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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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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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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1: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凡祭祀,以法共五齊三酒,以實八尊。

 

大祭三貳,中祭再貳,小祭壹貳,皆有酌數。

 

唯齊酒不貳,皆有器量。

 

(酌器,所用注尊中者,數量之多少未聞。

 

鄭司農云:「三貳,三益副之也。

 

大祭天地,中祭宗廟,小祭五祀。

 

齊酒不貳,為尊者質,不敢副益也。」

 

杜子春云:「齊酒不貳,謂五齊以祭不益也。

 

其三酒,人所飲者,益也。

 

《弟子職》曰:『周旋而貳,唯嗛之視。』

 

」玄謂大祭者,王服大裘、袞冕所祭也。

 

中祭者,王服鷩冕、毳冕所祭也。

 

小祭者,王服希冕、玄冕所祭也。

 

三貳、再貳、一貳者,謂就三酒之尊而益之也。

 

《禮運》曰:「玄酒在室,醴醆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

 

澄酒是三酒也。

 

益之者,以飲諸臣,若今常滿尊也。

 

祭祀必用五齊者,至敬不尚味,而貴多品。

 

○貳,徐音二,下同。

 

為,於偽反。

 

嗛,苦簟反。

 

袞,古本反。

 

鷩,必列反,徐、劉方利反。

 

毳,充芮反。

 

希,本又作絺,同張裏反。

 

醆,側產反。

 

粢,才許反。

 

醍,音體,本亦作緹。

 

飲,於鴆反。)

 

疏 「凡祭」至「器量」

 

○釋曰:言「凡祭祀」者,謂天地及宗廟祭,總目之言。

 

云「以法共五齊三酒」者,但祭有小大,齊有多少,各有常法,故云以法共五齊三酒。

 

云「以實八尊」者,五齊五尊,三酒三尊,故云以實八尊。

 

此除明水、玄酒,若五齊加明水,三酒加玄酒,此八尊為十六尊。

 

不言之者,舉其正尊而言也。

 

云「大祭三貳」者,大祭謂王服大裘、袞冕所祭者也。

 

三貳者,貳,副也。

 

就三酒人所飲者,三度副益之。

 

云「中祭再貳」者,中祭謂王服鷩冕、毳冕所祭者也。

 

再貳亦謂就三酒之中再度益之。

 

云「小祭壹貳」者,小祭謂王服希冕、玄冕所祭者也。

 

云「皆有酌數」者,謂三酒之祭,副益等尊,皆有酌器,盛酒益尊,故言皆酌。

 

云數者,謂多少之數。

 

有「□齊酒不貳」者,齊酒,所祭祀,非人所飲,故不副益。

 

云「皆有器量」者,器謂酌齊酒注於尊中,量謂皆有多少之量。

 

○注「酌器」至「多品」

 

○釋曰:云「酌器」者,釋經皆有酌器二者,所用注五齊三酒於尊中。

 

云「數量之多少未聞」者,數之與量,皆是多少之言,但未聞升數耳。

 

鄭司農云「三貳三益副之也」,皆先鄭之意,注酒於尊中為副,子春、後鄭亦與之同。

 

云「大祭天地」等者,先鄭意,天地為大祭,宗廟為中祭,五祀為小祭。

 

其實天地自有大祭、小祭,宗廟亦有次小。

 

云「齊酒不貳,為尊者質,不敢副益也」者,以其主獻屍,所用少,故不副益。

 

杜子春引《弟子職》者,是《管子》書《弟子職》篇,謂弟子□□□飲酒之時,弟子用注周旋而貳者,欲副益酒尊之時,嗛謂不滿,唯酒尊不滿者,視之更益。

 

「玄謂大祭者,王服大裘袞冕所祭」已下至「玄冕所祭」,並據《司服》六冕差之。

 

冕服有六,天地宗廟各有三等,故以六冕配之。

 

按《司服》,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祀先王則袞冕,祭地亦用大裘,是天地宗廟皆有大祭,一也。

 

云 「中祭者,王服鷩冕毳冕所祭也」,是按《司服》先公則鷩冕,四望山川則毳冕,是地與宗廟次祭,二也。

 

但天之次祀不見衣服者,日月是天之次祀,以其大報天,主日,配以月,服大裘,故春分朝日,秋分夕月,兼服玄冕,故天之次祀中不見衣服。

 

