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 Archives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檔案由來甚久,自有公文,即有檔案,因為檔案係由處理公務而產生。
據史乘所載,政府設官典守檔案,遠肇周代,老子為柱下史,守藏周代官書,已為檔案管理之濫觴。
漢、明兩朝之間,我國稱檔案為簿書、或官書、或案牘,而檔案一辭,則係自清代沿用而來。
所謂檔案,乃指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公司行號及個人,因處理公眾事務,而產生之文字紀錄或實物,經過種種科學管理程序,予以整理、分類、立案、編目等手續,使成為有組織有系統,既便保管,又利查檢之資料,妥存於合法之管理機構中,用供執行政務之稽憑,為史料採擇與學術研究之主要對象之一。
簡單地說,檔案係指依檔案管理程序,加以整理收藏,可供借調查考的各種案件資料。
檔案之範圍1.依管理過程分:(1)臨時檔案--日常調閱頻繁,尚未結案之檔案;
(2)中心檔案--偶而調閱,業已結案之檔案;
(3)永久檔案--行政上已失時效,但具史料價值之檔案。
2.依時間分:(1)廣義--凡公文自製作之日起,至存在之日止,均曰檔案;
(2)狹義--一切公文案件,須待製作完畢,移歸合法管理者管理,方稱為檔案。
3.依空間分:(1)狹義--只有政府之公文案件,才能稱做檔案;
(2)廣義--凡政府機關、公共團體、企業組織之文件均為檔案。
(4)依材料分:(1)上級各種命令及手令;
(2)已定案之計畫、方案及法規;
(3)收發文稿及附件;
(4)各種簿冊表件;
(5)簽呈、報告及有關函電;
(6)圖片、印鑑、印鏌及各種設計圖;
(7)契約副本及印刷品樣本;
(8)各種會議日程及紀錄;
(9)其他雜件。
檔案具多元化之功用,如:(1)行政稽憑--執行公務時援引、依據、採證之基礎,同時給予辦公人員立意遣文之靈感;
(2)學術研究--提供原始資料,使研究者直接走向問題的核心,提高研究之信度、效度;
(3)法律信證--定分止爭之準繩,為法理與事實之最佳佐證,於適當時機可發揮最大效用;
(4)史料簡擇--編修歷史之珍貴參考資料;
(5)累積經驗--妥善保存前人工作結晶,可累積前人經驗,推陳出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