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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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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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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39: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

 

(登,成也,成猶定也。

 

眾寡,民之多少。

 

物,家中之財。

 

歲時入其數,若今四時言事。

 

○畜,許六反,後「六畜」皆同。)

 

疏 「乃頒」至「徵令」

 

○釋曰:言「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者,比法謂若下經「五人為伍,五伍為兩」是也。

 

六鄉大夫皆六命卿為之。

 

小司徒為校比之法,頒與六鄉大夫。

 

又云「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者,眾寡據人民。

 

六畜者,馬、牛、羊、豕、犬、雞。

 

車謂革車及大車。

 

輦,人挽行。

 

又辨其物者,謂辨其家中財物多少,以歲之四時,具錄其數,人小司徒。

 

「以施政教」者,小司徒所施政教,依其數而施行之。

 

云「以行徵令」者,以徵索於民,及所施政令亦據民物等數而行之,故云行徵令也。

 

○注「登成也」至「言事」

 

○釋曰:云「登,成也,成猶定也」者,人畜眾寡,其數不恆,家家條錄,數而比之則得成,故登為成也、定也。

 

云「眾寡,民之多少」者,謂六口已上為多,五口已下為少。

 

云「物,家中之財」者,經既言六畜車輦,下別云辨其物,明物是家中之財。

 

云「歲時入其數,若今四時言事」者,漢承周後,皆四時入其數。

 

今時日役簿皆在於冬,代異時殊,故有革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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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39: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

 

受邦國之比要,則亦受鄉遂矣。

 

鄭司農云:「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也。

 

要謂其簿。」)

 

疏「及三」至「比要」

 

○釋曰:三年一閏,天道有成。

 

及,至也。

 

每至三年,則大案比戶口。

 

大比之時,則天下邦國送要文書來,入小司徒,故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也。

 

○注 「大比」至「其簿」

 

○釋曰:云「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者,上經頒比法,每歲之四時,簡閱眾寡及其物等,此經三年大比,並天下邦國而言,故鄭云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

 

鄭不言六畜車輦者,文略,亦簡閱可知。

 

云「受邦國之比要,則亦受鄉遂矣」者,此經但受邦國比要,上經直言頒比法於六鄉,以歲時入其數,不言三年大比,故知此文含鄉遂也,故云亦受鄉遂矣。

 

鄭司農云「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者,凡言「比」者,是校比之言。

 

但五家為比者,案比之法從少至多,以五家為始,故以比為名。

 

云「今時八月案比是也」者,漢時八月案比而造籍書,周以三年大比,未知定用何月,故司農以漢法八月況之。

 

云「要謂其簿」者,謂若今之造籍,戶口、地宅,具陳於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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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1: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

 

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用,謂使民事之。

 

伍、兩、卒、旅、師、軍,皆眾之名。

 

兩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師二千五百人,軍萬二千五百人。

 

此皆先王所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

 

欲其恩足相恤,義足相救,服容相別,音聲相識。

 

作,為也。

 

役,功力之事。

 

追,逐寇也。

 

《春秋》莊十八年夏,公追戎於濟西。

 

胥,伺捕盜賊也。

 

貢,嬪婦百工之物。

 

賦,九賦也。

 

鄉之田製與遂同。

 

○卒,子忽反,注及下皆同。

 

別,彼列反。)

 

疏 「乃會」至「貢賦」

 

○釋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以掌六鄉,六軍之士出自六鄉,故預配卒伍。

 

百人為卒,五人為伍也。

 

「而用之」者,即軍旅、田役是也。

 

「五人為伍」者,下文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

 

六鄉之內,有比、閭、族、黨、州、鄉,一鄉出一軍,六鄉還出六軍。

 

今言五人為伍者,五家為比,家出一人,則是一比也。

 

在家為比,在軍為伍。

 

伍者,聚也。

 

「五伍為兩」者,在鄉五比為閭,閭二十五家也,在軍伍伍為兩,兩二十五人也。

 

「四兩為卒」者,在鄉四閭為族,族,百家也。

 

在軍四兩為卒,卒,百人也。

 

「五卒為族」者,在鄉五族為黨,黨,五百家。

 

在軍五卒為旅,旅,五百人也。

 

「五旅為師」者,在鄉五黨為州,州二千五百家,在軍亦五旅為師,師亦二千五百人也。

 

「五師為軍」者,在鄉五州為鄉,鄉萬二千五百家,在軍五師為軍,軍亦萬二千五百人也。

 

「以起軍旅」者,謂征伐也。

 

「以作田役」者,謂田獵役作皆是也。

 

