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四時傷寒病傳證候法】
若要知四時傷寒病傳證候,須將人之相屬加左右間氣之上,司地在陽,乃加左間氣,在陰,乃加右間氣,數至司天氣上,見何臟腑,先受病也。
假令庚申人己卯日得病者,以手陽明司天,前三辰壬午,手少陰心,陰,為在泉,手為陽支,手太陰為左間氣,乃在左間氣上將午加至卯上,見寅,為三焦也。
第一日,三焦受病,為主。
第二日丑,太陰脾土,三焦火,火生土,為微邪,當先補心瀉脾。
第三日傳至子,足少陰屬火,三焦亦是火,當解心經。
第四日傳至亥,足厥陰肝屬木,三焦是火,為木生火,為虛邪,當補肝瀉心則愈。
第五日傳至戌,為足太陽膀胱,屬水,三焦是火,水克火,為客勝主,其人必死也。
兼日辰癸未,癸,腎水也。
其法二也,一法用人命者,一法用日辰也。
一法用日辰加左右間氣,又一法加左右間氣於相屬者,皆至日辰。
醫者詳推,有驗準也。
假令甲子人戊午日病,少陰司天,前三辰癸酉,足陽明為在泉,酉陰交少陽,右間氣,將甲子加申,數至午上,見戌,為膀胱。
第一日為主病。
第二日傳至酉,足陽明胃,胃屬土,膀胱是水,為土克水,為客勝主,為賊邪,必死也。
太一其日得病,十死一生也。
第二日,胃受病日辰,己未日土運,土氣也。
三土當克一水,其人未時而亡,為四土臨深也。
假令壬申人己丑日得病,手太陰為司天,前三辰太陽,手太陽司地,辰為陽支,合加手厥陰,為左間氣。
將壬申數至司天,上見辰,為手太陽火。
第一日,小腸受病,為主。
第二日,傳至於卯,手陽明大腸屬金,小腸屬火,火克金,主勝客,為微邪,宜瀉肺補小腸而愈也。
假令丙寅人丙戌日病,此日丙辛水運,辰戌太陽,為水氣,天符日,其病難痊。
當是足太陽司天,前三辰司地,辛丑足太陰司地,乃丑為陰支,子為右間氣。
將丙寅加右間氣,數至司天,上見子,為手少陰,是第一日受病也。
生我者母,見子為虛邪,我克者為實邪,生我者為微邪,克我者為賊邪,生我者為正邪,自病。
第二日傳至亥,足厥陰肝,屬木,心屬火,木生火。
為母生子,為虛邪,宜補肝瀉脾而愈。
第三日傳至戌,足太陽膀胱屬水,心屬火,水克火,客勝主,為賊邪,其日雖困不死。
從初病至第三日是戌,子為火運,子為火氣,為水不能克火,一水不能克三火也。
據子午,少陰,君,太子者,本屬腎水,傳於戌,乃表裡也,非賊邪也。
第四日傳至酉,足陽明胃屬土,心屬火,火生土,為虛邪,宜補心則愈。
第五日傳至申,足少陽膽,屬木,心屬火,木生火,母見子,為虛邪,宜補肝瀉脾。
第六日傳至未,足太陰脾屬土,心屬火,火生土,為實邪,補脾則愈。
第七日傳至午,足少陰腎屬水,心屬火,病七日,至壬辰,木運為水氣,木運生火,水氣克火,中半之道,其人雖然不死,大困矣。
第八日至巳,手厥陰心包絡屬火,兩火相逢,遇比和,或日合辰,自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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