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成氏再傳之訛】
辨成氏再傳之訛
傷寒傳經。自表入裡。由淺漸深。故六經以次受之。六經傳盡。無出而再傳之理也。
太陽為三陽。最在於外。陽明為二陽。在太陽內。少陽為一陽。在陽明內。此三陽為表也。
太陰為三陰。在少陽內。少陰為二陰。在太陰內。厥陰為一陰。在少陰內。此三陰為裡也。
皆由內以數至外。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一二日始於太陽。二三日傳於陽明。三四日少陽。四五日太陰。五六日少陰。六七日厥陰。此論其常耳。若論其變。或間經。或越經。或始終一經。不可以次第拘。不可以日數限也。
大抵傳至厥陰。為傳經已盡。不復再傳矣。
乃成氏云。六日厥陰為傳經盡。七日當愈。七日不愈者。再自太陽。傳至十二日。復至厥陰為傳經盡。十三日當愈。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其說謬矣。
善哉馬仲化曰。自太陽以至厥陰。猶人從戶外。而升堂。而入室也。
厥陰復出而傳於太陽。奈有少陰太陰少陽陽明以隔之。豈有遽出而傳太陽之理乎。仲景太陽篇云。太陽病。頭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此言始終只在太陽一經者也。
故太陽篇曰。發於陽者七日愈。陽數七故也。
若七日不愈。欲再傳陽明矣。
當針足陽明。迎而奪之也。
試玩行其經盡。不曰傳其經盡。則仲景之意。顯然矣。
成氏誤認行其經盡為傳遍六經。乃有自太陽再傳之說耳。或問曰。霍亂篇云。十三日愈者。經盡故也。
此非六日傳遍六經。後六日再傳經盡。十三日當愈者歟。仲景云。十三日不解。過經譫語者。當下之。此非十二日傳盡。十三日不愈為過經者歟。答曰。經盡者行其經盡之謂也。
如太陽受病於一日。至七日為行。太陽經盡之例推之。則諸經皆可屈指而期矣。
陽明受病於二日。至八日自愈者。行陽明經盡也。
少陽受病於三日。至九日自愈者。行少陽經盡也。
四五六日至三陰經。次第至十二日愈者行厥陰經盡也。
十三日大氣皆去。精神爽慧之期。故曰。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詳考仲景所謂過經。或言過太陽經成裡症者。或泛言過經者。陽明篇曰。汗出譫語燥屎在胃此為風也。
過經乃可下之。謂燥屎在胃而譫語。風邪在表而汗出。須過太陽經無表症。乃可下之。此言過太陽經成裡症者也。
果如成氏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
則燥屎在胃。必待十三日乃下乎。於此條則注曰。過太陽經無表症。乃可下之。則自相矛盾矣。
霍亂篇曰。下利後當便 (音硬)硬則能食者愈。今反不能食。到後經中頗能食。復過一經能食。過之一日當愈。不愈者。不屬陽明也。
此泛言過經者也。
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蘊要祖成氏之說。其過經不解例曰。經言十三日不解。謂之過經。仲景實無此語。誤以成注為經矣。
千古承訛後學聾瞽。故表而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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