「以比追胥」者,追謂逐寇,胥謂伺捕盜賊。

 

「以令賦貢」者,依鄉中家數而施政令以貢賦之事。

 

○注 「用」至「遂同」

 

○釋曰:「用謂使民事之」者,謂使人為事,即軍旅、田役是也。

 

云「兩二十五人」已下,案:經五人為伍,轉相增數,從五人為伍至五師為軍,數可知也。

 

云「此皆先王所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者,案《管子》書云「因內政寄軍令」。

 

謂在鄉五家為比,以營農事,比長領之。

 

及其出軍,家出一人,五人為伍,則為伍長領之。

 

在家閭胥領一閭,在軍則為兩司馬領之。

 

在家為族師,在軍為卒長。

 

在家為黨正,在軍為旅師。

 

在家為州長,在軍為師帥。

 

在鄉為大夫,在軍為軍將。

 

自伍長已上,全與此文不同者,鄭君以義言之,非彼正文也。

 

云「欲其恩足相恤」至「音聲相識」,言此者,解因內政寄軍令之意,不使異人間雜於中也。

 

云 「役,功力之事」者,鄭意欲解經文役與田不同也。

 

云「追,逐寇也」,又引《春秋》莊公十八年夏「公追戎於濟西」者,案彼傳,戎侵魯,魯公追之出境。

 

服氏云:「桓公為好,莊公獨不能脩而見侵。

 

濟西,曹地。」

 

《穀梁》云:「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

 

以公之追之,不使戎邇於我也。

 

於濟西者,大之也。」

 

引之者,證追是逐寇也。

 

云「胥,伺捕盜賊也」者,以追既為逐寇,胥為伺捕盜賊可知。

 

云「貢,嬪婦百工之物」者,案:《大宰》九賦之貢有九,此貢獨云嬪婦、百工二者,此六鄉之貢不論地事,則所令之貢亦不及地貢也,故以此二事當之。

 

云「賦,九賦也」者,案《大宰》九賦,一曰邦中,二曰四郊,二者之賦在六鄉之內。

 

此經既論六鄉之賦,不得有三曰邦甸已下。

 

若然,此唯有二賦,而云九賦者,二賦是九賦中物,故總云九賦也。

 

云「鄉之田製與遂同」者,此經之內不見田製,案《遂人職》云:「夫間有遂,遂上有徑。

 

十夫有溝,溝上有畛。

 

百夫有洫,洫上有塗。

 

千夫有澮,澮上有道。

 

萬夫有川,川上有路。」

 

是其遂製也。

 

故云鄉之田製與遂同。

 

案:鄭注遂之軍法如六鄉者,以其遂內不見出軍之法,唯有田製而已,故知遂之軍法如六鄉。

 

若然,彼此各舉一邊,互見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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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2: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均,平也。

 

周猶徧也。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

 

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

 

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

 

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

 

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徧,音遍。

 

七人以上,時掌反。)

 

疏「乃均」至「二人」

 

○釋曰:言「乃均土地」者,以其佐大司徒掌其土地人民之數,故製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云均土地也。

 

云「以稽其人民」者,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

 

云「而周知其數」者,而周遍知其人數。

 

云「上地家七人」者,凡給地有九等,此據中地三等,而中地之上所養者七人。

 

云「可任也者家三人」者,七人之中,一人為家長,餘六人在,強弱半,強而可任使者家三人。

 

云「中地家六人」者,此謂中地之中,所養者家六人。

 

云「可任也者二家五人」者,六人之內,一人為家長,餘五人在,強弱半,不可得言可任者二人半,故取兩家並言可任者二家五人。

 

云「下地家五人」者,謂中地之下,所養者五人。

 

云「可任也者家二人」者,五人之內,一人為家長,餘四人在,強弱半,故云可任者家二人。

 

○注「均平」至「大數」

 

○釋曰:云「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者,案《王製》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其次食五人。

 

彼言五等,此云七、六、五三等,其人不同,故鄭為九等計之。

 

此經皆云「家」,故鄭云有夫有婦乃成家。

 

從此二人為一等,至十人則為九等。

 

自二人、三人、四人,是下地之三等也;

 

五人、六人、七人,是中地之三等;

 

八人、九人、十人,是上地之三等。

 

此經唯言七、六、五者,據中地之三等,則知有上地、下地之三等,故鄭云七、六、五者為其中。

 

若然,《王製》不云上上之地食十人,又不云其次食四人,其次食三人,其次食二人,直言自九以至五,不言九等者,彼欲取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自府、史、胥、徒四者,食八人、七人、六人、五人,五等人與此五等農夫相當,故不言其餘四者。

 

