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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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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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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39: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

 

(脤膰,社稷宗廟之肉,以賜同姓之國,同福祿也。

 

兄弟,有共先王者。

 

魯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

 

○脤,上忍反。

 

膰,音煩。)

 

疏注 「脤膰」至「歸脤」

 

○釋曰:兄弟之國,謂同姓諸侯,若魯、衛、晉、鄭之等,凡受祭肉者,受鬼神之佑助,故以脤膰賜之,是親之同福祿也。

 

鄭總云「脤膰,社稷宗廟之肉」。

 

分而言之,則脤是社稷之肉,膰是宗廟之肉。

 

是以成十三年:「公及諸侯朝王,遂從劉康公、成肅公會晉侯伐秦。

 

成子受脤於社,不敬。」

 

注云:「脤,宜社之肉也。

 

盛以蜃器,故曰脤。」

 

劉子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祀有執膰,戎有受脤。」

 

注云:「膰,祭肉。」

 

又案《異義•左氏說》:「脤,社祭之肉,盛之以蜃,宗廟之肉名曰膰。」

 

以此言之,則宗廟之肉曰膰,社稷之肉曰脤之驗也。

 

而《公羊》、《穀梁》皆云「生居俎上曰脤,熟居俎上曰膰」,非鄭義耳。

 

對文脤為社稷肉,膰為宗廟肉,其實宗廟、社稷器皆飾用蜃蛤,故《掌蜃》云「祭祀,共蜃器之蜃」,注云:「飾祭器。」

 

是其祭器皆飾以蜃也。

 

云「兄弟,有共先王者」,謂若魯與周同承文王,鄭與周同承厲王,如此之輩,與周同立廟,是共先王也。

 

云「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者,石尚,天子之上士,故稱名氏。

 

言來者,自外之辭。

 

歸者,不反之稱。

 

是天子祭社,使來歸脤。

 

引之,證同姓有歸脤之事。

 

此文雖主兄弟之國,至於二王後及異姓有大功者,得與兄弟之國,同故僖九年夏,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

 

注云:「胙,膰肉。」

 

周禮以脤膰之禮親弟兄之國,不以賜異姓。

 

敬齊侯,比之賓客。

 

又僖公二十四年,「宋成公如楚,還,入於鄭。

 

鄭伯將享之,問禮於皇武子,對曰:「宋,先代之後也,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

 

是二王後及異姓有大功者,亦得脤膰之賜,是以《大行人》直言「歸脤以交諸侯之福」。

 

不辨同姓異姓,是亦容有非兄弟之國亦得脤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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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0: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賀慶之禮,親異姓之國。

 

(異姓,王昏姻甥舅。)

 

疏「以賀」至「之國」

 

○釋曰:言「賀慶」者,謂諸侯之國有喜可賀可慶之事,王使人異往,以物賀慶之,可施及異姓之國,所以親之也。

 

雖主異姓其同姓,有賀慶可知,故舉異姓包同姓也。

 

是以《大行人》云「賀慶以讚諸侯之喜」,不別同姓異姓,則兼同姓可知。

 

○注「異姓」至「甥舅」

 

○釋曰:若據男女身,則男曰昏,女曰姻。

 

若以親言之,則女之父曰昏,婿之父曰姻。

 

言甥舅者,嫁女與之則為甥,王娶女來則為舅,總是昏姻之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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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0: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

 

(每命異儀,貴賤之位乃正。

 

《春秋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疏「以九」至「之位」

 

○釋曰:此一經與下文為總目,以其大宗伯掌五禮,禮所以辨尊卑,故以九儀之命正諸侯邦國之位,使之不有僭差也。

 

○注「每命」至「異數」

 

○釋曰:云「每命異儀,貴賤之位乃正」者,下文從一命以至九命,各云所受賜貴賤不同,即此經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事義相成,故云貴賤之位乃正。

 

正則不僭濫也。

 

引「《春秋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者,證每命異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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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0: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壹命受職,(始見命為正吏,謂列國之士,於子男為大夫,王之下士亦一命。

 

鄭司農云:「受職,治職事。」

 

○見命,如字,下「士相見」同。)

 

疏注「始見」至「職事」

 

○釋曰:云「始見命為正吏」者,對府史胥徒非正吏。

 

以其府史胥徒皆官長所自辟除,未得王之命,故以士得王命者為正吏也。

 

云「謂列國之士」者,謂公侯伯為列國,下云「七命賜國」,鄭注《孝經》云:「列土封疆,謂之諸侯。」

 

