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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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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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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5: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伊耆,古王者號。

 

始為蠟,以息老物。

 

此主王者之齒杖。

 

後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與?

 

今姓有伊耆氏。

 

○耆,巨之反。

 

蠟,仕詐反。)

 

疏「伊耆」至「二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長老之方,故在此。

 

○注「伊耆」至「耆氏」

 

○釋曰:案《明堂位》云:「土鼓、蕢桴、葦籥,伊耆氏之樂也。」

 

鄭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號」。

 

云「始為蠟,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

 

引之者,取息老物,證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

 

云「此主王者之齒杖,後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與」者,言後王職伊耆氏之舊德,則周家以前為後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後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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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6: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

 

小行人,下大夫四人。

 

司儀,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

 

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行夫,主國使之禮。○使,所吏反。)

 

疏「大行」至「行夫」

 

○釋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賓客嚴凝之事故也。

 

亦謂別職同官,故四官各有職司,而共府史胥徒也。

 

○注「行夫」至「之禮」

 

○釋曰:大行人、小行人、司儀皆掌賓客之禮,不見註解,至行夫獨注之,以官獨多於餘官,以主國使之禮,至於美惡無禮皆使之,故官多於餘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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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6: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環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環猶圍也。

 

主圜賓客、任器,為之守衛。

 

○環,戶關反,劉戶串反。)

 

疏注「環猶」至「守衛」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賓客舍則授館,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

 

云「主圍賓客之任器,為之守衛」者,其職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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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7: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通夷狄之言者曰象。

 

胥,其有才知者也。

 

此類之本名,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

 

今總名曰象者,德先致南方也。

 

○知,音智。

 

鞮,丁兮反。

 

譯,音亦。)

 

疏注「通夷」至「方也」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夷之國使,以傳賓主之語」,故亦連類在此也。

 

云「此類之本名東方」已下,皆《王製》文。

 

云 「寄」者,賓主不相解語,故寄中國於東夷,又寄東夷語於中國,使相領解。

 

云「象」者,傳南方於中國,還象中國以傳之。

 

與南方人語,則還象南方語而傳之。

 

云 「狄鞮」者,鄭彼注云「鞮之言知也」,雖不訓狄,狄即敵也,謂言語相敵,使之知也。

 

云「北方曰譯」者,譯,即易,謂換易言語,使相解也。

 

云「總名曰象」 者,四方別稱,經唯有一象,故云總名曰象。

 

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詩》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漢」是也。

 

又《書》序云「巢伯來朝」,注「巢伯,殷之諸侯,聞武王克商,慕義而來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總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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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7: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賓客牢禮之陳」,亦是賓客嚴凝象秋,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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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7: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掌訝,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訝,迎也。

 

賓客來,主迎之。

 

鄭司農云:「訝讀為『跛者訝跛者』之訝。」

 

○跛,波可反。)

 

疏注「訝迎」至「之訝」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迎賓客」,故連類在此。

 

先鄭云「『跛者訝跛者』之訝」,此《公羊傳》文。

 

時晉使郤克聘齊,郤克跛,齊使跛者往禦。

 

禦亦訝,故讀從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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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8: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

 

(主交通結諸侯之好。○好,呼報反。)

 

疏注「主交」至「之好」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禁之難」,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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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8: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貨賄,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貨賄」

 

○釋曰:在此者,蓋督察邦國之事,及掌邦國所致貨賄,但二官闕,不可強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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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8: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

 

(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國治,而命之朝大夫云。○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家之國治」,因有邦國賓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

 

○注「此王」至「夫云」

 

○釋曰:此云「每國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

 

以其主埰地之國治,事重,則名之曰朝大夫云。

 

畿內三等埰地,地雖有百裏、五十裏、二十五裏,總謂之國,若《王製》云九十三國也。

 

云「庶子」者,蓋亦主埰地之諸子。

 

今在府史之下,蓋官長所自辟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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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9: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都則,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都則,主都家之八則者也。當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馬云。)

