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教育●九年國民教育】 我國自清末實施新教育以來,對於初等教育素為重視;
然因外患內憂,成效不著。
民國二十八年九月,政府實施新縣制,確立縣為地方自治單位;
並規定每鄉(鎮)設一所中心國民學校(一至六年級),每保設一所國民學校(一至四年級)。
次年五月並公布「國民教育實施綱領」。
由於抗戰期間,日寇肆虐,復員期間,共匪作亂,推行阻礙殊多。
自政府遷臺,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國民學校學生畢業後希能考進初級中學,漸有所謂惡性補習現象。
四十三年秋,張其昀接掌教育部,恢復「教育研究委員會」,先後通過「減輕中小學學生課業負擔方案」、「發展初級中等學校方案」及「提高國民學校師資素質方案」,謀求改進。
四十五年三月,復又通過「國民學校畢業生升學初級中等學校方案」,即「免試升學方案」。
為慎重計,選定新竹縣先行實驗,次年高雄市亦試行,於是該兩地學生惡性補習情形消除。
惟以當時國家經濟尚在發軔時期,教育經費受政府預算之限制,未久便停止。
然由於此一實驗,對初級中學劃分學區,增設職業選修科目,加強輔導工作等措施,成為日後延長九年國教之準則。
五十二年五月,先總統蔣公蒞臨金門巡視時指示:「金門國民義務教育可研究試行延長為九年,藉為全國倡導。」
金門防衛司令部政務委員會遵奉此一指示,於五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五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先總統蔣公於總統府國父紀念月會中指示:「我們要繼續耕者有其田政策推行成功之後,加速推行九年義務教育計畫。
以我們現階段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來解決九年義務教育問題,一定可以樂觀厥成。」
教育部長閻振興遵奉指示,根據「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甄選校長、儲訓教師、籌措經費、劃分學區、興建校舍、修訂課程標準、編輯各科教材,如期於五十七學年度起實施。
九年國民教育之實施:在經濟上,青少年有豐富的生活知能,可增加就業機會,有助於經濟發展;
在國防上,青少年接受較長時期的正常教育,可維護其健康,使用精良武器,增進國家防禦力量;在政治上,青少年的教育水準提高,將能善用國民四權,並且除日本外,我國成為亞洲國家中,實施義務教育最長的國家,在政治號召及國際宣傳方面均有重大意義。
(司琦)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