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真要大論篇】
夫氣之勝也。
微者隨之,甚者制之。
氣之復也,和者平之,暴者奪之,皆隨其勝氣,安其屈伏,無問其數,以平其期,此其道也。
(隨,謂隨之,安之。
制,謂止制。
平,謂平調。
奪,謂奪其勝氣也。
治此者,不以數之多少,但以氣平和為準度耳。
此言復之,所以反病而有治之之法也。
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折之,不足者補之,佐以所利,或以所宜,必安其主客,適其寒溫,同者逆之,異者從之。
(高者抑之,制其盛也。
下者舉之,濟其落也。
有餘者折之,屈其類也。
不足者補之,全其氣也。
雖制勝扶弱,而客主須安,一其失所、內淫外並,而危敗之由作矣。
同。
謂寒熱溫清,氣相比和者,異,謂木火土金水,不比和者,氣相得者,則逆所勝之氣以治之。
不相得者,則順所不勝氣以治之。
此其治主客之大體也。
氣有高下,病有遠近,證有中外,治有輕重,適其至所為故也。
(臟位有高下,腑氣有遠近,病症有表裡。
藥用有輕重,調其多少,和其緊慢,令藥氣至病所為故,勿太過不及也。
大要曰:君一臣二,奇之制也;
君二臣四,偶之制也;
君二臣三,奇之制也;
君三臣六,偶之制也。
(奇,謂古之單方。
偶,謂古之復方。
單復一制,皆有大小,故奇方云:君一臣二,君二臣三。
偶方云:君二臣四,君三臣六也。
病有大小,氣有遠近,制有輕重所宜,故云制也。
故曰:近者奇之,遠者偶之,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急則氣味濃,鍰則氣味薄,適其所至,此之謂也。
(汗藥不以偶方,氣不可以外發泄,下藥不以奇制,藥毒攻而致過。
治上補上,方迅急則止不住而迫下。
治下補下,方緩慢則濕道路而力又微。
制急方而氣味薄,則力與緩等。
制緩方而氣味濃,則勢與急同。
如是謂為緩不能緩,急不能急,濃而不濃,薄而不薄,大小非制,輕重無度,則虛實寒熱,臟腑紛撓,無由致理,豈神靈而可望安哉!
近而奇偶,制小其服也。
遠而奇偶,制大其服也。
大則數少,小則數多,多則九之,少則二之。
(湯丸多少,凡如此也。
近遠,謂腑臟之位也。
心肺為近,肝腎為遠,脾胃居中。
三陽胞 膽亦有遠近,身三分之上為近,下為遠也。
若識見高遠,權以合宜,方奇而分兩偶,方偶而分兩奇,如是者近而偶制,多數服之,遠而奇制,少數服之,故曰小則數多,大則數少也。
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重方。
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所謂寒熱溫涼,反從其病也。
(方與其重也寧輕,與其毒也寧善,與其大也寧小,是以奇方不去,偶方病在,則反其一佐,以同病之氣而取之也。
夫熱與寒背,寒與熱違。
微小之熱,為寒所折,微小之冷,為熱所消。
甚大寒熱,則必能與違性者爭雄,能與異氣者相格,聲不同不相應,氣不同不相合,如是則且憚而不敢攻之,攻之則病氣與藥氣杭衡,而自為寒熱以開閉固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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