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教育●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英文作SecondaryEducation,迄今無完全一致的定義。
大致為在國民小學基本教育基礎上,對大約十二至十八歲的青少年施以適應性向、能力及發展方向的學校教育。
學習內容包括:發展青年身心、陶冶公民道德、灌輸民族文化、培育科學精神、實施職業陶冶、充實生活知能、鍛鍊強健體格、培養團結精神、啟發藝術興趣等,換言之,中等教育應含有奠定學習專門知能基礎、就業預備以及完成教育之意義。
中等教育之起源,如依康德爾(I.L.Kandel,西元一八八一~一九六五年)著「中等教有史」(HistoryofSecondaryEducation,西元一九三0),乃早從希臘羅馬時期,即已實施之「通才教育」(LideralEducation)開始討論。
如依涂爾幹(EmileDurkheim,一八五人~一九一七)之「教育史」(L’ÉvolutionPedagogiqueenFrance),則從中世紀才開始討論中等教育。
其實在宗教改革時期,以培養「精英」(Elite)為目的兩設立之學校,如普魯士之古文中學(Gymnasium),法國之考萊治(Collège)及英國之文法學校(GrammarSchool)等,雖可視為中等學校之濫觴,惟此類學校多屬兼辦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甚至高等教育之教育機關,其入學年齡有規定於六、七歲之間者,亦有規定於十歲前後即可升入大學者,並無嚴密系統可言。
發展初期尚無法明確從學校階段中劃分實施中等教育之學校。
迨至二十世紀,中等教育受到教育機會均等思潮之影響,各國即齊倡「大眾化」口號,且競相實施改革。
以英國為例,一九二四年工黨執政後,提出「中等教育大眾化」(SecondaryEducationforAll)之構想,擬將中等教育開放給未滿十六歲之全體青少年。
此一主張經由哈多委員會(HadowCommission)於一九二六年發表「青年教育報告書」(HadowReportontheAdolescent),而於一九四四年納入巴特勒改革法案(ButlerAct),具體實現其理想後,中等教育上根深蒂固之教育階級觀方有改正。
我國清末興辦新制教育,中等教育純以升學預備為宗旨,光緒二十八年(一九0二)公布之欽定學堂章程(壬寅學制)中規定:「中學堂之設,使諸生於高等小學校畢業後,而加深其程度,增添其科目,使肆力於普通學之高深者,為於高等專門之始基。」
翌年,重新公布之奏定學堂章程(癸卯學制),即修訂為:「設普通中學堂令高等小學畢業者入焉,以施以較深之普通教育,俾畢業後不仕者從事於各項實業,進取者升入各高等專門學堂,均有根柢為宗旨,以實業日多,國力增長,即不習專門者亦不至闇陋偏謬為成效。」
升學預備之外,另予加上職業準備。
自清末至民國初年,我國中等教育皆採一級制,教育年限則由四年改為五年,再改為四年;
就性別言,至民國元年公布「女子中學規程」後,女生始獲就讀中學之機會。
民國十一年「新學制」,我國改採六三三制,奠定現行學制之基礎型式,將中等教育分為初級及高級,修業年限各為三年,在普通教育外,均有職業類科之設置。
迨五十七年初級中學改稱國民中學,依「國民教育法」係屬國民教育之後一教育階段,為十二歲至十五歲之國民必須入學之學校,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免納學費。
貧苦者則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法令規定之費用。
教育部正在規畫之「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之國民教育」俟其完成,而對於國民中學畢業後未升學而就業者,及既不升學又未就業者,實施全時制或部分時間制職業教育、進修補習教育至年滿十八歲時,即實現保障全民接受中等教育之理想。
(方炎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7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