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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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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0:41: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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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有關空地之認定,依現行法規之規定如下:1.土地法第87條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20%者,視為空地。

 

2.平均地權條例第9條規定: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築用地。

 

依據上述定義,空地應指應使用,且可使用(已完成公共設施之地區),而未依法使用,或使用價值過低之土地,始稱為空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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