亦據公、侯、伯七命賜國,則子男不得為列國也。

 

《典命》「公侯伯之士一命」,故鄭以列國之士解之也。

 

云「於子男為大夫」者,《典命》「子男大夫一命」是也。

 

云「王之下士亦一命」者,無正文,直以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之名。

 

又《典命》大夫四命之下空文,宜有三命、二命、一命,故以王之下士一命解之。

 

若然,《典命》不見王之士三命已下者,以其四命已上有出封之理,故下云其出封皆加一等,士無出封之理,故不言。

 

以義推之,則士有三命已下也。

 

先鄭云「受職,治職事」者,設官分職,止為治事,故以治職事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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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1: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再命受服,(鄭司農云:「受服,受祭衣服,為上士。」

 

玄謂此受玄冕之服,列國之大夫再命,於子男為卿。

 

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

 

王之中士亦再命,則爵弁服。)

 

疏注 「鄭司」至「弁服」

 

○釋曰:先鄭云「受服,受祭衣服,為上士」者,祭衣服雖不指斥服名,以義推之,先鄭云「為上士」,則服爵弁服也。

 

言為上士者,上一命,先鄭雖不言王之中士、下士同一命,此言再命為上士,則王之中士、下士同一命可知也。

 

「玄謂此受玄冕之服」者,以《司服》云:孤絺冕,卿大夫同玄冕。

 

此云再命受服,明據玄冕也。

 

云「列國之大夫再命」者,亦據《典命》公侯伯之大夫同再命而知。

 

云「於子男為卿」者,亦據典命而言也。

 

云「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者,此亦據《司服》之文。

 

案《玉藻》注云「諸侯之臣皆分為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

 

則公之有孤之國,孤絺冕,卿大夫同玄冕,若無孤之國,則公侯伯子男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皆爵弁。

 

若然,此注云「於子男為卿」,卿當絺冕矣。

 

鄭云「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者,據《司服》之成文而言也。

 

云「王之中士亦再命」者,上文已差訖。

 

云士則爵弁服者,凡言士者,無問天子士、諸侯士,例皆爵弁以助祭也。

 

若然,《司服》不見爵弁者,以其王吉服有九,自公已下轉相如。

 

其爵弁,於天子諸侯非吉所用,故不言。

 

案《士冠禮》皆有爵弁服,是士之助祭服,故士以爵弁為正也。

 

案:先鄭解此九儀,皆先言王臣,後鄭皆諸侯為首,以王臣亦之者,後鄭見上云正邦國之位,故以諸侯為首,後以王臣亦之,得其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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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1: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三命受位,(鄭司農云:「受下大夫之位。」

 

玄謂此列國之卿,始有列位於王,為王之臣也。

 

王之上士亦三命。)

 

疏注 「鄭司」至「三命」

 

○釋曰:先鄭云「受下大夫之位」,先鄭意以上士二命,下大夫三命,上大夫四命。

 

案《王製》云:「次國之下卿,位當大國之上大夫;

 

小國之下卿,位當大國之下大夫。」

 

則諸侯之五大夫有上、下。

 

案《序官》有中大夫、下大夫,則中大夫亦得名為上大夫矣。

 

故先鄭以下大夫三命,上大夫四命,即《典命》大夫四命者是上大夫也。

 

後鄭不從者,以侯伯子男名位不同,侯伯猶同七命,子男猶同五命,況中大夫、下大夫名位既同,何嫌不得同命也。

 

是以《典命》唯見大夫四命,是兼中、下大夫,故不從先鄭也。

 

「玄謂此列國之卿,始有列位於王,為王之臣」者,諸侯之卿大夫,皆得聘天子,今於三命乃云始有列位於王為王之臣者,以其再命已下卑,雖得言天子,不得言位於王朝,是以據列國之卿而言。

 

故《曲禮》云「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

 

注引《春秋》,晉士起亦據晉國之卿三命,而於天子稱士,與天子三命之士同稱士,即為王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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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2: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四命受器,(鄭司農云:「受祭器為上大夫。」

 

玄謂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

 

《禮運》曰:「大夫具官,祭器不假,聲樂皆具,非禮也。」

 

王之下大夫亦四命。)

 

疏注「鄭司」至「四命」

 

○釋曰:先鄭云「受祭器為上大夫」,上已破訖。

 

