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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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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0 23:19: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污染者付費原則

 

Polluter-PaysPrinciple(PPP)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世界上二十四個已開發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1974年議決探用「污染者付費原則」為各會員國共同遵守的環境保護政策原則,其意為污染者本身必須負擔為了達到政府所定環政策目標所採取的各種工作的成本,此原則似乎是為了達到「社會公平」目標,但事實上,此原則的目的在於避免各國為了提高本國廠商的國際貿易競爭力,而競相補貼本國廠商的污染防治成本,因此亦可稱為「不補貼污染防治成本原則」,或「狹義的污染者費原則」。

 

以下圖說明,廠商所負擔的狹義污染成本僅包括△OCE部份。

 

其後,污染者付費原則的精神被擴大為「外部成本內部化原則」之同義語,也就是污染者須負擔污染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除了負擔本身的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本外,尚需負擔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例如我國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民國七十六年)第三章之六明訂「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除責成污染者設置改善設備,並配合收取污染費」,此稱之為廣義的污染者付費原則。

 

以下圖為例,廠商應負擔△OCD的污染的社會成本,除包括污染防治成本△OCD外,還包括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CDE。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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