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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穴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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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表於 2012-11-25 19:35: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經穴匯解

 


書名 經穴匯解


分類 經穴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7%B6%93%E7%A9%B4%E5%8C%AF%E8%A7%A3/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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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6:27 | 只看該作者


余重表弟山崎子政(善)


世以針科仕。朝尤妙手爪之運見為侍醫。兼醫學教諭。嘗語余曰。靈素之外。明堂尚矣。


甲乙收而傳焉。


繼之有徐叔向秦承祖甄權等書。俱系於亡佚。是可惜也。


宋仁宗仿貞觀故事命翰林醫官王惟一撰定銅人針灸圖經。於是三陰三陽合任督而為十四孔穴。三百六十五其義始備矣。


元滑壽著發揮一依忽公泰金蘭循經云。忽氏之書此間無傳。然考其文。正與銅人同。則循經全采之於銅人而滑氏不及。寓目於銅人也。


自此而降。各家撰述頗多。得失互存後學不能無迷。今本之於靈素甲乙。參之於銅人圖經。而上自千金外台。下至明清諸書。搜羅眾說。會粹精要。正之以經脈。流注量之以尺度分寸。揣之以定骨間動脈宛宛中。則莫有孔穴乖錯之弊。明堂之能事畢矣。


若夫方圓迎隨之。


微吹云見蒼之妙。則在於得之心手。豈可言傳水藩侍醫原子子柔撰經穴匯解八卷纂二十有餘家之說。考證辨訂。定為一家之學。以嘉惠後學。殆與子政之言符。蓋其用心也。


勤矣書已上梓以問序於余。余非顓門。故昧乎經俞之義焉。


得折辭然子柔在數百裡之外。懇請不已。回綴所聞於子政。揭於卷端。以念讀斯書者云。文化四年歲在丁卯仲春上東都醫官督醫學丹波元簡撰水戶藩扈從士員立原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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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6:51 | 只看該作者

自序


舅氏淡園翁作經穴匯解上下二卷。以其季子失明。從事於針刺。故有此著也。


余幼時。在武城侍膝下是。想往時匯解之事。乞之翁再閱。則所引僅僅三五家而已。未足以取征於斯焉。


余乃以家藏書修補之。


增為八卷。頃得堀立考。遂輸通攻諸說。頗具余業。已脫稿。故不取其說。安井元越俞穴折衷全抄通攻采擇之不精憾多遺漏。余固淺見寡聞。引證疏脫。豈啻遂輸通攻而已哉。


希後之覽者正之。


享和癸亥仲春之日南陽原昌克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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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7:09 | 只看該作者

凡例


一孔穴注解。以甲乙經。為古。千金方。外台秘要。次之。


至後世。隨意增減。諸說紛紜。使人茫然。故此編務。辨諸家之謬。令學人知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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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7:3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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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世言經穴者。率皆奉滑氏。十四經發揮穴歌。以為金科玉條。乃就各經。揣摩以認俞穴。或自手而到於頭。或自足而到於頭。唯其流注是視。不更審各體全穴。故至數穴相接之處。動致混錯。

如下廉。豐隆。耳門。聽宮。聽會。重取一穴。而莫之能省。蓋發揮穴注。雖據資生經為文。然其部分穴名。不主各體。而主各經。蓋仿外台秘要。更於手足十二經之外。加奇經任督二脈。創設十四經之目。因配以諸穴。學人由是而學焉。


所以失也。


今取俞穴。先就頭面腹背項頸各部。悉詳其處所。然後推求絡經上下前後。猶指掌。故此據甲乙。千金。以分諸部為圖。若其流注。則具之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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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7:5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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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絡流注交會。及穴歌。盡具十四經發揮。其與經脈篇有異同。則岡本為竹。著臟腑詳解悉之。