玄謂「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者,《曲禮》云「大夫有田者,先為祭服,後為祭器」,則儀禮《少牢》用成牲,皆是有地大夫,則自得造祭器。

 

今云公之孤四命始得有祭器者,但未四命已前,有地大夫雖得造祭器,祭器未具,猶假之使足,至四命即具有,言始有祭器者,據始得具祭器而言。

 

引《禮運》者,證未四命已前祭器須假之意。

 

云「王之下大夫亦四命」者,約《典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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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2: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五命賜則,(鄭司農云:「則者,法也。

 

出為子男。」

 

玄謂則,地未成國之名。

 

王之下大夫四命,出封加一等,五命,賜之以方百裏二百裏之地者,方三百裏以上為成國。

 

王莽時以二十五成為則,方五十裏,合今俗說子男之地,獨劉子駿等識古有此製焉。

 

○以上,時掌反。)

 

疏注 「鄭司」至「製焉」

 

○釋曰:先鄭云「出為子男」者,司農據《典命》而言。

 

「玄謂則地未成國之名」者,對下文「七命賜國」是成國,此五命子男言「則」,是未成國。

 

但成國之賦有三:若以出軍言之,《春秋》襄公傳云「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謂據公五百裏而言,以其侯伯為次國二軍故也。

 

若以執圭為成國而言,可及伯,即下經「七命賜國」者是也。

 

若以千乘為成國言之,唯公及侯,以其伯二百裏不得出千乘,故鄭注《論語》云「公侯之封,乃能容之」是也。

 

「王之下大夫四命,出封加一等,五命」,亦是《典命》文。

 

云「賜之百裏、二百裏之地」者,《大司徒職》文。

 

云「方三百裏以上為成國」者,此據下文「七命賜國」而言也。

 

云「王莽時以二十五成為則」者,此舉後代以況義。

 

二十五成,與夏殷五十裏國,亦與周時百裏二百裏之國同名則,故云則方五十裏。

 

云「合今俗說子男之地」者,時有孟子、張、包、周及何休等,並不信周禮有五百裏已下之國,以《王製》百裏、七十裏、五十裏等為周法,故鄭指此等人為俗說也。

 

云「獨劉子駿等識古有此製焉」者,言劉子駿等,則有馬融、鄭司農及杜子春等,皆信周禮有五百裏已下之國,周公大平製禮所定法,故云識古有此製也。

 

引此諸文者,證時有解則為五十裏者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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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3: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六命賜官,(鄭司農云:「子男入為卿,治一官也。」

 

玄謂此王六命之卿賜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

 

《春秋》襄十八年冬,晉侯以諸侯圍齊,荀偃為君禱河,既陳齊侯之罪,而曰:「魯臣彪將率諸侯以討焉,其官臣偃實先後之。」

 

○先,悉薦反,下「先時」同。

 

後,胡豆反。)

 

疏注 「鄭司」至「後之」

 

○釋曰:先鄭云「子男入為卿,治一官」,此後鄭不從者,案《典命》唯有出封加一等,無入加之文,則出有加,入無加。

 

今以子男五命入加一等,為王朝六命卿,於理不可,且見此上下文所言賜受者,皆是自外之事,今言賜官,則是此六命之人使已有之,今以賜官,為賜當身治一官亦不可,故後鄭皆不從也。

 

先鄭之義,出加入亦加,若毛君之義,出加入減,故《晉詩》云「豈曰無衣六兮」,《毛傳》云:「天子之卿六命,車旗衣服以六為節。」

 

是出加入減也。

 

後鄭不從者,諸侯入為王卿大夫,其尊如故以為榮,何得入則減之乎?

 

指如鄭武公、桓公並入為王之司徒,詩人美之,若減,何美之有乎?

 

明入不減。

 

鄭君之義,出加入不減,依於在國。

 

若言六兮者,以晉侯入為王卿,謙不敢必當七命之服,故云六兮耳。

 

「玄謂此六命之卿賜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者,案《載師》有小都、大都。

 

大都,謂三公、王子母弟所食邑;

 

小都,王之卿六命所食邑。

 

如此六命已上賜之官,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

 

此則《大宰》云「施則於都鄙,建其長,立其兩」已下是。

 

三公王子母弟得立官如畿外諸侯,但少一卿,不足於諸侯而已。

 

言家邑雖與大夫家邑同名,此則大都、小都也。

 

卿大夫稱家,故言家邑以表大小都耳。

 

