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卷之十五性集雜證謨火證論火證共三條】
1.火為熱病,是固然矣。
然火得其正,即為陽氣,此火之不可無,亦不可衰,衰則陽氣之虛也;火失其正,是以邪熱,此火之不可有,尤不可甚,甚則真陰傷敗也。
然陽以元氣言,火以病氣言,故凡病在元氣者,不得以火論。
何也?
蓋人之元氣止於充足,焉得有餘?
既非有餘,則何以言火?
所謂無形者其化虛,即此是也。
惟病在形體者,乃可似察火證。
蓋其不在氣即在血,所謂有形者其化實,即此是也。
故凡火之為病,其在外者,必見於皮肉筋骨;其在內者,必見於臟腑九竅。
若于形質之間,本無熱證可據,而曰此火也,此熱也,則總屬莫須有之妄談也。
矧如火證悉具,而猶有虛實之殊,真假之異,其可不為詳辨乎?
若果有火病,則火性急烈,誠可畏也。
然實火止隨形質,余因謂之凡火,又謂之邪火。
火之為病,病之標耳,洗之滌之,又何難哉?
惟虛火之病,則本於元氣,元氣既虛,而再攻其火,非梃即刃矣。
是以諸病之殺人,而尤惟火病為最者,正以凡火未必殺人,而以虛作實,則無不殺之矣。
不忍見也。
2.凡五臟之火,肺熱則鼻乾,甚則鼻涕出,肝熱則目眵濃,心熱則言笑多,脾熱則善飢善渴,腎熱則小水熱痛。
凡此之類,宜從清也。
諸所不盡,詳一卷寒熱篇。
3.凡察火證,必須察其虛實。
雖其元氣本虛,然必虛中夾實者,乃為易治。
何以見之?
如或大便乾結,或善飢多食,或神氣精明,或聲音強壯,而脈見有力,此皆虛中有實也,俱可隨證清解之。
若或內外俱熱,而反見溏泄,或飲食少進,或聲微氣短,諸虛皆見而反不利溫補者,此其胃氣已敗,生意已窮,非吉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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