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人曰:“刑辟之興,蓋存叔世。
立人之道,唯仁與義。
我清靜而民自正,我無欲而民自樸,烹鮮之戒,不欲其煩。
寬以愛人則得眾,悅以使人則下附。
故孟子以體仁為安,揚子云謂申韓為屠宰。
夫繁策急轡,非造父之御;嚴刑峻罰,非三五之道。
故有虞手不指揮,口不煩言,恭己南面,而治化雍熙矣。
宓生政以率俗,彈琴詠詩,身不下堂,而漁者宵肅矣。
必能厚惠薄斂,救乏擢滯,舉賢任才,勸穡省用,招攜以禮,懷遠以德,陶之以成均,治之以庠序。
化上而興善者,必若靡草之逐驚風;洗心而革面者,必若清波之滌輕塵。
朝有德讓之群後,野無犯禮之軌躅。
圜土可以虛蕪,楚革可以永格,何必賞罰可以為國乎!” 抱樸子答曰:“《易》稱“明罰敕法”,《書》有“哀矜折獄”。
爵人於朝,刑人於市,有自來矣,豈從叔世!多仁則法不立,威寡則下侵上。
夫法不立,則庶事汩矣;下侵上,則逆節明矣。
至醇既澆於三代,大樸又散於秦漢,道衰於疇昔,俗薄乎當今,而欲結繩以整奸欺,不言以化狡猾,委轡策而乘奔馬於險途,舍柁櫓而泛虛舟以凌波,盤旋以逐走盜,揖讓以救災火,斬晁錯以卻七國,舞干戈以平赤眉,未見其可也! “蓋三皇步而五常驟,霸王以來,載馳載騖。
當其弊也,吏欺民巧,寇盜公行,髡鉗不足以懲無恥,族誅不能以禁覬覦。
重目以廣視,累耳以遠聽,抗燭以理滯事,焦心以息奸源,而猶市朝有呼嗟之音,邊鄙有不聞之枉。
作威作福者,或發乎瞻視之下;兇家害國者,或構乎蕭墻之內。
而欲以太昊之道,治偷薄之俗;以畫一之歌,救鼎涌之亂,非識因革之隨時,明損益之變通也。
所謂刻舟以摸遺劍,叁天而射五步,摜犀兕之甲,以涉不測之淵;扲卻寒之裘,以御郁隆之暑,踵之解除,頤之搔背,其為憒憒,莫此之劇矣! “但當先令而後誅,得情而勿喜,使伯氏無怨於失邑,虞芮知恥而無訟耳。
若強暴掩容,操繩而不憚,誘於含垢,莫蔓而不除,恃藏疾之大言,忘膏肓之近急,何異焦喉之渴切身,而遙指滄海於萬里之外,滔天之水已及,而方造舟於長洲之林,安得免夸父之禍,脫淪水之害哉!世人薄申韓之實事,嘉老莊之誕談。
然而為政莫能錯刑,殺人者原其死,傷人者赦其罪,所謂土木半瓦胾,無救朝饑者也。
道家之言,高則高矣,用之則弊,遼落迂闊,譬猶干將不可以縫線,巨象不可使鼠,金舟不能凌陽侯之波,玉馬不任騁千里之跡也。
若行其言,則當燔桎梏,墮囹圄,罷有司,滅刑書,鑄干戈,平城池,散府庫,毀符節,撤關梁,掊衡量。
膠離朱之目,塞子野之耳。
泛然不系,反乎天牧;不訓不營,相忘江湖。
朝廷闃而若無人,民則至死不往來。
可得而論,難得而行也。
“俗儒徒聞周以仁興,秦以嚴亡,而未覺周所以得之不純仁,而秦所以失之不獨嚴也。
昔周用肉刑,刖足劓鼻。
盟津之令,後至者斬,畢力賞罰,誓有孥戮。
考其所為,未盡仁也。
及其叔世,罔法玩文,人主苛虐,號令不出宇宙,禮樂征伐,不復由己。
群下力競,還為長蛇。
伐本塞源,毀冠裂冕。
或沈之於漢,或流之一彘。
失柄之敗,由於不嚴也。
秦之初興,官人得才。
衛鞅由余之徒,式法於內;白起王翦之倫,攻取於外。
兼弱攻昧,取威定霸,吞噬四鄰,咀嚼群雄,拓地攘戎,龍變龍視,實賴明賞必罰,以基帝業。
降及杪季,驕於得意,窮奢極泰。
加之以威虐,筑城萬里,離宮千余,鍾鼓女樂,不徒而具。
驪山之役,太半之賦,閭左之戍,坑儒之酷,北擊獫狁,南征百越,暴兵百萬,動數十年。
天下有生離之哀,家戶懷怨曠之嘆。
白骨成山,虛祭布野。
徐福出而重號口兆之讎,趙高入而屯豺狼之黨。
天下欲反,十室九空。
其所以亡,豈由嚴刑?此為秦以嚴得之,非以嚴失之也。
“且刑由刃也,巧人以自成,拙者以自傷,為治國有道而助之以刑者,能令慝偽不作,兇邪改志。
若綱絕網紊,得罪於天,用刑失理,其危必速。
亦猶水火者所以活人,亦所以殺人,存乎能用之與不能用。
“夫癥瘕不除,而不修越人之術者,難圖老彭之壽也。
奸黨實繁,而不嚴彈違之制者,未見其長世之福也。
但當簡於張之徒,任以法理世;選趙陳之屬,季以案劾。
明主留神於上,忠良盡誠於下,見不善則若鷹鹯之搏鳥雀,睹亂萌則若草雉田之芟蕪穢。
慶賞不謬加,而誅戮不失罪,則太平之軌不足迪。
令而不犯,可庶幾廢刑致治,未敢謂然也。”
或曰:“然則刑罰果所以助教興善,式曷軌忒也。
若夫古之肉刑,亦可復與?” 抱樸子曰:“曷為而不可哉!昔周用肉刑,積祀七百。
漢氏廢之,年代不如。
至於改以鞭笞,大多死者。
外有輕刑之名,內有殺人之實也。
及於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則其下唯有徒謫鞭杖,或遇赦令,則身無損;且髡其更生之發,撾其方愈之創,殊不足以懲次死之罪。
今除肉刑,則死罪之下無復中刑在其間,而次死罪不得不止於徒謫鞭杖,是輕重不得適也。
又犯罪者希而時有耳,至於殺之則恨重,而鞭之則恨輕,犯此者為多。
今不用肉刑,是次死之罪,常不見治也。
“今若自非謀反大逆,惡於君親,及軍臨敵犯軍法者,及手殺人者,以肉刑代其死,則亦足以懲示兇人。
而刑者猶任坐役,能有所為,又不絕其生類之道,而終身殘毀,百姓見之,莫不寒心,亦足使未犯者肅栗,以彰示將來,乃過於殺人。
殺人,非不重也。
然辜之三日,行埋棄之,不知者眾,不見者多也。
若夫肉刑者之為摽戒也多。
昔魏世數議此事,諸碩儒達學,洽通殷理者,咸謂宜復肉刑,而意異者駁之,皆不合也。
魏武帝亦以為然。
直以二陲未賓,遠人不能統至理者,卒聞中國刖人肢體,割人耳鼻,便當望風謂為酷虐,故且權停,以須四方之并耳。
通人揚子云亦以為肉刑宜復也。
但廢之來久矣,坐而論道者,未以為急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