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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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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0:42: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空地稅

 

VacantLandTax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空地稅係針對可利用而逾期尚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之私有建築基地所課徵的賦稅。

 

故空地稅的徵收目的是為促進合理土地利用,而非為增加稅收。

 

換言之,其政策目的重於財政目的。

 

土地法第87條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20%者,視為空地。」

 

而平均地權條例第9條對空地的認定標準,更有較詳細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築用地。」

 

故所謂空地包括以下兩種:一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依法限期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之純粹空地;

 

另一為雖已建築使用,但未達規定使用程度之「視為空地」。

 

土地法第173條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3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10倍。」

 

但目前在執行時,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規定「空地稅係按該宗土地應納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

 

土地稅法第2條亦有相同之規定;

 

同時,按照同條例第27條第五款規定,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得實行照價收買。

 

空地不利用而使土地不得充分使用,或甚至可能做為土地炒作之標的,在環境上可能成為缺乏管理之地區,而造成垃圾或髒亂入侵之場所,嚴重影響地區環境品質。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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