云「小祭者,王服希冕玄冕所祭也」者,按《司服》「社稷五祀則希冕,群小祭祀則玄冕」。

 

鄭彼注「山林川澤之屬」。

 

鄭雖不言風師、雨師等,「之屬」中兼之也。

 

惟見天地小祭,不見宗廟小祭,馬融以為宗廟小祭謂祭殤是也。

 

祭殤之時,或可亦用玄冕。

 

若然,則《禮器》云「一獻質」,謂祭群小祀,當玄冕。

 

「三獻文」,謂祭社稷五祀,當希冕。

 

「五獻察」,謂祭四望山川,當毳冕。

 

「七獻神」,謂祭先公,當鷩冕。

 

雖不言九獻,下云「大饗,其王事與」,大饗謂祫祭先王,為九獻,當袞冕。

 

《禮器》下文云「大饗不足以大旅」。

 

大旅當大裘。

 

據此一獻至九獻,以此獻數約之,故六服差為三。

 

按《司服》,山川服毳冕,五獻,社稷服希冕,三獻,社稷在山川下。

 

按《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而社稷在五嶽上者,五嶽與土地異形,若畿外諸侯,服獻則尊於王朝之臣;

 

社稷號曰土神,似若王朝之臣,服獻則卑於五嶽,而在五嶽上者,似若王人雖微,猶敘諸侯之上。

 

按《王製》「宗廟之牛角握」,《國語》「山川之牛角尺」。

 

社稷尊於五嶽者,彼自從國中之神莫貴於社,故與宗廟同用握。

 

引「《禮運》曰玄酒在室」者,謂鬱鬯在室中。

 

而玄酒即明水也,配鬱鬯,故在室。

 

「醴醆在戶」者,醴謂醴齊,醆謂盎齊,並在戶也。

 

「粢醍在堂」者,粢當為齊,齊醍在堂也。

 

「澄酒在下」者,澄謂沈齊,酒謂三酒,二者並在堂下也。

 

云「澄酒是三酒也」者,案《鄭誌》趙商問:《禮運》注澄是沈齊,今此注澄酒是三酒何?

 

鄭答:「今解可去澄字。」

 

若然,鄭本於此注時,直云酒是三酒,無澄字,有澄字者誤,當云酒是三酒。

 

云「益之者以飲諸臣」者,言益之,解經中貳。

 

案《司尊彝》云「皆有罍,諸臣之所酢」。

 

是飲諸臣也。

 

云「若今常滿尊也」者,言益之,故常滿,故以漢法況之。

 

云「祭祀必用五齊者,至敬不尚味,而貴多品」者,鄭意五齊味薄於三酒而數多,但鬼神享德不享味,故須至極敬而已。

 

是云引《郊特牲》云至敬不尚味而貴多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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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2: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共賓客之禮酒,共後之致飲於賓客之禮醫酏糟,皆使其士奉之。

 

(禮酒,王所致酒也。

 

王致酒,後致飲,夫婦之義。

 

糟,醫酏不泲者。

 

泲曰清,不泲曰糟。

 

後致飲,無醴醫酏不清者,與王同體,屈也,亦因以少為貴。

 

士謂酒人、漿人、奄士。)

 

疏「共賓」至「奉之」

 

○釋曰:云「共賓客之禮酒」者,謂王有故,不親饗燕,傳人致酒於客館。

 

云「共後之致飲於賓客之禮醫酏糟」者,言致飲之中取二飲以致之。

 

云醫酏糟者,謂醫酏不泲者也。

 

云「皆使其士奉之」者,酒使酒人,漿使漿人,皆奄士,故云使其士奉之。

 

○注「禮酒」至「奄士」

 

○釋曰:言「禮酒,王所致酒也」者,下《酒人》云「賓客之陳酒」。

 

彼言陳,謂若致饗餼,列陳於客館中。

 

言禮酒不言陳,謂饗燕之酒,王當親饗燕,王有故,則使人就館,以酬幣致之。

 

云「王致酒,後致飲,夫婦之義」者,酒是陽,故王致之。

 

飲是陰,故後致之。

 

是陰陽相成,故云夫婦之義。

 

云「後致飲,無醴醫酏不清者,與王同體,屈也」者,言後致飲無醴醫酏不清者,對下《漿人》「共夫人致飲於賓客之禮,清醴醫酏糟,而奉之」,謂夫人卑於後,致三飲醫酏糟上,加之以清醴。

