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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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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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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43: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1 09:45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言「饗射、師田」,皆是諸侯卿大夫來聘,王還使卿大夫與饗燕及射、師田之等也。

 

小喪紀者,三夫人已下。

 

云「掌事,如大司馬之法」,亦如大司馬羞魚牲授,其祭之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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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48: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

 

疏「凡小」至「祭祀」

 

○釋曰:云「小祭祀」已下至「喪紀」,皆蒙此「小」字,對大司馬「大祭祀」之等。

 

大司馬之小會同,謂諸侯使卿大夫來聘,王使卿大夫與之會同。

 

言「饗射、師田」,皆是諸侯卿大夫來聘,王還使卿大夫與饗燕及射、師田之等也。

 

小喪紀者,三夫人已下。

 

云「掌事,如大司馬之法」,亦如大司馬羞魚牲授,其祭之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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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50: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司勳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

 

(賞地,賞田也。

 

在遠郊之內,屬六卿焉。

 

等猶差也,以功大小為差。)

 

疏注「賞地」至「為差」

 

○釋曰:知賞地是賞田在遠郊之內者,以《載師職》云「牛田賞田,任遠郊之地」,故知也。

 

知「屬六鄉」者,以其遠郊內置六鄉故也。

 

云「以功大小為差」者,以下文云「輕重視功」,則賞地大小不定,故知以功大小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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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51: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王功曰勳,(輔成王業,若周公。)

 

疏「輔成王業若周公」

 

○釋曰:知據王業者,以其言王,繼王身而言,明據王之位業而說耳。

 

以周公攝政,相幼君,致大平,還政成王,是輔成王業之事,故以周公托之。

 

但經之所云不得專為周公、伊尹之等,故皆云若此擬之耳。

 

 

云「掌事,如大司馬之法」,亦如大司馬羞魚牲授,其祭之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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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52: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國功曰功,(保全國家,若伊尹。)

 

疏注「保全國家若伊尹」

 

○釋曰:鄭知「保全國家」者,以其言國,繼國而言,故知是保全國家者也。

 

以伊尹比之者,以湯時天下太平,湯崩,孫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為數篇書以諫之,諫既不入,乃放之桐宮。

 

三年思庸,複歸於亳,國家得全,故以伊尹擬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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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56: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民功曰庸,(法施於民,若後稷。)

 

疏注「施於民若後稷」

 

○釋曰:知「法施於民」者,以其言民,繼民言之。

 

先王之業,以農為本,以後稷比之者,周之先祖棄,為堯之稷官,農人植嘉穀,天下為烈,豈一手一足哉。

 

庸,亦功也,以法施於民有功,故以後稷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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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56: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事功曰勞,(以勞定國,若禹。)

 

疏注「以勞定國若禹」

 

○釋曰:知「以勞定國」者,以其言勞,據勤勞施國而言。

 

堯遭洪水,下民昏墊,國家不定,命禹治之,手足胼胝,三過門不入,弼成五服,國乃獲安,故以禹擬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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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1:41: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治功曰力,(製法成治,若咎繇。

 

○治,直吏反,注同。

 

咎,音羔。

 

繇,音遙。)

 

疏注「製法成治若咎繇」

 

○釋曰:以其言「治」,言「力」,故知製法成治,出其謀力。

 

按《虞書》,帝謂咎繇云:「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是咎繇製其刑法,國家治理,故以咎繇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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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1:45: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戰功曰多。

 

(克敵出奇,若韓信、陳平。《司馬法》曰:「上多前虜。」)

 

疏注「克敵」至「前虜」

 

○釋曰:知多是「克敵出奇」者,以其言多,是於眾之中比校多少之事,故知是克敵出奇,比彼為多者也。

 

漢之二將,是克敵出奇之人,故以擬之耳。

 

云「《司馬法》曰『上多前虜』」者,彼亦是戰以功多為上,居於陳前,虜獲俘囚,故引以證多為戰功者也。

 

此上六者,皆對文為義,若散文則通。

 

是以《春秋左氏》云「舍爵策勳」,彼戰還而飲至,不云「舍爵策多」,是通也。

 

《明堂位》云:「周公為有勳勞於天下。」

 

是周公德大有勳兼勞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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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1:46: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有功者,銘書於王之大常,祭於大烝,司勳詔之。

 

(銘之言名也。

 

生則書於王旌,以識其人與其功也。

 

死則於烝先王祭之。

 

詔,謂告其神以辭也。

 

盤庚告其卿大夫曰「茲予大享於先王,爾祖其從與享之」是也。

 

今漢祭功臣於廟庭。

 

○識,音誌。

 

盤,步幹反。

 

與,音預。)

 

疏「凡有」至「詔之」

 

○釋曰:云「凡有功」,謂上六者,故云凡以該之。

 

使司勳詔之者,以其司勳知功之有無大小故也。

 

詔之,謂詔司常書之,又以辭使春官告神。

 

○注「銘之」至「廟庭」

 

○釋曰:言「生則書於王旌,以識其人與其功也」者,以王建大常,故云王旌。

 

必於王旌識功與人者,王旌,車上建之,就旌上書之,欲取表顯示人故也。

 

引「盤庚告其卿大夫」者,盤庚,殷王,欲遷往亳,殷臣民有不肯者,故告之,云:「我不掩爾善,所以者何?

