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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岳全書-卷之十六理集雜證謨虛損論治共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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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 20:20: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景岳全書-卷之十六理集雜證謨虛損論治共七條


1.病之虛損,變態不同,因有五勞七傷,證有營衛臟腑。

然總之,則人賴以生者,惟此精氣;而病為虛損者,亦惟此精氣。

氣虛者,即陽虛也;精虛者,即陰虛也。

凡病有火盛水虧,而見營衛燥,津液枯者,即陰虛之證也;有水盛火虧,而見臟腑寒,脾腎敗者,即陽虛之證也。

此惟陰陽偏困所以致然。

凡治此者,但當培其不足,不可伐其有餘。

夫既緣虛損,而再去所餘,則兩敗俱傷矣,豈不殆哉?

惟是陰陽之辨,猶有不易,謂其陰陽之中,復有陰陽。

其有似陽非陽,似陰非陰者,使非確有真見,最易惑人。

此不可不詳察也。

且復有陰陽俱虛者,則陽為有生之本,而所重者,又單在陽氣耳。

知乎此,則虛損之治,如指諸掌矣。

2.陽虛者多寒,非謂外來之寒,但陽氣不足,則寒生於中也。

若待既寒,則陽已敗矣。

而不知病見虛弱,而別無熱證者,便是陽虛之候,即當溫補元氣,使陽氣漸回,則真元自復矣。

蓋陽虛之候,多得之愁憂思慮以傷神,或勞役不節以傷力,或色欲過度而氣隨精去,或素稟元陽不足而寒涼致傷等病,皆陽氣受損之所由也。

欲補陽氣,惟辛甘溫燥之劑為宜,萬勿兼清涼寒滑之品,以殘此發生之氣。

如生地,芍藥,天麥門冬,沙參之屬,皆非所宜,而石斛,玄參,知,柏,芩,連,龜膠之類,則又切不可用。

若氣血俱虛者,宜大補元煎,或八珍湯,或十全大補湯。

五臟俱虛宜平補者,五福飲。

命門陰分不足者,左歸飲,左歸丸。

命門陽分不足者,右歸飲,右歸丸。

氣分虛寒者,六氣煎。

脾腎陰分虛寒,諸變不一者,理陰煎。

三焦陽氣大虛者,六味回陽飲。

氣虛脾寒者,一丹。

胃氣虛寒者,溫胃飲,理中湯。

血虛寒滯者,五物煎。

3.陰虛者多熱,以水不濟火,而陰虛生熱也。

此病多得于酒色嗜欲,或憤怒邪思,流蕩狂勞,以動五臟之火,而先天元陰不足者,尤多此病。

凡患虛損而多熱多燥,不宜熱食者,便是陰虛之候。

欲滋其陰,惟宜甘涼醇靜之物。

凡陰中有火者,大忌辛溫,如乾薑,桂,附,破故紙,白朮,蒼朮,半夏之屬,皆不可輕用;即如人參,黃耆,枸杞,當歸,杜仲之類,是皆陰中有陽,亦當酌宜而用之。

蓋恐陽旺則陰愈消,熱增則水益涸耳。

然陰虛者,因其水虧,而水虧者,又忌寒涼。

蓋苦劣之流,斷非資補之物。

其有火盛之甚,不得不從清涼者,亦當兼壯水之劑,相機間用,而可止即止,以防其敗。

斯得滋補之大法,諸治如左。

4.虛損夜熱,或午後發熱,或喜冷便實者,此皆陰虛生熱,水不制火也,宜加減一陰煎,若火在心腎而驚悸失志者,宜二陰煎。

若外熱不已而內不甚熱,則但宜補陰,不可清火,宜一陰煎,或六味地黃湯。

其元氣不足而虛熱不已者,必用大補元煎,庶乎久之自愈。

寒熱門論治尤詳,所當參閱。

5.虛損欬嗽,雖五臟皆有所病,然專主則在肺腎。

蓋肺為金臟,金之所畏者火也,金之化邪者燥也,燥則必癢,癢則必嗽。

正以腎水不能制火,所以克金;陰精不能化氣,所以病燥。

故為欬嗽喘促,咽痛喉瘡聲啞等證。

凡治此者,只宜甘涼至靜之劑,滋養金水,使肺腎相生,不受火制,則真陽漸復而嗽可漸愈。

火盛者,宜四陰煎加減主之。

火微者,宜一陰煎,六味地黃湯,或左歸飲。

兼受風寒而嗽者,宜金水六君煎。

貝母丸,治嗽最佳。

6.虛損吐血者,傷其陰也。

故或吐或,所不能免,但當察其有火無火,及火之微甚而治之。

凡火之盛者,以火載血上,而脈證之間,自有熱證可辨。

急則治標,此不得不暫用芩,連,梔,柏,竹葉,童便之屬,或單以抽薪飲,徙薪飲之類主之。

若陰虛而兼微火者,宜保陰煎,或清化飲,或加減一陰煎主之。

血止即當養血,不宜過用寒涼也。

若無實火而全屬傷陰,則陰虛火虧,血由傷動,而為吐為者,此宜甘純養陰之品,以靜制動,以和治傷,使陰氣安靜得養,則血自歸經,宜一陰煎,六味地黃湯,或小營煎之類主之。

若陰虛連肺而兼嗽兼血者,宜四陰煎加減主之。

若因勞役,別無火證,心脾腎三陰受傷而動血者,宜五陰煎,五福飲,六味地黃丸之類主之。

若陰虛於下,格陽於上,六脈無根而大吐大者,此火不歸源,真陽失守而然,宜右歸飲加減主之,或八味地黃湯亦可。

此惟思慮勞倦過傷者,多有此證。

若因勞倦而素易嘔瀉,多有脾不攝血,而為吐血下血者,宜六味回陽飲大加白朮主之,萬不可用涼藥。

若大吐大,而六脈細脫,手足厥冷,危在頃刻,而血猶不止者,速宜用鎮陰煎,其血自止。

若血脫至甚,氣亦隨之,因至厥逆昏憒者,速當益氣以固生機,宜六味回陽飲,或四味回陽飲主之,若再用寒涼即死。

總之,失血吐血,必其陰分大傷,使非加意元氣,培養真陰,而或專用寒涼,則其陰氣愈損,血雖得止,而病必日敗矣。

7.虛損傷陰,本由五臟。

雖五臟各有所主,然五臟證治。

有可分者,有不可分者。

如諸氣之損,其治在肺;神明之損,其治在心;飲食肌肉之損,其治在脾;諸血筋膜之損,其治在肝;精髓之損,其治在腎。

此其可分者也。

然氣主於肺而化于精,神主於心而化于氣,肌肉主於脾而土生於火,諸血藏於肝而血化于脾胃,精髓主於腎而受之于五臟,此其不可分者也。

及乎既其,則標本相傳,連及臟腑,此又方之不可執言也。

故凡補虛之法,但當明其陰陽升降,寒熱溫涼之性,精中有氣,氣中有精之因。

且凡上焦陽氣不足者,必下陷于腎也,當取之至陰之下;下焦真陰不足者,多飛越於上也,可不引之歸源乎?

所以治必求本,方為盡善。

然余用補之法,則悉在新方八略八陣中,惟細察之,可得其概。

其有諸證未備者,如遺精夢泄,聲啞盜汗,及婦人血枯經斷等證,但于各門求之,則無不俱有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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