引《春秋》者,證諸侯以臣為官,故荀偃自於晉侯稱官,畿內諸侯臣亦稱官,此經是也。

 

荀偃對河神,故稱其君名,諸侯於外事皆稱曾臣。

 

言「先後」 者,先後,謂左右,謂荀偃左右晉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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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3: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七命賜國,(王之卿六命,出封加一等者。鄭司農云:「出就侯伯之國。」)

 

疏注「王之」至「之國」

 

○釋曰:此後鄭、先鄭所云,皆據《典命》而言,以其王之卿六命,出封加一等,即七命,是侯伯之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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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4: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八命作牧,(謂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專征伐於諸侯。

 

鄭司農云:「一州之牧。

 

王之三公亦八命。」)

 

疏注「謂侯」至「八命」

 

○釋曰:案《曲禮》云「牧於外曰侯」,是牧本爵稱侯矣。

 

一州二百一十國,選賢侯為牧。

 

今鄭兼言伯者,牧用侯伯不定,其牧若有賢侯則用侯,若無賢侯則用伯可也,故鄭兼言伯。

 

其牧下二伯,亦或用侯,或用伯,故《詩•旄丘》責衛伯,鄭云:「衛康叔之封爵稱侯,今曰伯,時為州伯。」

 

是牧下二伯亦用侯也。

 

云「加命得專征伐於諸侯」者,侯伯七命,今云八命作牧,明是侯伯加命也。

 

云「得專征伐」者,案《王製》云「諸侯賜弓矢,然後專征伐」,並據州牧而言。

 

以其弓矢之賜,州內有臣殺君、子殺父,不請於天子,得專征伐之。

 

先鄭云「一州之牧」,牧,養也,即《大宰》「一曰牧,以地得民」是也。

 

云「王之三公亦八命」,《典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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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命作伯。

 

(上公有功德者,加命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鄭司農云:「長諸侯為方伯。」)

 

疏注「上公」至「方伯」

 

○釋曰:《典命》云「王之三公八命」,是上公矣,今云九命,明有功德加一命為二伯也。

 

二伯之文,出於《曲禮》。

 

案《曲禮》云:「五宮之長曰伯,是職方。」

 

鄭引《公羊傳》云:「自陝以東,周公主之;

 

自陝以西,召公主之。」

 

是東西二伯也。

 

云「得征五侯九伯」者,僖公四年《左氏傳》云:「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汝實征之,以夾輔周室。」

 

賈、服之等諸侯,九州之伯。

 

若然,與天子何殊,而為夾輔乎?

 

故鄭以為五侯者,九州有九牧,牧即侯,但二伯共分,各得四侯半,侯不可分,故二伯皆言五侯也。

 

言九伯者,九州有十八伯,各得九伯,故云九伯也。

 

此二伯,其有違逆者,各征半天下,故云五侯九伯,汝實征之也。

 

引之者,證二伯尊,得征半天下之事也。

 

先鄭云「長諸侯為方伯」者,《公羊傳》云「上無明天子,下無賢方伯」。

 

方伯可及州牧並二伯,故云方伯。

 

伯,長也,是一方之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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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

 

(等猶齊等也。)

 

疏注「猶齊等也」

 

○釋曰:此經與下為總目,有此王之鎮圭,而言邦國者,以邦國為主也。

 

言「等猶齊等」者,案《禮記•雜記》:「《讚大行》云: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

 

其長短,即《玉人》所云皆依命數,是其圭法也。

 

既命諸侯,當齊等之,使不違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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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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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八


王執鎮圭,(鎮,安也,所以安四方。

 

鎮圭者,蓋以四鎮之山為琢飾,圭長尺有二寸。)

 

疏注 「鎮安」至「二寸」

 

○釋曰:此鎮圭,王祭祀時所執,故《典瑞》云「王晉大圭,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

 

則餘祭祀亦執之。

 

云「鎮,安也,所以安四方」者,以《職方》九州,州有一大山,以為其州之鎮,此鎮圭亦所以鎮安四方也。

 

云「鎮圭者,蓋以四鎮之山為琢飾」者,以其諸侯圭皆以類為琢飾,此字為四鎮之字,明以四鎮之山為琢飾也。

 

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

 

四鎮者,謂楊州之會稽、青州之沂山、幽州之醫無閭、冀州之霍山是也。

 

云「圭長尺二寸」者,案《玉人》云「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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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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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八


公執桓圭,(公,二王之後及王之上公。

 

雙植謂之桓。

 

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

 