奇經八脈。亦同。今諸經俞穴。有異同者。外台秘要。移肺經中府云門入脾經之類。必記之備參考。灸壯刺分。則諸書異同稍少。而至攻病。則有不可守者。

故不載穴下。舉具於續編主治部中。如禁刺灸穴。亦不可不知焉。


載在各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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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8:2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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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編。一主甲乙經。故系諸本注。但內經文。可征者。先記而後及甲乙。使學人知古書可目者。又從其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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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8:3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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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金方曰。吳蜀多行灸法。有阿是之法。阿是。天應穴。取病患稱快者。自是陷中而經脈所歷也。


故奏驗。不鮮。乃古所謂痛所為之義也。


然徒執阿是。而謂經穴之似迂者。去大道。而從捷徑也。


療其病不知其所以愈也。


所謂阿是而無名稱者。皆載之續編主治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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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8:5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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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奇穴。別分部。其阿是穴而無名目者。不收錄。本邦之灸法。傳異域者。載在聖濟總錄。神應經等。又如九曜點之類。乃今不錄。詳諸一同身寸者不必用。只急卒之際。或用之。


而其法不一。諸說載在開卷第一者。所以先一孔穴注解。資生經等。引他書者。就其所引之書校之。


若不見其文者。直書資生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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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9:1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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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閱書之際。遇其異名。則不易知。乃細書異稱於目錄穴名下便其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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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9:3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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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書目錄。只載其孔穴下。所引據者。於考案條中。所證訂。

如素難諸注。諸史注疏。總不注於穴下者。皆不列目錄而夸博洽。且偶有目錄外書而注穴下者。則正錄題名。若癸辛雜識。幼幼新書五云抄等。是也。


引書省題名。例細書目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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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39:5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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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藏聖濟總錄。謄寫本也。


其分寸字畫。不能無疑。故多不取征於此。吳文炳。針灸大成。無注於穴下者。楊繼洲。針灸大成。往往載其說於穴下。單記大成者楊氏之大成也。


氏。針灸大成。只記吳文炳。不言大成。以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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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40:1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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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注編中。穴下所細注一載甲乙經文。故不記甲乙經。若有引他書者。則必記其所引書名。又不曰。某經之所發某經之所溜。單記所發所溜者。省本經之字也。


但肺經一條。悉加太陰經之字。以示之。


其經絡別走某經之類。亦省本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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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40:2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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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奇穴部。所載穴名。注文不同而其穴相同者。不敢改論焉。


以其不拘經絡流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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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40: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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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奇穴同名異穴者。於各條。不下注說。但如與穴同名者。

必注曰。與某部某穴。同名異穴。教讀者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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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41:11 | 只看該作者

卷之一


折量分寸法


凡取穴折量分寸之法。說者不一。以其專主同身寸而不據。靈樞骨度篇。故多為參差。夫穴所在。即肌肉之分理。節解骨縫陷罅處也。


故曰動脈應手。或曰宛宛中。或曰陷者中。則索宛陷摸動脈以得穴。不必用分寸者。可知矣。


古人雖或言分寸。亦大概言之。


不必拘拘也。


且夫同身寸者。古書所無也。


又名同指寸始見孫真人之說。以本人手指度本人之身體。故曰同也。


非布醫師之手指於病者而度之之謂也。


王太仆注素問。每穴曰同身寸之幾寸。後人遂廢骨度篇。而用同身寸。明堂灸經。引扁鵲載同身寸。醫書動假扁鵲而為根蒂。未詳其由來。

按寸字起於寸口。從HT。從一本取布指。診脈之象。是人身專以寸口為一寸。又家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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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41:35 | 只看該作者

折量分寸法


布指知寸。公羊傳云。膚寸而合。注曰。側手為膚。皆言布指為寸。非度手指兩紋中間。而為寸之謂也。


試度兩乳間為九寸半。以指布之。


一指當一寸。則布指之義。不為強定穴之際。至其無骨節縫會可以憑認者則據骨度分寸。折量之。


而後肥瘦長短。各得其所。及病急卒。以己手布病者身體。肥瘦長短。以意將息。譬鳩尾至臍中布指容八指則一指當一寸。四指為中脘三指為上脘。容七指則一指弱為一寸。庶乎其不差。其他同身寸。未必用焉。