 

今後尊,唯有醫酏二飲,無清醴。

 

既無清醴,醫酏當清,今皆不清者,以其後尊,夫妻片合,與王同體,故屈。

 

夫人卑,與王不同體,得申,故加之以清醴也。

 

云「亦因以少為貴」者,案《禮器》云「有以少為貴者,天子無介,祭天特牲」。

 

是以少為貴。

 

則夫人三飲,後二飲,是因以少為貴。

 

云「士謂酒人、漿人、奄士」者,案《序官》,酒人奄十人,漿人奄五人,皆不言士。

 

此經注皆士者,為官首當是士。

 

但非賢,故不言士。

 

內小臣是奄而稱士,鄭云異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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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3: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凡王之燕飲酒,共其計,酒正奉之。

 

(共其計者,獻酬多少,度當足也。

 

故書「酒正」無酒字。

 

鄭司農云:「正奉之,酒正奉之也。」

 

○度,徒洛反。)

 

疏「凡王」至「奉之」

 

○釋曰:謂王與群臣燕飲之酒。

 

共其計者,謂計群臣多少,以足為度。

 

酒正奉之者,以其共王,故酒正自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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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3: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凡饗士庶子,饗耆老孤子,皆共其酒,無酌數。

 

(要以醉為度。)

 

疏「凡饗」至「酌數」

 

○釋曰:言「饗士庶子」,謂若《宮伯》宿衛王宮者,士,適子;

 

庶子,其支庶。

 

云「饗耆老孤子」者,謂《外饔》註:耆老謂國老,孤子者,謂死王事之子。

 

王皆饗養之,則共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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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3: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掌酒之賜頒,皆有法以行之。

 

(法,尊卑之差。)

 

疏「掌酒」至「行之」

 

○釋曰:云「賜頒皆有法以行之」者,謂以酒頒群臣也。

 

皆有法以行之者,尊者得多,卑者得少,多少皆有常法。

 

言以行之者,謂依法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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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4: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凡有秩酒者,以書契授之。

 

(鄭司農云:「有秩酒者,給事中予之酒。

 

秩,常也。

 

常受酒者,《國語》曰:至於今秩之。」

 

玄謂所秩者,謂老臣。

 

《王製》曰:「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

 

 

○朝,直遙反。)

 

疏「凡有」至「授之」

 

○釋曰:秩,常也。

 

謂若老臣年九十已上,常與之酒。

 

云「以書契授之已上者,謂酒正授使者酒,書之多少,以為契要而與之,故云以書契授之。

 

○注 「鄭司」至「有秩」

 

○釋曰:鄭司農云「有秩酒者,給事中予之酒。

 

秩,常也。

 

常受酒者」,司農之意,謂在朝群臣,親近於王,總名給事中,王常以酒與之,故云常受酒者。

 

又引《國語》者,案《楚語》云:「鬥且廷見令尹子常,聞子常畜貨聚馬,鬥且廷以為非,遂陳令尹子文之行,云「昔鬥子文三舍令尹,無一日之積。

 

成王聞子文行,於是每朝設脯一束、糗一篚,以羞子文。

 

至於今秩之。」

 

後鄭皆不從之者,給事中與之酒,不言秩,因朝而羞子文,又非酒,故不從之矣。

 

引《王製》曰「七十不俟朝」者,謂不待朝事畢即去。

 

「八十月告有」者,謂月月使報告老人有否。

 

「九十日有秩」者,謂日日有秩膳,即此經秩酒是也,故引以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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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4: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

 

(出謂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

 

受用酒者,日言其計於酒正,酒正月盡言於小宰。)

 

疏 「酒正」至「聽之」

 

○釋曰:言「酒正之出」者,謂授酒材與酒人,及出酒與人。

 

云「日入其成」者,謂酒人用多少,日計所用酒,以此成入於酒正。

 

云「月入其要」者,謂酒正得酒人日計文書,日計其月要,至月盡,以月計文書入於小宰,故云月入其要。

 

「小宰聽之」者,小宰得酒正文書,聽斷之,知其得失。

 

○注「出謂」至「小宰」

 

○釋曰:言「出謂授酒材」者,謂授酒人以其材,《酒正職》首所言者是也。

 