桓圭,蓋亦以桓為琢飾,圭長九寸。)

 

疏注「公二」至「九寸」

 

○釋曰:此所執謂朝時。

 

案《聘禮》、《禮記》及《典瑞》所云者,是已下皆據朝時也。

 

云「公,二王之後」者,案《孝經援神契》云:「二王之後稱公,大國稱侯,皆千乘。」

 

是二王後稱公。

 

云「及王之上公」者,《典命》「上公之禮」及此上之「九命作伯」,皆是王之上公也。

 

云「雙植謂之桓」者,桓謂若屋之桓楹。

 

案《檀弓》云:「三家視桓楹。」

 

彼注 「四植謂之桓」者,彼據柱之豎者而言。

 

桓若豎之,則有四棱,故云四植,植即棱也。

 

此於圭上而言下,二棱著圭不見,唯有上二棱。

 

故以雙言之也。

 

云「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者,以其宮室在上,須得桓楹乃安,若天子在上,須諸侯衛守乃安,故云安其上也。

 

云「桓圭蓋亦以桓為琢飾」者,以無正文,故亦云「蓋」 也。

 

云「圭長九寸」者,案《玉人》云「桓圭九寸,公守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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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5:5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侯執信圭,伯執躬圭,(「信」當為「身」,聲之誤也。

 

身圭、躬圭,蓋皆象以人形為琢飾,文有粗縟耳。

 

欲其慎行以保身。

 

圭皆長七寸。

 

○信,音身。

 

行,下孟反。)

 

疏注 「信當」至「七寸」

 

○釋曰:鄭必破「信」為「身」者,古者舒、申字皆為信,故此人身字亦誤為信,故鄭云「聲之誤也」。

 

云「身圭、躬圭,蓋皆象以人形象致飾」者,以其字為身躬,故鄭還以人形解之。

 

云「文有粗縟耳」者,縟,細也,以其皆以人形為飾,若不粗縟為異,則身、躬何殊而別之?

 

故知文有粗縟為別也。

 

云 「欲其慎行以保身」者,此則約上下圭為義,既以人身為飾,義當慎行保身也。

 

云「圭皆七寸」者,案《玉人》云「信圭、躬圭七寸,侯伯守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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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6: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子執穀璧,男執蒲璧。

 

(穀所以養人;

 

蒲為席,所以安人。

 

二玉蓋或以穀為飾,或以蒲為琢飾。

 

璧皆徑五寸。

 

不執圭者,未成國也。)

 

疏注 「穀所」至「國也」

 

○釋曰:「穀所以養人,蒲為席,所以安人。

 

二玉蓋或以穀為飾,或以蒲為琢飾」者,此亦無正文,故亦言「蓋」以疑之。

 

言「或」者,非疑,以其二玉用物不同,故云或耳。

 

云「璧皆徑五寸」者,案《玉人》爛脫,《大行人》有五寸之文也。

 

云「不執圭者,未成國也」者,據上文「五命賜則」,是未成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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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6: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禽作六摯,以等諸臣。

 

(摯之言至,所執以自致。○摯,音至,本或作贄。)

 

疏注 「摯之」至「自致」

 

○釋曰:此亦與下為總目。

 

案下文有「孤執皮帛」,而此云「以禽」者,據羔已下以多為主也。

 

案莊公《傳》,男贄,大者玉帛,小者禽鳥,《尚書》五玉亦云贄,則玉亦是贄。

 

此上下文玉為瑞,禽云摯者,此以相對為文,故王以下言瑞。

 

天子受瑞於天,諸侯受瑞於天子,諸臣無此義,故以摯為文。

 

鄭云 「摯之言至,執之以自致」者,案士謁見新升為士,皆執摯乃相見,卿大夫亦然。

 

至於五等諸侯朝聘,天子及相朝聘皆執摯以自致,及得見主人,故以「至」解 「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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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7: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庶人執鶩,工商執雞。

 

(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為之飾。

 

皮,虎豹皮。

 

帛,如今璧色繒也。

 

羔,小羊,取其群而不失其類。

 

雁,取其候時而行。

 

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節。

 

鶩,取其不飛遷。

 

雞,取其守時而動。

 

《曲禮》曰「飾羔雁者以繢」,謂衣之以布而又畫之者。

 

自雉以下,執之無飾。

 

士相見之禮,卿大夫飾摯以布,不言繢。

 

此諸侯之臣與天子之臣異也。

 

然則天子之孤飾摯以虎,皮公之孤飾摯以豹皮與?

