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註疏 卷十】
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
(荒,凶年也。
鄭司農云:「救饑之政,十有二品。
散利,貸種食也。
薄征,輕租稅也。
弛力,息繇役也。
去幾,關市不幾也。
眚禮,《掌客職》所謂凶荒殺禮者也。
多昏,不備禮而娶,昏者多也。
索鬼神,求廢祀而修之,《云漢》之詩所謂『靡神不舉,靡愛斯牲』者也。
除盜賊,急其刑以除之,饑饉則盜賊多,不可不除也。」
杜子春讀蕃樂為藩樂,謂閉藏樂器而不作。
玄謂去幾,去其稅耳。
舍禁,若公無禁利。
眚禮,謂殺吉禮也。
殺哀,謂省凶禮。
○弛,式氏反。
舍,音捨。
殺,所界反,徐所例反,注同。
蕃,方袁反。)
疏 「以荒」至「盜賊」
○釋曰:言「以荒政十有二」者,上經見分地職,則有年穀不熟之時,恐民離散,故以救荒之政十有二條以聚萬民,使不離散。
「一曰散利」 者,謂豐時聚之,荒時散之。
積而能散,使民利益,故云一曰散利。
「二曰薄征」者,薄,輕也。
征,稅也。
謂輕其稅。
「三曰緩刑」者,謂凶年犯刑,緩縱之。
「四曰弛力」者,弛放其力役之事。
「五曰舍禁」者,山澤所遮禁者,捨去其禁,使民取蔬食。
「六曰去幾」者,幾謂呵禁,謂關市去稅而幾之。
「七曰眚禮」者,謂吉禮之中眚其禮數。
「八曰殺哀」者,謂凶禮之中殺其禮數。
「九曰蕃樂」者,蕃謂閉藏樂器而不作。
「十曰多昏」者,謂凶荒殺禮,昏者多。
「十有一曰索鬼神」者,謂凶年禱祈,搜索鬼神而禱祈之。
「十有二曰除盜賊」者,凶年盜賊多,急其刑以除之。
○注「荒凶」至「凶禮」
○釋曰:《下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即此一荒也,故云「荒,凶年也」。
鄭司農云「救饑之政十有二品」者,年穀不熟而民饑,故設政教以救之,故云救饑之政十有二品。
十二品即十二條,各有品列而不同。
云「散利,貸種食也」者,謂豐時斂之,凶時散之,其民無者,從公貸之。
或為種子,或為食用,至秋熟還公。
據公家為散,據民往取為貸,故云散利貸種食。
云「薄征,輕租稅也」者,案《司稼》云「巡野,觀稼出斂法」,注云:「豐年從正,儉有所殺,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
是輕租稅也。
云「弛力,息繇役也」者,案《均人》云「豐年,則公均用三日。
中年,則公均用二日。
無年,則公均用一日」,此云弛力,謂人食不能二鬴之歲,則移民就穀,無力役之事。
故《均人》又云「凶劄則無力政財賦」是也。
云「去幾,關市不幾」者,此後鄭不從,以其雖凶年,猶幾呵,但去稅而已。
云「眚禮,《掌客職》所謂凶荒殺禮者也」,則後鄭不從者,《掌客》所云「凶荒殺禮」,其總目語,無所指斥,故鄭以為眚吉禮。
云「多昏,不備禮而娶昏者多也」者,昏禮有六,並有玄纁束帛,凶荒為昏,不可備行此禮,使有女之家得減口數,有男之家易得其妻,故娶昏者多也。
云「索鬼神求廢祀而修之」者,年有凶災,鬼神不佑。
經云索鬼神,謂搜索鬼神而祭之,是求廢祀而修之。
求廢祀而修之,即《云漢》之詩「靡神不舉」是也。
連引「靡愛斯牲」者,見索鬼神是祈禱之事,須牲體以薦之。
案《左氏》莊二十五年傳云:「天災,有幣無牲。」
此詩云「靡愛斯牲」者,若天災之時,祈禱無牲,災成之後,即有牲體,故云靡愛斯牲。
云「除盜賊,急其刑以除之,饑饉則盜賊多,不可不除也」者,上文既言緩刑,其餘盜賊用急刑,乃上下文為妨,故鄭云饑饉則盜賊多,不可不除,故須急其刑以除之。
杜子春云「讀蕃樂為藩樂,謂閉藏樂器而不作」者,經云蕃者,是蕃育之字,故讀從藩,是藩閉之字。
案《大司樂》云「大凶大災,令弛縣」,注云:「弛,釋下之,若今休兵鼓之為。」
彼又云:「日月食,四鎮五嶽崩,諸侯薨,令去樂。」
注云:「去樂,藏之。」
引《春秋傳》曰「壬午猶繹,萬入去籥」,萬言入,則去者不入,藏之可知。
彼之二文云令弛縣,據路寢常縣之樂,釋下之;
去樂,據廟中祭時暫縣之樂,去而藏之。
此云藩樂,謂閉藏樂器,據廟中祭祀,藏去樂器而不作。
若然,祭祀不作,明路寢常縣亦釋下之,互見其義。
「玄謂去幾,去其稅耳」者,破先鄭之義全不幾。
後鄭必直去其稅猶幾之者,案《司關》云:「國凶劄,則無門關之徵,猶幾」,明知司農之義非。
云「舍禁,若公無禁利」者,案:《左傳》襄公九年冬,公會晉侯伐鄭,同盟於戲。
「晉侯歸,謀所以息民。
魏絳請施捨,輸積聚以貸,自公以下,苟有積者盡出之。
國無滯積,亦無困人,公無禁利」。
杜注云「與民共」是也。
云「眚禮,謂殺吉禮也」,云「殺哀,謂省凶禮」者,此破司農之義。
司農引《掌客職》「凶荒殺禮」證眚禮。
後鄭之意,凶荒殺禮是總目之言,不專於吉禮。
鄭知眚禮專是吉禮者,以其下有殺哀,與眚禮相對,故知眚禮專是吉禮也。
案:襄公二十四年,冬,大饑,《穀梁傳》云:「五穀不升,為大饑。
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
大侵即大饑,一也。
又案《廩人》云:「人食四鬴上也,三鬴中也,二鬴下也。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移民就穀。」
不能人二鬴之歲,即是大饑年也。
此云荒政者,亦據大凶年為義。
案《均人》云「凶劄無力政財賦」,此既據大饑,猶云薄征者,此經雖主大饑,兼記一穀二穀不熟之歲,故有輕稅也。
此鄭云荒凶年,則荒與凶一也。
案:《大司樂》大劄、大荒、大凶,荒凶別者,其實凶荒是一,故《宗伯》云「以荒禮哀凶劄」,是凶荒不異。
《司農》凶荒別文者,以凶為凶年,以荒為荒亂,兼見斯義,故凶荒別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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