又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以授子木,禮也。

 

此九等,是楚之地善惡有九等,與此不同。

 

鄭注《尚書》云:「賦之差,上上出九夫稅,上中出八夫稅。」

 

為九等者,以九州出賦多少不同,有九等,故鄭君以井田美惡為九等計之,非是貢地之差也。

 

云「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者,但一家之內二人,至十人或男多女少,或女多男少,不可齊準,今皆以強弱半者,周公設法據其大數,故鄭云其大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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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3: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鄭司農云:「羨,饒也。

 

田謂獵也。

 

追,追寇賊也。

 

竭作,盡行。」

 

○毋,音無。

 

羨,錢麵反。)

 

疏 「凡起」至「竭作」

 

○釋曰:云「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者,謂起民徒役作之,毋過家一人。

 

「以其餘為羨」者,一家兄弟雖多,除一人為正卒,正卒之外,其餘皆為羨卒。

 

云「唯田與追胥竭作」者,田謂田獵,追謂逐寇,胥謂伺捕盜賊。

 

竭,盡也。

 

作,行也。

 

非直正卒一人,羨卒盡行,以其田與追胥之人多故也。

 

此謂六鄉之內,上劑致,一人為正卒,其餘皆為羨卒。

 

若六遂之內,以下劑致,一人為正卒,一人為羨卒,其餘皆為餘夫,饒遠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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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3: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罰,誅其犯命者。

 

(命,所以誓告之。)

 

疏「凡用」至「命者」

 

○釋曰:言「凡用眾庶」者,則上經所云是也。

 

其眾庶皆是六鄉之民,小司徒主教六鄉,六鄉眾是己民,故用眾庶之時,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又聽斷其賞罰,又誅責犯命者。

 

○注「命所以誓告之」

 

○釋曰:所誓告者,謂若《大司馬》群吏聽誓於陳前,司徒北麵以誓之,小子斬牲,左右以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是其誓告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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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4: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國之大事,致民;

 

大故,致餘子。

 

(大事謂戒事也,大故謂災寇也。

 

鄭司農云:「國有大事,當徵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

 

餘子謂羨也。」

 

玄謂餘子,卿大夫之子當守於王宮者也。)

 

疏「凡國」至「餘子」

 

○釋曰:「凡國之大事」者,謂有兵戎之大事,出征之時。

 

云「致民」者,謂有兵戎大事,於六鄉之內發起民徒。

 

云「大故致餘子」者,謂有災寇之事。

 

餘子,卿大夫之子弟。

 

當大故之時,則致餘子與大子,使宿衛也。

 

○注 「大事」至「者也」

 

○釋曰:知大事謂戎事者,見《左氏》成公傳云「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此言致民,明非祭祀,是戎事可知,故云大事謂戎事也。

 

云「大故謂災寇也」者,經云致餘子,明大故非三喪,是水火之災及其兵寇。

 

司農云「餘子謂羨也」者,以其羨卒唯田與追胥竭作乃使之,此經大故,不合使羨,故鄭不從之。

 

「玄謂餘子,卿大夫之子當守於王宮者也」,知義然者,以經云「大故當宿衛王宮」。

 

案《書傳》云「餘子皆入學」,則餘子不得為羨,是宿衛之人,故云餘子卿大夫之子當守於王宮者也。

 

是破司農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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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5: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

 

(此謂造都鄙也。

 

埰地製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

 

小司徒為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製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

 

經界不正,井地不均,貢祿不平,是故暴君奸吏必慢其經界。

 

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

 

鄭司農云:「井牧者,《春秋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者也。」

 

玄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

 

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

 

昔夏少康正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

 

一旅之眾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

 

九夫為井者,方一裏,九夫所治之田也。

 

此製小司徒經之,匠人為之溝洫,相包乃成耳。

 

邑丘之屬相連比,以出田稅。

 

溝洫為除水害。

 

四井為邑,方二裏。

 

四邑為丘,方四裏。

 

四丘為甸,甸之言乘也,讀如衷甸之甸。

 

甸方八裏,旁加一裏,則方十裏,為一成。

 

積百井,九百夫。

 

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

 

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

 

四甸為縣,方二十裏。

 

四縣為都,方四十裏。

 

四都方八十裏,旁加十裏,乃得方百裏,為一同也。

 

積萬井,九萬夫。

 

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

 

二千三百四井。

 

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

 

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井田之法,備於一同。

 

今止於都者,埰地食者皆四之一。

 

其製三等:百裏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

 

五十裏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

 

二十五裏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

 

地事謂農牧衡虞也,貢謂九穀山澤之材也,賦謂出車徒給繇役也。

 

