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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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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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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4: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縣士掌野,(鄭司農云:「掌三百裏至四百裏,大夫所食。

 

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

 

玄謂地距王城二百裏以外至三百裏曰野,三百裏以外至四百裏曰縣,四百裏以外至五百裏曰都。

 

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埰地,則皆公邑也,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

 

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也。

 

獄居近,野之縣獄在二百裏上,縣之縣獄在三百裏上,都之縣獄在四百裏上。)

 

疏注「鄭司」至「裏上」

 

○釋曰:先鄭意,遂士既主二百裏、三百裏,又案《載師職》「小都任縣地」,在四百裏中,故云「掌三百裏至四百裏」,云「大夫所食」。

 

云「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者,即《載師職》云「小都任縣地」,一也。

 

案昭五年,楚薳啟疆曰:「晉韓襄為公族大夫,韓須受命而使矣。」

 

注云:「襄,韓無忌子也,為公族大夫。

 

須,起之門子,言雖幼,已任出使。」

 

如是,韓須不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時為公族大夫,但年幼。

 

或此注當為韓襄。

 

知食縣者,下有「十家九縣」,注云「韓氏七邑」是也。

 

「玄謂地距王城二百裏以外至三百裏曰野,三百裏以外至四百裏曰縣,四百裏以外至五百裏曰都」。

 

鄭言此者,欲明此三處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埰地,則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為三處,公在五百裏疆地,卿在四百裏縣地,大夫在三百裏稍地,給此三等埰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則皆公邑。

 

案《載師》註:「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裏、三百裏,其大夫如州長。

 

四百裏、五百裏,其大夫如縣正。」

 

云「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者,主三等之獄,總謂之縣士也。

 

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者,《爾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謂郊外二百裏之中,縱四百及五百裏,皆得謂之野。

 

是以《遂人》亦云「掌野」。

 

野,亦謂百裏郊外至五百裏,皆稱野。

 

故鄭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總而言也。

 

鄭言此者,欲見《縣士》云「掌野」,掌三百裏外至五百裏三處之獄,皆是野耳。

 

云「獄居近」者,從鄉士掌國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據近而言,明此縣士三等獄,以次據近而置。

 

云「野之縣獄在二百裏上,縣之縣獄在三百裏上,都之縣獄在四百裏上」者,以三處獄皆名縣者,自三百裏外有稍、縣、都,縣居中,故皆以縣獄為名。

 

若言野縣都,據本為稱。

 

若然,云掌野,則三處總名野。

 

及曆言之,則惟三百裏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裏五百裏有縣都之名,還指本號。

 

二百裏中地雖有稍名,縣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為獄名故也。

 

案《載師》云「公邑在甸地」,則二百裏中亦有公邑。

 

縣士惟掌三百裏已外,其二百裏獄,遂士兼掌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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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4: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於朝。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

 

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獄訟成,士師受中。

 

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

 

(刑殺各就其縣者,亦謂縣士也。)

 

疏注「刑殺」至「士也」

 

○釋曰:上鄉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義,至此縣士,鄭雖不言,案《序官》,縣士三十有二人。

 

縣獄既有三處,蓋三百裏地狹人少,當十人,四百裏、五百裏地廣民多,當各十一人,以是,故得云「各掌其縣之民數」也。

 

「三旬」者,亦是去王漸遠,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

 

云「亦謂縣士」者,亦以經文勢相連,恐士師刑殺,故須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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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5: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期亦謂縣士職聽之時。)

 

疏注「期亦」至「之時」

 

○釋曰:以其差遠,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會其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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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5: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若邦有大役聚眾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

 

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野,距王城二百裏以外,及縣都。)

 

疏「若邦」至「命者」

 

○釋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帥其屬而蹕者,則非王行征伐之事。

 

謂起大役役使民眾,故直各掌其縣之禁令而已。

 

其喪,亦謂公卿大夫之喪有死於此者。

 

云「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謂有軍事於此而犯命者也。

 

○注「野距」至「縣都」

 

○釋曰:上「掌野」雖已解野,今此文云「凡野」,恐有別義,故鄭詳言之。

 

云「野,距王城二百裏以外及縣都」者,若如此言,則不通二百裏以內,故云距王城二百裏以外。

 