「及用酒之多少」者,謂若共五齊三酒以下是也。

 

云「受用酒者,日言其計於酒正」者,受用酒謂用酒多少,是酒人也。

 

故曰言其計於酒正也。

 

云「酒正月盡言於小宰」者,釋經月入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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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4: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歲終則會,唯王及後之飲酒不會。

 

以酒式誅賞。

 

(誅賞作酒之善惡者。)

 

疏「歲終」至「誅賞」

 

○釋曰:直言「唯王及後不會」,不云世子,以其酒與膳異。

 

膳羞食之正,則世子亦不會。

 

膳禽食之加,世子會之,酒亦為加,故亦會之。

 

「以酒式誅賞」者,作酒有舊法式,依法善者則賞之,惡者則誅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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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5: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酒人掌為五齊三酒,祭祀則共奉之,以役世婦。

 

(世婦謂宮卿之官,掌女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

 

酒人共酒,因留與其奚為世婦役,亦官聯。

 

○比,戚必履反,又毗誌反,徐扶利反。)

 

疏「酒人」至「世婦」

 

○釋曰:言「為五齊三酒」者,為猶作也。

 

云「祭祀則共奉之」者,謂酒人共而奉之。

 

云「以役世婦」者,屬《春官》宮卿官也。

 

酒人以奚送酒至世婦,因為世婦所役使。

 

○注 「世婦」至「官聯」

 

○釋曰:云「世婦謂宮卿之官」者,所謂《春官》云「每宮卿一人」,故云世婦謂宮卿之官也。

 

云「掌女宮之宿戒」者,此亦《世婦職》文。

 

引此者,其職云「及祭,比其具」,則此酒等是,故送酒以往,為世婦所役。

 

言「亦官聯」者,即《小宰》云「祭祀之聯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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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5: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共賓客之禮酒、飲酒而奉之。

 

(酒正使之也。

 

禮酒,饗燕之酒。

 

飲酒,食之酒。

 

此謂給賓客之稍,王不親饗燕,不親食,而使人各以其爵,以酬幣侑幣致之,則從而以酒往。

 

○親食,音嗣。

 

侑,音又。)

 

疏「共賓」至「奉之」

 

○釋曰:云「共賓客之禮酒飲酒」者,此二者酒正使酒人奉授賓客。

 

○注「酒正」至「酒往」

 

○釋曰:知酒正使之者,《酒正》云:「共賓客之禮酒,使其士奉之。」

 

士即此酒人也。

 

彼不言飲酒者,禮酒中可以兼之矣。

 

云「禮酒,饗燕之酒」者,謂饗燕食賓之酒也。

 

云「飲酒,食之酒」者,謂食時有酒者。

 

《曲禮》云「酒漿處右」,則此非獻酬酒,是酳口之酒也。

 

云「此謂給賓之稍」者,此禮酒、飲酒,總言王若不親燕飲食,則使人致之於客館,任賓客稍稍用之,故云給賓客之稍。

 

云「王不親饗燕,不親食」者,謂王有故,不得速賓,親行此三者。

 

云「使人各以其爵,以酬幣侑幣致之」者,此並《聘禮》文。

 

案彼云:「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幣,致饗以酬幣亦如之。」

 

彼雖無致燕法,案《鹿鳴》燕群臣嘉賓,有實幣帛,則致燕亦以酬幣致之,與饗同。

 

云「各以其爵」者,則諸侯來朝,遣三公致饗;

 

卿來聘,遣卿大夫致饗。

 

燕以酬幣,致食以侑幣,故云「酬幣侑幣致之」。

 

云「則從而以酒往」者,謂酒人以酒從使人慾往客館,授與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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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五


凡事,共酒而入於酒府。

 

(入於酒正之府者,是王燕飲之酒,酒正當奉之。)

 

疏「凡事」至「酒府」

 

○釋曰:此謂酒正所奉者,則《酒正》云「凡王之燕飲酒,酒正奉之」。

 

並共王之四飲三酒之饌,亦是酒正奉之。

 

以其事非一,故言凡事共酒入於酒正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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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五


凡祭祀,共酒以往。

 

(不言奉,小祭祀。)

 

疏「凡祭」至「以往」

 

○釋曰:上云祭祀共奉之,謂大祭、次祭。

 

此不言奉,謂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故云「共酒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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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五


