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卷之二十一明集雜證謨吞酸辨證共五條】
1.吐酸一證,在河間言其為熱,在東垣言其為寒,夫理有一定,奚容謬異若此?
豈理因二子可以易乎?
必二子于理有一悖耳,此余之不能無言者,乃以東垣為是,而以河間為非也。
何以見之?
蓋河間之說,實本[內經]。
經曰:諸嘔吐酸,暴注下迫,皆屬於熱。
故河間[病機]悉訓為火,而甚以主寒者為非。
不知[內經]此論,乃以運氣所屬,概言病應,非以嘔吐注泄,皆為內熱病也。
如果言熱,則何以又曰:寒氣客於腸胃,厥逆上出,故痛而嘔也?
又曰:太陽之復,心胃生寒,胸中不和,唾出清水,及為噦噫。
此言嘔吐之有寒也,豈皆熱耶?
又曰:太陽之勝,寒入下焦,傳為濡泄。
此言泄瀉之有寒也,豈亦熱耶?
由此觀之,則其處言熱,而彼復言寒,豈非自相矛盾,能無謬乎。
不知[內經]之理,圓通詳悉,無不周備,故有此言其常而彼言其變者,有此言其順而彼言其逆者,有此篇未盡而足之他論者,有總言所屬而詳言所病者。
此[內經]之玄,所以不易窮也。
故凡善觀此者,務宜悟其源流,察其分合,其博也必燭其為千為萬;其約也必貫其總歸一理。
夫如是,斯足稱明眼人矣。
倘不能會其巔末,而但知管測一班,又烏足以盡其妙哉?
矧復有不明宗旨,悖理妄談,謬借經文,證己偏見者,尚難枚舉,無暇辨也。
茲因二子之論,故并及之,而再悉于左,觀者其加政焉。
2.辨河間吐酸之論為非。
據河間曰:酸者,肝木之味也。
由火盛制金,不能平木,則肝木自甚,故為酸也。
如飲食熱則易于酸矣。
或言吐酸為寒者,誤也。
所以妄言為寒者,但謂多傷生硬粘滑,或傷冷物而為噫酸吞酸,故俗醫主於溫和脾胃,豈知經言: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
故凡內傷冷物者,或即陰勝陽而為病寒者,或寒熱相擊而致腸胃陽氣怫鬱而為熱者,亦有內傷生冷而及病熱,得大汗熱泄身涼而愈也。
若久喜酸而不已,則不宜溫之,宜以寒藥下之,後以涼藥調之,結散熱去則氣和也。
凡此皆河間之說,余每見之,未嘗不反復切嘆。
觀其所言病機,則由火及金,由金及木,由木及脾,所以為酸,若發微談理,果可轉折,如此則指鹿為馬,何患無辭。
惟其執以為熱,故不得不委屈若此。
若余言其為寒,則不然也。
夫酸本肝木之味,何不曰火衰不能生土,則脾氣虛而肝邪侮之,故為酸也。
豈不于理更為明切,而何以曲折強解有若是乎。
又若[內經]所言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此言傷寒証,寒邪在表則為三陽之發熱,及其傳裏,則為陽明之內熱。
豈以內傷冷物而亦云病熱者耶?
又豈有內傷冷物而可以汗解者耶?
即以氣血強盛之人,偶傷生冷,久留不去,而鬱為熱者,此以鬱久化熱,或亦有之,豈果因生冷而反熱耶。
矧[內經]本以外感言,而河間引以證內傷,謬亦甚矣。
此不惟大害軒歧之旨,而致後人執以藉口,其害又將何如也。
3.辨東垣吐酸之論為是。
據[發明]曰:[內經]言諸嘔吐酸,皆屬於熱,此上焦受外來客邪也,胃氣不受外邪故嘔。
仲景以生薑,半夏治之。
以雜病論之,嘔吐酸水者,甚則酸水浸其心,其次則吐出酸水,令上下牙酸澀不能相對,以大辛熱藥療之必減也。
酸味者,收氣也。
西方肺金旺也,寒水乃金之子,子能令母實,故用大鹹熱之劑瀉其子,以辛熱為之佐而瀉肺之實,[病機]作熱攻之,誤矣。
蓋雜病醋心,濁氣不降,欲為中滿,寒藥豈能治之乎?