從野三百裏,縣則四百裏,都則五百裏,還是縣士獄之所主三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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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6: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方士掌都家,(鄭司農云:「掌四百裏至五百裏,公所食,魯季氏食於都。」

 

玄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埰地。

 

家,大夫之埰地。

 

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家邑在稍地。

 

不言掌其民數,民不純屬王。

 

○畺,居良反。)

 

疏注「鄭司」至「屬王」

 

○釋曰:先鄭意,縣士既掌四百裏中,故此方士掌五百裏之中。

 

云「公所食」者,謂《載師》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

 

引「魯季氏食於都」者,謂諸侯大都與三公同。

 

後鄭不從,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埰地。

 

家,大夫之埰地」者,欲見此經都是《載師》「大都任疆地,小都任縣地」,家是「家邑任稍地」。

 

王子弟親者與公同百裏,稍疏者與卿同五十裏,更疏者與大夫同二十五裏。

 

引《載師職》「大都在疆地」以下為證者,是不從先鄭之驗。

 

若先鄭以埰地唯在四百裏、五百裏之中,《載師》何得有三等之差乎?

 

是以後鄭縣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獄,方士自掌三等埰地之獄。

 

且縣士掌三等公邑之獄,親自掌之。

 

若方士掌三等埰地之獄,遙掌之。

 

埰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獄,有事上於方士耳。

 

云「不言掌其民數,不純屬王」者,埰地之民,雖在王畿之內,屬埰地之主,類畿外之民屬諸侯,故云不純屬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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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7: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於國。

 

(三月乃上要者,又變朝言國,以其自有君,異之。

 

○上,時掌反。注下並同。)

 

疏注「三月」至「異之」

 

○釋曰:此則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獄,獄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詳聽之事。

 

云「三月」及言國「自有君異之」者,謂異於鄉士、遂士、縣士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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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8: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司寇聽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成,平也。

 

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

 

○鄐,許六反,劉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獄訟」

 

○釋曰:上三處直言「司寇聽之」,此獨云「聽其成」者,成,謂埰地之士所平斷文書,亦是異之類也。

 

○注「成平」至「無成」

 

○釋曰:云《春秋傳》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

 

言晉邢侯是楚人,時在晉,故與雍子爭鄐田也。

 

引之者,證成是獄成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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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8: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都家之吏自協日刑殺。但書其成與治獄之吏姓名,備反覆有失實者。)

 

疏注「都家」至「實者」。

 

○釋曰:謂書其刑殺之成,及聽獄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異於鄉士之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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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9: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

 

其方以王之事動眾,則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

 

○釋曰:都家云「大事聚眾庶」者,則下文「修其縣法」是也。

 

○注「方士」至「令焉」

 

○釋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

 

若不分主,則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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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9: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以時脩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

 

(縣法,縣師之職也。

 

其職,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

 

方士以四時脩此法,歲終又省之,則與掌民數亦相近。

 

○近,附近之近。)

 

疏注「縣法」至「相近」

 

○釋曰:縣師其職普掌天下,故云邦國據畿內,大都五百裏,小都四百裏,稍據三百裏,甸據二百裏,郊野據百裏,遍天下矣。

 

夫家,猶言男女。

 

人民,據家之奴婢。

 

云「與掌民數亦相近」者,上鄉士之等皆言民數,惟方士不言,今此《縣師》云「夫家之數」,即與民數亦相近。

 

言「相近」者,依《縣師》而知,故云相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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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

 

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也。

 

主之,告於司寇,聽平之。

 

○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並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

 

○釋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

 

云「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師受中,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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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鄭司農云:「四方諸侯之獄訟。」)

 

疏注「鄭司」至「獄訟」

 

○釋曰:案《尚書•呂刑》云「四方司政典獄」,據諸侯為言。

 

此《訝士》亦云「掌四方獄訟」,又下文「諭罪刑於邦國」,皆言諸侯之事,故先鄭云「諸侯之獄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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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諭罪刑於邦國。

 

(告曉以麗罪及製刑之本意。)

 

疏注「告曉」至「本意」

 

○釋曰:諭為曉,故云「告曉以麗罪」。

 

罪者,謂斷獄附罪輕重也。

 

云「及製刑之本意」者,聖人所作刑法,正為息民為惡。

 

故云刑期無所刑,以殺止殺,是製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曉於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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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1: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

 

