何?
宰相不得已,置之下等,授商州軍事推官。
時父洵被命修《禮書》,兄軾簽書鳳翔判官。
轍乞養親京師。
三年,軾還,轍為大名推官。
逾年,丁父憂。
服除,神宗立已二年,轍上書言事,召對延和殿。
時王安石以執政與陳升之領三司條例,命轍為之屬。
呂惠卿附安石,轍與論多相牾。
安石出《青苗書》使轍熟議,曰:有不便,以告勿疑。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
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
如此,則恐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
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
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
晏之所言,則常平法耳。
今此法見在而患不修,公誠能有意於民,舉而行之,則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之。
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判官王廣廉奏乞度僧牒數千為本錢,于陝西漕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於是青苗法遂行。
安石因遣八使之四方,訪求遺利。
中外知其必迎合生事,皆莫敢言。
轍往見陳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恤諸路,各務生事,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
今何以異此?
又以書抵安石,力陳其不可。
安石怒,將加以罪,升之止之,以為河南推官。
會張方平知陳州,辟為教授。
三年,授齊州掌書記。
又三年,改著作佐郎。
複従方平簽書南京判官。
居二年,坐兄軾以詩得罪,謫監筠州鹽酒稅,五年不得調。
移知績溪縣。
哲宗立,以秘書省校書郎召。
元祐元年,為右司諫,宣仁後臨朝,用司馬光、呂公著,欲革弊事,而舊相蔡確、韓縝、樞密使章惇皆在位,窺伺得失,轍皆論去之。
呂惠卿始諂事王安石,倡行虐政以害天下。
及勢鈞力敵,則傾陷安石,甚于仇讎,世尤惡之。
至是,自知不免,乞宮觀以避貶竄。
轍具疏其奸,以散官安置建州。
司馬光以王安石雇役之害,欲複差役,不知其害相半於雇役。
轍言:自罷差役僅二十年,吏民皆未習慣。
況役法關涉眾事,根芽盤錯,行之徐緩,乃得審詳。
若不窮究首尾,匆遽便行,恐既行之後,別生諸弊。
今州縣役錢,例有積年寬剩,大約足支數年,且依舊雇役,盡今年而止,催督有司審議差役,趁今冬成法,來年役使鄉戶。
但使既行之後,無複人言,則進退皆便。
光又以安石私設《詩》、《書》新義考試天下士,欲改科舉,別為新格。
轍言:進士來年秋試,日月無幾,而議不時決。
詩賦雖小技,比次聲律,用功不淺。
至於治經,誦讀講解,尤不輕易。
要之,來年皆未可施行。
乞來年科場,一切如舊,惟經義兼取注疏及諸家論議,或出己見,不專用王氏學。
仍罷律義,令舉人知有定論,一意為學,以待選試,然後徐議元祐五年以後科舉格式,未為晚也。
光皆不能従。
初,神宗以夏國內亂,用兵攻討,乃於熙河增蘭州,于延安增安疆、米脂等五砦。
二年,夏遣使賀登位,使還,未出境,又遣使入境。
朝廷知其有請蘭州、五砦地意,大臣議棄守未決。
轍言曰:頃者西人雖至,疆埸之事,初不自言。
度其狡心,蓋知朝廷厭兵,確然不請,欲使此議發自朝廷,得以為重。
朝廷深覺其意,忍而不予,情得勢窮,始來請命,一失此機,必為後悔。
彼若點集兵馬,屯聚境上,許之則畏兵而予,不復為恩;
不予則邊釁一開,禍難無已。
間不容髮,正在此時,不可失也。
況今日之事,主上妙年,母后聽斷,將帥吏士,恩情未接,兵交之日,誰使效命?
若其羽書遝至,勝負紛然,臨機決斷,誰任其責?
