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總量管制與交易】 「總量管制」是一種環境政策工具,用於管制國家或地區污染物的排放上限。
在執行上,政府主管機關須分配各組織每年的排放額度,並提供經濟上的誘因,促使其排放量低於所分配之排放額度,並可採用市場機制進行排放交易,以降低整體之污染排放量。
過去環境資源管理的觀念薄弱,但是隨著經濟快速成長,環境資源消耗速度低於復原的速度,為免有限的環境資源被消耗殆盡,在總量管制的架構下,若組織或工廠每年排放的汙染量超出所分配的排放額度,則需透過排放交易來取得不足的配額,否則將受到政府的處分。
總量管制為一種積極的環境政策觀念,一方面可督促組織避免排放汙染超過其配額,另一方面可將鼓勵組織使用新穎減量技術,可將減少之汙染排放額度交易至其他組織或工廠。
我國已將總量管制落實於各項環保法規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與「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明訂由政府訂定總量管制計畫,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管制規範,並訂定子法說明排放標準。
舉例來說,依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即明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需由主管機關核定排放標準與排放總量;
依據「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廠商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認可申請,以利監督。
在實施重大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時,對新設排放源進行總量管制已列為主要考量之一。
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總量管制能否落實的重要關鍵。
目前排放交易,主要應用於溫室氣體排放之管制,為京都議定書三項溫室氣體彈性減量機制策略之一,在聯合國的彈性減量機制下,國際間已推動碳排放交易活動,以達成企業與國家的減量目標。
雖然我國無法在聯合國體制下進行排放交易,但我國未來在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通過後,最終目標仍是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以符合國際潮流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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