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圖書出版●進化論】 達爾文的進化論一般稱為生物進化論。
生物進化論在西元十九世紀初即由拉馬克(JeanBaptistePierreAntoinedeMonetdeLamarck,一七四四~一八二九)提出。
拉馬克在動物哲學中指出進化三法則,即以器官的使用與否、外界的直接影響和後天形質的遺傳解釋生物進化;
又復於三法則之外加上欲求的內因法則,而成為進化四法則。
拉馬克學說後來衍生為「新拉馬克說」和「心理拉馬克說」。
前者認為器官的使用與否、環境的影響是進化的主因;
後者則重視欲求的心理因素,提出定向進化論。
達爾文(CharlesR.Darwin,一八○九~一八八二)於一八三一至一八三六年搭英國海軍測量船航行南半球各地,詳細觀察各地地質與動植物,而相信生物進化論。
這次航行的成果都集結在一八五九年出版的物種源始(OntheoriginofSpeciesbyMeansofNaturalSelection)一書。
物種源始的中心論點是生物進化說。
他反對定向進化說,認為物種的變化並非起於一定的方向,但他認為後天形質可以遺傳給子孫,就這點來說,與拉馬克的觀點沒有太大差異。
不過,達爾文進化論的最大特色是以自然選擇(自然淘汰)為其理論核心,而自然選擇又以生存競爭和適者生存為其支柱。
他認為生物繁殖過剩後,同種的個體間即發生生存競爭,擁有有利因子的個體才能保留下來,將其有利形質遺傳子孫。
每一世代如此反覆後,每一物種便慢慢能適應環境;
環境變化,物種即改變其適應方向。
因此,達爾文自然選擇說不僅可以解釋物種的源生,也可以用來解釋適應的現象。
達爾文還認為競爭與適應兩者密不可分。
達爾文所謂同種個體經常處於競爭關係,正好與當時社會的自由競爭相呼應,因而深受社會歡迎。
另一方面,達爾文雖強調個體間的生存競爭,但這競爭亦適用於異種間的競爭,因而運用到社會上,成為社會達爾文主義後,生存競爭除了個體間的競爭之外,也成為社會團體間、國家彼此間的競爭,甚至成為帝國主義的理論根據。
達爾文的自然選擇理論乃強調物種的連續性變異,但也不否定突變,不過突變比較不受他重視。
達爾文之後,德.富利斯(HugodeVries,一八四八~一九三五)強調突變說,認為突變是進化的最大因素。
而韋斯曼(AugustWeismann,一八三四~一九一四)則否定拉馬克後天形質的遺傳,提倡生殖質連續說(一八八五),強調自然選擇萬能,自稱為「新達爾文主義」。
傳教士丁韙良在一八八三年所譯的西學考略中,首先將達爾文的進化論介紹到中國來。
一八九五年,嚴復在原強一文亦曾介紹,復藉赫胥黎的天演論譯介之。
後來,梁啟超經由日木把進化論移植到中國,進化論在中國遂大為風行。
但梁啟超介紹的進化論未必純粹是達爾文的理論,勿寧說以社會進化論為主。
(李永熾)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