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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部-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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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2 11:20: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行部-衡平責任

第1789頁

【衡平責任】ㄏㄥˊ    ㄆㄧㄥˊ    ㄗㄜˊ    ㄖㄣˋ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此時,如法定代理人監督並未疏懈或縱使加以相當至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得以免責,結果被害人無所請求賠償,於是“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乃規定:「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是為衡平責任。

屬無過失責任之一種。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僱用人亦有相同規定: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傭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不過,前者為行為人之衝平責任;

後者則為非行為人之僱用人之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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