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革命史蹟●國民公約】 民國二十八年二月,國民參政員鑒於全民對日抗戰,必須堅持到底,乃克最後勝利。
於國民參政會第一屆第三次會議,提請政府制定國民公約。
國民政府遂即頒布,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由各省政府轉發各縣市施行。
其全稱為國民抗敵公約。
一、誓詞我們各本良心宣誓遵守國民抗敵公約,絕對擁護國民政府,服從蔣委員長的領導,盡心竭力,報效國家,倘有背誓行為,願受政府的處分。
xxx僅誓二、誓約(一)不違背三民主義。
(二)不違背政府法令。
(三)不違背國家民族的利益。
(四)不做漢奸和敵國的順民。
(五)不參加漢奸組織。
(六)不做敵國和漢奸的官兵。
(七)不替敵人和漢奸帶路。
(八)不替敵人和漢奸探聽消息。
(九)不替敵人和漢奸做工。
(十)不用敵人和漢奸銀行的鈔票。
(十一)不買敵人的貨物。
(十二)不賣糧食和一切物品給敵人和漢奸。
三、辦法(一)由國民政府制定「國民抗敵公約」的約文誓詞和宣誓辦法,通令全國一體行宣誓儀式。
(二)在舉行宣誓之前,應由政府發動民眾團體和學校等,先作普遍深入的宣傳,務使家喻戶曉。
(三)宣誓日期,由中央規定全國一律在是日宣誓。
(四)舉行宣誓,以鄉鎮(聯保)或保為單位,由鄉鎮長(聯保主任)或保長,在規定日期,召集戶長舉行宣誓大會,由戶長代表全家老幼宣誓,並在誓約上簽名畫押,此項誓約由鄉鎮長送縣政府備案。
(五)誓詞和誓約全文,應由縣政府翻印,分發住戶,貼於牆上,父誠其子,兄誡其弟,婦誡其夫,互相告誡,切實遵守。
(六)宣誓後如有背誓行為,得由人民檢舉,呈請政府依法治罪。
(何志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