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卷之七須集傷寒典上論今時皆合病併病二十五】 余究心傷寒已久,初見合病併病之說,殊有不明,而今始悉之。
夫所謂合病者,乃二陽,三陽同病,病之相合者也。
併病者,如太陽先病不解,又併入陽明,少陽之類也。
觀仲景曰:二陽併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
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
按此云轉屬陽明,則自太陽而來可知也,云太陽病證不罷,則二經皆病可知也。
凡併病者,由淺而深,由此而彼,勢使之必然也。
此合病併病之義,而不知者皆以此為罕見之證,又豈知今時之病,則皆合病併病耳。
何以見之?
蓋自余臨證以來,凡診傷寒,初末見有單經挨次相傳者,亦未見有表證悉罷,止存裏證者,若欲依經如式求證,則未見有如式之病,而方治可相符者,所以令人致疑,愈難下手,是不知合病併病之義耳。
今列其大略如左:合病者,乃兩經三經同病也。
如初起發熱惡寒頭痛者,此太陽之證,而更兼不眠,即太陽陽明合病也;若兼嘔惡,即太陽少陽合病也。
若發熱不眠,嘔惡者,即陽明少陽合病也。
若三者俱全,便是三陽合病。
三陽合病者,其病必甚。
三陽與三陰本無合病,蓋三陽為表,三陰為裏,若表裏同病,即兩感也。
故凡有陰陽俱病者,必以漸相傳而至,皆併病耳,此亦勢所必至,非合病,兩感之謂。
併病與合病不同,合病者,彼此齊病也;併病者,一經先病,然後漸及他經而皆病也。
如太陽先病,發熱頭痛,而後見目痛,鼻乾不眠等證者,此太陽併於陽明也;或後見耳聾痛,嘔而口苦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少陽也;或後見腹滿嗌乾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太陰也;或後見舌乾口燥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少陰也;或後見煩滿囊縮等證者,此太陽併於厥陰也。
若陽明併於三陰者,必鼻乾不眠,而兼三陰之證。
少陽併於三陰者,必耳聾嘔苦,而兼三陰之證。
陰證雖見於裏,而陽證仍留於表,故謂之併。
凡患傷寒,而始終熱有不退者,皆表邪之未解耳,但得正汗一透,則表裏皆愈,豈非陰陽相併之病乎。
今之傷寒率多併病,若明此理,則自有頭緒矣。
治此之法,凡併病在三陽者,自當解三陽之表,如邪在太陽者,當知為陽中之表,治宜輕清;邪在陽明者,當知為陽中之裏,治宜厚重;邪在少陽者,當知為陽中之樞,治宜和解。
此雖解表之大法,然余仍有心法,詳載[新方八略]中。
故或宜溫散,或宜涼散,或宜乎散,或宜補中而散,是又於陰陽交錯之理,有不可不參合而酌用者,皆治表之法也。
至於病入三陰,本為在裏,如太陰為陰中之陽,治宜微溫;少陰為陰中之樞,治宜半溫;厥陰為陰中之陰,治宜大溫,此陰證之治略也。
然病雖在陰,而有兼三陽之併病者,或其邪熱已甚,則自宜清火;或其表尚未解,則仍當散邪,蓋邪自外入,則外為病本,拔去其本,則裏病自無不愈者,此所以解表即能和中也。
若表邪不甚,而裏證為急,又當先救其裏,蓋表裏之氣,本自相關,惟表不解,所以裏病日增,惟裏不和,所以表邪不散,此所以治裏亦能解表也。
但宜表宜裏,或此或彼之間,則自有緩急先後一定不易之道,而非可以疑似出入者,要在乎知病之藪,而獨見其必勝之機耳,此又陰陽併病之治略也。
惟是病既在陰,必關於臟,臟氣為人之根本,而死生係之。
故凡診陰證者,必當細察其虛實,而補瀉寒熱,弗至倒施,則今時之治要,莫切乎此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