《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

 

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

 

十終為同,同方百裏,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甸,繩證反,出注,注同。

 

夫仁,音扶。

 

少康,詩照反。

 

洫,況逼反。

 

為除,於偽反。

 

乘,繩證反,下同。

 

澮,古外反。)

 

疏 「乃經」至「之事」

 

○釋曰: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掌其都鄙,都鄙則三等埰地是也。

 

匠人營溝洫於田,掌其經界,故云乃經土地。

 

經謂為之裏數,在土地之中立其裏數,謂井方一裏,邑方二裏之等是也。

 

云「而井牧其田野」者,井方一裏,兼言牧地是次田二牧,當上地一井。

 

授民田之時,上地不易,家百畝;

 

中地一易,家二百畝;

 

下地再易,家三百畝。

 

通率三家受六夫之地,一家受二夫,與牧地同,故云井牧其田野。

 

此與下為總目。

 

云「九夫為井」者,井方一裏,九夫之田。

 

「四井為邑」者,邑方二裏。

 

「四邑為丘」者,丘方四裏。

 

「四丘為甸」者,甸方八裏,旁加一裏則為十裏之成。

 

今不言十裏成,而言八裏甸者,成間有洫,井間有溝,旁加一裏者,使治溝洫,不出稅,舉其八裏之甸,據實出稅者而言。

 

「四甸為縣」者,縣方十六裏。

 

「四縣為都」,都方三十二裏。

 

「以任地事」者,謂若《大宰》九職任萬民,謂任役萬民,使營地事。

 

云「而令貢賦」者,貢則九職之貢,賦謂軍賦,出車徒之等。

 

云「凡稅斂之事」者,埰地之中,皆為井田之法,一井之田,一夫稅入於官,故云稅斂之事。

 

○注「此謂」至「千人」

 

○釋曰:鄭知此謂造都鄙者,鄉遂公邑之中,皆為溝洫之法,此經為井田之法,故知謂造都鄙也。

 

云「埰地製井田,異於鄉遂」者,案《遂人》「夫間有遂」之等是溝洫法,鄉田之製與遂同。

 

此經與《匠人》為井田法,其製與鄉遂不同,故云埰地製井田異於鄉遂也。

 

此雖不言異於公邑,公邑亦與遂同,故注《匠人》云「異於鄉遂及公邑」是也。

 

云「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者,此鄭意匠人於都鄙之中營造溝洫,此小司徒又經之,立五溝五塗之界,則經丘、甸、縣都並據境界而言。

 

但此都鄙是畿內之國,小司徒與匠人共掌之。

 

云「其製似井之字,因取名焉」者,此解經井字。

 

謂正方一裏之內,方三百步,百步為一截,縱亦二截,橫亦二截,則為九夫,夫各百步,其中為井字,故云似井字因取名焉,名為井田也。

 

云「《孟子》曰」已下至「坐而定也」者,案《孟子》,滕文公使大夫畢戰問孟子井田之法,孟子對此辭。

 

孟子云經界者,則此經「九夫為井」已下「四縣為都」以上,故引以證之。

 

鄭司農云「井牧者,《春秋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者也」,司農引《春秋》者,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書土田之事。

 

井衍沃者,衍沃謂上地,下平曰衍,饒沃之地,九夫為一井。

 

牧隰皋者,下濕曰隰,近皋澤之地。

 

司農之意,經有井牧,故引以當之。

 

「玄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

 

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者家百畝,有一易家二百畝,有再易者家三百畝。

 

「通率二而當一」者,是三家受六夫之地。

 

是隰皋之地,二牧始當一井,故云二而當一。

 

云「是之謂井牧」者,此就足司農之義。

 

云「昔夏後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者,此是哀西元年《左氏傳》,伍員云:「昔過澆滅夏後相,後緡方娠,逃出自竇,歸於有仍,生少康焉,為仍牧正。

 

澆使椒求之,逃奔有虞,為之庖正。

 

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

 

是其事也。

 

言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則地以上中下為率者,以為其成方十裏,九百夫之地,一旅五百夫,故知是通率之。

 

通率之法,正應四百五十人,言一旅,舉成數也,亦容不易者多。

 

云「一旅之眾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者,鄭言此者,井牧之法自夏而有,非隻於周。

 

云「九夫為井者,方一裏,九夫所治之田也」者,一井之內,地有九夫,假令盡是上地不易,家有百畝,中一夫入於公,四畔八夫,家治百畝,尚無九夫所治。

 

況其中或有一易、再易,所取數更少。

 

今鄭云方一裏,九夫所治之田,鄭據地有九夫而言,非謂有九家也。

 