 

疏注「都則」至「馬云」

 

○釋曰:此官已闕,鄭知主八則者,《太宰》云「八則治都鄙」,此經云「都則」,故知則,八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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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9: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獄訟,以告方士者也。亦當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釋曰:在此者,此宮雖闕,義理可言。

 

以其稱士,則知主獄,故鄭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獄訟,以告方士者也」。

 

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馬使王自為之,家司馬家自置司馬,以司馬主軍事重,故王置都司馬,此刑事輕於軍,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獄,故使都家之士以獄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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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09: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典,法也。

 

詰,謹也。

 

《書》曰:「王耗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

 

○詰,起吉反。

 

耗,莫報反。

 

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釋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不言刑王國,詰畿內者,王官不嫌不刑詰在內,故舉外以見內也。

 

《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國」,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與彼別,故司寇別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釋曰:「典,法也。」

 

案《大宰》注云「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故云典法也。

 

引《書》者,《呂刑》篇文,「呂侯訓夏贖刑,王耄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

 

謂周穆王老耄亂荒忽,猶能用賢量度詳審之刑,以詰謹四方。

 

引之者,證詰為謹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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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0: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新國者,新闢地立君之國。

 

用輕法者,為其民未習於教。

 

○為,於偽反。)

 

疏注「新國」至「於教」

 

○釋曰:云「新國者,新闢地立君之國」者,謂若世衰,夷秋內侵,國君誅滅,聖人後作,日辟國百裏,既攘夷狄,國空無主,民不獨治,須立君化之。

 

則是「新闢地立君之國」者也。

 

趙商問:「《族師職》曰:『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

 

在《康誥》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

 

族師之職,鄰比相坐,《康誥》之云,門內尚寬。

 

不知《書》、《禮》是錯,未達指趣。」

 

答曰:「族師之職,周公新製禮,使民相拱敕之法。

 

《康誥》之時,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誅三監,務在尚寬,以安天下。

 

先後量時,各有云為,乃謂是錯也?」

 

若然,言周公之時,未定天下,即是新國,更云新誅三監,假令周法先定,新誅之國亦是新國,故此云新闢地立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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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0: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國」至「之法」

 

○釋曰:云「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者,謂先君受封,後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國,民已被化,則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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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0: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亂國,篡弒叛逆之國。

 

用重典者,以其化惡伐滅之。

 

○篡,初患反。

 

殺,音試,本亦作弒。)

 

疏注「亂國」至「滅之」

 

○釋曰:云「亂國,篡弒叛逆之國」者,謂若州籲篡國,崔杼弒君,臧紇叛魯,此皆逆亂之國。

 

如此之國,民起惡心,故於常法之外,為惡者則當伐滅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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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1: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以五刑糾萬民:(刑亦法也。糾猶察異之。)

 

疏注「刑亦」至「異之」

 

○釋曰:此五刑,與尋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別,刑亦法也。

 

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

 

云「糾猶察異之」者,謂萬民犯五刑,察取與之罪,使別異善惡,則《尚書•畢命》云「旌別淑慝,表厥宅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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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

 

(功,農功。力,勤力。)

 

疏注「功農」至「勤力」

 

○釋曰:以其言野,則國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類。

 

既言在野為功,故知功是農功,力,勤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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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

 

(命,將命也。

 

守,不失部伍。

 

○守,劉音狩,注同。

 

將,子匠反。)

 

疏注「命將」至「部伍」

 

○釋曰:以其在軍,梱外之事,將軍裁之,故知命是將命也。

 

軍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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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德,六德也。善父母為孝。)

 

疏注「德六」至「為孝」

 

○釋曰:謂在鄉中之刑。

 

《大司徒》云:「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

 

既言在鄉,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國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

 

「善父母為孝」,《爾雅•釋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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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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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能,能其事也。職,職事脩理。)

 

疏注「能能」至「脩理」

 

○釋曰:知「能是能其事。

 

職,職事脩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見能、見職,明知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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