惟乞聖心以此反覆思慮,早賜裁斷,無使西人別致倡狂。
於是朝廷許還五砦,夏人遂服。
遷起居郎、中書舍人。
朝廷議回河故道,轍為公著言:河決而北,自先帝不能回。
今不因其舊而修其未至,乃欲取而回之,其為力也難,而為責也重,是謂智勇勢力過先帝也。
公著悟,竟未能用。
進戶部侍郎。
轍因轉對,言曰:財賦之原,出於四方,而委於中都。
故善為國者,藏之於民,其次藏之州郡。
州郡有餘,則轉運司常足;
轉運司既足,則戶部不困。
唐制,天下賦稅,其一上供,其一送使,其一留州。
比之於今,上供之數可謂少矣。
然每有緩急,王命一出,舟車相銜,大事以濟。
祖宗以來,法制雖殊,而諸道蓄藏之計,猶極豐厚。
是以斂散及時,縱舍由己,利柄所在,所為必成。
自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之術,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
轉運司既困,則上供不繼;
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矣。
兩司既困,故內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算也。
尋又言:臣以祖宗故事考之,今日本部所行,體例不同,利害相遠,宜隨事措置,以塞弊原。
謹具三弊以聞:其一曰分河渠案以為都水監,其二曰分胄案以為軍器監,其三曰分修造案以為將作監。
三監皆隸工部,則本部所專,其餘無幾,出納損益,制在他司。
頃者,司馬光秉政,知其為害,嘗使本部收攬諸司利權。
當時所收,不得其要,至今三案猶為他司所擅,深可惜也。
蓋國之有財,猶人之有飲食。
飲食之道,當使口司出納,而腹制多寡。
然後分佈氣血,以養百骸,耳目賴之以為聰明,手足賴之以為力。
若不專任口腹,而使手足、耳目得分治之,則雖欲求一飽不可得矣,而況于安且壽乎!
今戶部之在朝廷,猶口腹也,而使他司分治其事,何以異此?
自數十年以來,群臣每因一事不舉,輒入建他司。
利權一分,用財無藝。
他司以辦事為效,則不恤財之有無;
戶部以給財為功,則不問事之當否。
彼此各營一職,其勢不復相知,雖使戶部得材智之臣,終亦無益,能否同病,府庫卒空。
今不早救,後患必甚。
昔嘉祐中,京師頻歲大水,大臣始取河渠案置都水監。
置監以來,比之舊案,所補何事?
而大不便者,河北有外監丞,侵奪轉運司職事。
轉運司之領河事也,郡之諸埽,埽之吏兵、儲蓄,無事則分,有事則合。
水之所向,諸埽趨之,吏兵得以並功,儲蓄得以並用。
故事作之日,無暴斂傷敗之患,事定之後,徐補其闕,兩無所妨。
自有監丞,據法責成,緩急之際,諸埽不相為用,而轉運司不勝其弊矣。
此工部都水監為戶部之害,一也。
先帝一新官制,並建六曹,隨曹付事,故三司故事多隸工曹,名雖近正而實非利。
昔胄案所掌,今內為軍器監而上隸工部,外為都作院而上隸提刑司,欲有興作,戶部不得與議。
訪聞河北道近歲為羊渾脫,動以千計。
渾脫之用,必軍行乏水,過渡無船,然後須之。
而其為物,稍經歲月,必至蠹敗。
朝廷無出兵之計,而有司營,不顧利害,至使公私應副,虧財害物。
若專在轉運司,必不至此。
此工部都作院為戶部之害,二也。
昔修造案掌百工之事,事有緩急,物有利害,皆得專之。
今工部以辦職為事,則緩急利害,誰當議之?
朝廷近以箔場生箔,積久損爛,創令出賣,上下皆以為當。
指揮未幾,複以諸處營造,歲有科制,遂令般運堆積,以破出賣之計。
臣不知將作見工幾何,一歲所用幾何?
取此積彼,未用之間,有無損敗,而遂為此計。
本部雖知不便,而以工部之事,不敢複言。
此工部將作監為戶部之害,三也。
凡事之類此者多矣,臣不能遍舉也。
故願明詔有司,罷外水監丞,舉河北河事及諸路都作院皆歸轉運司,至於都水、軍器、將作三監,皆兼隸戶部,使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費之多少,而工部任其功之良苦,程其作之遲速。
苟可否、多少在戶部,則傷財害民,戶部無所逃其責矣。
苟良苦、遲速在工部,則敗事乏用,工部無所辭其譴矣。
制出於一,而後天下貧富,可責之戶部矣。
哲宗従之,惟都水仍舊。
朝廷以吏部元豐所定吏額,比舊額數倍,命轍量事裁減。
吏有白中孚曰:吏額不難定也。
昔之流內銓,今侍郎左選也,事之煩劇,莫過此矣。
昔銓吏止十數,而今左選吏至數十,事不加舊而用吏至數倍,何也?