云「此製小司徒經之」者,即此文乃經土地是也。

 

云「匠人為之溝洫」者,案《匠人》云:「井間有溝,成間有洫,同間有澮。」

 

是匠人為之溝洫也。

 

云「相包乃成耳」者,司徒立其界,匠人為其溝,相包含乃成其事耳。

 

云「邑丘之屬」者,「之屬」中含有甸及縣都。

 

云「相連比以出田稅」者,從井邑至縣都,從內向外,界相連比,井稅一夫,故言以出田稅。

 

云「溝洫為除水害」者,《尚書•益稷》云「浚畎澮距川」,是其從畎遂溝洫次第入澮入川,故云為除水害也。

 

云「四井為邑,方二裏。

 

四邑為丘,方四裏。

 

四丘為甸,甸之言乘也」者,欲見甸中出長轂一乘。

 

云「讀如衷甸之甸」者,案哀十七年,「衛侯為虎幄於藉圃,成,求令名者而與之始食焉。

 

大子請使良夫。

 

良夫乘衷甸兩牡,紫衣狐裘而至,袒裘,不釋劍而食。

 

大子數之三罪而殺之」。

 

鄭依此而言也。

 

引之者,證甸得為乘之義。

 

云「甸方八裏,旁加一裏,則方十裏,為一成」者,欲就《匠人》解之。

 

《匠人》云「成方十裏」,此言四丘為甸,甸與成,其實一也,故鄭覆解成與甸相表裏之意。

 

云「積百井九百夫」者,但一成之內方十裏,開方之,得百井,井有九夫,故云九百夫。

 

云「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者,此就甸方八裏而言。

 

八裏之內,開方之,八八六十四,故云六十四井。

 

井有九夫,故五百七十六夫。

 

井稅一夫,故云出田稅。

 

云「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 者,此據甸方八裏之外,四麵加一裏為成而言。

 

成有百井,中央八裏,除六十四井,餘有三十六井。

 

井有九夫,故三百二十四夫。

 

治洫,不使稅。

 

鄭言此者,見經四丘為甸據實出稅而言,故不言成也。

 

若然,方裏為井,井間有溝,溝廣四尺,深四尺;

 

方十裏為成,成間有洫,廣八尺,深八尺。

 

治溝洫者皆不出稅。

 

獨言治洫者,據外而言,其實治溝亦不出稅,總在六十四井之內,以洫言之矣。

 

云「四甸為縣,方二十裏」者,甸方八裏,縣應方十六裏,云方二十裏,據通治洫,旁加一裏為成而言。

 

云「四縣為都,方四十裏」者,縣方二十裏,四縣為都,故方四十裏。

 

云「四都方八十裏」者,自此已上,並據通治洫而言。

 

云「旁加十裏,乃得方百裏,為一同也」者,案《匠人》「方百裏為同,同間有澮」。

 

今言乃得方百裏為一同者,就《匠人》為同解之。

 

云「積萬井,九萬夫」者,據百裏開方而言。

 

百裏者,縱橫各百,一行方一裏者百,百行故萬井,一井有九夫,故有九萬夫。

 

云「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者,此據從甸方八裏出田稅。

 

四甸為縣,縣方十六裏,四縣為都,都方三十二裏,四都方六十四。

 

裏據六十四裏之,內開方之縱橫各一裏一截,為六十四截;

 

行別有六十四井,六十四行計得四千九十六井;

 

井有九夫,四千九十六井計得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是實出田稅者。

 

云「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者,此據甸方八裏,旁加一裏為成,是不出稅治洫之夫而言之也。

 

從四成積為一縣,縣方二十裏;

 

四縣為都,都方四十裏。

 

四都方八十裏,開方之,縱橫各一裏一截,為八十截。

 

一行八十井,八八六十四,為六千四百井。

 

就裏除四千九十六井,其餘二千三百四井在。

 

井有九夫,二千三百四井為二萬七百三十六夫,不出稅,使之治洫也。

 

云「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者,此據四成為縣,縣方二十裏,二十裏更加五裏,即為大夫家邑也。

 

縣方二十五裏,四縣是小都,五十裏是六卿之埰地。

 

四都為方百裏一同,即為三公王子母弟之大都也。

 

但據百裏開方之,即為萬井;

 

就萬井之內除去六千四百井,其餘三千六百井在。

 

井有九夫,則為三萬二千四百夫,不出稅,使之治澮。

 

云「井田之法,備於一同」者,案《匠人》云「井間有溝,成間有洫,同間有澮」,是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也。

 

