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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 20:41: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景岳全書-卷之七須集傷寒典上再論陰證陽證及李子建[傷寒十勸]之害二十


天地間死生消長之道,惟陰陽二氣盡之,而人力挽回之權,亦惟陰陽二字盡之,至於傷寒一證,則尤切於此,不可忽也。

第傷寒之陰證陽證,其義有二,所謂二者,曰經有陰陽,證有陰陽也。

經有陰陽,則三陽為陽證,三陰為陰證。

證有陰陽,則實熱為陽證,虛寒為陰證。

凡經之陰陽,則有寒有熱,故陽經亦有陰證,陰經亦有陽證。

證之陰陽,則有假有真,故發熱亦有陰證,厥逆亦有陽證。

此經自經,而證自證,乃傷寒中最要之綱領,不可混也。

而今之醫流,多不明此,故每致混指陰陽,肆行剋伐,殺人於反掌之間,而終身不悟,深為可慨。

原其由然,非無所本,蓋本於李子建之[傷寒十勸]。

[十勸]之中,惟八勸曰:病已在裏,不可發汗;九勸曰:飲水不可過多;十勸曰:病後當忌飲食房勞;凡此三者,皆為得理,然亦人皆知之,無待其為勸矣。

此外七勸,則悉忌溫補。

如一勸云:傷寒頭痛及身熱,便是陽證,不可服熱藥。

若此一說,乃悉以陽經之表病,認為內熱之陽證,治以寒涼,必殺人矣。

觀仲景治太陽經傷寒,頭痛發熱無汗者,用麻黃湯;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者,用桂枝湯;太陽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身體疼痛者,當救其裏,用四逆湯;陽明病,脈浮,無汗而喘者,出汗則愈,宜麻黃湯。

凡此之類,豈非皆用熱藥,以治陽經之疼痛發熱乎?

且凡寒邪之感人,必先入三陽之表,所以為頭疼發熱等證,使於此時,能用溫散,則淺而且易。

故岐伯曰:發表不遠熱,是誠神聖傳心之旨,惟仲景知之,故能用溫散如此,是豈果陽經之病,便是陽證耶?

經證不明,而戒用溫熱,最妄之談,此其一也。

又二勸曰:傷寒必須直攻毒氣,不可補益。

若據此說,則凡是傷寒,盡皆實證,而必無虛證矣,何岐伯曰:邪之所湊,其氣必虛。

又曰:寒則真氣去,去則虛,虛則寒搏於皮膚之間。

又觀仲景論傷寒之虛證虛脈,及不可汗吐下者,凡百十餘條,此外如東垣,丹溪,陶節菴輩,所用補中益氣,回陽返本,溫經益元等湯,則其宜否溫補,概可知矣。

矧今之人,凡以勞倦七情,色慾過度,及天稟薄弱之流,十居七八。

使以此輩一旦因虛感邪,若但知直攻毒氣,而不顧元陽,則寇未逐而主先傷,鼠未投而器先破,顧可直攻無忌乎?

凡受斯害,死者多矣,妄談之甚,此其二也。

又三勸曰:傷寒不思飲食,不可服溫脾藥。

據此一說,則凡見傷寒不食者,皆是實熱證,而何以仲景有曰:陽明病,不能食,攻其熱必噦,所以然者,胃中虛冷故也。

又曰:病人脈數,數為熱,當消穀引飲,而反吐者,以其發汗,令陽氣微,膈氣虛,脈乃數也。

數為客熱,不能消穀,以胃中虛冷故也。

又曰:食穀欲嘔者,屬陽明也,吳茱萸湯主之。

若此之類,豈非皆寒證之宜溫者耶?

但傷寒之熱證固不能食,而寒證之不食者尤多,以中寒而不溫脾,則元陽必脫而死矣。

此妄談之三也。

又四勸曰:傷寒腹痛,亦有熱證,不可輕服溫煖藥。

據所云亦有熱證,則寒證居多矣,寒痛既多,則何不曰不可輕服寒涼藥,而特以溫煖為禁者何也?

獨不見仲景之治腹痛,有用真武湯者,有用通脈四逆湯者,有用四逆散加附子者。

有曰手足厥冷,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膀胱關元也。

使以此證而亦忌溫煖,則寒在陰分,能無斃乎?

此妄談之四也。

再如五勸之傷寒自利,不可例服補藥,煖藥,止瀉藥,六勸之禁用艾火,七勸之手足厥冷,不可例作陰證等說,總屬禁熱之談,余亦不屑與之多辨,第拓取聖賢成法,明哲格言,再悉於此,用救將來,是誠今日之急務也。

因詳考仲景[傷寒論],見其所列三百九十七法,而脈證之虛寒者,一百有餘;一百一十三方,而用人參者二十,用桂附者五十有餘。

又東垣曰:實火宜瀉,虛火宜補。

又薛立齋曰:大凡元氣虛弱而發熱者,皆內真寒而外假熱也。

凡若此者,豈皆余之杜撰耶?

豈子建諸人一無所見耶?

若無所見,胡可妄言?

若有所見,胡敢妄言?

今觀彼十勸之中,凡禁用溫補者,居其八九,而絕無一言戒及寒涼,果何意哉。

因致末學認為聖經,遂悉以陰證作陽證,悉以虛證作實證,但知涼瀉之一長,盡忘虛寒之大害。

夫生民元氣足者其幾,能堪此潛消暗剝之大盜乎?

嗟!嗟!

何物匪才,敢言十勸,既不能蒐羅訓典,明析陰陽,又不能揣摩實虛,原終要始,總弗求陽德之亨,全不識冰霜之至。

後學者多被所愚,致造終身之孽,無辜者陰受其戮,詎思冤魄可憐。

余言及此,能不轉慈悲為憤怒,借筆削為箴規,獨思深詆先輩,豈出本心,亦以目擊多艱,難勝鳴咽,實亦有為而云然。

蓋以久感之餘,復有所觸,適一契姻,向以中年過勞,因患勞倦發熱,余為速救其本,已將復元,忽遭子建之徒,堅執十勸以相抗,昧者見其發熱,反為左袒,不數劑而遂以有生之徒,置之死地。

因并往日見聞,倍加傷慘,誠可痛可恨也。

子建,子建,吾知多冤之積於爾者久矣,故悉此論,以解爾此後之冤孽,爾若有知,尚知感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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