賓客之陳酒亦如之。

 

(謂若歸饔餼之酒,亦自有奉之者,以酒從往。)

 

疏「賓客」至「如之」

 

○釋曰:謂上公饔餼九牢之等。

 

案《聘禮》云,卿韋弁歸饔餼牲牢及芻薪米禾等,並歸於客館。

 

彼入壺設於西序,北上。

 

天子致禮於諸侯,亦當陳於西序,故云賓客之陳酒。

 

亦如之者,亦以酒從使人往。

 

○注「謂若」至「從往」

 

○釋曰:經直云賓客陳酒,不指斥言饔餼,鄭不敢正言,故言若饔餼之酒。

 

云「亦自有奉之者」,謂使卿韋弁歸之者是也。

 

云「以酒從往」者,謂卿韋弁歸饔餼等之時,亦使人以此酒從往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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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6:5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漿人掌共王之六飲,水、漿、醴、涼、醫、酏,入於酒府。

 

(王之六飲,亦酒正當奉之。

 

醴,醴清也。

 

鄭司農云:「涼,以水和酒也。」

 

玄謂涼,今寒粥,若糗飯雜水也。

 

酒正不辨水涼者,無厚薄之齊。

 

○糗,丘酉反,又昌紹反。)

 

疏「漿人」至「酒府」

 

○釋曰:言「入於酒府」者,亦入於酒正之府,與三酒同,以其酒正奉之故也。

 

○注 「王之」至「之齊」

 

○釋曰:云「王之六飲,亦酒正當奉之」者,亦如酒人共酒入於酒府,酒正奉之,故此云亦酒正當奉之。

 

言「當」者,《酒正》所云有不自奉者,唯共王乃奉之,故云當。

 

云「醴,醴清也」者,酒正辨四飲,言清不言醴,彼鄭云清,醴之泲者。

 

此漿人言醴不言清,謂醴之不泲,清濁雖殊,本是一物,故云醴清也。

 

鄭司農云「涼以水和酒也」者,和水非人所飲。

 

又且若以酒和水,即是厚薄之齊,酒正何因不辨之乎,故後鄭不從。

 

「玄謂涼,今寒粥,若糗飯雜水也」 者,案《內則》,飲內有濫無涼,彼鄭云,以《周禮》六飲校之,則濫,涼也。

 

紀、莒之間名諸為濫,言諸者,非一之義。

 

《內則》名涼為濫,參驗相當,故鄭云「涼,今寒粥,若糗飯雜水也」。

 

云「酒正不辨水涼者,無厚薄之齊」者,此文六飲,並有水涼。

 

酒正辨四飲,無水涼,以其水則臨時取用,涼則至用乃和,二者並不須豫辨,故言無厚薄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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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7: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共賓客之稍禮。

 

(稍禮,非飧饔之禮,留間,王稍所給賓客者。

 

漿人所給亦六飲而已。

 

○間,如字,餘音間。)

 

疏注「稍禮」至「而已」

 

○釋曰:云「稍禮,非飧饔之禮,留間,王稍所給賓客者」,謂賓未去,留間,王稍稍所給賓者也,故以稍言之。

 

云「漿人所給亦六飲而已」者,漿人不主酒齊,唯主飲,故知此稍禮所給,六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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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8: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共夫人致飲於賓客之禮,清醴醫酏糟,而奉之。

 

(亦酒正使之。

 

三物有清有糟。

 

夫人不體王,得備之。

 

禮,飲醴用柶者糟也,不用柶者清也。

 

○柶,音四。)

 

疏「共夫」至「奉之」

 

○釋曰:夫人,謂三夫人。

 

致飲於賓客之禮,助王養賓,亦致於客館。

 

「清醴醫酏糟」者,清醴之泲者,即《酒正》所云「一曰清」是也。

 

「醫酏糟」者,謂醫酏不泲者。

 

此二飲與後同。

 

「而奉之」者,亦使漿人、奄士奉之。

 

○注「亦酒」至「清也」

 

○釋曰:云「亦酒正使之」者,亦謂酒正使酒人、漿人、奄士也。

 

故《酒正》云「醫酏,使其士奉之」。

 

彼註:「士,酒人、漿人,奄士。」

 

故知亦酒正使之。

 

云「三物有清有糟。

 

夫人不體王,得備之」者,對後體王,屈,故醫酏糟而無清醴也。

 

