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春秋.第二卷內篇.景公欲殺犯所愛之槐者晏子諫第二】
景公有所愛槐,令吏謹守之,植木縣之,下令曰:「犯槐者刑,傷之者死。」
有不聞令,醉而犯之者,公聞之曰:「是先犯我令。」
使吏拘之,且加罪焉。
其女子往辭晏子之家,託曰:「負廓之民賤妾,請有道於相國,不勝其欲,願得充數乎下陳。」
晏子聞之,笑曰:「嬰其淫於色乎?何為老而見奔?雖然,是必有故。」
令內之。
女子入門,晏子望見之,曰:「怪哉!有深憂。」
進而問焉,曰:「所憂何也?」
對曰:「君樹槐縣令,犯之者刑,傷之者死。
妾父不仁,不聞令,醉而犯之,吏將加罪焉。
妾聞之,明君蒞國立政,不損祿,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不為禽獸傷人民,不為草木傷禽獸,不為野草傷禾苗。
吾君欲以樹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此令行於民而法於國矣。
雖然,妾聞之,勇士不以眾彊淩孤獨,明惠之君不拂是以行其所欲,此譬之猶自治魚鱉者也,去其腥臊者而已。
昧墨與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
今君出令于民,苟可法於國,而善益於後世,則父死亦當矣,妾為之收亦宜矣。
甚乎!
今之令不然,以樹木之故,罪法妾父,妾恐其傷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義也。
鄰國聞之,皆謂吾君愛樹而賤人,其可乎?
願相國察妾言以裁犯禁者。」
晏子曰: 「甚矣!
吾將為子言之於君。」
使人送之歸。
明日,早朝,而復於公曰:「嬰聞之,窮民財力以供嗜欲謂之暴,崇玩好,威嚴擬乎君謂之逆,刑殺不辜謂之賊。
此三者,守國之大殃。
今君窮民財力,以羨餒食之具,繁鍾鼓之樂,極宮室之觀,行暴之大者;
崇玩好,縣愛槐之令,載過者馳,步過者趨,威嚴擬乎君,逆之明者也;
犯槐者刑,傷槐者死,刑殺不稱,賊民之深者。
君享國,德行未見於眾,而三辟著於國,嬰恐其不可以蒞國子民也。」
公曰:「微大夫教寡人,幾有大罪以累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
晏子出,公令趣罷守槐之役,拔置縣之木,廢傷槐之法,出犯槐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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