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得。
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於少事。
此吏額多少之大情也。
舊法,日生事以難易分七等,重者至一分,輕者至一厘以下,積若干分而為一人。
今若取逐司兩月事定其分數,則吏額多少之限,無所逃矣。
轍曰:此群吏身計所系也。
若以分數為人數,必大有所損,將大致紛訴,雖朝廷亦不能守。
乃具以白宰執,請據實立額,俟吏之年滿轉出,或事故死亡者勿補,及額而止。
不過十年,羨額當盡。
功雖稍緩,而見吏知非身患,不復怨矣。
呂大防命諸司吏任永壽與省吏數人典之,遂背轍議以立額,日裁損吏員,複以好惡改易諸局次。
永壽複以贓刺配,大防略依轍議行之。
代軾為翰林學士,尋權吏部尚書。
使契丹,館客者侍讀學士王師儒能誦洵、軾之文及轍《茯苓賦》,恨不得見全集。
使還,為禦史中丞。
自元祐初,一新庶政,至是五年矣。
人心已定,惟元豐舊黨分佈中外,多起邪說以搖撼在位,呂大防、劉摯患之,欲稍引用,以平夙怨,謂之調停。
宣仁後疑不決,轍面斥其非,複上疏曰:臣近面論,君子小人不可並處,聖意似不以臣言為非者。
然天威咫尺,言詞迫遽,有所不盡,臣而不言,誰當救其失者!
親君子,遠小人,則主尊國安;
疏君子,任小人,則主憂國殆。
此理之必然。
未聞以小人在外,憂其不悅而引之於內,以自遺患也。
故臣謂小人雖不可任以腹心,至於牧守四方,奔走庶務,無所偏廢可也。
若遂引之於內,是猶患盜賊之欲得財,而導之於寢室,知虎豹之欲食肉,而開之以坰牧,無是理也。
且君子小人,勢同冰炭,同處必爭。
一爭之後,小人必勝,君子必敗。
何者?
小人貪利忍恥,擊之則難去,君子潔身重義,沮之則引退。
古語曰: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
蓋謂此矣。
先帝聰明聖智,疾頹靡之俗,將以綱紀四方,比靈斯三代。
而臣下不能將順,造作諸法,上逆天意,下失民心。
二聖因民所願,取而更之,上下忻慰。
則前者用事之臣,今朝廷雖不加斥逐,其勢亦不能複留矣。
尚賴二聖慈仁,宥之于外,蓋已厚矣。
而議者惑於說,乃欲招而納之,與之共事,謂之調停。
此輩若返,豈肯但已哉?
必將戕害正人,漸復舊事,以快私忿。
人臣被禍,蓋不足言,臣所惜者,祖宗朝廷也。
惟陛下斷自聖心,勿為流言所惑,勿使小人一進,後有噬臍之悔,則天下幸甚。
疏入,宣仁後命宰執讀於簾前,曰:轍疑吾君臣兼用邪正,其言極中理。
諸臣従而和之,調停之說遂已。
轍又奏曰:竊見方今天下雖未大治,而祖宗綱紀具在,州郡民物粗安。
若大臣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之意,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則人心自定,雖有異黨,誰不歸心?
向者異同反復之心,蓋亦不足慮矣。
但患朝廷舉事,類不審詳。
曩者,黃河北流,正得水性,而水官穿鑿,欲導之使東,移下就高,汩五行之理。
及陛下遣使按視,知不可為,猶或固執不従。
經今累歲,回河雖罷,減水尚存,遂使河朔生靈,財力俱困。
今者西夏、青唐,外皆臣順,朝廷招來之厚,惟恐失之。
而熙河將吏創築二堡,以侵其膏腴,議納醇忠,以奪其節鉞,功未可覬,爭已先形。
朝廷雖知其非,終不明白處置,若遂養成邊釁,關陝豈複安居?
