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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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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6 15:19: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簡稱UNFCCC)是1992年5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作為全球因應氣候變遷之共同綱要架構。

 

本項公約草案自聯合國大會通過後,在1992年6月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地球高峰會」上開放簽署(會中有156個國家簽署),並持續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簽署1年,至1993年6月19日止,共計有165個國家完成簽署;

 

該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至2010年,已核准加入且奉行公約的締約國(Parties)計有194個國家及1個區域經濟體(歐盟);

 

「締約國會議」(ConferenceofParties,COP)則為執行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

 

有鑑於地球氣候系統之穩定性與工業發展、以及全體人類活動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相關,「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主要之目標,即在於「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一個可以防止人為作用危及氣候系統的程度;

 

在此程度,生態系統可以有足夠充裕的時間,自然地調整適應氣候之變遷,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威脅,經濟得以在可持續狀態下發展」。

 

各締約國政府皆須制訂政策,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行動;

 

但因發展狀況不同,公約中將締約國分為「附件一國家」(Annex1)(指已開發國家,主要由「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加上東歐國家組成)、「非附件一國家」(指開發中國家),以及「最低發展國家」。

 

公約第3條訂下幾項執行原則:(一)責任不同:附件一國家應率先承擔責任,採取保護氣候系統行動;

 

(二)公平承擔:對特殊狀況之發展中國家及承受氣候變遷衝擊脆弱度高國家,所承擔減量比例需有不同考量;

 

(三)全面防制:需針對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來源,全面防制,並採經濟有效及最低成本方式;

 

(四)促進永續發展;

 

(五)納入國際經濟貿易機制。

 

為提昇全球合作效益,所有公約締約國須提交「國家通訊」(NationalCommunication),以進行資訊之交流;

 

國家通訊內容包含溫室氣體排放盤查清冊、執行公約所採取的各種步驟、達成公約目標之所有措施與影響相關資料等部分。

 

臺灣雖非締約國,為善盡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與義務,政府主動研訂減量目標、溫室氣體減量法等相關法案,並設置專責機構,負責法律制訂、環評管控、企業自願方案與盤查登錄、全民減碳宣導教育與行動等工作。

 

為與國際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資訊交流,也於2002年完成我國第一版國家通訊、2010年完成第二版。

 

由於該綱要公約所進行之全球因應氣候變遷機制與行動,將深遠影響未來世代之經濟、貿易、能源、環保等多面向的發展,建構全球新秩序與市場,故自2009年起,政府各相關部會皆積極推動臺灣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期能實質提升臺灣的國際參與及貢獻,並維繫國家利益、安全及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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