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漁會制度】 臺灣漁會創始於西元一九二八年,日據時期,名為民眾團體,但其會長,則由各級水產官署首長兼任。
臺灣光復後於民國三十四年將原水產業會分為漁會及漁業生產合作社,三十九年政府又公布臺灣省各級漁會與漁業生產合作社合併改組辦法,再合併為臺灣漁會。
四十四年將縣市漁會改組為區(市)漁會。
全省有省漁會一,市漁會三,區漁會七十三及分會一,六十五年進行合併,除省漁會外,有區漁會四十三單位,迄七十年區漁會又合併為三十七單位。
會員人數至七十年為止有十七萬一千人。
包括甲種會員(漁民)百分之九一.一及乙種會員(漁船主、漁塭主及兼業漁民)百分之八.九。
臺灣漁會為漁民之利益團體,其目的為維護漁民之權益,提供漁民各種週轉資金,改善漁撈、養殖之技術,增加漁產,繁榮漁村經濟及改善漁民生活。
其主要業務包括:一、經濟事業:(一)魚市場之經營。
(二)製冰冷藏業務。
(三)魚類共同運銷業務。
(四)漁用物資供應業務。
二、服務事業:(一)技術及生活之推廣服務。
(二)設置診所,提供醫療服務。
(三)漁民託兒所業務。
(四)漁民勞保服務。
三、金融事業:(一)設立信用部辦理會員存放款。
(二)生產建設基金之運用。
(三)協辦中央農建貸款、漁業機械貸款、省府委託貸款,及自辦週轉資金貸款等。
(孫炳淼)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