云「今止於都者,埰地食者皆四之一」者,解此四縣為都,據小都五十裏而言,是止於都也。

 

以皆埰地食者,皆四分之一稅入天子,故云埰地食者皆四之一也。

 

案上諸男之地亦四之一,故云埰地食者皆四之一。

 

云「其製三等」者,謂家邑、小都、大都。

 

云「百裏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者,百裏國謂大都也。

 

四都謂方五十裏者。

 

四小都成一大都,一都之田稅入王,其餘三都留自入。

 

云 「五十裏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者,五十裏之國謂小都。

 

一縣田稅入於王,餘三縣留自入。

 

云「二十五裏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者,二十五裏之國謂家邑也。

 

四甸之中以一甸之稅入於王,其餘三甸留自入。

 

鄭具言此者,欲見四丘為甸是家邑,據稅於王者而言;

 

四甸為縣是小都,亦據一縣稅入於王者而言;

 

四縣為都是大都,亦據一都稅入於王者而言。

 

故鄭云非田之法備於一同。

 

今止於都者,埰地之稅四之一,故以此解之。

 

云「地事謂農牧衡虞也」者,謂埰地之中亦有九職。

 

農則三農生九穀,牧則數牧以蕃鳥獸,衡虞則虞衡作山澤之材。

 

九職唯言此三者,以其經言地事,故舉以言之,其餘六者略而不言矣。

 

云「貢謂九穀、山澤之材也」者,此貢還出於農衡,地事既無九職,則貢中亦無九貢也。

 

云「賦謂出車徒、給繇役也」者,以其埰地之內,無口賦出錢入天子之法,故以賦為軍賦解之。

 

若然,《大宰》九賦四曰家稍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者,謂三等埰地之外皆有公邑,公邑之內,口率賦錢,入於王家。

 

但公邑無名,故莀三等之號以表之。

 

故《禮雜問誌》云「稍縣都鄙地有公邑之民,口率出泉於王也。

 

邦國都無口率之賦,唯有軍賦,革車、匹馬、士徒而已」是也,故此鄭引《司馬法》證之。

 

《司馬法》者,齊景公時大夫田穰苴作《司馬法》。

 

至六國時,齊威王大夫等追論古法,又作《司馬法》,附於穰苴。

 

言「畝百為夫」,謂一夫之地方百步。

 

「夫三為屋」,屋,具也,具出穀稅。

 

「屋三為井」者,謂九夫為井,以井字。

 

云「井十為通」者,據一成之內,一裏一截,從橫各十截,為行一行,十井十行,據一成一畔通頭,故名井十為一通。

 

「通為匹馬」者,十井之內,井有九夫,十井為九十夫之地;

 

宮室、塗巷三分去一,唯有六十夫地在。

 

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三夫受六夫之地,三十夫受六十夫之地。

 

唯三十家使出馬一疲霦故云通為匹馬。

 

云「士一人,徒二人」,三十家出三人。

 

士謂甲士,徒謂步卒。

 

云「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者,一成之內有十通,言三百家者,亦如前通率法。

 

一成之內,地有九百夫,宮室塗巷三分去一,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故一成唯有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此謂天子畿內埰地法。

 

鄭注《論語》「道千乘之國」亦引《司馬法》,彼是畿外邦國法。

 

彼革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甲士少,步卒多。

 

此士十人,徒二十人,比畿外甲士多,步卒少,外內有異故也。

 

云「十成為終」者,謂同方百裏之內,十裏一截,為縱橫各十截,為十行,行別十成。

 

言十成為終,據同一畔終頭而言。

 

云「終千井」者,十成,成百井,故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

 

云「十終為同,同方百裏」者,謂之為同者,取象雷震百裏所聞同,故名百裏為同,故云十終為同。

 

同方百裏,萬井也。

 

云「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者,所計皆如上一成為法,其餘可知。

 

凡出軍之法,先六鄉;

 

賦不止,次出六遂;

 

賦猶不止,徵兵於公邑及三等采;

 

賦猶不止,乃徵兵於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此軍等皆出於鄉遂;

 

賦猶不止,則諸侯有遍境出之法,則千乘之賦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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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5: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而平其政。

 

(分地域謂建邦國,造都鄙,製鄉遂也。

 

辨其守謂衡虞之屬。

 

職謂九職也。

 

政,稅也。

 

政當作征。

 

故書域為邦,杜子春云:「當為域。」

 

○政,依注音征。)

 

疏「乃分」至「其故」

 

○釋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主土地。

 

言「分地域」者,謂建邦國之等,各有營域遠近疆界。

 

「辨其守」者,謂邦國都鄙之內所有山川,使衡虞守之,故云辨其守也。

 

