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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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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6 15:12: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資源再生

 

「資源再生」係指將失去原效用之物質,改變其型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以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之可行性,予以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

 

其中「再生利用」是指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

 

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稱「再生資源」,是為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該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

 

我國為因應全球能源及資源逐漸匱乏之情形,政府開始積極推廣廢棄物資源再生利用,並推動資源再生產業之發展。

 

我國資源再生產業之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從民國70年代,政府推動減廢政策,除源頭減量與製造過程減少廢棄物產生外,最終是將廢棄物予以回收再生利用;

 

於民國80年期間,隨產業多元化發展,廢棄物種類越趨複雜,促使資源再生市場快速成長,且競爭激烈而導致產業秩序脫軌,為此環保署先後發布「有害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及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將資源再生產業正式納管;

 

至民國90年代,為因應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之權責修訂,經濟部於2002年發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擴大再生產品之通路,以提升資源再生產業競爭力。

 

截至2011年4月底,經濟部已公告57項回收之工業廢棄物,整體工業廢棄物之回收率已達75%。

 

工業廢棄物以再利用途徑區分為工程用途、農業用途及其他用途,為健全再生產品之市場機制,政府首推建立標準規範,包含廢水及工業用水處理以氧化鐵溶液、隔熱混泥土用輕質力料等多項再生產品相關國家標準及施工規範,透過品質檢驗的標準訂定,使資源再生產品具有與原生產品相同之競爭力,以推動資源再生技術之發展。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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