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縣士掌野,(鄭司農云:「掌三百裏至四百裏,大夫所食。
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
玄謂地距王城二百裏以外至三百裏曰野,三百裏以外至四百裏曰縣,四百裏以外至五百裏曰都。
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埰地,則皆公邑也,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
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也。
獄居近,野之縣獄在二百裏上,縣之縣獄在三百裏上,都之縣獄在四百裏上。)
疏注「鄭司」至「裏上」
○釋曰:先鄭意,遂士既主二百裏、三百裏,又案《載師職》「小都任縣地」,在四百裏中,故云「掌三百裏至四百裏」,云「大夫所食」。
云「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者,即《載師職》云「小都任縣地」,一也。
案昭五年,楚薳啟疆曰:「晉韓襄為公族大夫,韓須受命而使矣。」
注云:「襄,韓無忌子也,為公族大夫。
須,起之門子,言雖幼,已任出使。」
如是,韓須不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時為公族大夫,但年幼。
或此注當為韓襄。
知食縣者,下有「十家九縣」,注云「韓氏七邑」是也。
「玄謂地距王城二百裏以外至三百裏曰野,三百裏以外至四百裏曰縣,四百裏以外至五百裏曰都」。
鄭言此者,欲明此三處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埰地,則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為三處,公在五百裏疆地,卿在四百裏縣地,大夫在三百裏稍地,給此三等埰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則皆公邑。
案《載師》註:「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裏、三百裏,其大夫如州長。
四百裏、五百裏,其大夫如縣正。」
云「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者,主三等之獄,總謂之縣士也。
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者,《爾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謂郊外二百裏之中,縱四百及五百裏,皆得謂之野。
是以《遂人》亦云「掌野」。
野,亦謂百裏郊外至五百裏,皆稱野。
故鄭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總而言也。
鄭言此者,欲見《縣士》云「掌野」,掌三百裏外至五百裏三處之獄,皆是野耳。
云「獄居近」者,從鄉士掌國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據近而言,明此縣士三等獄,以次據近而置。
云「野之縣獄在二百裏上,縣之縣獄在三百裏上,都之縣獄在四百裏上」者,以三處獄皆名縣者,自三百裏外有稍、縣、都,縣居中,故皆以縣獄為名。
若言野縣都,據本為稱。
若然,云掌野,則三處總名野。
及曆言之,則惟三百裏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裏五百裏有縣都之名,還指本號。
二百裏中地雖有稍名,縣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為獄名故也。
案《載師》云「公邑在甸地」,則二百裏中亦有公邑。
縣士惟掌三百裏已外,其二百裏獄,遂士兼掌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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