頃三人相會。一人長五尺六寸。以曲尺度同身寸。得七分半。一人長五尺三寸而得八分。一人長五尺。而得七分半。且目口取一寸。或以兩乳八寸之法。取脊脅類。皆無稽之甚。不可從焉。


崔知悌曰。凡孔穴尺寸。皆隨人形大小。須男左女右量手中指一節兩紋中心。為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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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42:07 | 只看該作者

折量分寸法


曰凡孔穴皆逐人形大小。取手中指第一節。為一寸(千金翼無一字)


一云。三寸者盡一中指也此二說同義。徐鳳曰。大指與中指。相屈如環。取中指中節橫紋。上下相去長短。為一寸。謂之同身寸法。

楊繼洲曰。手中指第二節內廷橫紋頭。相去為一寸。取稻稈心量。或用薄篾量。皆易折而不伸縮為準。用繩則伸縮不便。故不準。後人多從此說。

孫真人曰。凡孔穴在身。皆是臟腑榮衛。血脈流通。表裡往來。各有所主。臨時救難。審詳。人有老少。體有長短。膚有肥瘦皆須精思商量。準而折之。


無得一概致有差失。其尺寸之法。依古者八寸為尺。仍病者男左女右。手中指上第一節為一寸。亦有長短不定者。即取手大拇指第一節。橫度為一寸。以意消息。巧拙在人。又曰。以肌肉紋理。節解縫會。宛陷之中。及以手按之。


病者快然如此仔細安詳。用心者。乃能得之耳。此說為得。吾門以此說為法。世人偶誤讀橫度大拇指第一節紋。度大拇指上下兩橫紋間。為一寸者。非孫氏之意也。


凡言橫者。以人身直立言焉。


手指亦同太淵大陵曲澤等條下。皆有橫紋語。可見也。


千金方。又曰。以古尺比今尺得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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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42:49 | 只看該作者

折量分寸法


本邦曲尺與唐尺同。則八分今曲尺八分也。


試宛轉隨指。橫度橫紋。得曲尺一寸。橫度第一節。則得八分。此言指廣即布指之義也。


且千金不言橫紋。乃橫度第一節耳。肘後方曰以病患手橫掩下並四指。名曰一夫。夫。家語作扶。公羊作膚。

蓋以音同千金方曰凡量一夫法。覆手並舒四指。對度四指上中節。橫過為一夫。夫。有兩種。有三指為一夫者。此腳弱灸。以四指為一夫也。


亦依支法存。舊法。外台秘要方曰。謹按明堂制。當以立為正取有長短。取穴必不著。又按秦承祖華陀等取穴。

並云三指四指為準。取三裡穴四指。指闊六分。四六二十四只闊二寸四分。取穴如何。得著黃帝為本。諸說並不可信。今按灸香港腳八種法之類三裡上下廉。從肘後方。以下諸書多有一夫法。處穴致參差。故不取一夫之法也。


只記諸說備考案。圖孫思邈取手大拇指第一節橫度為一寸圖量手中指而為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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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5 19:43:15 | 只看該作者

頭面部第一


靈樞骨度篇曰。人長。七尺五寸。○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發所覆者。顱至項。尺二寸。○發以下至頤。長一尺○角(額角)


以下。至柱骨。(天柱骨)


長一尺。○兩顴之間。相去七寸。○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項發以下。至背骨。(背。甲乙作脊)


長二(二甲乙作三)


寸半。○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缺盆中。天突也)


按類經曰。如發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一尺八寸。此說拘拘。有頭顱大而項縮者有項長顱小者。或有眉上顏額廣者。此類不少。

故就各部骨度置穴。蓋發際不明。則使病者上視顏額。皺紋不生處。是發際。如後發際。以啞門定之。


如以理說之。


則其失天壤可不慎乎。頭面總圖前發際旁行凡七穴前發際旁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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