 

茲予大享於先王之時,爾祖其從先王,與在享祭之中,況爾見在,不掩可知,何不從我遷乎?」

 

引漢法,欲見古者祭功臣在廟庭也。

 

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蒸者,眾也,冬時物成者眾,故祭功臣。

 

按彼《書注》以大享為蒸嚐者,此舉冬祭物成者眾而言,其嚐時亦祭之也。

 

或可周時直於蒸時祭功臣,殷時蒸嚐俱祭,禮異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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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4: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大功,司勳藏其貳。

 

(貳猶副也。功書藏於天府,又副於此者,以其主賞。)

 

疏注「貳猶」至「主賞」

 

○釋曰:鄭知功書藏於天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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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4: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天府職》文也。

 

掌賞地之政令,(政令,謂役賦。)

 

疏注「政令謂役賦」

 

○釋曰:鄭以「政」為「征」,征,稅也。

 

賞地在六鄉之內,亦從溝洫貢天子法,其民亦從鄉之徭役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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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5: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賞無常,輕重視功,(無常者,功之大小不可豫。)

 

疏注「無常」至「可豫」

 

○釋曰:賞地在遠郊之內,有疆界,未給者空之,待有功乃隨功大小給之,故云「不可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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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5: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鄭司農云:「不以美田為采邑。」

 

玄謂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疏注「鄭司」至「於臣」

 

○釋曰:先鄭意以參之一食者,謂以下地可食三之一,似下地再易,家得三頃,歲種一頃食之,故云「不以美田為采邑」。

 

又以賞田與采邑為一物。

 

後鄭不從者,不以美田為采邑,亦無文以言之。

 

又按《載師職》,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疆地,自三百裏已外為之,其賞田任在遠郊之內,何得為一物,故鄭不從也。

 

後鄭云「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者,埰地之稅四之一,與小國入天子同。

 

今賞田三之一,一分入天子,與次國三之一入天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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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6: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惟加田無國正。

 

(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所以厚恩也。

 

鄭司農云:「正謂稅也。

 

祿田亦有給公家之賦貢,若今時侯國有司農少府錢穀矣。

 

獨加賞之田無正耳。」

 

○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

 

少,詩照反。)

 

疏「惟加田無國正」

 

○釋曰:言「無國正」,無稅入天子法,其民出稅入主則有之。

 

但加田未知所在,或可與賞田同處,以其仕田在近郊,加田任遠郊可知也。

 

○注「加田」至「正耳」

 

○釋曰:知「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者,以其文承賞田之下,即云加田,故知賞田之外,所加賜之田可知。

 

先鄭云「祿田亦有給公家之賦貢」,舉漢法,「侯國有司農少府錢穀」者,漢法,穀入司農,錢入少府,故舉以為況。

 

祿田,即埰地之稅及賞田之等是也。

 

加田是加恩厚,又不稅入天子。

 

凡大夫士賜地有四種。

 

大夫已上有采,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又有賞田及加田,《載師》又有仕田,及《王製》圭田,圭田即仕田,是有四種。

 

《禮記•王製》云:「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者,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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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6: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馬質掌質馬。

 

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

 

(此三馬,買以給官府之使,無種也。

 

鄭司農曰:「皆有物賈,皆有物色及賈直。」

 

○賈,音嫁,注及下同。

 

種,章勇反,下同。)

 

疏「馬質」至「物賈」

 

○釋曰:云「馬質」者,質,平也,主平馬力及毛色與賈直之等。

 

○注「此三」至「賈直」

 

○釋曰:云「此三馬,買以給官府之使,無種」者,馬有六種,此三者無種。

 

買以給官府,餘三者仍有種馬、齊馬、道馬。

 

其齊馬、道馬,亦無種,不買之者,其種馬上善似母者,其齊馬、道馬,雖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國家所蕃育,不買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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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6:5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綱惡馬。

 

(鄭司農云:「綱讀為『以亢其讎』之亢,書亦或為亢。

 

亢,禦也,禁也,禁去惡馬不畜也。」

 

玄謂綱,以縻索維綱狎習之。

 

○亢,苦浪反,又音剛,下同。

 

禦,魚呂反,本亦作禦,下同。

 

去,起呂反,《小子》注「去之」同。

 

縻,亡皮反。)

 

疏注「鄭司」至「習之」

 

○釋曰:先鄭讀為「以亢其讎」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晉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讎」是也,謂禁去惡馬不畜。

 

後鄭不從者,此馬質所掌,皆買之無種,何有惡馬禁去之類,故不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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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7: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

 

(鄭司農云:「更謂償也。」

 

玄謂旬之內死者,償以齒毛與賈,受之日淺,養之惡也。

 

旬之外死,入馬耳,償以毛色,不以齒賈,任之過其任也。

 

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

 

○內更,音庚,下及注同。

 

任用,音壬,又而鴆反。)

 

疏注「鄭司」至「者罪」

 

○釋曰:後鄭云「旬內死者,償以齒毛與賈,受之日淺,養之惡也」者,所受之馬,謂給公家之使,旬之內,雖任之過其任,若養之善,未能致死,以其日少故也。

 

若養之惡,雖不重任,亦能致死。

 

云「旬之外死,入馬耳,償以毛色,不以齒賈,任之過其任也」者,以其筋力既竭,雖善養之,任載過多,可以致死,故云過其任也。

 

云「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死,不任用,非用者罪」者,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馬力既竭,雖齊其任養之善,容得致死,故不償。

 

鄭見有三等之法,下複云「以任齊其行」,以意量之,以為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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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


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

 

(識其所載輕重及道裏,齊其勞逸,乃複用之。○複,扶又反。)

 

疏注「識其」至「用之」

 

○釋曰:鄭知「識其所載輕重及道裏」者,以其經云馬及行,明授行者所載輕重及道裏,須齊勞逸,乃複用之,不得並其勞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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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8: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若有馬訟,則聽之。

 

(訟,謂賣買之言相負。)

 

疏注「訟謂」至「相負」

 

○釋曰:知「賣買之言」者,以馬質主買馬,故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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