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註疏 卷二十一】
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各視其命之數。
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
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各視其命之數。
(視小國之君者,列於卿大夫之位而禮如子男也。
鄭司農云:「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
《春秋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製也。』
」玄謂《王製》曰:「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疏注「視小」至「七人」
○釋曰:云「視小國之君者,列於卿大夫之位而禮如子男也」,知義然者,案《大行人》云:「大國之孤,執皮帛以禮小國之君,出入三積,不問壹勞,朝位當車,前不交擯,廟中無相,以酒禮之,其佗皆視小國之君。」
鄭注云:「此以君命來聘者也。
孤尊,既聘享,更自以其贄見,執束帛而已,豹皮表之為飾。
繼小國之君,言次之也。
其佗,謂貳車及介、牢禮、賓主之間擯、將幣、祼蹕食之數。」
以此而言,則以皮帛者,亦是更以贄見,若正聘當執圭璋也。
若然,彼云繼小國之君,謂執皮帛次小國君後,則與此注列於卿大夫位一也。
此言視小國之君,注云而禮如子男,則彼其佗視小國君,並彼注貳車及介以下是也。
司農云「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
《春秋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製也』」者,案昭二十三年《左傳》云:「叔孫婼為晉所執,晉人使與邾大夫坐訟。
叔孫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製也。
寡君命介子服回在。」
是其事也。
若然,先鄭引魯之卿以證孤者,孤亦得名卿,故《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並六卿與三孤為九卿。
亦得名卿者,以其命數同也。
魯是侯爵,非上公亦得置孤者,魯為州牧,立孤與公同。
若然,其孤則以卿為之,故叔孫婼自比於孤也。
「玄謂《王製》曰,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以下者,案:《王製》之文多據夏殷,此命卿亦是夏殷法。
故彼下文「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鄭注云:「不著次國之卿者,以大國之下互明之。
此卿命則異,大夫皆同。」
以此言之,則大國卿三命,次國卿與大國下卿同再命,小國卿與大夫同一命,彼注即引此《周禮》命卿大夫之法,以證與古不同之義。
若然,此引彼夏殷命臣法。
《周禮》諸侯卿大夫命,雖與古不同,五等諸侯同,國皆有三卿得天子命者,與夏殷同,故引之。
若然,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者,上卿則命數足矣;
中卿天子再命,已君加一命,亦為三命;
下卿天子一命,若夏殷,已君加一命,二命足矣,周則已君加二命,為三命命足矣。
云「下大夫五人」,不言命數者,並不得天子命,夏殷並已君加一命,周則大國之大夫再命也。
云「上士二十七人」者,夏殷之士不命。
其二十七士,亦應有上九、中九、下九,而皆云上士者,亦是勉人為高行,故總以上士言之也。
云 「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者,上卿,天子二命;
已君不加;
中卿,天子一命,已君加一命;
下卿,天子不命,已君亦加二命為再命,故云一卿命於其君,是次國之卿皆再命也。
若周禮,次國卿並三命,亦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義與大國同也。
云「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者,案:彼鄭注云「此文似誤脫」者,類上文大國次國,則此小國亦當有三卿,宜云小國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則是脫「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九字矣。
云「誤」 者,次國云「二卿命於天子」,不言「皆」,此小國云「二卿皆命於其君」,而言「皆」,是誤,故云蓋誤也。
若依此三卿解之,則三卿之內,一卿命於天子為一命,二卿命於其君亦各一命,亦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義與上同也。
若《周禮》,小國三卿皆再命,亦一卿命於天子一命,已君加一命為再命;
二卿命於其君,不得天子命,並已君再命矣。
又周法,次國五大夫亦與大國五大夫同再命,小國下大夫五人各一命,其士,公侯伯之士同一命,子男之士不命,與夏殷同,此文是也。
《大司馬》云「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者,謂得天子之命者得為軍將也。
若然,諸侯之臣有四命、三命、再命、一命、不命,而經云「各視其命數」者,謂宮室之等,四命者四百步,貳車四乘,旗四斿,冕服四章,三命者以三為節,再命、一命者亦以命數為降殺也。
但大夫玄冕,一命者一章,裳上剌黻而已衣無章,故得玄名也,則冕亦象衣無旒。
其上服爵弁,並無章飾,是以變冕言爵弁也。
諸侯之大夫,一命已上即有貳車,士雖一命,亦無貳車;
天子之士,再命已上可有貳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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