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者也。
昔嘉祐以前,鄉差衙前,民間常有破產之患。
熙寧以後,出賣坊場以雇衙前,民間不復知有衙前之苦。
及元祐之初,務於復舊,一例複差。
官收坊場之錢,民出衙前之費,四方驚顧,眾議沸騰。
尋知不可,旋又複雇。
去年之秋,又複差法。
又熙寧雇役之法,三等人戶,並出役錢,上戶以家產高強,出錢無藝,下戶昔不充役,亦遣出錢。
故此二等人戶,不免咨怨。
至於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錢不多,雇法之行,最為其便。
罷行雇法,上下二等,欣躍可知,唯是中等則反為害。
且如畿縣中等之家,例出役錢三貫,若經十年,為錢三十貫而已。
今差役既行,諸縣手力,最為輕役;
農民在官,日吏百錢,最為輕費。
然一歲之用,已為三十六貫,二年役滿,為費七十餘貫。
罷役而歸,寬鄉得閒三年,狹鄉不及一歲。
以此較之,則差役五年之費,倍於雇役十年。
賦役所出,多在中等。
如此條目,不便非一,故天下皆思雇役而厭差役,今五年矣,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者也。
臣以聞見淺狹,不能盡知當今得失。
然四事不去,如臣等輩猶知其非,而況于心懷異同,志在反復,幸國之失,有以藉口者乎?
臣恐如此四事,彼已默識於心,多造謗議,待時而發,以搖撼眾聽矣。
伏乞宣諭宰執,事有失當,改之勿疑,法或未完,修之無倦。
苟民心既得,則異議自消。
陛下端拱以享承平,大臣逡巡以安富貴,海內蒙福,上下攸同,豈不休哉!
大臣恥過,終莫肯改。
六年,拜尚書右丞,進門下侍郎。
初,夏人來賀登極,相繼求和,且議地界。
朝廷許約,地界已定,付以歲賜。
久之,議不決。
明年,夏人以兵襲涇原,殺掠弓箭手數千人,朝廷忍之不問,遣使往賜策命。
夏人受禮倨慢,以地界為辭,不復入謝,再犯涇原。
四年,來賀坤成節,且議地界。
朝廷先以歲賜予之,地界又未決。
夏人乃於疆事多方侵求,熙河將佐範育、種誼等,遂背約侵築質孤、勝如二堡,夏人即平蕩之。
育等又欲以兵納趙醇忠,及擅招其部人千餘,朝廷卻而不受,西邊騷然。
轍乞罷育、誼,別擇老將以守熙河。
宣仁後以為然,大臣竟主育、誼,不従。
轍又面奏:人君與人臣,事體不同。
人臣雖明見是非,而力所不加,須至且止;
人君於事,不知則已,知而不能行,則事權去矣。
臣今言此,蓋欲陛下收攬威柄,以正君臣之分而已。
若專聽所謂,不以漸制之,及其太甚,必加之罪,不免逐去。
事至如此,豈朝廷美事?
故臣欲保全大臣,非欲害之也。
六年,熙河奏:夏人十萬騎壓通遠軍境,挑掘所爭崖巉,殺人三日而退。
乞因其退,急移近裏堡砦於界,乘利而往,不須複守誠信。
下大臣會議。
轍曰:當先定議欲用兵耶,不用耶?
呂大防曰:如合用兵,亦不得不用。
轍曰:凡用兵,先論理之曲直。
我若不直,兵決不當用。
朝廷須與夏人議地界,欲用慶曆舊例,以彼此見今住處當中為直,此理最簡直。
夏人不従,朝廷遂不固執。
蓋朝廷臨事,常患先易後難,此所謂先易者也。
既而許於非所賜城砦,依綏州例,以二十裏為界,十裏為堡鋪,十裏為草地。
要約才定,朝廷又要兩砦界首侵夏地,一抹取直,夏人見従。
又要夏界更留草地十裏,夏人亦許。
凡此所謂後難者也。
今欲於定西城與隴諾堡一抹取直,所侵夏地凡百數十裏。
隴諾祖宗舊疆,豈所謂非所賜城砦耶?