「施其職」者,謂施民者之職。

 

「平其政」者,天下所有徵稅皆均平之。

 

○注「分地」至「為域」

 

○釋曰:鄭知「分地域謂建邦國,造都鄙,製鄉遂」者,案《大司徒職》掌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人民之數,小司徒佐之,明分地域者,亦普及天下也。

 

是以知分地域之中,有畿外邦國、畿內都鄙及六鄉、六遂。

 

鄭雖不言公邑,地域之中亦含有四等公邑可知。

 

云「辨其守謂衡虞之屬」者,以其山林川澤皆使其地之民守之,故其官川衡、林衡、山虞、澤虞之官主當。

 

云「職謂九職」者,此經皆論地事,故知職是九職任萬民者也。

 

云「政,稅也」者,以其經文承九職之下而云平其政者,即是平九職之稅,故云政稅也。

 

但經云政教之政,故云政當作征,以為征字也。

 

云「故書域為邦,杜子春云當為域」者,故書云分地邦,非其義意,故子春還從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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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5: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

 

(小祭祀,王玄冕所祭。

 

○肆,托曆反。)

 

疏「凡小」至「其肆」

 

○釋曰:《大司徒》云:「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

 

今於小祭祀,則小司徒奉牛牲,羞其肆。

 

○注「小祭」至「所祭」

 

○釋曰:案《司服職》云「群小祀則玄冕」。

 

彼注云:「小祭祀,林澤百物。」

 

其於天神亦有小祀,則風師雨師之等。

 

小祭祀既用牛,則王之祭祀無不用牛者。

 

案《酒正》注以六冕差之,絺冕所祭,亦入小祀中,今鄭不言之者,以其社稷五祀於祭饌之事入次祀中,故《宗伯》云「血祭祀社稷、五祀、五嶽」。

 

故於此奉牛牲不言絺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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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6: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小賓客,令野脩道委積。

 

(小賓客,諸侯之使臣。

 

○使,所吏反。)

 

疏「小賓」至「委積」

 

○釋曰:案《大司徒職》「大賓客,令野脩道委積」,謂五等諸侯來朝者。

 

此小賓客,諸侯使卿大夫來聘,故小司徒令野脩道委積。

 

《大司徒》注「令,令遺人」,此雖無注,亦與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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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6: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大軍旅,帥其眾庶。

 

(帥,帥而致於大司徒。)

 

疏注「帥帥」至「司徒」

 

○釋曰:案《大司徒職》「大軍旅,以旗致萬民」。

 

明此大軍旅帥其眾庶者,小司徒於六鄉之內,帥其眾庶致與大司徒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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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7: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

 

(巡役,小力役之事則巡行之。○行,下孟反。)

 

疏「小軍」至「政令」

 

○釋曰:案大司徒大軍旅、大田役,而治其徒庶之政令,故此小軍旅、巡役,小司徒治其政令。

 

○注「巡役」至「行之」

 

○釋曰:此經小軍旅謂使臣征伐,對大軍旅天子親行。

 

此經巡役文承小軍旅下,故知小功役之事則巡行之。

 

若大功役,則大司徒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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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7: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大喪,帥邦役,治其政教。

 

(喪役,正棺、引窆、複土。

 

○窆,彼驗反。

 

劉補鄧反。

 

複,劉音福,一音服。)

 

疏「大喪」至「政教」

 

○釋曰:云「大喪」者,謂王喪。

 

「帥邦役」者,邦,國也。

 

帥領國民,謂六鄉眾庶役使之事,因即治其政教。

 

○注 「喪役」至「複土」

 

○釋曰:鄭解經大喪所役,不據初死,以其初死所役無多,故據葬時而言。

 

言「正棺」者,謂若七月而葬朝廟之時,正棺於廟。

 

引謂葬時引柩車自廟至壙。

 

窆謂下棺於坎,天子六紼四碑,背碑挽引而下棺。

 

云「複土」者,掘坎之時,掘土向外,下棺之後,反複此土,以為丘陵,故云複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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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7: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畿,九畿。)

 

疏「凡建」至「之封」

 

○釋曰:言「邦國」者,謂立畿外諸侯邦國。

 

「立其社稷」者,諸侯亦有三社、三稷,謂國社、侯社、勝國之社,皆有稷配之。

 

言立其社稷,謂以文書法度與之,不可國國身往也。

 

「正其畿疆」者,謂九畿畿上皆有疆界封樹以為阻固也。

 

○注「畿九畿」

 

○釋曰:案《司馬》,除王畿以外仍有九畿,謂侯、甸、男、采、衛、要,以內六服為中國,其外更言夷、鎮、蕃三服為夷狄。

 

