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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部-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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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30 08:46: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耳部-聲請再議

第1612頁

【聲請再議】ㄕㄥ   ㄑㄧㄥˊ    ㄗㄞˋ    ㄧˋ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向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表示不服,請求撤銷變更之行為。

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以書狀向原檢察官為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繼續偵察或起訴;

認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

原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必要時,於前述之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再行偵查,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認再議制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如偵查未完備,應命令原法院檢察官續行偵查,如偵查已完備,應命令原法院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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