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工學●估價】 估價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某一特定地點對某一特定物價值的衡量;
其方式為對象物之成本減去折舊即為該物之現值。
一般成本的認定可分為兩種:一為原始成本法(又稱歷史成本法),即對象物當初購買或製造的價格;
一為淨變現價值法,即對象物在估價期日重新購買或製造的價格。
至於採用何種方式計算其成本,則依所估對象財產的性質及一般習慣而定。
在各種估價中,以不動產估價所牽涉的權益為最大,因不動產估價現已為經濟活動的中心,不論個人或團體須舉行不動產估價之場合眾多,例如:財稅機關為課徵地價稅、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田賦、遺產稅等;
地政機關辦理規定地價、公告現值、征收補償、土地重劃等,均須把握正確之不動產價格。
其他如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國有財產局處分國有財產,法院拍賣不動產,公私企業機構清理財產以至私人買賣不動產等,均與估價相關,足見其重要性。
凡經濟愈發達地區,不動產估價必然愈為需要,其理由如下:一、不動產交易隨經濟發展而日趨頻繁,但由於不動產的固定性與數量有限性,而造成市場的不完整,因而有買方或賣方一方受到欺瞞的事情而蒙受損失,一方獲取不當利得之現象發生。
補救之道,惟有建立不動產估價制度,透過估價手續,使雙方明白正確合理之不動產價格,則可減少因不動產交易所蒙受的損失;
另一方面因不能獲取不當利得,則土地投機現象也可緩和。
二、不動產資金化為促進資金靈活運用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不動產資金化之基礎係建立於抵押貸款上,惟抵押貸款須有完整之不動產估價制度,始能確保金融機關債權之安全,並使不動產資金化為最高度之發揮。
三、經濟繁榮,公共設施必隨之增加,因而公用土地之徵收補償成為重要之社會問題。
如欲順利取得公用土地,應有公平合理之補償,但判定補償是否公平合理,惟有依賴健全之不動產估價制度。
四、不動產為重要稅源之一,為促使不動產之租稅負擔公平合理,必然需要完善之不動產估價制度。
五、估價與各種經濟政策有關,如現有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計畫、都市更新等均以土地為基礎,欲取得土地,需有完善之不動產估價制度配合,才能使業務順利推行。
一般說來,求取不動產價格方式有:一、原價法(重置成本法),二、市價比較法,三、收益還原法。
可簡述如下:一、原價法:所謂原價法,是原價方式中求取不動產價格所使用之方法,即先求取在估價期日重新建造對象不動產之原價,再依此原價進行減價修正,由此求得對象不動產價格之方法。
二、市價比較法:即交易事例比較法。
此法需要收集多數交易事例,選擇適當者,按必要情形施行情況補正及期日修正,同時需就地域因素與個別因素加以比較,由此種方式求得之價格稱為比準價格。
此種方法是在了解與對象不動產相類似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時,可以適用之方法。
而且是以市場實際之交易價格為評價基準,故對一般之說服力比較強,適用範圍廣,故為普遍採用之重要估價方法。
三、收益還原法:是將不動產之純收益資本化,算出收益價值,以此作為該不動產之實體價值之估價方法。
由於不動產具有永續性,故其耐用期間相當長久,因此不動產現在所產出之純收益,能期待在將來繼續確實取得。
將此項隨時間之經過而能繼續取得之純收益折算為現在價值之總額,稱為收益價值或資本價值。
這是該不動產之實體價值,也為適當之客觀交換價值。
(王鴻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