此東垣之說也,余謂其最為得理。
但其立言太諱,如云收氣及西方金旺,水為金子等義,人有未達,每多忽之。
即在丹溪,亦曰:東垣不言外得風寒,而作收氣立說,欲瀉肺金之實,又謂寒藥不可治酸,而用安胃湯,加減二陳湯,俱犯丁香,且無治熱濕鬱積之法,為未合經意也。
因考丹溪治法則用茱連丸,二陳湯,且曰,宜用炒吳茱萸,順其性而折之,乃反佐之法也,必用黃連為君以治之,此丹溪之意,亦主於熱,正與東垣相反,而欲以芩,連治吐酸,則不可不辨也。
故余以東垣之說,請為之疏焉。
夫所謂收氣者,金氣也,即秋氣也。
[內經]曰:秋氣始於上。
蓋陰盛之漸,必始於秋,以陽氣之將退也;寒肅之漸,必始於上,以陽氣之日降也。
其云金旺者,非云肺氣之充實,正言寒氣之有餘也。
其云子令母實者,以寒在上焦,則收氣愈甚,故治用鹹熱等劑,以瀉其子,亦無非扶陽抑陰之道最切當也。
丹溪未達其意,而反以非之,抑又何也?
即如丁香,氣味辛爽無毒,凡中焦寒滯,氣有不順者,最其所宜,又何至以犯字相戒,而使後人畏之如虎耶?
蓋丹溪但知丁香不可犯,而不知黃連,黃芩又豈吞酸證所宜輕犯者哉?
然說雖如此,而說有未盡,則云寒云熱,猶不無疑,謹再竟其說如左。
4.吐酸證,諸言為熱,豈不各有其說?
在劉河間則曰:如飲食熱則易酸矣。
在載原禮則曰:如穀肉在器,濕熱則易為酸也。
又有相傳者曰:觀之造酒者,涼作則甘,過熱則酸,豈非酸由熱乎?
諸說如此,宛然可信,而欲人不從不可得也。
凡諸似是而非者,正以此類。
譬之射者,但能不離於前後左右,便云高手。
不知犯此四字,尚足以言射乎?
而諸家之說,亦猶是耳。
何以見之?
蓋察病者,當察以理;察理者,當察以真。
即如飲食之酸由乎熱,似近理矣,然食在釜中,使能化而不能酸者,此以火力強而速化無留也。
若起置器中,必久而後酸,此停積而酸,非因熱而酸也。
嘗見水漿冷積既久,未有不酸者,此豈熱耶?
因不行也。
又云造酒者,熱作則酸,亦似近理,然必于二,三日之後,鬱熱不開,然後成酸,未有熱作及時而遂致酸者。
且人之胃氣,原自大熱,所以三餐入胃,俱能頃刻消化,此方是真陽火候之應。
若如造酒者,必待竟日而後成,則日不再餐,胃氣能無憊乎?
若必如冷作之不酸,方云無火,則飲食之化,亦須旬日,此其胃中陽氣,不已竭乎?
是可見胃氣本宜暖,稍涼不可也。
酒瓮本宜疏,鬱悶不可也。
故酒瓮之化,亦安能如胃氣之速?
而胃氣之健,又安可同酒瓮之遲乎?
此其性理相懸,奚啻十倍?
有不待辨也明矣。
且人之飲食在胃,惟速化為貴。
若胃中陽氣不衰,而健運如常,何酸之有?
使火力不到,則其化必遲;食化既遲,則停積不行而為酸為腐,此酸即敗之漸也。
故凡病吞酸者,多見飲食不快。
自食有不快,必漸至中滿痞隔瀉泄等證。
豈非脾氣不強,胃脘陽虛之病?
而猶認為火,能無誤乎?
余向在燕都,嘗治一縉紳患此而求治者,余先以寒,彼執為熱,堅持造酒之說,以相問難,莫能與辨,竟為芩,連之屬所斃,而終不能悟,豈非前說之誤之也耶?
亦可哀矣!
余故曰:人之察理,貴察其真;若見理不真,而疑似固執,以致釀成大害者,無非此類。
此似是而非之談,所以不可不辨也。
5.吞酸之與吐酸,證有三種,凡喉間噯噫,即有酸水如醋浸心,嘈雜不堪者,是名吞酸,即俗所謂作酸也。
此病在上脘最高之處,不時見酸而泛泛不寧者是也。
其次則非如吞酸之近,不在上脘而在中焦胃脘之間,時多嘔惡,所吐皆酸,即名吐酸,而渥渥不行者是也。
又其次者,則本無吞酸吐酸等證,惟或偶因嘔吐所出,或酸或苦,及諸不堪之味,此皆腸胃中痰飲積聚所化,氣味每有濁惡如此,此又在中脘之下者也。
但其順而下行,則人所不覺,逆而上出,則喉口難堪耳。
凡此三者,其在三者,其在上中二脘者,則無非脾胃虛寒,不能運化之病,治此者,非溫不可,其在下脘偶出者,則寒熱俱有,但當因證以治其嘔吐,嘔吐止則酸苦無從見矣。
雖然,此亦余之論證,故不得不曲盡其說。
若以實理言之,則凡胃強者,何暇及於酸苦?
其有酸苦者,必其停積不行而然。
此宜隨證審察,若無熱證熱脈可據,而執言濕中生熱,無分強弱,惟用寒涼,則未有不誤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