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運輸契約】 運輸契約(ContractofCarriage)之定義,依照海牙規則(HagueRules)之規定為:「僅指以載貨證券或有關海上貨物運送之同性質之權利文件所為之運送契約;
包括在傭船契約之情形下,或依照傭船契約所簽發之載貨證券或上述同性質之文件,但自是項載貨證券或同性質文件管制運送人與該證券或文件持有人間之關係之時起算。」
漢堡規則(HamburgRules)規定為:「指運送人以收取運費為條件,承擔將貨物自一港口運到另一港口之海上運送義務之契約。
如一契約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時,則該契約僅於有關海上貨物運送之範圍內,視為本公約所指之海上運送契約。」
由於海牙規則及漢堡規則,均規定該項公約不適用於傭船契約,故其定義僅限於定期船舶所簽發之載貨證券,或依傭船契約所簽發之載貨證券,規範運送人與載貨證券執有人間之關係,始適用之。
而我國海商法第八十一條則規定運送契約,除適用於「件貨運送」之定期船載貨證券外,亦適用於「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論時傭船或論程傭船運送契約。
但不包括租船契約(BareBoatCharterParty)。
西元一九六一年,海上客運統一規定公約規定為:「稱運送契約者,指運送人或其代表為載客所訂之契約,但不包括租船契約。」
似亦指旅客運送契約,包括定期客運契約及傭船客運契約,而不包括租船客運契約。
綜合言之,所謂運送契約即運送人同意以其船舶由甲地至乙地運送貨物、旅客,而由託運人(或旅客)給付運費作報酬之契約。
(陳敏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