 

此孤卿大夫士之摯,皆以爵不以命數,凡摯無庭實。

 

○介,音界,或作分,扶問反。

 

衣,於既反。

 

與,音餘。)

 

疏注「皮帛」至「庭實」

 

○釋曰:凡此所執,天子之臣尊,諸侯之臣卑,雖尊卑不同,命數有異,爵同則摯同。

 

此文雖以天子之臣為主,文兼諸侯之臣,是以士相見卿大夫士所執,亦與此同,但飾有異耳。

 

鄭云「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為之飾」者,案《聘禮》 「束帛加璧」,又云「束帛乘馬」,故知此帛亦束。

 

束者,十端,每端丈八尺,皆兩端合卷,總為五匹,故云束帛也。

 

言表以皮為之飾者,凡以皮配物者,皆手執帛以致命,而皮設於地,謂若《小行人》「圭以馬,璋以皮」,皮馬設於庭,而圭璋特達,以升堂致命也。

 

此言以皮為之飾者,孤相見之時,以皮設於庭,手執束帛而授之,但皮與帛為飾耳。

 

云「皮,虎豹皮」知者,見《禮記•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且皮中之貴者,勿過虎豹,故知皮是虎豹皮也。

 

云「帛,如今璧色繒也」者,但玉有五色,而言璧色繒,蓋漢時有璧色繒,故鄭舉以言之,故云如今璧色繒。

 

其璧色繒,未知色之所定也。

 

云「羔,小羊取其群而不失其類」者,凡羊與羔,皆隨群而不獨,故卿亦象焉而不失其類也。

 

云「雁,取其候時而行」者,其雁以北方為居,但隨陽南北,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其大夫亦當隨君無背。

 

云「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節」者,但雉性耿介,不可生服,其士執之亦當如雉耿介,為君致死,不失節操也。

 

云「鶩,取其不飛遷」者,庶人府史胥徒新升之時,執鶩,鶩即今之鴨。

 

是鶩既不飛遷,執之者,象庶人安土重遷也。

 

云「雞,取其守時而動」 者,但工或為君興其巧作,商或為君興販來去,故執雞,象其守時而動。

 

云「《曲禮》曰『飾羔雁者以繢』,謂衣之以布而又畫之者」,鄭意以經所執,天子之臣與諸侯之臣同,欲見飾之有異耳。

 

云「自雉下,執之無飾」者,欲見天子士、諸侯士同,皆無布飾,以其士卑,故不異。

 

又引《士相見》已下者,欲以天子、諸侯、卿、大夫飾摯者異,明天子孤、諸侯孤皮亦不同。

 

此約卿、大夫以明孤。

 

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也。

 

云「此孤卿大夫士之摯,皆以爵,不以命數」者,但天子孤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

 

諸侯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

 

子男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

 

但爵稱孤皆執皮帛,爵稱卿皆執羔,爵大夫皆執雁爵,稱士皆執雉,庶人已下雖無命數及爵,皆執鶩。

 

天子諸侯下皆同,故云「皆以爵不以命數」也。

 

云「凡摯無庭實」者,案《士相見》皆不見有庭實,對享、私覿、私麵之等有庭實,故此言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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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8: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

 

(禮,謂始告神時薦於神坐。

 

《書》曰「周公植璧秉圭」是也。

 

○坐,才臥反,後「神坐」放此。

 

植,音值,又時力反,又音置。)

 

疏注「禮謂」至「是也」

 

○釋曰:言「作六器」者,此據禮神則曰器,上文人執則曰瑞,對此文義爾。

 

若通而言之,禮神雖不得言瑞,人執者亦曰器,故《聘禮》云:「圭璋璧琮,凡四器者,唯其所寶,以聘可也。」

 

《尚書》亦以五瑞為五器,卒乃複,是其人執亦曰器也。

 

云「禮,謂始告神時薦於神坐」者,此以玉禮神,在作樂下神後,故鄭注《大司樂》云:「先奏是樂,以致其神,禮之以玉而祼焉。」

 

是其以玉禮神,與宗廟祼同節。

 

若然,祭天當實柴之節也。

 

云「《書》曰周公植璧秉圭是也」者,此《金縢》文。

 

彼以周公請天代武王死之說,為三壇同墠,又為壇於南方,周公於前立焉,告大王、王季、文王,故植璧於三王之坐,秉桓圭。

 

引之者,證植璧於神坐之側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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