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城應詔集卷十二 補遺 詩三十六首】
奏議二十三首
【繳駁青苗法疏〈元祐元年八月。〉】
臣伏見熙寧以來,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餘年,法日益嚴,刑日益峻,盜日益多,穀帛日益輕。
細數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今廊廟大臣,皆異時痛心疾首,流涕太息,欲已其法而不可得者。
況二聖恭己,唯善是従,免役之法,已盡革去。
而青苗之事,乃猶因舊稍加損益,欲行抮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
如人服藥,病日益增,體日益羸,飲日益減,而終不言此藥不可服,但損其方劑變其湯而使服之,可乎?
熙寧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害至此;
今雖複禁其抑配,而其害固在也。
農民之家,量入為出,縮衣節口,雖貧亦足。
若令分外出錢,則費用自廣,何所不至?
況子弟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如詔書所雲,似此之類,本非抑勒所致。
昔者州縣並行倉法,而給納之際,十費二三。
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也。
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子,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
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之流涕者也。
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兼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數。
朝廷忍複行之歟?
臣謂四月六日指揮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甯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日指揮猶許人戶情願,未免於設法線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
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也。
今者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取無窮之怨。
或雲議者以為帑廩不足,欲假此法以贍邊用。
臣不知此言虛實,若果有之,乃是小人之邪說,不可不察也。
昔漢宣帝世西羌反,議者欲民入谷邊郡以免罪。
蕭望之以為古者藏富於民,不足則取,有餘則與。
西邊之役,雖賦戶口斂以贍其乏,古之通義民不以為非,豈可遂開利路,以傷既成之化?
仁宗之世,西師不解,蓋十餘年,不行青苗,亦何妨害?
況二聖恭儉,清心省事,不求邊功,數年之後,帑廩自溢。
有何迫急,而以萬乘君父之尊,負□債收利之□,錐刀之末,所得幾何?
臣雖至愚,深為朝廷惜之。
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今後更不給散,所有已請過錢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科,隨二稅送納;
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戶與放免。
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譏議。
兼近日謫降呂惠卿告詞雲:首建青苗,力行助役。
若不盡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詞,流傳四方,所損不細。
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
〈《歷代名臣奏議》卷一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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