云「禮,飲醴用柶者槽也」者,案《士冠禮》「禮,子用醴有柶」,是用柶者糟也。

 

但柶隻為糟設,醴既泲而清,則不假柶,則此經清醴是也,故云「不用柶者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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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8: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凡飲共之。

 

(謂非食時。)

 

疏「凡飲共之」

 

○釋曰:上共王六飲,食時以共訖,此又云「凡飲共之」,故云「謂非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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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9: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淩人掌冰,正歲十有二月,令斬冰,三其淩。

 

(正歲季冬,火星中,大寒,冰方盛之時。

 

《春秋傳》曰:「火星中而寒暑退。」

 

淩,冰室也。

 

三之者,為消釋度也。

 

故書「正」為「政」。

 

鄭司農云:「掌冰政,主藏冰之政也。」

 

杜子春讀掌冰為主冰也。

 

政當為正。

 

正謂夏正。

 

三其淩,三倍其冰。)

 

疏「淩人」至「其淩」

 

○釋曰:言「掌冰」者,謂淩人總掌藏冰出冰之事,故云掌冰也。

 

云「正歲十有二月令斬冰」者,正歲謂夏之建寅為正,十有二月謂建醜之月。

 

冰堅腹厚之時,令入山斬冰。

 

三其淩者,淩謂冰室之中三倍納冰,備消釋度故也。

 

○注「正歲」至「其冰」

 

○釋曰:云「正歲季冬」者,周雖以建子為正,行事皆用夏之正歲。

 

若據殷周,則十二月冰未堅。

 

若據夏之十二月,冰則堅厚,故正歲據夏也。

 

云「火星中,大寒,冰方盛之時」者,火星中,謂十二月平旦火星中,於十二月小寒節。

 

大寒中,是冰方盛之時也。

 

引「《春秋傳》曰火星中而寒暑退」者,此《左氏》昭公三年,鄭遊吉如晉,送少薑之葬,張見之,云「自今,子其無事矣,譬如火焉,火中而寒暑乃退」。

 

注云:「火星,季冬十二月平旦,正在南,大寒退。

 

季夏六月黃昏,火中,暑退。

 

此其極也,能無退乎?」

 

引此者,證十二月寒退之時冰最盛,故取之。

 

云「故書正為政」者,政是政教字,故先鄭從之,云「掌冰政,主藏冰之政」。

 

後鄭不從先鄭,故引子春讀掌冰為主冰,言正謂夏正,於下還從經正歲向下為義。

 

後鄭依子春改者,若歲字向下,即是周之十二月冰未厚,故從子春也。

 

又云「三其淩,三倍其冰」者,謂應十石,加至四十石,即是三倍其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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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49: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春始治鑒。

 

(鑒,如甀,大口,以盛冰,置食物於中,以禦溫氣。

 

春而始治之,為二月將獻羔而啟冰。

 

○鑒,胡暫反,本或作監,音同。

 

甀,直偽反,與縋音同。

 

盛,音成。

 

為,於偽反。)

 

疏「春始治鑒」

 

○釋曰:春,謂正月。

 

「始治鑒」者,鑒是盛冰之器,春豫治之,為二月將出冰。

 

○注「鑒如」至「啟冰」

 

○釋曰:「鑒,如甀」者,漢時名為甀,即今之甕是也,故云「如甀,大口,以盛冰」。

 

云「春而始治之,為二月將獻羔而啟冰」者,案《月令•仲春》云:「獻羔而開冰,先薦寢廟。」

 

《七月》詩亦云:「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

 

是二月出冰者,公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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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50: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凡外內饔之膳羞,鑒焉。

 

凡酒漿之酒醴亦如之。

 

(酒醴見溫氣亦失味。

 

酒漿,酒人、漿人也。)

 

疏 「凡外」至「如之」

 

○釋曰:言「凡外內饔之膳羞鑒焉」者,謂王後及世子,並饗耆老孤子之等。

 

以下文云祭祀,此經直云膳羞,明非祭祀也。

 

二月之後,皆須鑒以盛冰,故云鑒焉。

 

云「凡酒漿之酒醴」者,酒謂酒人之酒,謂三酒五齊,舉酒而言。

 

漿人之醴謂六飲,舉醴而言。

 

云「亦如之」者,亦以鑒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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