(謂讞疑辨事,先來詣,乃通之於士也。

 

士,主謂士師也。

 

如今郡國亦時遣主者吏,詣廷尉議者。

 

○造,七報反。

 

讞,魚竭反。)

 

疏注「謂讞」至「議者」

 

○釋曰:謂四方諸侯有疑獄不決,遣使上王府士師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

 

知士是士師者,以其士師受中,故知疑獄亦士師受之也。

 

云「造焉」者,謂先造詣訝士,乃通之士師也。

 

讞,白也,謂諮白疑辨之事。

 

漢時獄官號廷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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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亂獄,謂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猶呂步舒使治淮南獄。)

 

疏注「亂獄」至「南獄」

 

○釋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謂若《左氏傳》宣九年,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衵服,以戲於朝。

 

又,公曰「徵舒似汝」,對曰「亦似君」,泄冶諫,被殺。

 

後徵舒射殺靈公,二子奔楚。

 

楚為討陳,殺徵舒。

 

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

 

云「往而成之,猶呂步舒使治淮南獄」者,案《前漢書•儒林傳》,呂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為丞相長史,於時淮南王劉安與其大子遷謀反,漢武帝詔使宗正劉德與呂步舒窮驗其事。

 

故注者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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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

 

入於國,則為之前驅而辟,野亦如之。

 

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

 

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讚之。

 

(送逆,謂始來及去也。

 

出入,謂朝覲於王時也。

 

《春秋傳》曰:「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

 

人國入野,自以時事。

 

○道,音導。)

 

疏注「送逆」至「時事」

 

○釋曰:云「送逆,謂始來及去也」者,以其訝士主以迎送諸侯,故從來至去,皆送迎之,禮也。

 

知出入是朝覲於王者,以其言出入,與晉侯稱出入同,故引晉侯事。

 

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晉侯為侯伯,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

 

注云:「出入猶去來也。

 

從來至去,凡三見王。」

 

上公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再祼而酢,饗禮九獻,食禮九舉,三勞三問,出入三覲,為行此潰是出入為朝覲。

 

云「入國入野,自以時事」者,以其外國至此,入國須有親故相見之法,入野須有採取之宜,並是私事,故云時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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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

 

○釋曰:大事者,自是在國征伐之等。

 

聚眾庶,非諸侯之事也。

 

則訝士讀其誓命之辭及五禁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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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

 

麵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

 

左嘉石,平罷民焉。

 

右肺石,達窮民焉。

 

(樹棘以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剌,象以赤心三剌也。

 

槐之言懷也,懷來人於此,欲與之謀。

 

群吏,謂府史也。

 

州長,鄉遂之官。

 

鄭司農云:「王有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

 

路門一曰畢門。

 

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

 

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係用徽纆,寘於叢棘』。」

 

玄謂《明堂位》說魯公宮曰「庫門,天子皋門。

 

雉門,天子應門。」

 

言魯用天子之禮,所名曰庫門者,如天子皋門。

 

所名曰雉門者,如天子應門。

 

此名製二兼四,則魯無皋門、應門矣。

 

《檀弓》曰:「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

 

言其除喪而反,由外來,是庫門在雉門外必矣。

 

如是,王五門,雉門為中門,雉門設兩觀,與今之宮門同。

 

閽人幾出入者,窮民蓋不得入也。

 

《郊特牲》譏繹於庫門內,言遠,當於廟門,廟在庫門之內,見於此矣。

 

《小宗伯職》曰:「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

 

然則外朝在庫門之外,皋門之內與?

 

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會殿,亦古之外朝哉。

 

周天子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內朝二。

 

內朝之在路門內者,或謂之燕朝。

 

○長,丁丈反,注同。

 

罷,音皮,《司圜職》同。

 

刺,七賜反,下同。

 

纆,亡北反。

 

示於,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寘。

 

叢,才公反。

 

觀,古亂反。

 

閽,音昏。

 

繹,音亦,徐音夕。

 

見,賢遍反。

 

與,音餘,下「國服與」同。)

 

疏注「樹棘」至「燕朝」

 

○釋曰:云「取其赤心而外棘」者,據王詢三刺而言。

 

云「槐之言懷也者,懷來人於此,欲與之謀」,此亦據三詢而言也。

 