王畿四麵皆有此九畿,相去各五百裏,故云畿謂九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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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8: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民訟,以地比正之;

 

(鄭司農云:「以田畔所與比,正斷其訟。」

 

○斷,丁亂反。)

 

地訟,以圖正之。

 

(地訟,爭疆界者。

 

圖謂邦國本圖。)

 

疏「凡民」至「圖正之」

 

○釋曰:民訟,六鄉之民有爭訟之事,是非難辨,故以地之比鄰知其是非者,共正斷其訟。

 

地訟,以圖正之。

 

○注「地訟」至「本圖」

 

○釋曰:言「地訟爭疆界」者,謂民於疆界之上橫相侵削者也。

 

「圖謂邦國本圖」者,凡量地以製邑,初封量之時,即有地圖在於官府,於後民有訟者,則以本圖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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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8: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治成,治事之計。

 

○治,直吏反,注「治成」反下文同。)

 

疏「歲終」至「誅賞」

 

○釋曰:歲終者,謂周之歲終,建亥之月。

 

「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者,屬官謂教官六十。

 

成謂計簿。

 

正所治計會文書。

 

「而誅賞」者,據其考狀,有罪則誅責之,有功則賞之。

 

○注「治成治事之計」

 

○釋曰:知治成是治事之計者,案《宰夫職》「歲計言會,月計言要,日計言成」,故知此成是治事之計也。

 

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

 

疏釋曰:云「令群吏正要會」者,群吏謂當職六十官。

 

此亦是歲終之時正要會而致事者。

 

上經成據日小成之計,此言要會,謂是月計、歲計總為簿書,而致其事之功狀,以待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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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9: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正歲,則帥其屬而觀教法之象,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令群吏憲禁令,脩法糾職以待邦治。

 

(憲,表縣之。)

 

疏 「正歲」至「邦治」

 

○釋曰:大司徒以正月之吉始和十二教之等,正歲建寅之月懸之。

 

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於正歲懸教象之時,率其六十官之屬,於雉門之外而觀教法之象也。

 

「徇以木鐸」已下者,謂觀教象之時,恐閽人雜合,不聽用其教,而徇行振以木鐸,使靜聽之。

 

告之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言此者,使人懼而用之。

 

又「令群吏憲禁令」者,謂禁人使行不為非。

 

憲謂表懸之也,謂若小宰懸禁令文書使百官用。

 

云「修法糾職」者,謂修其法製,糾察職事。

 

「以待邦治」者,以待國家有治則供之。

 

○注「憲表縣之」

 

○釋曰:此「憲」與「布憲」之字同,彼是表縣刑禁以示人,此憲亦是將以示人,故云「憲,表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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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49: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眾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內主民事者。

 

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出地貢者三三相任。)

 

疏「及大」至「政令」

 

○釋曰:言「及大比」者,亦是三年大校比戶口。

 

云「六鄉四郊之吏」者,謂是六鄉之內,比長、閭胥已上,布列在於四郊。

 

云「平教治」者,以其三年大比之時,大黜陟之禮,故斷其教治文書。

 

「正政事」者,複須正直其政事公狀。

 

「考夫屋」者,考練其三夫為屋,出地貢之時以相保任,不得隱誤。

 

「及其眾寡」者,謂人民多少。

 

「六畜兵器」者,謂民之資生及征伐之器。

 

「以待政令」者,以待國家政令,所須則供之也。

 

○注 「四郊」至「相任」

 

○釋曰:「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內主民事者」,遠郊之外為六遂,內為六鄉。

 

六鄉之民非直在城中,亦在四郊,故比長、閭胥六鄉之吏等布在四郊之內,主民事者也。

 

云「三夫為屋,屋三為井」者,鄉遂之吏既不為井田,而為溝洫之法,今云夫三為屋、屋三為井者,以其溝洫雖為貢,出貢之時,亦三三相保任以出穀稅,故鄭云「出地貢者三三相任」也。

 

一井之內九夫,三夫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據一井而言也。

 

似一井田之法亦八家鋤一夫,稅入於公,相保任以出穀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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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一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

 

(聽謂平察之。○治,直吏反,下「六鄉之治」同。)

 

疏「鄉師」至「其治」

 

○釋曰:云「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者,鄉師四人,其鄉有六,二人共主三鄉,故言各掌其所治鄉之教也。

 

云「而聽其治」者,自鄉大夫以下至伍長,各自聽斷其民。

 

今鄉師又聽其治者,恐鄉官有濫失,審察之,故鄭云聽謂平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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