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襾部-要因行為】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9-12-7 10:02: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襾部-要因行為

第1814頁

【要因行為】ㄧㄠˋ     ㄧㄣ     ㄒㄧㄥˊ    ㄨㄟˊ

以財產給付為標的之法律行為,若該財產給付行為以一定原因之存在為必要者,稱為要因行為,否則即為不要因行為。

要因行為者,若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

例如買賣,買受人之給付價金是取得相對人移轉物之所有權之原因,而出賣人之移轉物之所有權是取得買受人價金之原因,原因若不存在,買賣即不成立。

一般言之,債權行為通常為要因行為。

法律行為若純以財產上之給付本身為標的,法律上不須有為財產給付之原因者,稱為不要因行為。

典型之不要因行為有物權行為及票據行為,例如甲乙訂立買賣契約,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買賣標的物為土地一筆,甲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為原因行為,甲乙互相移轉土地所有權或價金所有權是履行行為,原因行為在此亦為債權行為,履行行為在此亦為物權行為;

苟甲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乙,物權行為即已完成,縱嗣後發現甲乙間之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或被撤銷,因物權行為為無因行為,不受債權行為(原因行為)無效之影響,因此土地所有權仍歸屬於乙,只是乙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因此甲得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又例如甲簽發支票一張給乙,購買成衣一批,縱乙所給付之成衣規格品質不符買賣契約之約定,而買賣契約被解除,該簽發支票之法律行為並不受原因行為之影響,換言之,該發票行為仍然有效。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1-19 17:34 , Processed in 0.078126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