云「州長,鄉遂之官」者,州長是鄉之官,兼言遂者,鄉之官既在此,明六遂之官亦在此,故言遂以苞之。

 

先鄭云「王有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

 

路門一曰畢門」者,畢門之言,出自《顧命》,故《顧命》云「二人爵弁執惠,立於畢門之內」是也。

 

云「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者,此後鄭皆不從。

 

云「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係用徽纆,寘於叢棘』」者,證九棘之朝,斷罪人之朝也。

 

云「玄謂《明堂位》說魯公宮曰『庫門,天子皋門。

 

雉門,天子應門』。

 

言魯用天子之禮,所名曰庫門者,如天子皋門。

 

所名曰雉門者,如天子應門。

 

此名製二兼四」,後鄭言此者,欲破先鄭以天子雉門在庫門外為之,若然,魯作庫門,名曰皋門,其製則與天子皋門同,是製一兼二,庫門向外兼得皋門矣。

 

魯作雉門,名曰應門,其製與天子應門同,是亦製一兼二,則雉門向內,兼得應門矣。

 

是魯製二兼四之事。

 

魯之庫門既向外兼皋門,魯之雉門又向內兼應門,則天子庫門在雉門外,何得庫門倒在雉門內?

 

此為一明。

 

又引「《檀弓》曰:『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

 

言其除喪而反,由外來,是庫門在雉門外必矣」者,時魯有慶父作亂,閔公遭莊公之喪,既葬之後,不得既虞變服,既葬而反,則除喪也。

 

服吉而入,以服慶父之心故也。

 

若庫門在內,雉門在外,應云「而絰不入雉門」,何得云 「不入庫門」?

 

故鄭云是庫門在雉門外必矣。

 

上以製二兼四,推出庫門在雉門外,將為未大明;

 

更以絰不入庫門乃大明,故言必矣。

 

云「如是王五門,雉門為中門」,已下更欲破先鄭外朝在路門外事。

 

「雉門既為中門,雉門設兩觀」,《公羊傳》文。

 

「與今之宮門同」,舉漢以況周矣。

 

云「閽人幾出入者,窮民蓋不得入也」者,若外朝在路門外、中門內,外朝有右肺石,達窮民,中門既有閽人幾,則何得度中門入於路門乎?

 

明外朝在中門外矣。

 

又引《郊特牲》及《小宗伯》者,欲見庫門內、雉門外中門不得置外朝之事。

 

何者?

 

《郊特牲》譏繹於庫門內,言遠,謂譏其太遠。

 

云「當於廟」者,宜在廟門西,故云當於廟也。

 

云「廟在庫間之內,見於此矣」者,欲見中門外有廟。

 

又引《小宗伯》者,見社廟在中門外。

 

既然,中門外有社稷宗廟在於左右,不得置外朝可知。

 

云「然則外朝在庫門之外,皋門之內與」者,無正文,推量為義,故云「與」以疑之也。

 

舉漢法者,況義耳。

 

云「天子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內朝二」者,天子外朝一者,即朝士所掌者是也。

 

內朝二者,司士所掌正朝,大僕所掌路寢朝,是二也。

 

諸侯內朝二者,《玉藻》云:「朝於內朝。

 

朝,群臣辨色始入。

 

君日出而視朝,退適路寢,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

 

彼亦路門外內二者為內朝二。

 

閔二年,季友將生,蔔人云:「間於兩社,為公室輔。」

 

兩社,周社、毫社。

 

是兩社在大門內、中門外,為外朝。

 

是諸侯外朝一,內朝二。

 

三文疏已在《射人》。

 

云「在路門內,或謂之燕朝」者,《大僕》云「掌燕朝之服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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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4: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

 

(趨朝辟行人,執鞭以威之。○趨,本又作趣,同七須反,劉音清欲反。)

 

疏「帥其」至「且辟」

 

○釋曰:「其屬」者,案《序官》,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云「帥其屬」者,是徒六十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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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5: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慢朝,謂臨朝不肅敬也。

 

錯立族談,違其位僔語也。

 

○僔,徐子損反,劉才官反,李一音纂。)

 

疏注「慢朝」至「語也」

 

○釋曰:朝士所禁,則無間貴賤皆禁之。

 

云「錯立族談」者,族聚也。

 

云「違其位」,解錯立。

 

僔亦聚也,聚語解族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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