此則不直,至寇之大者也。
劉摯曰:不用兵雖美,然事有須用兵者,亦不可不用也。
轍奏曰:夏兵十萬壓熙河境上,不於他處,專於所爭處殺人、掘崖巉,此意可見。
此非西人之罪,皆朝廷不直之故。
熙河輒敢生事,不守誠信,臣欲詰責帥臣耳。
後屢因邊兵深入夏地,宣仁後遂従轍議。
時三省李清臣吏部尚書,給事中范祖禹封還詔書,且言姚勔亦言之。
三省複除蒲宗孟兵部尚書。
轍奏:前除清臣,給諫紛然,爭之未定。
今又用宗孟,恐不便。
宣仁後曰:奈闕官何?
轍曰:尚書闕官已數年,何嘗闕事?
今日用此二人,正與去年用鄧溫伯無異。
此三人者,非有大惡,但昔與王珪、蔡確輩並進,意思與今日聖政不合。
見今尚書共闕四人,若並用似此四人,使黨類互進,恐朝廷自是不安靜矣。
議遂止。
紹聖初,哲宗起李清臣為中書舍人,鄧潤甫為尚書左丞。
二人久在外,不得志,稍複言熙、豐事以激怒哲宗意。
會廷試進士,清臣撰策題,即為邪說,轍諫曰:伏見試策題,曆詆近歲行事,有紹複熙甯、元豐之意。
臣謂先帝以天縱之才,行大有為之志,其所設施,度越前古,蓋有百世不可改者。
在位近二十年,而終身不受尊號。
裁損宗室,恩止袒免,減朝廷無窮之費。
出賣坊場,雇募衙前,免民間破家之患。
黜罷諸科誦數之學,訓練諸將慵惰之兵。
置寄祿之官,複六曹之舊,嚴重祿之法,禁交謁之私。
行淺攻之策以制西夏,收六色之錢以寬雜役。
凡如此類,皆先帝之睿算,有利無害,而元祐以來,上下奉行,未嘗失墜也。
至於其他,事有失當,何世無之。
父作之于前,子救之於後,前後相濟,此則聖人之孝也。
漢武帝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於是修鹽鐵、榷酤、均輸之政,民不堪命,幾至大亂。
昭帝委任霍光,罷去煩苛,漢室乃定。
光武、顯宗以察為明,以讖決事,上下恐懼,人懷不安。
章帝即位,深鑒其失,代之以寬厚、愷悌之政,後世稱焉。
本朝真宗右文偃武,號稱太平,而群臣因其極盛,為天書之說。
章獻臨禦,攬大臣之議,藏書梓宮,以泯其跡;
及仁宗聽政,絕口不言。
英宗自藩邸入繼,大臣創濮廟之議。
及先帝嗣位,或請複舉其事,寢而不答,遂以安靜。
夫以漢昭、章之賢,與吾仁宗、神宗之聖,豈其薄於孝敬而輕事變易也哉?
臣不勝區區,願陛下反覆臣言,慎勿輕事改易。
若輕變九年已行之事,擢任累歲不用之人,人懷私忿,而以先帝為辭,大事去矣。
哲宗覽奏,以為引漢武方先朝,不悅。
落職知汝州。
居數月,元豐諸臣皆會於朝,再責知袁州。
未至,降朝議大夫、試少府監,分司南京,筠州居住。
三年,又責化州別駕,雷州安置,移循州。
徽宗即位,徙永州、嶽州,已而複太中大夫,提舉鳳翔上清太平宮。
崇甯中,蔡京當國,又降朝請大夫,罷祠,居許州,再複太中大夫致仕。
築室于許,號潁濱遺老,自作傳萬餘言,不復與人相見。
終日默坐,如是者幾十年。
政和二年,卒,年七十四。
追複端明殿學士。
淳熙中,諡文定。
轍性沉靜簡潔,為文汪洋澹泊,似其為人,不願人知之,而秀傑之氣終不可掩,其高處殆與兄軾相迫。
所著《詩傳》、《春秋傳》、《古史》、《老子解》、《欒城文集》並行於世。
三子:遲、適、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